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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子诉讼的司法实践及其限度——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例
胡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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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智慧法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法院实现公平正义,提升司法效率的需要。近年来,移动电子诉讼发展迅猛,以移动微法院为代表的移动电子诉讼模式克服了此前智慧法院建设中的一些不足,使信息化服务当事人、服务法官、服务诉讼全流程。在司法实践中,移动微法院规范了审判和执行行为,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执行效率,有效解决了沟通难问题,使司法更加阳光透明,并且为远程诉讼提供了便利,在新冠疫情期间发挥巨大作用。在移动微法院从个别法院试点向全国法院推广的过程中,也应当看到移动电子诉讼在适用诉讼主体、案件类型和诉讼环节中的局限性,关注其在运行中功能运用、适用范围、统一标准、数据互通以及诉讼规则方面的瓶颈,促使中国移动电子诉讼在将来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智慧法院;移动电子诉讼;移动微法院;远程诉讼;诉讼便利

 

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飞速融合发展,人类逐渐步入智慧时代和数字社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紧紧抓住历史机遇,将信息化作为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网络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推动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方式的全局性变革。智慧法院是这个时代的需要,也是法院提升司法效率、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在深化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过程中,以互联网法院为突破的电子诉讼模式也应运而生。移动电子诉讼则是建立在手机移动端日益普及,微信小程序、移动诉讼app等不断升级的基础上,宁波、广州等地法院试点将微信小程序、手机app与智慧法院建设相融合,将诉讼从线下搬到线上,从个人电脑(PC)端搬到了移动端。其中,“移动微法院”的试点效果最为显著,对移动电子诉讼模式的形成影响最大。

三年来,移动微法院逐渐从宁波推广到浙江乃至全国各地法院。2019年3月,移动微法院正式升级为“中国移动微法院”,在北京、河北等12个省(区、市)辖区法院试点后,于2020年1月,实现全国各个省级区域全覆盖。随着移动微法院在全国法院范围内的推行和广泛应用,移动电子诉讼的时代意义、特征和成效有待总结,其在运行中凸显的不足和问题也值得深入研究。本文即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例,讨论移动电子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及限度。

 

一、移动电子诉讼的背景与意义

 

(一)信息化时代的需要

现代信息技术的勃兴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的深远影响。以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大数据(Big Data)、云计算(Cloud Computing)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蓬勃发展,正重塑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智慧城市、智慧社会也在如火如荼的建设之中。党的十八大将“信息化”列为中国新兴“四化”道路建设之一,把“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以来,中国的信息化建设速度大幅提升,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相融合的广度和深度都发生了质的飞跃。此后,《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又进一步提出,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加强诉讼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对信息技术的高度重视以及“互联网+诉讼”提出为法院积极构建移动电子诉讼模式提供了波澜壮阔的时代背景。

(二)国家治理手段现代化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互联网技术的运用,让政务服务从线下走到线上,逐渐实现了线上的全流程服务,并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大大提升了国家的治理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智慧治理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尤为重要,通过智慧治理推动现代法治建设,建构智慧法治,可以进一步稳固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形塑公民的主体思维以及整合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在司法中引入智能化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将司法体制改革与科技变革相结合,按照“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信息技术在审判、执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应用,在推动司法公开、深化司法为民、提升审判质效、规范司法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信息时代审判运行新模式正在逐步形成。

(三)公众参与诉讼便捷化的需要

基础技术的突破和升级带动了移动互联领域的高速发展。截至202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9.40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9.32亿,较2020年3月增长3546万,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2%。以微信为重要支撑的移动互联3.0时代的到来,深刻地改变了人与人的交往方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中国移动互联网2020半年大报告》显示,微信小程序已经成了众多app的流量入口、新增用户来源,微信小程序月活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8.29亿,成为全民级移动通信工具。当前,网络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网络和手机。社会大众通过网络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线订餐、订票、购物、学习、交友,实现与世界的全方位信息交流与互动。在这一背景下,如果诉讼程序仍然固守传统的线下模式不变,智慧法院建设只聚焦于提升法院内部的监管自动化水平和完善辅助法官功能,司法产品供给与公众诉讼便捷化的需求就不相匹配,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渠道难以顺畅,公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就难以提升。智慧法院建设必须紧紧跟随时代发展趋势,充分利用最新科技成果,创新诉讼模式。

