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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国际法:继承、批判与发展
赵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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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共产党批判和否定非正义的国际法制度,废除不平等条约、争取国家平等地位的伟大斗争;中国共产党继承和维护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以正义战争制止非正义战争,推进中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履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职责的光辉实践;中国共产党促进和发展适合新型国际关系需要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推进中国最先提出、长期倡导和一贯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一带一路”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遵行和发展国际法的光辉事业,是其成立以来所走过的光辉历程和取得的伟大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并将继续对中国人民的生存和发展、对人类进步事业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国际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新型国际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共产党批判和否定非正义的国际法制度、继承和维护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以及促进国际法向适合新型国际关系需要的方向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是其成立以来所走过的光辉历程和取得的伟大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中国共产党批判和否定非正义的国际法制度

 

在中国共产党批判和否定非正义的国际法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本文只选取废除不平等条约、争取国家平等地位问题加以论述。近代国际法中的不平等条约制度是“丛林法则”的体现,是对正义的践踏,具有“恶法”的性质。

(一)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中国志士仁人的无奈与觉醒

帝国主义国家向中国强加不平等条约,是从鸦片战争开始的。1839年,林则徐在广州禁烟过程中,请人将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EdeVattel)1758年出版的“万国法”中关于战争、敌对措施、封锁禁运的若干段落译为中文,定名为《各国律例》。此外,林则徐1839年11月看到了同年在伦敦出版的《对华鸦片贸易罪过论》,又请人翻译了其中的片段,用来说明英国国内也有人反对对华鸦片贸易。[1]林则徐能够从法律上证明禁烟措施具有合法性,从道义上证明禁烟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对按强盗逻辑行事的英国侵略者来说是不可能产生任何正面作用的。

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是最为黑暗的“不平等条约时期,帝国主义列强掠夺特权时期”。[2]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侵占中国领土,攫取租借地,霸占租界,划分和争夺势力范围,妄图瓜分中国领土;它们在中国驻扎军队,军舰在中国内河耀武扬威;它们剥夺中国的关税自主权,掠夺经济特权,控制中国的自然资源开采、铁路、邮电事业;它们在中国行使领事裁判权,适用它们的法律裁判案件。列强为维护不平等条约的“神圣性”,动辄以开战相威胁。

这些不平等条约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非法性。这些条约内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是非法的,在正常国家关系中是不可能缔结这样的条约的。二是非互惠性。条约规定的是帝国主义国家的单方面的特权,中国在对方国家根本不可能享有此类特权的。

中国人民能否根据国际法主张平等权利,废除这些不平等条约?答案是否定的。

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教师、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将美国国际法学家亨利·惠顿(HenryWheaton)1836年出版的《国际法原理》(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一书译为中文,定名为《万国公法》。清政府官员在为该书所作序言中指出:“今九州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其何以国?此丁韪良教师《万国公法》之所由译也。”[3]通过《万国公法》一书,中国政府外事官员全面了解了国际法,懂得了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在与列强的交涉中也有个案的运用。但是,若要以国际法为依据要求列强终止不平等条约,当时是没有任何可能的。

一方面是因为列强们不以国际法处理对华关系。它们认为平等相待的国际法只适用于基督教文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国被它们定性为“非文明国家”,不是与它们有平等地位的国际法主体。另一方面是因为西方列强所承认的当时的国际法是维护不平等条约的所谓国际法效力的。惠顿的《万国公法》一书就有关于“被逼立约”的内容:“人之立契据也,倘有恃强逼勒者,则其事必虚。盖使逼勒之约无不遵守,将强者逼勒,弱者退让,必至为常。今则众人皆知,遇有此等契据,决无必成之理,故逼人立约者概不多见。至于各国相待,有被逼立约者,犹必遵守。被逼维何,即兵败民饥、敌人盘踞地方等类,如此被逼立约,倘不遵守,则战争定无了期,必至被征服尽灭而后已焉。民人立契据,倘此得便宜而彼受委屈,其所损、益大相悬殊,即可以为逼害而废其事。但各国立约,不能因利害迥异而废也,虽曾被逼,犹必谨守为是。”[4]

