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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林:更好发挥法治引领、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2020年12月26日在第十五届中国全面小康论坛上的发言)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对“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任务,壁画了未来五年和更长时期的发展蓝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度化、法治化的集中体现。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更好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顺利发展,而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则需要进一步强化中长期规划的预测性、规范性、强制性和法治化,在新时代治国理政和现代化建设中,法治基本方式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要方式,两者都不可或缺,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得益彰。实现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必须更加深入有力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加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李林学部委员接受《小康》杂志、中国小康网记者采访
(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建议》明确了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用改革创新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用法治引领改革、激励创新、维护秩序、促进发展。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实信用等内在属性,必然要求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要求制定公平和完备的法律;要求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因此,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先行发挥法治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作用,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构建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尤其要以《民法典》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的法治保护,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力量源泉充分涌流。要培育经济高质量发展所需要的良好法治环境。法治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可预测性等显著特点,它对市场主体的人身安全、收益获得、产权保障、长远利益保护等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也必然对经济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以法治引领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当构建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形成良好的法治运行机制,营造长期稳定可预期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二)推进以提高社会建设水平为阶段性目标的法治社会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十四五”时期以“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为阶段性目标,以“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价值导向,应当按照“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和推进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法规是维权工作的最有力武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三)以高质量立法引领和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十四五”时期要坚持立法先行,综合运用立新法、改旧法、废旧法、作立法解释、作授权决定、作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等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相关立法进程。一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以立法保证善治、促进发展。二要对标新阶段国家发展战略和“十四五”规划,与时俱进地修改完善现行立法规划,研究制定新的未来五年立法规划。三要总结《民法典》编纂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法典化立法进程,把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水平提到新高度。四要根据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需要,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向往,在立法体系方面“补短板、强弱项”。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五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着力解决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差,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某些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出台后不能用、不管用、难执行、难适用、难遵守,个别法律法规甚至形同虚设等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从体制机制、人才队伍培养和立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力度,推进新时代立法工作全面发展,使立法机关真正有权、切实有能、完全履责,充分发挥人大主导立法、以立法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与新发展阶段相匹配的法治政府建设
《建议》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实现“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的目标,到二〇三五年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坚持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点。在我国,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以政府主导推进型为基本特征的。我国的“强政府”在法治建设中扮演全面推进的关键角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法治发展目标任务得以实现的主导性因素。因此,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例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既要解决“越权、越位”的问题,又要解决“缺位、不到位”的问题,坚持有效监管,优化公共服务。又如,“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应当抓紧制定《关于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意见(2020-2035)》和《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2020-2025)》,对法治政府建设分别作出长期设计和中期规划。应当正式启动行政法法典化的工作,通过法典化立法使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更加科学、结构更加合理、价值导向更加清晰、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治理功能更加强盛,在引领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总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