(四)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多次强调,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两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是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的主要途径,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司法越公开,运行越阳光,监督越有效,法院裁判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因此,通过信息化手段,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平台主动公开政务、案件信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是人民法院在复杂外部环境下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移动电子诉讼将传统的线下诉讼环节搬到手机端,在诉讼更加便捷的同时,也实现了诉讼信息的全流程公开,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促进司法公正。

(五)矛盾纠纷化解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160余万件,审结、执结2516.8万件,结案标的额5.5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8.8%、10.6%和7.6%。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使得法院的人案矛盾十分突出。在传统的办案模式下,仅仅依靠优化法院的职权配置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越来越高涨的诉讼需求。只有通过智慧法院建设,对原有的诉讼模式进行创新改造,提升信息化辅助办案水平,把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从法官那里剥离出来交给机器和人工智能,才能有效提高审判效率,从而及时、高效化解进入法院的矛盾纠纷。

 

二、移动微法院的功能与特点

 

中国的法院信息化虽然获得了长足进步,但在以往的建设过程中忽视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应用系统开发的整体性。以往,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时通常忽视系统和应用的整体性,各系统之间往往不兼容,各应用之间也无法互通互联,各法院的信息化平台之间存在技术壁垒,造成智慧法院平台林立、软件众多,但功能单一,无法发挥信息化合力。二是系统的需求导向。以往在法院信息化建设时侧重服务法院管理,服务法官和服务当事人的功能开发相对不足,体现由于法官、当事人等信息化服务对象参与不足,司法软件开发主要依循法院领导和软件开发者的思路,导致信息化平台的用户体验较差,法官和当事人在法院信息化建设中获得感不足。

以移动微法院为代表的移动电子诉讼平台在开发过程中,更加注重与现有的法院办案系统打通对接,克服原来信息化建设碎片化、信息孤岛的弊端,以原有的各个系统为支柱,形成智慧法院建设的平台级产品,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充分调动和利用现有的信息化资源,使之效用最大化。因此,移动微法院不仅好看而且好用,在加强沟通联络、提升审判质效、服务当事人方面效果显著,特别是在2020年上半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不少面对面的审判活动因时空受限而被迫延期或中断,移动微法院的远程诉讼和线上诉讼服务发挥了更加巨大的作用。具体而言,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便捷性突出

移动微法院搭载于微信小程序,具有可移动、微而小,更亲民、易普及的优势。中国已全面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处处可上网,人人有终端,微信已成为移动互联的重要平台和沟通交往的重要渠道,在普通公众间有很高的使用率和良好的接受度。与以往专门开发的手机诉讼app不同,移动微法院以微信为载体搭建,通过微信小程序入口访问,无须下载安装,不用占用手机空间,无须添加好友,保密性强,不泄露用户私人信息,便于诉讼,公众接受程度较高,非常适用于诉讼这种低频次行为。在宁波法院试点过程中统计,约有94%的案件当事人愿意选择使用移动微法院,尤其是对于移动电子诉讼平台使用频率不高的当事人、代理人而言,使用移动微法院的意愿更为强烈。

(二)适用范围广

移动微法院不是在现有的智慧法院体系之外,重新打造一套全新的办案系统,而是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以现有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的移动电子诉讼平台,因此,其具有全链条、全覆盖、集成化、普惠性的优势。移动微法院与现有的各审判执行系统及多元化解平台全面对接,数据实现实时双向交互,贯通从立案到归档全流程,基本实现“一入口全链条”办理。移动微法院适用范围广泛,从案件类型上说,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都可适用,可适用的案件数量占法院收案量的90%以上;从使用对象上说,可满足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方调解人员等多方用户需求。

(三)可操作性强

移动微法院操作界面简洁,具有易操作、简便化、体验好、智能化的优势。鉴于大部分用户只是偶尔使用甚至一次性使用,移动微法院设计之初就注重便捷性,充分从用户角度进行设计,大部分操作可拍照一键上传;内置文书模板,常见文书可简单填写后自动生成;设置“一步一导引”,诉讼的每个步骤都有提示、告知、提醒或释明等,操作简单,易学易用。与此同时,移动微法院功能比较强大,引入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多路实时音视频交互等先进移动互联网技术,为移动式、跨时空、便利化诉讼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四)可推广性强