面对严峻的现实情况,1894年,中国近代启蒙学者郑观应在谈到不平等条约时指出:“然所立之约,就通商一端而言,何其矛盾之多也?……外国人至中国不收身税,中国人至外国则身税重征。今英、美二国复有逐客之令,禁止我国工商到彼贸易工作,旧商久住者亦必重收身税。何相待之苛也?种种不合情理,公于何有?法于何有?……盖国之强弱相等,则借公法相维持。若太强太弱,公法未必能行也。……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是故有国者,惟有发愤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倘积弱不振,虽有百公法何补哉?”[5]

1919年1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在巴黎召开和会。参会的中国代表团向和会提交了《中国希望条件说帖》,提出了取消外国在华势力范围、撤出外国在华军队和巡警、废除领事裁判权、归还租界、废除中日“二十一条”、将战前德国在中国山东攫取的各项特殊权益归还中国等正当要求,但均遭失败。作为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世界的分赃方案的一部分,英法美等欧美列强同意把战前德国在中国山东的种种特权转归日本。中国政府迫于列强的压力,打算签署《巴黎和约》。这场内政和外交的双重危机引发了五四爱国运动。

(二)从中国共产党诞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喜忧参半的“废约”历程

五四爱国运动在“在思想上和干部上准备了一九二一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6]1922年6月15日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宣布的党的奋斗目标包括“改正协定关税制,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特权,清偿铁路借款,完全收回管理权”。1922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党的最低纲领包括“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

1923年1月1日,在苏联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改组后的国民党发表的《中国国民党改造宣言》的第一项就是“力图改修条约,恢复我国国际上自由平等之地位”。这是国民党第一次在纲领中明确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1924年1月23日,国民党发表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其中明确解释了民族主义为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主义,其内容是废止阻碍中国进步的不平等条约。

经过长期斗争,在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1943年1月11日,中美签署《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中英签署《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此后,在二战期间或战后,中国陆续与巴西、比利时、挪威、加拿大、瑞典、荷兰等国签署了类似条约,废止其在华享有的各种特权。法国、丹麦、瑞士、葡萄牙等国在战后宣布废约。这是中国人民长期抗战流血牺牲赢得国际地位提高后的积极成果。

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指出:“中国人民欢迎许多外国政府宣布废除对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并和中国订立平等新约的措施。但是,我们认为平等条约的订立,并不就表示中国在实际上已经取得真正的平等地位。”[7]事情的确如此。

1945年8月缔结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有关协定是典型的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纳入了此前美英苏三国背着中国缔结的《雅尔塔协定》(《苏美英三国关于日本的协定》)的相关规定。这年的2月份,美英苏三国举行雅尔塔会议。出于争取苏联出兵对日作战的目的,美英在未征得中国同意的情况下与苏联达成了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雅尔塔协定》。例如,该协定要求:如果外蒙古全民投票希望独立,中国政府应予以承认;长春铁路归中苏共同所有,苏方人员担任铁路局局长;大连港为自由港,所有港口工事及设备之一半无偿租于苏方30年;中苏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基地,等等。[8]

与旧式不平等条约不同,1946年11月签署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简称《中美商约》)是新式不平等条约。因为从形式上看,《中美商约》既是合法的又是互惠的。根据该条约,美国国民在中国享有旅行、经商的自由;享有租借、占用房屋,租赁土地的自由;包括军舰在内的美国船舶可以在中国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必要时可开入任何不开放的口岸、地方或领水。中美商约在文字上从头到尾并没有不对等之处,双方所赋予对方的权益都是同等的。如果中美双方实力相当,该条约肯定是平等条约。然而,中美实力悬殊。美国可以在中国享受该商约所赋予的权利和便利,中国实际上没有可能去美国享受。中国人民的实际地位仍然是不平等的。

1949年8月30日,毛泽东发表《“友谊”,还是侵略?》一文,揭露美国国务院关于中美关系的白皮书的谎言时指出: “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是‘废除’了,强奸沈崇案的犯人回到美国,却被美国海军部宣布无罪释放,也算一项‘友谊’的表示。”这里所指的“强奸沈崇案的犯人”是指美国海军陆战队士兵皮尔逊等人。1947年1月,国民党政府不顾人民的抗议,竟将主犯皮尔逊交给美国方面单独处理。

