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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人权保障制度建设
刘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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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作为奋斗目标,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人权理论的新发展,为全面建设中国特色人权保障制度指明了方向,为世界和平和国际人权事业勾画了美好愿景。

 

摘要:本文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思想紧扣人权主体由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产生的对美好生活的期望,即人权,揭示了人权的本质属性,从而在事实层面上揭露了西方一些政客借人权的某一项权利外壳(如自由)干损人利己或损人害己、违反人权根本精神的行径,是对人权理论的新发展。将其作为奋斗目标,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重视。本文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贯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思想为全面建设中国特色人权保障制度指明了方向。其主要举措是,捍卫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基本人权推进人权事业;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奉行良法善治,为人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物质文化条件;同时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筑牢人权保障最后一道防线与可靠救济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应对百年未遇之大变局,习近平法治思想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坚持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特别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世界和平、为国际人权事业勾画了美好愿景。

关键词:法治思想;最大的人权;良法善治;公平正义;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从建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起,就制定了包含诸多人权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推进了革命和建设,保障了人民权利。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获得解放,通过制定、实施土地改革法等法律,人民享有经济、政治、文化权利的水平得到空前提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后,更是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宪法原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重要决定》,将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保障建设推向新阶段。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近百年来党领导下以法治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保障人权历史经验和十八大以来建设新成就的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夯实中国之治、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的根基,对进一步切实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贯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

 

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像一条红线贯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党的十八大结束后同中外记者见面时,习近平同志曾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关于人民所向往的美好生活的内容,他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如果说这段话只侧重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那么习近平同志在同年12月的讲话中则强调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这样,习近平同志就将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列的全部权利融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之中,从而也就顺理成章得出结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是他以通俗的语言对人权作出的简练、全面、精辟的概括。这一概括紧扣人权主体由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产生的对美好生活的期望,即人权,从根本上揭示了人权的本质属性,同时也在事实层面上揭露了西方一些政客借人权的某一项权利外壳(如自由)干损人利己或损人害己(如美国政府对待新冠病毒疫情)、违反人权基本精神的行径,是对人权理论的新发展。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人权的重视。马克思恩格斯主义在谈到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时曾指出:“目的比用来达到目的的手段要‘基础性’得多。”习近平同志关于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论断,就为之实现的各种举措把准了方向,经过奋斗一定能够达到目的。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望不是静止的。习近平同志指出,“经过改革开放近40年的发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人民群众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以上论述说明,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人权理念的出发点与目标完全一致。完善法治,保障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发展,是为了人民更加美好的生活。

 

二、为全面建设人权法治保障制度指明方向

 

人权保障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主要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人权法治保障制度全面建设指明了方向。习近平同志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既揭示了人权的本源,阐明了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也指出了人权事业的发展方向。从历史和现实看,人权运行呈三种形态,即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应然权利即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应当享有的权利到权利实际享有,必须有法律予以保障。国内人权保障如此,国际人权保障也如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人权保障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主要内容、国际上人权保障主流化趋势日益发展的形势下,为加强人权保障制度、促进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应时代要求而作出的回答。习近平同志首先阐明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他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于依法治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他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人民福祉为深厚基础,习近平同志全面阐释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夯实法治基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行良法善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为保证上述举措真正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同时,他再次特别强调以法治手段捍卫国家安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现有基础上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完善包括人权保障在内的各种制度,健全与之相关的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会进一步实现良法善治,全国人民向往的美好生活和各项人权就将切实享有。

 

三、坚持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推进人权事业

 

坚持捍卫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保障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等各项人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奋斗目标。本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人民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重要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十分重视各项人权保障制度建设,“始终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走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将生存权、发展权提高到首要的基本人权的重要地位,首见于我国政府1991年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一理论最初被提出时,有人曾质疑为什么未提生命权,其实生存权本身就涵盖了生命权(不能生存,何谈生命!)。将生存权与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既是基于历史经验,也是出于现实需要。生存权当然包括人们的吃、穿、住、行等维护生命基本需要的权利,因为“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民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此外,人民的生命与生存需要安全的环境,而战争与战乱不仅危及人民的生命与生存,还危及国家生存。1840年之后,帝国主义国家单独或结伙对中国发动侵略,逼迫中国签订了1,100多个不平等条约,通过不平等条约掠去战争赔款和其他款项达白银1,000亿两。侵略者们还疯狂屠杀中国人民,尤其是日本帝国主义1931年开始发动的侵华战争,14年中造成中国军民3,500万人死伤。其中,“在1937年开始的全面侵华战争中,2,100余万人被打死打伤,1,000余万人被残害致死”。惨酷的历史事实证明:“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危害中国人民生存的,首先是帝国主义的侵略。因此,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独立权。”即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新中国成立,美国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对中国内政干涉、军事挑衅、经济封锁等制裁、遏制也从未间断,争取和维护生存权仍然是中国面临的严重任务。如上所述,生存权绝非仅指个人生存权,还包括民族和国家的生存权。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