移动微法院不是一个封闭、固定的系统,其具有模块化、标准化,具有可推广、易升级的优势。移动微法院的架构采取模块化设计,目前共有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执行六大基本模块。一功能一模块的设计,大大方便了后续开发,增加功能就像搭积木,开发一个新的模块上挂即可,可快速实现迭代升级和功能扩展。接口的标准化,方便与各法院的审判执行系统对接,能够迅速推广运用。从2017年8月底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移动微法院”1.0版开始,至今已经发展到4.0版,并在全国法院推行,发展推广十分迅速。2020年以来,全国法院运用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445万件;跨域立案7.52万件,其中跨省立案1.76万件;网上送达171.74万件,证据交换15.96万件,网签调解协议15.1万件,远程庭审3.88万次,多方视频2.76万次,终本约谈8.9万件,执行节点推送1.27亿条。从使用数量和频次看,均比上一年度有了显著提升,其中执行节点推送、网签调解协议、远程庭审、网上立案等使用频次均为2019年的3倍以上。

 

三、移动微法院的实践效果

 

(一)有效解决沟通难问题

在当前诉讼案件激增的背景下,一方面,法官每天大量时间被开庭、外出调查、撰写裁判文书所占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的时间有限,无法及时与法官进行沟通,是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信任,对法官工作不满意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法官在送达、了解案情、核对证据时也经常遇到无法联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配合的情况。移动电子诉讼平台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架设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在微法院等平台中查询到自己案件的办理情况,充分了解案件的进展,“只要需要,当事人就可以找到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提交的申请和材料经数据交换到达法官个人的办案终端”,缓解了当事人普遍反映的人民法院“见面难”“问事难”等突出矛盾,增进当事人的亲近感和被尊重感,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要和心理需求,减少因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不畅、信息不公开等原因引发的投诉和涉诉信访。法官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辅助司法送达,执行法官可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制作约谈笔录。移动微法院有利于解决法院长期存在的法官和当事人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等堵点难点痛点问题,从而保证诉讼流程顺畅,提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满意度。总之,移动微法院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能够创造“合作且永久的对话”机会,有利于改变过于对抗的诉讼文化。

(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司法实践中,一个普通民商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当事人通常要多次往返法院。在传统诉讼模式中,不管路途有多远,当事人都需要亲自到场,对于异地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来说,多次到外地法院进行签收程序性文书、提交证据、参加调解等诉讼活动,诉讼成本极高。因此,“诉累”是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减少诉累则是法院提升为民司法能力的重点方向之一。移动电子诉讼通过技术革新,彻底改变了往常的司法诉讼模式,一方面,当事人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申请立案、参与诉讼,大部分案件可实现“零在途时间”和“零差旅费支出”,让群众打官司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成为可能,给当事人,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带来了极大便利;另一方面,由于大量诉讼环节在线完成,诉讼活动可以突破时空限制,错时异步进行起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宣判等环节,方便当事人利用非工作时间、碎片化时间参与诉讼。例如,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某服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为货物质量问题,与远在广州的外贸公司发生了争执。在得知可以使用移动微法院后,原告登录了“广州微法院”,只用了不到40分钟时间就完成了刷脸认证、填写资料、提交电子证据等环节,随后手机就收到了“立案成功”的反馈。三天后,移动微法院通知他已确定合议庭和开庭时间。最终,该案件通过在线开庭平台进行“微庭审”,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为远程诉讼提供便利

