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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人工智能法学在我国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我国著名学者钱学森最早提出的构想。钱学森在 1981 年就人工智能与法学的结合方面提出总体性的构想。然而遗憾的是,接下来的几十年里我国并未对此展开深入研究。人工智能法在我国的研究才刚刚开始,暂未形成像国外那样具有影响力的法律成果。
在人工智能法律的研究中,首要的就是需要构建一个“人工智能法”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主要是回答“人工智能法”到底研究什么的问题。人工智能法律体系主要会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人工智能引发哪些新的法律问题,比如无人驾驶,以前是没有的,人工智能时代,新的现象产生了新的问题,这些法律问题该如何解释和规范;第二,如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推动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比如通过机器学习让机器人学会裁量案件,如此,用人工智能寻找法律公平正义的路径和方法,也是人工智能时代需要解决的问题。
人工智能发展对法律体系带来冲击
如今,人工智能引发的新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
——人工智能正在重构法律关系下的权利义务模型。
所谓法律事实,即能够引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科技发展对于法律的直接
影响,往往是从它所催生的法律事实开始的,印刷术的发展催生“复制”为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甚至催生了“版权”(Copyright)的诞生;互联网的发展同样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法律事实,如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的当面交易,最终也催生了《电子商务法》的产生。传统技术条件催生的法律事实,更多体现在提升工作效益领域,并没有改变传统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模型,如人骑马撞人与开车撞人,都需要根据其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电子商务或是传统交易都是依据《合同法》的原理来解决相关权利义务问题。然而,人工智能所催生的法律事实,却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权利义务模型,如无人驾驶与传统交通工具的升级有本质区别,在这一新型权利义务模型中,司机“过错”的概念将被彻底消除,产生事故的归责原则也将发生彻底改变,这一改变甚至会影响到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立法基石的传统《道路交通安全法》。人工智能所催生的新的法律事实,还包括机器人医疗、机器人创作等,这些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模型从本质上区别于传统情况,机器人甚至还将作为“法律主体”参与到新型的法律关系当中。
——人工智能引发的法律主体制度新问题。
机器人能否成为法律主体,这是人工智能时代面临的首要法律问题。这一问题甚至又引发了在以下场景中的权利、义务问题:第一,机器人签约,谁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机器人客服的广泛应用,机器人直接与客户签约的情况越发普遍,在这一场景下,谁应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也成为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第二,机器人导致他人损害,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当机器人广泛参与到生产生活中,机器人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法律责任亦应由谁来承担,同样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三,在继承、赠与等法律关系中,机器人能否作为法律主体享受相关权利?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同样归咎于对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的认知。
传统的工具论将机器人作为主体的“工具”来看待,按此认识,机器人将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地位,然而,越来越多的机器人决策甚至决策本身已经超越了设计者的认识。传统的“工具论”再难以将机器人的行为完全归于设计者。为此,法律上也产生了“代理说”“电子人格说”等系列法律学说。事实上,关注机器人的法律主体,与其是否真正具有类似人的“意识”无关,从本质上是要梳理其背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错综复杂的利益面前,“让上帝的归上帝”“让恺撒的归恺撒”。在人工智能时代,必要时,可以针对机器人的人格缔造全新的学说,不同于自然人,不同虚拟人格的法人,专属于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学说。
——人工智能引发的主体权利、义务新问题。
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从根本上决定了生产关系。人工智能在改变生产生活模式的情况下,也在改变着这个时代的权利、义务关系。人工智能将现实的物理世界又延伸到虚拟世界,传统的物理人格也同时映射到虚拟世界当中,人每一天都在制造数据,数据在虚拟世界中完成新的人格建构,公民的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机器人大量取代现有工种,大批人员面临失业,劳动者的工作权益也遇到巨大危机。机器人广泛地参与到文学艺术创作当中,机器人亦是艺术家的观念被渐渐认可,这对传统艺术以及艺术家的权利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在人工智能时代,人的权利和自由被严格限制在代码所确定的空间当中。在这样的时代,代码即为法律的特征将淋漓尽致地彰显出来。人的自由是被代码严格控制的,你能做什么,你不能做什么,你做了坏事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都是由代码最终决定的。“智能合约”的广泛运用,还会将人的权利义务写入不可篡改的分布式代码当中,甚至违约后的强制执行同样是由代码完成的。在这样的时代,为权利而斗争,即为代码而斗争。