生存与发展紧密相连。如同生存权包括个人生存权、国家生存权,发展权也包括个人发展权、国家发展权。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的权利”。《发展权利宣言》确认了个人和国家都是发展权的主体,同时说明了二者的密切关系。国家发展权得到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才能实现。在新中国成立前的一百多年里,旧中国深受帝国主义侵略之苦,即便国土面积和人口数量少于我国数倍的国家也敢于对我国发动战争,肆意对我国资源进行掠夺、对人民野蛮屠杀,其重要因素就是当时我国不发展,积贫积弱。习近平同志在回顾这段历史时说:“近代以后,中华民族遭受的苦难之重、付出的牺牲之大,在世界历史上都是罕见的。”他谆谆告诫道:“全党同志必须牢记,落后就要挨打,发展才能自强。”

新中国成立之后,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继续对我国进行打压。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美国一面侵略朝鲜,同时派第七舰队侵入台湾海峡,以武力控制我国台湾,一面对我国严加封锁。半个多世纪以来,从设立巴黎统筹委员会迄今,西方国家单独或结伙对我国发动的制裁、阻遏从未间断。但是获得解放的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生存权、发展权得以维护。他国对中国的打压,成为了中国人民不畏艰险、披荆斩棘前进的动力。

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通过变革制度、恢复经济,在1950年到1953年发展仍处于低水平的境况下,硬是胜利地撑起了抗美援朝战争,其胜利成果至今仍产生影响。1953年开始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探索的成就,为“两弹一星”的制造成功提供了物质基础,增强了国防实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经验,确立了改革开放方针,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之后,党中央进一步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1981年到2000年实现全国工农业的年总产值翻两番,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可以达到小康水平。在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十七大提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为了实现安全健康发展,党中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2010年中国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党的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以往基础上通过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发展:坚持发展以人民为中心,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民主、人民平等参与、人民共享的权利得到保障;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一百万亿元;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五千五百七十五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十三亿人,……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各项人权保障水平大大提高。

回顾近代以来和新中国成立迄今的历史,回顾我国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实践,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生存权与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保障水平才得以不断提高。事实证明,生存与发展相辅相成、紧密相连,国家和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是各项人权事业发展的抓手,而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则是其实现的根本保证。对此,要有深刻认识。习近平同志不久前指出:“我们党诞生于国家内忧外患、民族危难之时,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有着刻骨铭心的认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对发展和安全高度重视,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紧紧抓在手上。”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为了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更好地维护生存权、发展权等各项人权,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安全。

 

四、奉行良法善治,为人权提供制度保障和物质文化条件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实现良法善治,为人权发展提供社会主义制度保障和物质文化条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治国、执政要奉行良法善治。所谓良法,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而制定的法律。我国从1949年制定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始,就启动了这一进程。“法与时转则治。”1978年之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国家制定了1982年宪法,并依据宪法制定和完善了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已形成的法律体系虽然还会适应发展进一步完善,但它确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良法。所谓善治,最重要的就是严格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为实现良法善治,习近平同志首先强调,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主权原则和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和法律的灵魂在于实施。习近平同志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他在充分肯定改革开放以来宪法以其至上的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等方面获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总结实践经验,直面存在的不足,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强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法方式,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善治就是要将建设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抓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政府是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这一思想十分深刻。之所以说是系统工程,是要在党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治国方略指导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各有系统且遍及全国,相互联系紧密,因此不可忽视法治运行过程中各机构组织之间的协同。其中法治政府建设是关键,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依照宪法,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们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百分之八十以上由各级政府及所属机构执行,其范围涉及对企事业系统管理、对社会组织规制以及对全社会秩序维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企事业系统与社会组织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遵守各自系统依国家法律和政府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正由于法治政府在依法治理国家系统工程中地位之重要,所以法治政府建设要“率先突破”。

其实,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治国方略和宪法原则,党和国家便提出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并制定了《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规范党政干部履行职务和对其加强监督的法律、法规。这些举措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不少引起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等重要决定,一方面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党规国法,局面迅速改观。不过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受顽固的传统习惯影响,习近平同志多次批评和申斥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和贪污腐化问题依然存在,有些人为了自己所谓“仕途”甚至任人为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收买人心。概括起来,“一个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形成的利益集团……一个是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作祟”,“本质上是政治问题”。这些行为严重腐蚀了党和国家的肌体,败坏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法治政府要“率先突破”,当然包括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清廉和勤政。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论述,应是法治政府建设重要的举措和阶段性目标。不立规矩不成方圆。古人有言:“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为政府立法,国家已做了大量工作。行政法律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但距离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转变政府职能仍存在一定差距。究其原因,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从历史影响来说,我国是农业自然经济,人民群众长期聚族而居,是所谓“熟人社会”。这种“以家为家、以乡为乡、以国为国”的传统,在面临外敌时能增强民族凝聚力,但平时生活中则易产生人情世故、请托之风。习近平同志曾指出,受旧传统影响,不少领导干部“纵容家属在幕后收钱敛财,子女等也利用父母影响经商谋利、大发不义之财。有的将自己从政多年积累的‘人脉’和‘面子’,用在为子女非法牟利上,其危害不可低估”。从现实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立足于全社会,目标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而市场经济本性是最大限度追逐利润,与社会主义并非天然契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以社会主义规范市场,使市场经济融入社会主义,如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治政府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将为人权享有提供所需的物质文化条件。

