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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大国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霸权主义泛滥,滥用经济制裁和所谓“长臂管辖”,打压中国企业,干涉中国内政,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我国对此高度重视,从法律层面寻求应对和反制之策。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为依法反制这类“任性”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工具储备。
此前,中国商务部先后于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公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阻断办法》),从不同角度对外国制裁进行应对和反制。《反外国制裁法》是上述制度的统合、扩展和提升。
首先,《反外国制裁法》明确,外国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这就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所针对的“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的“歧视性措施”与《阻断办法》所针对的“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统合起来,使之有了共同的上位法依据和适用基准。
其次,《反外国制裁法》在适用范围和反制手段上有所扩展和充实。同样旨在否认和抵消外国相关法律和措施的域外适用效力,《阻断办法》仅适用于“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亦即所谓“次级制裁”;对于更具杀伤力的“初级制裁”,即直接禁止或限制中国企业与制裁国本国企业进行经贸往来,或者对中国企业和个人采取其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做法,则难以涵盖。在这一点上,《反外国制裁法》的适用范围要更为明确和周延。
与此同时,《反外国制裁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类似于《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所称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这里的“实体”包括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该法但进一步规定,除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外,还可对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以及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采取反制措施。这就使得反制手段更加充实、更具威慑。
第三,《反外国制裁法》提升了相关制度的法律位阶和效力层级。反制外国制裁、阻断外国法律和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一个有效手段,是在我国国内法院对遵守外国制裁法律和措施、损害我国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的当事方起诉求偿。《阻断办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但《阻断办法》作为部委规章,法律位阶和效力层级相对较低,能否在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存在不确定性。而《反国家制裁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最高法律位阶,在适用性上不再存在任何障碍。此外,《反国家制裁法》还明确规定,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该法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这就将当前已有及后续可能的相关制度有机统合起来。
需要强调的是,《反外国制裁法》具有充分的国际道义和法律依据。这一法律旨在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所针对的,不是一般性的外国法律和措施,而是那些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意在干涉我国内政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换言之,《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反制措施是是针对外国“任性”制裁的、有理有据有节的抵御和反击。这同我国始终坚持的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这一基本立场并行不悖,一脉相承。
作者: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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