(三)新中国成立到香港回归:消除不平等条约残余影响的彻底胜利

越共总书记农德孟认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工人运动,为社会主义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了极其重大的贡献,同时也为肯定全世界所有劳动人民可以站起来主宰本民族和本国命运这样一条真理作出了贡献。”[9]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彻底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仍享有带有不平等性质的“权益”的国家主要是美苏英。美国是当时与新中国最为敌对的国家,美国此前在中国所享有的特权至此在大陆全部废除。苏联是中国最重要的盟友。经过重新谈判,1950年2月,中苏订立了新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有关协定。协定规定在不迟于1952年末之前,苏联将中长路的一切权利及一切财产无偿移交中国,苏军从旅顺口撤出,大连行政完全由中国政府管辖,苏方临时代管或租用的财产,应由中国政府接收。所有这些规定,都如期实现了。

中国因不平等条约而丧失的领土权益只剩下香港问题了。考虑到中国当时所面临的国际处境,中国政府采取了暂时维持香港现状的对策。

英国国际法学者是如何看待有关香港的不平等条约的?1955年,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指出:“就国家本身的行动自由而论,国际联盟盟约、巴黎非战公约和联合国宪章以前的国际法,对于战胜国胁迫战败国订立条约时所施用的胁迫的效果是置之不问的。这个规则虽然和一条一般法律原则有所抵触,有时为许多作者和政府所反对,但它却是承认战争为改变现行法律的手段的一个必然结论。以前,战争是正当的强迫手段,用战争的手段取得的同意不能正当地被视为无效。”[10]

1957年,周恩来总理说:“香港的主权总有一天我们是要收回的”[11]。

与英国上述英国学者不同,1971年,中国外交部法律顾问周鲠生教授在《国际法》一书中指出:“缔约国的同意构成条约有效性的基本要素。虽然同意的表示可出以种种不同的方式,然而同意的自由则在任何方式之下,都是绝对必要的条件。不自由的同意并不是真正的同意,因而其所产生之条约自始不具有效力。……至于所谓威胁加于国家不能使条约无效之说,以前虽为一般国际法学家所主张(特别是举战败国所订和约的效力为例),但是这说在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上已站不住脚了。……在国家关系上,威胁订成的条约主要是由于对国家的威胁,例如帝国主义过去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就是通过各种威胁手段订成的。况且如劳特派特所指出,……在1919年巴黎和会以及1921年华盛顿会议上,中国都援据被威胁签字之理由,否认1915年《中日条约》在法律上的效力。”[12]

1978年,英国国际法学者M·阿库斯特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习惯国际法对各国进行战争的权利没有加以限制,由此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的条约与其他条约一样有效。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渐渐趋向于把侵略视为非法,结果必然把侵略者强迫订立的条约视为无效。……尽管共产主义国家和富于战斗性的亚非国家偶尔提出相反的建议,现代反对武力的原则并不具有追溯的作用。换言之,如果条约是在武力并不是非法的时期以武力强迫而取得,该条约并不受随后法律的变化——武力是非法的,以武力强迫而取得的条约无效——的影响。”[13]

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谈及香港问题时说:“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14]1984年10月,邓小平指出:“两年前撒切尔夫人来谈,当时她坚持历史上的条约按国际法仍然有效,一九九七年后英国要继续管理香港。我跟她说,主权问题是不能谈判的,中国一九九七年要收回整个香港。”根据1984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国于1997年如期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1998年,英国国际法学者蒂莫西·希利尔在《国际公法原理》中专门列了“不平等条约”的小标题,写了以下这段话:“许多非西方国家认为,不是在各方主权平等的基础上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因此,经济上强大的国家与弱得多的国家之间缔结的后者给予前者广泛的特权或便利的条约,应被撤销。例如,对于19世纪英国与中国缔结的中国割让香港岛及九龙和租借新界给英国的条约,中国政府以这些条约不是两个平等国家缔结的为由提出质疑。总的来说,西方学者认为不平等条约因概念过于模糊而无法适用。”[15]

2017年,英国国际法学者马尔科姆·N·肖在《国际法》(第8版)中指出:“通过对国家本身实施强迫而取得其同意的问题(与对国家缔约代表的强迫)稍有不同。很清楚,在国际联盟以前,国际法没有将一方对另一方使用威胁使用武力规定为条约无效的理由。这是习惯法中缺乏禁止诉诸战争规则的结果。”[16]

这些英国国际法学者如此主张不平等条约的国际法效力,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直到今天中英两国在香港问题上还会有如此严重的分歧。

(四)中外新型国际关系原则的确立及其影响

毛泽东在开国大典上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表明:“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能够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中外关系,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的胜利成果。

