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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一新的时空转换中,中国将成为人类法治文明最大的实践场和蓄水池。一方面,中国法的实践及其经验必将影响到更多国家、地区与国际社会;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要因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带来的国际格局变化而进行调整。大变革时代,人类日益成为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体。在“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的探索中,中国法与国际法必将以更加深刻和频密的互动,不断为人类法治贡献新智慧和新方案。
法治建设的中国成就
第一,超越法治建设的“国家能力悖论”。从二战以来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建设成败得失中,可以发现一个显著的“国家能力悖论”:只有那些具备经济发达、政治稳定、社会有序、政府有力等强大国家能力的国家和地区,才有不错的法治。但即便具备强大的国家能力,也未必能建成公认的法治国家。中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现了政治引领与法治建设的相得益彰。
第二,规划法治发展的“超级施工蓝图”。经济发展、社会有序、政治稳定与法治昌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又不断在国家建设大局中相互竞争议程的优先性和资源的投放量。从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到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这种咬定法治不放松,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代接着一代干的法治建设,世所罕见、史所罕见。
第三,克服法治实施的“亨廷顿悖论”。政治学家亨廷顿曾经指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二战以来,发展中国家法治建设之所以成少败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稳定出了问题。而中国通过综合治理和平安中国建设,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2016年,我国每10万人中发生命案0.62起。2015年,美国是4.88,法国是1.58,瑞士是0.69,德国是0.85,丹麦是0.99,芬兰是0.91,瑞典是1.15。英国2014年的数字是0.92,加拿大是1.68。盖洛普2020年10月27日公布的2019全球法律和秩序指数排名中,中国在并列第一的新加坡和土库曼斯坦之后,位列第三,90%的中国人“独走夜路时感到安全”。通过提供“稳定”这种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法治对中国现代化建设贡献巨大。
中国法治的世界意义
第一,植根历史,实现古老国家的法治创新。“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曾经十分发达的中国古代法制主要是农业时代经济社会基础的反映,不足以应对人类进入工业时代之后社会经济生产日益分化和复杂的现代社会。清末修律变法和民国“六法”体系提供了一些有益积累,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重新建立,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植根于悠久法律文明传统,中国法治才获得了新的蓬勃生机。
第二,立足实际,创造落后国家的法治。法治是实践的反映,而不是头脑中的空想。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创造着对法治的需求。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经济蓬勃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不断取得更大成就。
第三,统筹协调,把握复杂大国的法治布局。对于广土众民的大国而言,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发展难题和任务,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发展情况和诉求,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统一,又要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发展如何规划,建设如何布局,资源如何投放,谋篇布局,必须步步精心。历史已经证明,能否在国家发展的全局中布局法治,能否让法治适应国家发展大局,绝不是浪漫主义的“制度旅行”,而只能是现实主义的“实事求是”。
第四,着眼未来,谋划时代变局的法治方案。近代以来,科技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变量。短短几十年,中国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的变迁,互联网呈现出再造经济模式、重塑社会组织、革新政治结构的力量。“灰犀牛”风险危机四伏,“黑天鹅”事件防不胜防,源于欧洲工业革命的现代法治也正在经受新型社会的全新考验,中国法治模式日益显示出其独特优势。
国际法治的中国智慧
“立善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者,则一国治。”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大流行,日本意欲公海排放核废水的以邻为壑,霸权主义“脱钩断供”对国际市场供应链的危害,民粹主义和反全球化逆流的盛行,都表明国际社会仍未从根本上走出丛林社会,国际法治任重道远。
第一,以国际法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日益成为命运相连的共同体,但也面临恐怖主义、霸权主义等各种威胁。要合作还是要对立,要开放还是要封闭,要互利共赢还是要以邻为壑,国际社会再次来到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责任、发展阶段、应对能力都不同,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应该得到遵守”。
第二,以涉外法治维护中国正当国家利益。当前的国际法治,一方面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全球谋和平、谋发展的时代格局下形成的,体现了国际正义;另一方面,其基本的形态则是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后,主要由西方国家在殖民扩展和牟取自身优势的过程中奠定的,也充满着压迫和不公。国际法必须在新兴市场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发展中不断调整,向更加公正和合理的方向迈进。于我国而言,面对较长时期不稳定不确定的国际环境,必须在危机中孕育新机遇、在变局中开创新格局,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三,以中国智慧贡献全球法治。2015年9月22日,在华盛顿州当地政府和美国友好团体联合欢迎宴会上的演讲中,习近平总书记形象地说,“在汉字中,‘人’是一个相互支撑的形状”。他清晰地阐明:“中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我们坚决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中国将始终做多边主义的践行者,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为全球法治贡献更多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近世以来,巨变迭生。风险社会其势未歇,信息革命又将人类带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历史终结论”被终结,西方“理想国”已崩塌,中国和平崛起牵动全球治理体系重整。作为社会问题的综合性解决方案,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描摹,也应对时代变迁进行忠实映照。中国法的世界时刻、国际法的中国时刻,正在来临。
作者: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5月14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