——人工智能引发的法律客体新问题。
人工智能还将引发对传统法律客体的系列反思,尤其是对于法律上“财产”“数据”等概念的反思。
第一,大数据在法律上该如何保护?数据库往往被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畴,各国版权法还进一步规定,数据库编排的独创性同时作为数据库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然而,人工智能时代对数据算法不断优化,以至于对数据库编排独创性的要求越发降低,机器人甚至对非结构性的数据也能产生较好的计算结果。这一切都使传统数据库的保护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在人工智能时代保护大数据规则,为其重设保护条件,这也成为数据保护中的首要问题。第二,机器人创造物与人创造物之间的区别?“独创性”标准系作品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尽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表述各有不同,但总体上要求系人创作的作品才存在“独创性”。然而,机器人已经广泛地参与到文学艺术创作中,并且随着算法的提升,机器创作物所彰显的“独创性”甚至超越人类,那么对于机器人创作物的法律地位也有必要重新定位,仅仅因为系机器人创作物就将其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的做法已难以达到法益保护之目的。第三,物联网语境下的物权概念的重构?物权与债权系民法上的两项基本权利,二者的根本区别也在于是否存在相对方,物权概念中没有相对方,故而又称为“对世权”;债权概念存在相对方,故而又称为“相对权”。物联网语境下,任何物都将身处在物理世界与网络世界中。无人驾驶车辆卖给了你,车辆真的是你的吗?厂家依然享有对车辆的最终控制权。这一切对物的绝对权概念不再“绝对”和“彻底”,相反任何物都无法割舍与厂家的相对关系,传统物权概念有必要重新解构和建构。
——人工智能引发的法律责任新问题。
在人与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场景下,法律责任的判定会相对清晰,比如在处理违约关系时,法官只需要判断行为人到底有没有违约;在侵权关系中,法官只需要判断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然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旦增加了机器人角色,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将变得更加复杂。比如在智能投顾的法律关系中,给客户提供服务的不再是自然人而是机器人,那么,因机器人决策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到底又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这时,需要评价的将不再是人的过错,而是机器人的“过错”,或者为客户提供机器人的企业的过错。再比如,在无人驾驶中,传统的司机过错的概念也将彻底消失,传统的对司机过错的交通事故评价原则也将改变,不再是司机是否尽责,而转为无人驾驶车辆是否合格。总之,在人工智能时代,大量的工作将由机器人完成,传统的人的过错责任原则也将迭代为“产品质量责任原则”。
——人工智能对传统民法的挑战。
民法为人类社会构建了两大关系的权利义务模型:一为财产关系;二为人身关系。人工智能的到来,对这两大关系都构成了挑战:第一,在财产关系中,传统“物”的概念将被彻底动摇。根据民法之“外在性”原则,人(自然人)之外物,一旦具备价值和稀缺特点,即可构成法律意义的“财产”。然而,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的财产规定,将机器人确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机器人的自主决策,以及通过机器学习所体现出来的超越发明者的行为意志问题。机器人是财产还是主体的困惑一直伴随着人工智能法律研究的始终。第二,在人身关系中,机器人或将打破传统的人身关系规则。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对于机器人的情感寄托会越发厚重,与机器人结婚或者通过遗嘱由机器人继承财产的案例也将不再是新闻,“自然人”作为人身关系主体的格局将被彻底打破,如何在机器人语境下重构人类社会的人身关系,同样是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人工智能对刑法的挑战。
刑法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定罪,一个是量刑。这两件事,机器人都可以做,而且都可以比人做得更好。机器人可以通过机器学习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准确评价,并可以基于此前大量同类判决,总结法官在类似案件中的经验,从而更“理性”地给被告人定罪量刑。一旦机器人在定罪量刑中发挥重要作用,原有对证据的辩论也将转变为对机器人算法的辩论。对于不符合当事人预期的机器人判决,律师的辩护意义也将集中在机器人算法的合理性方面。然而,算法黑洞的难题也将呈现在刑事辩护中。立法中有必要赋予当事人基于算法黑洞的辩护权,并有权请求对算法予以审计,以及让该算法的工程师提交接受证质和接受询问。总之,人工智能时代,辩护律师与机器人之间的角逐也或将成为影响判决走势的关键所在。
——人工智能对金融法的挑战。
机器人对金融法的挑战体现在两个方面:“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挑战。第一,中心化的挑战。人工智能广泛地参与到金融决策和金融监管领域,金融管理体现出更加“中心化”特征。智能投顾将取代传统的投资顾问,通过数据算法完成对客户的投资决策,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智能投顾的法律权利和责任有必要重构。与此同时,人工智能还将被广泛应用于金融监管领域。何为操纵市场?如何确立其因果关系以及确定损失金额?这一切都将借助人工智能完成。毫无疑问,人工智能也将破解传统金融法中由于欠缺数据和算法而形成的法律难题,并且更加科学地完成市场监管。那么,在这一过程中,人工智能在市场监管中的地位、作用、监管原则都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确定。第二,去中心化的挑战。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货币的诞生,同时催生了金融体系的“去中心化”特征。“去中心化”彻底颠覆了传统金融法律体系,尤其是去中心化数字货币的诞生,催生了数字货币与传统法币共存的立法格局。然而,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是商品、货币、证券抑或是其他,当前世界各国还在广泛讨论中,并在尝试中继续完善,这将彻底颠覆传统的货币国家主权原则。总之,在人工智能时代,传统金融法将面临来自“中心化”智能算法与“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的双重挑战。