1954年10月,毛泽东同印度总理尼赫鲁谈话时说:“我们在合作方面得到一条经验:无论是人与人之间、政党与政党之间、国与国之间的合作,都必须是互利的,而不能使任何一方受到损害。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损害,合作就不能维持下去。正因为这个原因,我们的五项原则之一就是平等互利。”[17]

2014年6月,习近平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生动反映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并赋予这些宗旨和原则以可见、可行、可依循的内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包含4个‘互’字、1个‘共’字,既代表了亚洲国家对国际关系的新期待,也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1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非正义的国际法制度的否定,是新中国对外政策的基础。

在全球化的今天,平等互利仍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2020年10月,习近平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说:“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我们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既从世界汲取发展动力,也让中国发展更好惠及世界。”[19]

 

二、中国共产党继承和维护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

 

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是人类文明的结晶。这些原则规则对人类各国都有法律效力。当代国际法的核心内容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规定之中。2017年1月,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说:“中国将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20]本文只论述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通过以战止战和遵循《联合国宪章》履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职责两个问题。

(一)以战止战:以正义战争制止非正义战争

和平是永恒的人类共同价值,是最具普遍性的国际公共产品。《联合国宪章》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火中凝成的。根据其第1条第1款,联合国的首要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在《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的七项原则中,禁止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犯别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原则具有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的性质。

1935年8月1日,在红军长征途中,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中共中央发表《八一宣言》,即《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呼吁全面抗战。1938年5月,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指出:“一切进步的战争都是正义的,一切阻碍进步的战争都是非正义的。我们共产党人反对一切阻碍进步的非正义的战争,但是不反对进步的正义的战争。对于后一类战争,我们共产党人不但不反对,而且积极地参加。……只要有可能,就用战争反对战争,用正义战争反对非正义战争。日本的战争是阻碍进步的非正义的战争,全世界人民包括日本人民在内,都应该反对,也正在反对。我们中国,则从人民到政府,从共产党到国民党,一律举起了义旗,进行了反侵略的民族革命战争。我们的战争是神圣的、正义的,是进步的、求和平的。不但求一国的和平,而且求世界的和平,不但求一时的和平,而且求永久的和平。”[21]

为了救亡图存和永久和平,“中国共产党人勇敢战斗在抗日战争最前线,支撑起中华民族救亡图存的希望,成为全民族抗战的中流砥柱!”[22]抗日战争的胜利表明:“我们中华民族有同自己的敌人血战列底的气概,有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光复旧物的决心,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23]毛泽东这里讲的“光复旧物”,就是收复被侵略者侵占的国土,“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是获得平等的国际地位。

1949年8月,毛泽东在《丢掉幻想,准备斗争》一文中指出:“自从一八四〇年英国人侵略中国以来,接着就是英法联军进攻中国的战争,法国进攻中国的战争,日本进攻中国的战争,英国、法国、日本、沙皇俄国、德国、美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八国联军进攻中国的战争,日本和沙皇俄国在中国领土内进行的战争,一九三一年开始的日本进攻中国东北的战争,一九三七年开始继续了八年之久的日本进攻中国全境的战争,最后是最近三年来表面上是蒋介石实际上是美国进攻中国人民的战争。”[24]这些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深重灾难。

在新中国成立不久,在中国人民尚未治愈战争创伤的时候,美帝国主义把战火烧到了鸭绿江边。“值此危急关头,应朝鲜党和政府请求,中国党和政府以非凡气魄和胆略作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历史性决策。195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志愿军在彭德怀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率领下进入朝鲜战场。这是以正义之师行正义之举。”[25]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单独或集体自卫是各国的自然权利。一切侵略战争都是非正义的,所有自卫战争都是正义的。中国人民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战争是自卫战争,同抗日战争一样,是以正义战争反对非正义战争。

1950年10月,毛泽东在致斯大林的电报中说:“既然中国军队在朝鲜境内和美国军队打起来(虽然我们用的是志愿军名义),就要准备美国宣布和中国进入战争状态”。[26]1951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说:“既然美国侵略者已经向我们进攻了,我们就不能不举起反侵略的旗帜。这是完全必要的和完全正义的,全国人民都已明白这种必要性和正义性。”[27]“这一战,再次证明正义必定战胜强权,和平发展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28]