随着移动互联3.0时代的到来,当事人对远程诉讼的需求越发强烈。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部分法院已经实现网上立案和网上缴费功能,2019年全国97.8%的法院已开始探索网上立案方式。但是,网上诉讼服务尚未在全国普及,不能实现网上证据交换功能的法院有1100余家,占33.1%;无法实现网上调解的法院有400余家,占12.3%;不具备网上开庭功能的法院则更多,有1452家,占41.8%。实践中真正通过远程实现开庭、调解和证据交换的诉讼案件比例则更低。利用移动电子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可以在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手机端向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送达法律文书,在线进行远程视频开庭等,极大地方便了异地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活动。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下开庭不仅风险大,而且当事人面临出行困难、各地采取不同隔离措施等现实问题,因此网上立案、远程证据交换、调解和开庭就显得尤为必要,而移动电子诉讼是最为便利的远程诉讼工具。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被告常年居住在非洲做生意,愿意离婚,但短时间内无法回国,而原告为再婚的缘故又急于离婚。为避免当事人跨洲奔波,法官将双方引入移动电子诉讼平台,送达应诉材料,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远程签署了调解协议,案件全流程在网上进行。 

(四)提高了审判执行效率

执法办案是法院的第一要务。智慧法院建设必然要服务于法官执法办案。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移动电子诉讼提供了大量辅助审判执行的功能:一是在移动电子诉讼模式中,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等程序可在线上进行,有效地促进了审判团队中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科学分工,实现了案件审理程序的繁简分流,使法官能够集中精力处理司法核心业务。例如,在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一起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中,书记员送达、双方当事人交换大部分证据、法官组织调解在线上进行,法官在线下组织开庭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庭审半小时即宣告结束,大幅提升了审判效率。二是移动电子诉讼将法官的办案过程从办公室PC端复制到了移动端,将办案模式从传统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从而有效拓宽了法官的办案空间。利用移动电子诉讼,法官可以在手机端实时查看所有承办的未结、已结案件信息,进行案件立案、审查、调解、庭审、归档、执行任一流程,充分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处理一些简单的程序性事务,提升了法官的工作效率。三是移动电子诉讼进一步压缩程序性、事务性工作用时。在这一模式中,法院将电子送达引入送达流程,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在移动微法院中引入相应的诉讼文书,点击选择受送达人,即可实现一键精准送达,大大提升了送达的效率;当事人点击文书后,法院工作人员即可在手机端中看到已读回执,送达时间更加准确。 

(五)规范审判和执行行为

移动电子诉讼不仅便利了法官办案和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促进审判和执行行为的规范化。在司法责任制“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要求下,裁判文书签发机制进行了改革,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这对审判执行的监督提出了新的挑战。移动电子诉讼贯通了案件从立案、送达、调解、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通过移动微法院等移动电子诉讼平台,法官和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所有交流过程、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执行法官的执行行为,均可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因此,移动电子诉讼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同时,实现了办案全程可视化、可备查、可追溯、可跟踪监督,可以促使案件承办法官进一步端正工作作风、规范办案流程,有利于加快构建与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提升办案效果。利用移动电子诉讼,案件当事人、上级领导和纪检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案件办理过程实时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办案过程中的不规范、不合法之处,最大限度地避免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枉法不公现象。

(六)打造阳光透明的司法

法谚有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利器。移动电子诉讼平台能够及时向当事人推送各类审执信息,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工作提供了新平台;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因信息不对称、公开不够、沟通不畅所产生的信访问题、不信任问题,极大地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尤其在案件的执行阶段,移动电子诉讼支持法官外出执行场景,执行法官在外出进行保全、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以利用移动微法院等以图片、语音、视频、定位等方式推送给申请执行人,实时公开重要执行节点信息,方便申请人与执行法官的沟通,双方还可以选择特定谈话对象并通过短信通知及时告知案件进展。因此,移动电子诉讼方式大大增加了当事人参与执行工作的频率,使案件执行过程公开透明,消除了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消极执行的担忧,进一步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进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信任。 

(七)适应诉讼的发展方向

十多年前,德国学者便预言,电子诉讼将以极不平衡的程度波及法庭诉讼程序,包括诉讼形式、法律人和诉讼当事人的行为方式以及复杂多样的诉前程序、诉中程序和诉后程序。现今这一预测变成了现实,电子诉讼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司法模式创新的潮流。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开展电子诉讼。例如,英国将电子诉讼作为海事法院、商业法院、科技和建筑法院的审理程序。近年来,韩国后来居上,将电子诉讼适用范围扩展到普通民事案件、专利案件、行政案件、家事诉讼、破产案件和保全案件等,在世界处于领先水平。但是,目前世界各国的电子诉讼还都局限于PC端,尚未通过手机开展移动电子诉讼的尝试。移动微法院从基层探索到全国法院逐步推广,是司法工具的一次重大创新,是贯彻网络强国战略的生动实践,有利于中国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性机遇,充分发挥中国移动互联网繁荣发展的先发优势,加快建设领先全球的移动电子诉讼体系。 

