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表面上看,司法和共同富裕相关性不强,司法解决的是公平问题,共同富裕解决的是发展问题。但实际上,司法在促进社会共同富裕方面有独特的作用。
共同富裕具有两层指征,一是国家层面上的富裕,二是个人层面上的富裕。从国家层面而言,富裕是指民生各个领域得到显著改善、人民享有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从个人层面而言,富裕是指个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如平等就业、自由流动以及享受基本教育、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障等。改革开放40余年来,国家和个人的富裕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实现,但由于富裕是一个相对概念,人与人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富裕程度不同,因此一些人对富裕或共同富裕出现了认知差异。某种意义上说,公正与平等也是一种衡量标准,在这方面司法确实能够发挥一定的保障作用。司法保障共同富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保护自然环境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自然环境保护涉及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是指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不得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的关键词是可持续、绿色、包容,而不是片面地追求GDP,更不能是用高耗能、高污染换取增长。微观层面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做投入-产出、成本-效益预算或结算时,不得把对环境、健康、社会不平等分配等方面的损害当作“外部成本”或“外部效益”并对其忽视。牺牲环境、健康和社会公正的发展,最终将带来社会问题。现代科技及其应用已使绿色发展变为可能,如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等。
司法是人民意志的裁断,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实现环境诉讼审判机构全覆盖,构建公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由于发展会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生态平衡和生存权益的冲突,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要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环境权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特别要听取受害群众的意见。
此外,环境诉讼涉及空气、污染、土地污染等科学问题。如果司法人员的训练局限于法律专业,将不足以对环境诉讼作出科学判断。环境司法一方面需要环保专业人士的介入,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培训力度,培养既精通环境法专业又熟悉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科学知识的专家型人才,提升环境司法专业化水平。
保障市场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按规律运行,资源按规则配置,才能使更多的人就业,创造更多的财富,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发展的红利。为市场运行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推动司法案件高效解纷,保障涉案当事人权益,为各行业行为规范提供司法指引;二是加大对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的司法监督,规范权力,防范垄断和地方保护,为投资者提供有序的竞争标准;三是推动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进行,为企业和群众获得司法服务提供便利,提升司法裁判执行的可预期性;四是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宣传教育,以司法建议、典型案例等方式,为民营企业提示风险,提升民营企业保护产权的意识和水平;五是公检法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规范民营企业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弄清民营企业涉案财物权属、性质,注重区分企业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企业合法财产与违法财物、“查扣冻”要遵循比例原则,以能够实现财产保全目的为限,及时纠正超范围查扣财物的情形。
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一是促进城乡、不同领域、不同人群的共同发展。依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劳动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居住权,推动社会服务均等化,特别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是促进社会协同治理。司法机构应加强与政府、科研机构及社会组织的合作,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提升司法数据质量和数据采集挖掘和分析能力,推进数据高效共享;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劳资关系、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执法、司法的快速响应、高效衔接机制;在各类审判执行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协助有关部门提升管理和治理能力;主动参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运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手段,营造良好的诚信社会。
三是依法推进诉源治理。司法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优化诉前调解、在线调解机制,提升纠纷化解成效。同时,应依据审判执行态势对社会治理中的风险点进行研判预警,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此外,还应通过司法审判明确各类规则,指引市场主体、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规避法律风险。
四是严厉打击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司法机构应借助各地智慧城市和乡村建设平台,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大格局,加大对暴力犯罪、网络电信诈骗、“套路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食品安全犯罪等重点领域以及新兴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促进共同发展的社会安全环境。
五是切实履行普法责任,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水平。司法机构应加强对重大、典型、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公开力度,做好案件审判的说理释法,及时对社会关切的问题做出回应;提升与企业、个人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的普法质量,通过开放日、特定人群旁听庭审、制作普法宣传材料等方式,引导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生活中遵法、守法,并能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平参与诉讼活动
公平参与诉讼是最基本的司法人权,其对保障共同富裕也不可或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以数字正义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所谓“数字正义”,是以在线化、智能化方式预防与化解纠纷,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并降低其诉讼成本。然而,由于当事人对技术的接受程度不同,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智慧诉讼不能保证当事人都能够平等参与诉讼。例如,拥有司法大数据获取能力的一方可以分析主审法官的习惯、偏好、敏感点,判断案件走向,制定有策略性的应诉方案,而技术弱势一方则具有较大的败诉风险,由此极易引发新的不公平。目前,大数据在司法活动中应用较为广泛,技术的应用要符合司法规律,确保裁判者是法官,而不是大数据和算法。司法是公平正义的底线,公众平等参与诉讼是促进共同富裕的法治基础。司法机构应当通过数据救济、“无知之幕”等制度设计,缩小涉诉双方的差距,使人民群众能够平等参与诉讼活动。
作者:田禾,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中心主任、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