和平、正义与国际法之间是密切联系和相辅相成的共生关系。2020年11月,习近平在第三届巴黎和平论坛的致辞中提出“秉持正义,维护和平”的倡议,其中包括“呼吁各国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29]历史一再证明,和平必胜,正义必胜,侵略者破坏国际法是逃不脱正义的惩罚的。

(二)依照《联合国宪章》履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职责

根据《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各主要机关中,安全理事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决定采取执行行动的权力。由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战胜法西斯做出了巨大牺牲和重要贡献,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表决程序中,都是基于《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职责,独立自主地确定自己的立场。1986年3月,邓小平在会见新西兰总理朗伊时谈话指出:“我们奉行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外交政策。谁搞和平,我们就拥护;谁搞战争和霸权,我们就反对。我们同美苏两个超级大国都改善关系,但是他们哪件事做得不对,我们就批评,就不投赞成票。我们不能坐到别人的车子上去。我们这种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最有利于世界和平。”[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安理会代表发展中国家的正义的声音。1982年8月,邓小平在会见联合国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时指出:“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中国理解自己的责任。”“我们提出维护世界和平不是在讲空话,是基于我们自己的需要,当然也符合世界人民的需要,特别是第三世界人民的需要。因此,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是我们真实的政策,是我们对外政策的纲领。”[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担负起了常任理事国的特殊责任。2019年6月,习近平在中俄建交7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中俄作为世界大国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将继续秉持公平正义,坚持责任道义,体现担当仗义”。[32]2020年11月,习近平在第三届巴黎和平论坛的致辞中指出:“中国和法国同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负有特殊重要的责任。”[33]就中国而言,在常任理事国否决权的行使问题上,都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要求进行的。无论在利比亚问题、叙利亚问题、伊朗核协议问题还是在其他问题上行使否决权,都是如此。

“中国在办好自己事情的同时,始终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义务,积极参与并倡导国际执法合作和全球安全治理。”[34]

中国坚定支持和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

中国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维护安理会的权威,坚持优先履行《联合国宪章》义务。

 

三、中国共产党促进和发展适合新型国际关系需要的国际法原则规则

 

中国共产党促进和发展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十分丰富。这里只谈以下两个方面:

(一)最先提出、长期倡导和一贯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

1.最先提出并长期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和得到国际公认的过程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年4月,这五项原则写入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1954年6月,中印两国总理、中缅两国总理分别发表声明,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的万隆会议十项原则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1970年和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宣言都接受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表明这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2)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适用于所有国家之间关系的主张

1954年10月,毛泽东同印度总理尼赫鲁谈话时说:“应当把五项原则推广到所有国家的关系中去!……问题是有些大国不愿受约束,不愿像我们两国那样,根据五项原则订立协定。不知道它们有什么想法?据我知道,美国和英国也说,它们要求和平,不干涉他国内政。但是,如果我们要同它们根据五项原则发表声明,它们又不愿意干。”[3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国际法的新发展,本质上是对反映西方列强意志的传统国际法的否定。某些西方国家不愿遵守,并不是这些原则对它们不适用,而是它们不愿意适用。

1955年4月,周恩来在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的补充发言中说:“五项原则完全可以成为在我们中间建立友好合作和亲善睦邻关系的基础。”[36]周恩来的这一主张已经部分地变成现实。

1978年9月,邓小平在听取中共吉林省委常委汇报工作时指出:“‘四人帮’搞得什么都是‘崇洋媚外’、‘卖国主义’,把我们同世界隔绝了。毛泽东同志关于三个世界划分的战略思想,给我们开辟了道路。我们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关系和经济文化往来。”[3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只有在成为中外关系的基础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适用于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系。

1984年10月,邓小平会见缅甸总统吴山友时谈到:“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其它方式,如‘大家庭’方式,‘集团政治’方式,'‘势力范围’方式,都会带来矛盾,激化国际局势。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38]有比较才能有鉴别。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优越性会更加明显。

(3)关于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主张

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写入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说明这五项原则适合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需要。

1988年12月,邓小平会见印度总理拉吉夫·甘地谈话时指出,“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经得住考验的”,应当“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新秩序”。[39]

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新秩序,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责无旁贷,应当也能够有所作为。1990年12月,邓小平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时说:“在国际问题上无所作为不可能,还是要有所作为。作什么?我看要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我们谁也不怕,但谁也不得罪,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办事,在原则立场上把握住。”[40]

2.中国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

“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41]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最大成就。