 

四、移动电子诉讼的局限性

 

移动电子诉讼使用便捷、推广迅速,具有光明的前景,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中国移动微法院实名用户数量达327.53万人,全国法院运用“移动微法院”办理案件超过220万件,平台总访问量达5.22亿人次,超过214万名诉讼参与人体验了“移动微法院”的便捷与高效。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全新的诉讼模式在适用的诉讼主体、案件类型和诉讼环节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适用诉讼主体的局限性

中国的移动网民虽然超过9亿,但是还有大量游离在智能生活之外的老年人和极端贫困人口,到2019年末,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54亿,占总人口的18.1%。他们要么不使用手机,要么没有智能手机。移动电子诉讼虽然给大多数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却将老年人等不习惯使用智能手机的人群排除在外。而这类人群在赡养费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以及劳动争议中,都占一定的比例。2020年11月15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指出:“持续推动充分兼顾老年人需要的智慧社会建设,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因此,移动电子诉讼在推广运用时,也应当以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为前提,让纠纷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利益需求,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既是司法规律的要求,也是增进电子诉讼合法性,提高公众对电子诉讼的信服度、接纳度及其社会适应性的要求。因此,移动电子诉讼适用的诉讼主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适用案件类型的有限性

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宜采用移动电子诉讼方式审理。对于互联网上发生的纠纷,如网络侵权、网上购物引发的产品质量纠纷等,证据都以电子化方式呈现,采用移动电子诉讼最为快捷、便利。但是,对于传统的纠纷类型,由于所有证据都是以纸质证据或者口头证据形式存在,与移动电子诉讼中要求提交一定格式、像素的电子证据不相符合,反而容易给当事人增加成本和负担。另一方面,某些当事人众多、案情疑难复杂、涉及人身权的案件,如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在采用移动电子诉讼时应当更加谨慎。这类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权益,电子诉讼的程序保障能力对于解决这类案件而言明显不足。在各立法例中,也通常将人身权纠纷排除在电子诉讼适用范围之外。因此,移动电子诉讼适用的案件类型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适用诉讼环节的有限性

目前,中国移动电子诉讼使用的环节比较广泛,从立案、文书送达、案件保全到在线调解、质证、审判,乃至裁判后的执行,几乎涵盖了民事诉讼的全流程和全部诉讼环节。但是,正如学者所说的,“并非所有诉讼阶段都可以采用电子诉讼方式,电子诉讼制度的发展要避免一刀切的绝对化倾向”。在一些诉讼辅助程序中,如跨域立案、电子证据提交、电子送达和审前交换证据等环节,由于移动电子诉讼的便捷性,其往往能够在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法院司法资源,保证程序高效方面发挥其巨大的作用。但是,那些程序保障要求高、纠错程序启动难度大的诉讼事项则难以适用电子程序解决。例如,移动电子诉讼虽然可以适用于庭审环节,但是,庭审质量会受当事人移动端的网速、手机像素清晰度的制约,如果庭审流畅度不够,画面不稳定、不清晰,很有可能影响庭审的效率和效果,个别情况下甚至会最终损害司法的公平性。

 

五、移动电子诉讼的发展应用前景

 

目前,移动电子诉讼已经成为中国电子诉讼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更应关注微法院等移动电子诉讼平台运行中的瓶颈和应用前景,避免移动电子诉讼走弯路,促进以“移动微法院”为代表的中国移动诉讼蓬勃发展,引领世界电子诉讼的潮流。

