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对我国各领域法治建设有全面指导意义。社会保障制度在抵御重大社会风险、保障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一环,社会保障领域的法治化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着力建设中国特色的高水平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保法治方向
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及其法治化需要国家巨大的投入,对于怎样发展社会保障、建设怎样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等根本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纲挈领地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保障法治方向,旨在通过法治保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则应努力使全体人民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在社会保障领域推进重大改革,要站在人民立场上把握和处理好涉及改革的重大问题,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社会保障法治的奋斗目标。
坚持走共同富裕的社保法治道路
共同富裕是指引社会保障法治化的前进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执政者的首要使命就是集中力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可见,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在此背景下,社会保障法治体系是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基本制度体系。
坚持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保障法治道路须发挥政府的主体和主导作用。社会保障的属性是行政给付,是基于公法关系的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分配,此项再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制度。因此,社会保障法治的构建和发展必须以政府为主体,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将财政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事业中的实质是通过税收实现社会财富向贫困地区的转移。要积极发挥先富带后富的制度功能,使脱贫群众在同步迈入小康社会后,朝向全社会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前进。
坚持公平正义的社保法治价值
公平正义是社会保障法治蕴含的核心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
社会保障法治化是社会保障领域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保障。以法治化的方式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在宏观上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在微观上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就业、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诉求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社保重点领域的法治化
社会保障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进程中,社会保障领域的法治化在一定意义上是“补短板”。社会保障所针对的是工业社会以来的主要社会风险,包括疾病、工伤、老年贫困、贫富分化、居住困难等,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紧密相关。为防范这种风险,应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构建社会保障的法治体系,将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经验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定下来,成为与市场和政府共存共生的法律制度,这是建立社会风险防治长效机制的根本之策。按照中央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重点是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和社会促进法。
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治化的核心制度。医疗和养老是主要的社会风险类型,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基于保险原理,利用大数法则在社会共同体中进行分散,不能完全依靠政府财政开支。我国目前在农村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缺乏关于欠发达地区的专项规定。为此,建议在《社会保险法》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明确欠发达地区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和财务来源,构建保障有力、可持续的医疗和养老保险机制。
如果说社会保障法旨在编织起社会安全网,那么社会救助法就是构筑社会安全的底线。社会救助法的功能是提供绝对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在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之后,有必要尽快出台社会救助法,以制度化的方式巩固脱贫成果,明确帮扶单位的权利义务,对于防止规模性返贫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促进法与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息息相关,重点是教育促进和就业促进。教育和就业是从根本上提升人口素质的途径。九年义务教育具有明确的公共产品属性,建议将欠发达地区教育促进措施和相关教育帮扶措施予以固定化。此外,在就业方面,现行《就业促进法》没有关于欠发达地区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的特别规定,可以探索将就业帮扶政策写入法律条文。
作者:王天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2021年7月6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