(1)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保证

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地位的必然要求。1978年5月7日,邓小平在会见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代表团时谈到了“实现四化,永不称霸”的问题:“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永远属于第三世界,永远不能称霸。……一九七四年我在联大特别会议上作了一篇讲话,讲的就是这个内容。这是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制定的对外政策,我们要用来教育子孙后代。”[42]

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从一次次地战争灾难中走过来,深知和平的珍贵。1985年4月,邓小平在会见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副总统姆维尼时谈话指出:“我们的对外政策是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我们把争取和平作为对外政策的首要任务。争取和平是世界人民的要求,也是我们搞建设的需要。没有和平环境,搞什么建设!”[43]

走和平发展道路是有中华传统文化的深厚根基的,是中国人民的坚忍不拔的意志。2017年1月,习近平在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说:“中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决心不会改变。中华文明历来崇尚‘以和邦国’、‘和而不同’、‘以和为贵’。中国《孙子兵法》是一部著名兵书,但其第一句话就讲:‘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其要义是慎战、不战。几千年来,和平融入了中华民族的血脉中,刻进了中国人民的基因里。”

(2)走和平发展道路需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解决国际争端。

1960年9月,毛泽东同缅甸总理吴努谈话时说:“中缅边界条约能很快地完成,这完全是由于两国的友好,不然是完不成的。这种友好不是一般的友好,只是一般的随随便便的友好就不能保持长久,只有在五项原则基础上的友好,才能永久存在。”[44]2014年11月,习近平在澳大利亚联邦议会的讲演中提到:“中国一贯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处理同有关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中国已经通过友好协商同14个邻国中的12个国家彻底解决了陆地边界问题,这一做法会坚持下去。”[45]

(3)走和平发展道路需要用中国实践的事实来证明

走和平发展道路问题说到底是个实践问题,理论的论证不如用事实说话。

1954年12月,毛泽东同缅甸总理吴努谈话时说:“五项原则是一个大发展,还要根据五项原则做些工作。们应该采取些步骤使五项原则具体实现,不要使五项原则成为抽象的原则,讲讲就算了。……我们认为,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方针,不是为了临时应付的。”[46]

1956年10月,周恩来同巴基斯坦总理苏拉瓦底会谈时说:“国际上有两种约束,一种是法律上的约束。除了联合国宪章以外,国与国之间还可以签订互不侵犯条约,……互相保证长期和平共处,用条约形式把这种保证固定下来。另外,还有道义上的约束,……而且可以作为对国内人民进行教育的内容。我们不仅要保证这一代不发生战争和侵略,还要影响下一代,使得以后世世代代都遵守我们现在主张的原则。……我们常常对外国朋友说,中国的领导人已经公开表示,不容许自己的后代走殖民主义的道路,中国强大了以后,也要同各国和平共处,互相帮助。”

苏拉瓦底总理对此表示怀疑。周恩来问:“那么为什么你怀疑我们的下一代不能保证呢?”苏拉瓦底说:“按照我的看法,那是由于人性。这是哲学。”

周恩来是从法律和道义的共同约束来说明中国是可以永远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在国际关系中,有法律上的约束,也有道义上的约束。人不能离群而生活,国家也不能没有朋友。互相尊重的问题已经包括在五项原则和十项原则里,……互相尊重首先必须不侵犯人家主权,不侵占人家领土,不干涉人家内政,不对别人进行侵略。……互相尊重不能解释为一方可以为所欲为,要人家尊重,因为这样就妨碍了另一方。和平是可以争取得到的。中国人民将在这个伟大的斗争中担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继续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事业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47]

1992年1月、2月,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中指出:“世界和平与发展这两大问题,至今一个也没有解决。社会主义中国应该用实践向世界表明,中国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永不称霸。中国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48]邓小平这番话不是向外国人谈的,是说给自己的同胞听的,其用意是要教育干部群众,“教育子孙后代”。

2017年1月,习近平在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说:“中国从一个积贫积弱的国家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靠的不是对外军事扩张和殖民掠夺,而是人民勤劳、维护和平。中国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无论中国发展到哪一步,中国永不称霸、永不扩张、永不谋求势力范围。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这一点。”[49]

(4)中国自身和平发展和国内安全稳定是对国际和平的贡献

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1990年7月,邓小平在与加拿大前总理特鲁多谈话时说:“中国不能把自己搞乱,这当然是对中国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对全世界全人类负责。”[50]2017年9月,习近平在国际刑警组织全体大会上讲话指出:“我们认为,实现本国发展是对世界的贡献,实现本国安全稳定也是对世界的贡献。……当前,中国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中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这是中国为世界安全稳定作出的贡献。”[51]