基于历史习惯影响和不断发展的客观现实,行政系统转变职能、实现法治政府、法律制定和实施都不无困难,但这是依法治国建设要率先突破的主体工程,是人民对切实享有人权与幸福生活的殷切期望。依照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做到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做尊法守纪的表率,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司法是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司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与救济机制。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司法工作高度重视。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要把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观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此,要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同时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与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坚持做到使被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违法犯罪受到惩治,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使公平正义得以伸张。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干部队伍在党的领导下,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在依法治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公正”。人民群众相信事实。冤假错案不仅侵害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损害社会关系,破坏国家司法的公信力,使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丧失信心。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对此,习近平同志曾语重心长地说:“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他的告诫再次说明了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为了解决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深化全面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提出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此后,习近平同志又多次强调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改革的指导原则和思路,这就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牢牢把握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和生命线,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改革要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公开力度,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会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公生明、廉生威”,要坚持以公平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司法公开和公信力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这对“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改革还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

依照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程序,排除非法证据,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和审判监督,抓好公开审判这一关键环节,就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之目的。

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坚持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国际人权事业勾画美好愿景。20世纪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我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是胜利方参战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是战胜德、日法西斯主义的东亚主战场。习近平同志指出,1945年“我们的先辈经过浴血奋战,取得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翻过了人类历史上黑暗的一页。……我们的先辈以远见卓识,建立了联合国这一最具普遍性、代表性、权威性的国际组织”,集各方智慧,参与制定了《联合国宪章》,奠定了这一现代国际秩序基石,“确立了当代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也最先提出了人权的国际保障框架。依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遵循《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基本原则形成的国际法体系与国际人权法体系,为世界各个国家和各国人民确立了享有不受外界干涉以及和平、民主、平等、自由和人权的规则,为世界和平、人类文明进步发挥了历史性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美国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从《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制定时起,就不断违反它们参加制定并曾信誓旦旦遵守的这两个重要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其国家利益为立足点,奉行双重标准,肆意干涉别国内政,遏制别国发展,甚至以莫须有的罪名对一些国家进行武装入侵或发动战争,颠覆别国政权。至今在阿富汗和伊拉克、利比亚、叙利亚等中东国家,由于美国发动的战争与武装入侵,美丽的城市乡村变为废墟,上百万人死伤,大量平民扶老携幼,或转死沟壑,或流落异国他乡成为无家可归的难民,出现了大规模人道危机。这种侵犯别国主权和人权的极为野蛮的行为尽管受到被侵犯国家和人民的强烈反抗以及国际舆论的严厉谴责,但实施这种行为的国家仍以本国利益优先,将其国家权力凌驾于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法之上,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遏制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与其不同的国家,摆出一副哪个不听招呼、不服从指挥,就明里暗里打压制裁,不达目的就撕毁协议、退群,即使搞乱国际秩序也在所不惜的霸凌架势。

习近平同志前述关于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遇之大变局的论断,既指自然环境变化,也指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全球化信息化极大解放生产力所创造的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带来的新威胁、新挑战。其中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出现、扩散并不断更新,国际恐怖主义与宗教极端势力、恶性传染病连续出现,还包括世界多极化,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崛起、自主地位增强,以及被欺侮的国家人民对霸权的反抗等。不少变化关系全人类命运,非一国之力所能应对,需要国际社会携手合作。为趋利避害,使这一历史性大变局沿着人民对美好生活期望的方向发展,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加强包括人权在内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他说:“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为此,他提出要重视国际法治建设,要“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这里之所以特别提到坚持民主、平等、正义,是由于国际法治一如国内法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平等、正义是对内容和程序的必然要求。无论从国际法亦或国际人权法角度讲,《联合国宪章》和《发展权利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件都肯定了国家的主体地位,只有尊重其民主权、平等权、发展权与和平权,才能制定良法、实现善治,通力合作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循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宪法原则,总结了近百年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经验,视野广阔、内涵丰富,有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真挚的为民情怀,从国内到国际,从法治国家、国际法治顶层设计到法律实施,都有重要指导意义。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制度,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切实的人权,也会对国际法治、世界和平与国际人权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刘海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来源:《人权研究》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