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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一次里程碑式的重要会议。这次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为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确立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结晶与理论升华
人类思想与理论发展史一再表明,思想理论与时代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伟大思想理论总是与伟大时代相联系,任何思想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都有其历史必然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理论结晶,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即带领中国人民探索和深化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最终选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领导人民于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基本架构、根本原则和活动准则,也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以建构的宪法基础。开启改革开放大业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实践纲领。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改革决策要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立法要体现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党的十五大历史性地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依法治国的规律性认识愈加深刻,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愈加深入并不断取得卓越成就,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央全会决议形式通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其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开创新局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14个基本方略,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而且其他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也要运用法治思维和通过法治方式。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与实践规律告诉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科学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实践反映,是我们党执政规律、执政理念和执政方略的实践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必然生成与之相应的法治理论,也需要反映法治规律的法治理论予以指导与推进。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其中包含着丰富的反映法治规律、适应法治实践需要的重要论述与科学论断。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刻把握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和实践进程,高瞻远瞩、科学系统地作出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如《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第五部分是“建设法治中国”,全书80篇文章中与法治有关的有16篇;《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第四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书99篇文章中与法治有关的有24篇;《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第十部分是“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书92篇文章中与法治有关的有25篇。由此可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国法治实践为基础构建法治理论、推进法治方略、阐释法治方案,始终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重要思路与科学决断。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二、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的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在新时代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无论是法治理论建设还是法治制度建设,无论是法治体系构建还是法治应对措施,都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都能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找到实践方向和理论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科学系统地提出了“十一个坚持”。这“十一个坚持”在体系上全面系统,在结构上内在统一,在内容上充分精准,在论证上科学严谨,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宣言和法治建设成就的系统总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科学构建,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化科学化的精准表达。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3个“坚持”深刻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属性和本质特征。中国的法治与人类法制史上其他类型法治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政治性、人民性和先进性。我国《宪法》第一条就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一再表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本质特征,是我国法治事业不断取得成就、获得发展的根本保证;中国法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内涵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法治追求以人民利益至上,这些是中国法治得到全国人民由衷认同、普遍支持并得以有效实施的社会基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法治建设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展开,中国法治体系中内涵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是中国法治体系优势之所在、先进之所在。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2个“坚持”是对我们党执政理念、执政方略法治化的高度概括。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我们党实现长期执政、履行好执政兴国重大职责的必然选择。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须以制度为基础、为架构、为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推进法治现代化,通过现代化的法治机制,才能把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4个“坚持”科学阐释了中国法治体系的系统化和机制化建构,特别是科学阐释了中国法治体系的基本范畴及其相互间的有机联系。法治从来都是一个社会运行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有内在统一的结构安排,以及彼此兼顾的推进机制,以此才能实现法治体系的合理建构和系统效应。这4个“坚持”充分体现了系统论思维和辩证法运用,既有法治体系层面结构和空间布局,也有法治实现机制的环节递进和内外关联。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2个“坚持”强调了法治建设的人的因素及其优化机制。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离不开各级领导干部的躬身践行和引领示范。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重视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四化”(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和“四个忠于”(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求,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理论体系,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和理论性,贯穿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精髓和对辩证法、实践论的科学运用。学习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紧跟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从整体上、系统上全面学习领会和坚决贯彻执行。
三、中国特色法学研究事业的构建方略与学术示范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的前导与核心,是中国法学标识性概念的当代集大成者,是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整体构建和衍生发展的逻辑起点。对于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负有学术职责和社会责任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尤其是法学研究工作者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最好的政治指导、专业引领和学术示范。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中指出,“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全以我国法治建设实际为起点,其“十一个坚持”及其阐释充分显现了中国主体性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其中精准提炼并科学界定了大量中国法学理论的标识性概念,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构成了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结构点和知识生长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法治建设及法学研究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课题和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习近平总书记也对法学学科建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要求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不仅有法治实践上的迫切需要,也有法学知识形成上的现实可能。法学研究者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到法学研究全过程,转化为清醒的理论自觉、坚定的政治信念、科学的思维方法。
当下中国生动鲜活的法治实践最能体现原创性和时代性,既是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的社会应用过程,更是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的创新形成过程。法学研究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中发挥应有作用,就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与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学理论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持和学理支撑。
作者: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
来源:《机关党建研究》2020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