(二)在“一带一路”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遵行和发展国际法

1.关于“一带一路”建设

2013年,习近平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如今这项倡议得到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得到联合国大会决议、安理会决议的肯定,已经从合作理念转化为实施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产生了全球性的政治和法律影响。

“一带一路”倡议,上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理念的流衍;下达区域、双边制度构设的操作,是实践的总纲。所以,这个倡议会在很多侧面促进新时代中国国际法理论的丰富和延展。其中有四个基石性的价值主张倡导着世界的法律方向,回应着全球的法律精神。”这四个基石性价值主张分别是“独立平等”,“文化多元”,“合作共赢”和“公正有效”。[52]例如:

中国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发起创办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新型多边金融机制,提高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这是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重要实践,体现着“合作共赢”。

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正在持续完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持续推动中国国内法律制度建设。在尊重沿线各国法律文化差异的前提下,努力推动规则的统一化,使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高效、便捷和具有公信力,不断地向“公正有效”的目标迈进。

2.关于新型国际关系构建

2019年6月,习近平在中俄建交7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俄将继续“携手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53]同年9月,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让我们团结起来,坚守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创造世界更加美好的未来!”[54]

新型国际关系的原则已经得到国际公认。2014年6月,习近平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辟体现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适用于各种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体量规模国家之间的关系。”[55]

新型国际关系已现雏形。2020年11月,习近平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上合组织“成员国遵循‘上海精神’,加强政治、经济、安全、人文等领域合作,树立了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典范。”[56]同月,习近平在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将始终坚持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我们愿同所有国家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和平共处、共同发展,以对话弥合分歧,以谈判化解争端,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共同努力。”[57]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中国,是当之无愧的新型国际关系的表率,从建国初期起就一直代表着新型国际关系的发展方向。

3.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远景目标。2017年1月,习近平在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中讲得很清楚:“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美好的目标,也是一个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接力跑才能实现的目标。”[58]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从“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着手。这次疫情再次表明人类是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当前的全人类抗疫斗争,诠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蒙古、哈萨克斯坦、突尼斯等国政党都表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短时间内有效控制住了新冠肺炎疫情,并积极参与和开展抗疫国际合作,及时与世界政党分享抗疫经验,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59]

有法国学者在阐释“迈向命运共同体的人类”时指出:“我们处在所谓的人类纪,是一个人类发现自己能够影响地球未来的新时代。在这一背景下,命运共同体不再是一个无法实现的乌托邦。中国宪法在2018年的修订中增加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表述,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60]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对自身与人类整体关系的理解,是中国对人类社会未来发展方向的思考和选择,包含中国传统文化的诸多元素。2020年11月,习近平在第三届巴黎和平论坛的致辞中指出:“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也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面对人类面临的挑战,世界各国应该加强团结而不是制造隔阂、推进合作而不是挑起冲突,携手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造福世界各国人民。”[61]这段话可以联想《礼记·礼运》关于天下大同的描述来理解:“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简而言之,到了全人类“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时候,才可以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实现了。

4. 国际法在“一带一路”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地位

无论是“一带一路”建设、还是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都必须遵循国际法。2017年1月,习近平在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就“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表演讲时指出:“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从360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150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70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60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62]这些原则也同样是“一带一路”建设和新型国际关系构建的基本遵循。

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一带一路”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的伟大事业的成败,将取决于能否平等统一地适用国际法。2014年6月,习近平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63]

“一带一路”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必须正确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017年9月,习近平在国际刑警组织全体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坚持法治精神,实现公平正义”的主张:“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国与国之间开展执法安全合作,既要遵守两国各自的法律规定,又要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更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对同一性质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反恐、难民、疫情等问题,不能根据本国眼前利益对别国采取截然相反的态度。”[64]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在“一带一路”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对国际法的发展是多方面的。例如,在国际法的理念和方向上,在安全、发展、人权、全球治理、生态环境、文明交流等领域,中国共产党人为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创新、为国际法的发展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65]

 

作为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所走过的光辉历程和取得的伟大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批判和否定非正义的国际法制度、继承和维护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以及促进和发展适合“一带一路”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需要的新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对于中国人民的生存和发展,对于人类进步事业,已经并将继续产生积极的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注释:

