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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理解女性权利意涵 切实践行消除歧视义务
——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评注》
戴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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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全面落实消歧公约是履行国际承诺、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必由之路,这需要我们对公约有与时俱进的理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评注》一书,多角度、全方位地分解阐释了消歧公约每一条款的权利意涵,以及缔约国的义务范围,全面关照到了消歧委员会的工作。通过该书,读者可以对各个领域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内涵和外延有更为深刻的认识、看到消歧公约的“前世今生”。

 

2020年是中国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下称“《消歧公约》”)40周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年出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评注》(下称“《评注》”)一书,可谓恰逢其时。

《评注》是全面理解《消歧公约》的有力工具

《消歧公约》于1979年通过,198193日正式生效,是联合国通过的九项核心人权条约之一。该公约全面规定了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法律地位、家庭、就业、保健、受教育、参加娱乐及文体活动等方面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规定了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义务,被誉为“妇女权利宪章”。为完善公约下的救济机制,199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歧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赋予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负责监督缔约国履行《消歧公约》的机构,下称“消歧委员会”)受理个人来文和对缔约国系统违反公约义务进行调查访问的权限。

《评注》为译著,原著由玛莎·A.弗里曼、克里斯蒂娜·钦金、贝亚特·鲁道夫三位学者联合主编,由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于2011年正式出版。《评注》是第一部对《消歧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逐条进行解读的著作。该书多角度、全方位地分解阐释了《消歧公约》每一条款的权利意涵,以及缔约国的义务范围。具体而言,针对妇女的权利,在每一条款的语境下平等和歧视分别意味着什么,《评注》从形式平等、实质平等、变革性平等,直接歧视、间接歧视、结构性歧视、交叉歧视等正、反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针对缔约国的义务,《评注》分析了哪些是需要立即履行的义务、哪些是逐步实现的义务;在每一项权利下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实现义务分别要求缔约国采取哪些举措。通过全方位的透视和解析,读者可以对各个领域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内涵和外延有更为深刻的认识。

虽然《消歧公约》制定在40多年前,但它是一部活的文件,它因为消歧委员会的工作而富有活力,并不断得到发展,成为一部与时俱进的文件。《评注》全面观照到了消歧委员会的工作。它所依赖的资料除公约起草过程的准备文件外,主要反映了消歧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包括其发表的一般性建议、结论性意见、审议个人来文的决定和意见等。准备文件让读者了解了《消歧公约》每一条款的来龙去脉,而消歧委员会的建议、意见则反映了委员会对公约的解读,反映了公约的规定在新时代可能具有的新内涵。通过《评注》,读者可以看到《消歧公约》的“前世今生”。虽然《评注》所采用的资料截至20101231日,但它所讨论的问题、提出的见解在今天仍然适用,对未来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落实《消歧公约》,建设一个妇女免于被歧视的世界

《消歧公约》与以往规定男女平等的国际文件相比,有着突出特点。

第一,它不是一部性别中立的公约。该公约不单是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而且明确禁止“对妇女的歧视”,强调妇女只因其是妇女便一直并且继续遭受形形色色的歧视。实践证明,基于男女平等的对称性保护路径或是以性别中立语言规定禁止歧视问题,无法有力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这是因为,当女性的生活经验、生命体验与男性不同时,如面对怀孕、堕胎、无酬家务劳动、家庭暴力、性骚扰等几乎只有女性才会遭遇的问题时,基于男女平等的对称性保护路径对这些女性独有的体验,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往往无能为力。因此《消歧公约》提供的不是一种对称性保障,而侧重于对妇女的歧视。

第二,《消歧公约》确认,为弥补历史和文化因素造成的妇女的从属地位,加快实现男女在事实上的平等,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对妇女的优待不得被视为歧视;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也不得被视为歧视。

第三,《消歧公约》的起草者对产生性别歧视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环境有深刻理解,因此公约在第5条明确规定,消除歧视、实现平等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任务定型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第四,与传统人权法只关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同,《消歧公约》不局限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垂直关系,它还要求通过国家机制,适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水平关系。因此,一方面,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和企业对妇女的歧视”,即缔约国有义务保护个人免遭来自其他私主体的侵犯人权行为;另一方面,公约专门规定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

中国是《消歧公约》的原始缔约国。19809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消歧公约》,使得该公约成为中国批准的第一个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批准《消歧公约》在中国开启了一个进程。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修订,到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性骚扰防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再到各地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建立,这些进展的取得与中国履行《消歧公约》下的义务,以及与消歧委员会的积极互动不无关系。尽管如此,妇女权益的保障状况距离公约所设定的标准仍有差距。例如,“对妇女的歧视”定义迟迟未能写入法律,客观上妨碍了实践中有效识别歧视;再如职场对女性的隐性歧视仍然存在,“全面两孩”政策推行后更为突出;以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事件仍不鲜见,等等。

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纪念北京世妇会25周年的高级别会议上提出,让我们携手努力,“建设一个妇女免于被歧视的世界”。全面落实《消歧公约》既是履行国际承诺,更是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必由之路。这需要我们对公约有更为深入的、与时俱进的理解。而《评注》正是这样一部帮助我们深入、全面地理解公约的有力工具书。

 

 

作者:戴瑞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

来源:《中国妇女报》20214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