(一)突破功能运用瓶颈

中国移动微法院的小程序具备网上立案、查询案件、在线送达、微信缴费、手机阅卷、法规查询、法院导航、申请执行等30余项功能。但是,随着当事人对移送诉讼需求的不断增长和当事人对微信小程序认可度的提升,移动微法院也应不断升级完善,开发更多服务人民群众,贴近审判需求的功能,满足诉讼当事人日益多元化的诉讼需求,例如增加微信缴费通道等;移动微法院的页面设计也可以更加人性化,为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使用小程序,了解司法流程等提供便利和渠道,允许公众不必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就可以使用移动微法院的司法公开、诉讼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突破适用范围瓶颈

目前,移动微法院适用的主要对象是法官和当事人,适用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和部分行政案件。今后,移动微法院的适用对象和案件类型应当进一步扩展。在适用对象方面,移动微法院可以拓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内容,例如,更多司法信息可以在移动微法院中向社会公众公开。如江苏微法院小程序已将诉讼指引、开庭公告、案件检索、裁判文书、庭审公开、统计数据等向社会公众开放。在案件类型方面,也可以尝试将简易刑事案件纳入移动电子诉讼平台,以降低刑事案件的提押成本、减少提押风险,提高司法效率。今后,可以进一步探索移动微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甚至刑事案件中的应用途径和应用方式,扩大移动电子诉讼平台的适用范围。

(三)突破统一标准瓶颈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将移动微法院在全国法院推开,各地法院纷纷上线了“微法院”“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微法院”,会显示出上百个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其中既有“中国移动微法院”,也有浙江、北京、河北、吉林等高级法院的微信小程序,甚至还有不少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但是,由于缺少明确、统一的建设标准,各地法院移动电子诉讼平台也呈现出类型多样、标准不一、缺少规范等问题。因此,建议在移动电子诉讼平台建设时,推广全国标准版本,或者由中国移动微法院统一入口,以节约各地法院信息化开发建设成本,提高全国移动电子诉讼平台建设的整体水平。

(四)突破数据互通瓶颈

大数据时代,数据只有互通互联才能发挥更大作用。移动电子诉讼要发挥服务当事人、辅助审判的优势,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内外部数据的互通互联。在内部,需要与人民法院现有的审判信息系统、执行信息系统等各类系统进行对接,做好各平台、各系统、各部门、各区域、各网络之间数据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数据,为移动电子诉讼的发展打好数据基础。在外部,需要打通移动电子诉讼平台与网上调解平台、道交一体化平台等业务协同接口,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移动通信、大数据公司等的合作,加强对外部数据的整合和利用。

(五)突破诉讼规则瓶颈

电子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已经日趋稳定、成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尽快制定电子诉讼专门规则,为电子诉讼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已迫在眉睫。移动电子诉讼平台的电子送达、远程立案、网上调解、提交证据、网上开庭等功能,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开启了移动诉讼新模式。但是,现行的民事诉讼规则是在传统诉讼中构建起来的,对于移动电子诉讼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法律规定仍处于真空地带。虽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但其针对的对象是互联网法院;而地方法院出台的地方性规定,例如《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等,层级不高,适用范围有限。因此,亟待出台有针对性的规定,解决电子诉讼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为全国法院推广移动电子诉讼提供规范指引。立足中国电子诉讼仍处于飞速发展阶段的社会现实,笔者建议我国宜采取以出台专门的电子诉讼法为主、以修改民事诉讼法为辅的立法方式,即通过专门立法对电子诉讼原则、电子诉讼程序、电子诉讼适用范围等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修改民事诉讼法中制约电子诉讼发展的既有法律规定,为移动微法院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结 语

 

总而言之,电子诉讼是以服务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讼实施权为基本,运用信息技术,对诉讼行为方式的线上流程再造。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代表的移动电子诉讼平台是人民法院信息化贴近人民群众,贴近审判工作的具体体现,开创了法院司法公开的新形式,架设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特别是在新冠疫情的防控期间,移动电子诉讼平台为保证法院正常诉讼秩序,减少因诉讼活动而产生的人员流动和传染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电子诉讼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开、保障程序正义的同时,也对私权保障、诉讼仪式性和直接言词原则构成了挑战。因此,我国在推广移动电子诉讼的同时也应当对其局限性保持警惕,并通过总结经验,拓展功能,在完善相关诉讼规则的基础上引导我国电子诉讼范式的规范、有序发展。

 

(本文为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8ZDL1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胡昌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