[1] 来新夏编著:《林则徐年谱》,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56页。

[2] 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年,第18页。

[3][美]惠顿:《万国公法》,丁韪良译,何勤华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页。

[4] [美]惠顿:《万国公法》,丁韪良译,何勤华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63-164页。

[5]郑观应:《盛世危言·公法》,陈志良选注,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09-111页。

[6] 《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00页。

[7]《毛泽东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第44页。

[8] 王铁崖选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三联书店,1962年,第1330—1337页。

[9]《越共总书记农德孟高度评价中国共产党八十年光辉历程》,《光明日报》,2001年7月2日。

[10] 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219页。

[11]余绳武、刘蜀永主编:《20世纪的香港》,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245页。

[12] 周鲠生:《国际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608-611页。

[13][英]M·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汪瑄、朱奇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56-157页。

[1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2页。

[15]Timothy Hillier, Sourcebook o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8,p.146.

[16]Malcolm N. Shaw, International Law, Eighth Edition, University of Cambridge,2017,p.1758.

[17]《毛泽东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第167页。

[18]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 2014年6月29日第2 版。

[19]习近平:《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10月15日第2 版。

[20]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 版。

[21]《毛泽东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第11页。

[22]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9月4日第 2 版

[23]毛泽东:《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毛泽东选集》1991年第1卷,第161页。

[24]《毛泽东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第97页。

[25]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10月24日第2 版。

[26]《毛泽东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第139页。

[27]《毛泽东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第149页。

[28]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10月24日第2 版。

[29]习近平:《共抗疫情,共促复苏,共谋和平——在第三届巴黎和平论坛的致辞》,《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3日第3 版。

[3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6页。

[3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15、417页。

[32]习近平:《携手努力,并肩前行,开创新时代中俄关系的美好未来——在中俄建交7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9年6月7日第2 版。

[33]习近平:《共抗疫情,共促复苏,共谋和平——在第三届巴黎和平论坛的致辞》,《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3日第3 版。

[34]习近平:《坚持合作创新法治共赢,携手开展全球安全治理——在国际刑警组织第八十六届全体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9月27日第2 版。

[35]《毛泽东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第165页。

[36]《周恩来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122页。

[3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26页。

[38]《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96页。

[3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81-283页。

[4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63页。

[41]习近平:《共抗疫情,共促复苏,共谋和平——在第三届巴黎和平论坛的致辞》,《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3日第3 版。

[42]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12页。

[4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6-117页。

[44]《毛泽东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第445页。

[45]习近平:《携手追寻中澳发展梦想 并肩实现地区繁荣稳定——在澳大利亚联邦议会的演讲》,《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8日第2版。

[46]《毛泽东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第186页。

[47]《周恩来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179-180页。

[48]《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83页。

[49]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 版。。

[5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61页。

[51]习近平:《坚持合作创新法治共赢,携手开展全球安全治理——在国际刑警组织第八十六届全体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9月27日第2 版。

[52]何志鹏:《新时代国际法理论之定位与重构:接榫国际政治的互动探究》,《法学评论》,2020年第4期,第15-16页。

[53]习近平:《携手努力,并肩前行,开创新时代中俄关系的美好未来——在中俄建交7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9年6月7日第2 版。

[54]>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9月23日第3 版。

[55]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 2014年6月29日第2 版。

[56]习近平:《弘扬上海精神 深化团结协作 构建更加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1日第2 版。

[57]习近平:《勠力战疫共创未来——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五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11月22日第2 版。

[58]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 版。

[59]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国共产党深刻改变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轨迹——国际社会积极评价中国共产党成立99周年》,《人民日报》,2020 年7 月1 日第8 版。

[60] [法]米海伊·戴尔玛斯-玛蒂:《一起迈向世界的共同法:统一与多元》,刘文玲、刘小妍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中文版序第18页。

[61]>习近平:《共抗疫情,共促复苏,共谋和平——在第三届巴黎和平论坛的致辞》,《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3日第3 版。

[62]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

[63]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 2014年6月29日第2 版。

[64]习近平:《坚持合作创新法治共赢,携手开展全球安全治理——在国际刑警组织第八十六届全体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9月27日第2 版。

[65]参见杨洁篪:《深刻认识和用好国际法 坚定捍卫国家利益 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求是》,2020年第20期。

 

作者:赵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