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加强法院执行工作 主动参与社会治理
王祎茗、田禾
字号: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依法裁判案件解决纠纷过程中,担负着参与社会治理的重任。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深入推进,执行工作本身也成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历经了“三重境界”:一是基本解决执行难,严守诚信底线;二是善意文明执行,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进发;三是构建守法诚信的营商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社会氛围,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实践中,各级法院正逐步形成主动作为、整合资源、关口前移、多元参与、综合施策、智慧治理、手段创新的司法治理大格局。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的末端,但关系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等能否得到切实履行、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真正保护,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更需要树立起诚信守法的社会风气,实现社会治理的长远目标。就法院业务而言,则需要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实现有机联动,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于全案件周期,为解决执行难奠定坚实的司法基石。

调研发现,宁波法院创新采用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正面引导,以柔性方式促进当事人恪守诚信、主动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不仅在切实解决执行难、化解司法难题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还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作了有益尝试。

诚信诉讼——打击虚假执行,维护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利用“诉讼外衣”,采取不诚信甚至虚假手段谋取不当利益,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宁波余姚法院较早开展诉讼信用评估体系开发试点工作,研究制定了涵盖立案、审理、执行环节34类失信行为的诉讼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置不同情形的扣分标准,由法院按照“一案一评价、一人一档案”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建档并供社会公众查阅,以此倒逼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主动履行,助力解决执行难。在总结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制定了《关于在办理执行案件中识别、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虚假租赁的工作指引》,充分利用诚信诉讼评价机制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相关规定,较好地防止了涉虚假诉讼、虚假租赁执行案件进入法院。打击遏制虚假诉讼尤其是规制执行环节的虚假诉讼行为,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一批执行不能案件的产生,节约司法资源,打击不诚信行为,引导各方主体尊重司法裁判、提升司法公信力。

依托网格——执行办案与综合治理的良性互动。网格是各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单元。执行工作牵涉广泛,是社会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应加强基层网格化管理对执行工作的支撑作用。宁波法院全面发挥网格管理在助力解决执行难中的作用,注重将执行工作与网格管理有机结合以提升查人找物能力,更注重推进执行办案与网格管理的良性互动,实现执行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充分有效利用网格作用,不但扩展了执行工作的“眼”和“腿”,让执行办案工作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更是通过前端的苗头预防、普法宣传、矛盾化解,从源头减少了法律纠纷。

正向激励——鼓励自动履行,切实推进案结事了。近年来,全社会已经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惩戒格局,有力地震慑了被执行人,打击了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等行为,培育了“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关键还在于正面引导激励,鼓励当事人自觉主动履行债务。为此,宁波镇海法院建立了全国首个当事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立审执破”全流程各环节功能,并在金融、行政、司法等领域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当事人在“执行前”自动履行,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推动执源治理,持续推进形成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格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当地自动履行案件1694件,同比上升43.25%;首次执行案件1815件,同比下降20.57%。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给有履行意愿、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一次自新的机会,变负面评价、严厉打击为正向激励、帮扶救助,使执行办案在保持强制力、威慑力的同时,更加具有“温情”,更加体现司法对社会关系的修复功能。这对于加强执源治理、切实解决执行难、有效改进当地社会治理必将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

信用修复——鼓励诚信守法,重振中小企业生机。针对信用惩戒措施实施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因社会评价降低、社会活动能力受限、履行能力进一步被削弱的问题,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自2018年开始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暂时解除失去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及部分“限高”措施,联合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等,给予信用修复的企业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扶持、招投标、市场准入、贷款等方面的正常待遇与资格。至2020930日,宁波全市法院对1211个主体开展了信用修复。信用修复以执行工作强制性以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机制为强大后盾,是对原有失信惩戒机制的完善和优化,是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直接体现。

阳光执行——以可视的方式促进诚信、维护司法权威。执行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是执行规范化的体现,是执行公平公正的保障。为进一步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大力推进阳光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宁波法院建立了短信告知和微信小程序信息推送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第一时间将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短信平台告知当事人,方便当事人联系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对评估、拍卖、财产查控等各环节信息或承办法官变更等应告知事项,均通过短信平台告知当事人,目前已经实现冻结、查封等11个重要执行节点信息的自动推送,并向当事人公开;借助多媒体采集和文字信息采集,实现调查、冻结、查封、扣押、搜查、终本约谈评估6个节点的采集和同步推送;以往因当事人抵触而推进困难的“终本约谈”节点实现模块化推送。上述告知功能列为办案必经程序,以确保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对称,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误解。阳光执行拉近了人民群众与执行工作的距离,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深化了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机制,形成了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深厚氛围。

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是基本工作要求,但不能因此忽略了国家机关作为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潜在责任。宁波法院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抓手,倒推“立审执”一体化,力争实现当事人服判息讼、案结事了,通过司法工作引导社会关系回归和谐。宁波实践证明,司法机关可以跳出就事论事的局限,变被动为主动,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关系的弥补与修复,实现溯源治理、良性循环。

 

作者:王祎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田禾,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中心主任、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