——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知识产权法旨在保护科技创新和艺术创作,知识产权法涉及两方面的重要内容,一个是权利的保护,另一个是作品(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这两方面的平衡共同建构了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然而,人工智能彻底动摇传统“作者”与“发明者”概念。不仅自然人可以创作,机器人也可以创作,而且表现出更为“精湛”的艺术造诣。在人工智能时代,谁是作者的概念有必要重新诠释,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精神权利”在机器人语境下也需要重新建构。与此同时,机器人创作还在撼动传统“严苛”的合理使用制度。机器人创作解放了传统的“作者”,大幅降低了其创作成本,提高了其创作效率,从利益平衡的视角来看,这些变化也将最终改变知识产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
——人工智能对于其他部门法的挑战。
人工智能也将对其他法律产生深远影响,如在《电子商务法》中,基于大数据完成交易各方相关权利义务的评价,交易大数据将最终呈现出交易各方是否存在“过错”;如在《产品质量法》中,基于智能算法完成产品质量的评判,针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企业也将提交其存储在终端的数据作为证据支持;在《侵权责任法》中,还将利用机器学习最终完成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在《民事诉讼法》中,基于人工智能的研究,法律也将重构诉讼中“受理”“送到”“告知”等相关制度。总之,人工智能已全面来袭,作为法律人,无论你是否愿意,都有必要正视人工智能对于法律的巨大挑战。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推动法律公平正义
1.在大数据立法过程中,利用人工智能实现立法科学化。
立法实质上是完成三件事:第一,找准社会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第二,针对这些问题作出法律规范;第三,明晰违反法律的制裁措施。人工智能可在这三个方面发挥有效作用:第一,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可以帮助立法精准找到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第二,借助人工智能可以分析当前的法律规范是否实际发挥了作用,还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模型来模拟哪种规范形式更容易达到预期效果。第三,人工智能可以计算出最恰当的惩罚措施。惩罚涉及违法成本的计算,过低的违法成本无益于违法惩治,过高的违法成本又将显失行为与惩罚的对等性,由此也将影响法律的权威。人工智能通过法律效果的模拟,可以帮助立法者发现惩罚措施变化时,法律效果对应变化的情况,由此找到最佳法律效果的惩罚边界。
2.在执法过程中,利用人工智能提高执法的效率和科学。
做好执法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几件事情:第一,对于违法行为要能即时监测;第二,要能够高效处理相关违法事实。人工智能恰好可以在这两个方面发力:第一,在人工智能时代,人在物理世界中的行为又将体现为虚拟世界中的数据,对数据的监测亦能反映对人行为的监测,因此人工智能对于数据的评价也将成为对人的行为的评价,比如在金融领域,对于主体市场操纵的评价,恰恰是通过对买卖股票的市场大数据综合分析完成的;在银行、商贸领域,对主体是否存在市场欺诈的评价,同样也是基于对其大数据的综合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并且随着机器人分析能力的增强,机器人甚至可以根据一个人的行为动作分析出其暴力倾向,这些都将公民置身于违法监测的框架体系中。当然,这一过程也涉及公民隐私保护的话题,机器监测与隐私保护的平衡也是人工智能时代一个亟须解决的话题。第二,人工智能时代对违法行为处理也将更加高效和人性化。以交通违规处罚为例,全程几乎都可以由机器人完成。机器人可以发现哪一台车辆闯了红灯,机器人可以根据车牌识别找到车主,机器人还可以识别违法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自动作出处罚(如扣分和罚款的决定),机器人还可以将处罚决定以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事主。这不仅高效,而且也很人性化,让事主能第一时间就知晓处罚结果,而非惶惶不可终日。同时,事主还可以随时调取处罚决定及附带录像证据,这也保障了事主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3.在司法过程中,利用人工智能更好实现司法的效率和公平。
一个公正的司法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案件事实是作出司法裁判的基础,事实认定错误,势必导致裁判结果不当。第二,对于法律的适用要准确,无论是民事中涉及赔偿数额的判罚,还是刑事案件的具体量刑,都要与当事人的行为相符合,过轻过重的处罚均是非正义的。第三,对于正义的裁判要及时,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人工智能在这几个方面都具有超乎寻常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第一,人工智能可以帮助法官还原事实。原本在法律界,事实只能被证明却不可以被还原,然而,在人工智能时代,事实本身亦是数据在历史长河中的表现形式,对数据的恢复亦是对事实的恢复。时间戳的应用可以帮助法官固定历史上的事实;笔迹鉴定的机器学习可以帮助还原签名的真实性;大量的数据(通信数据、生理数据、生产数据、生活数据)还将从广泛意义上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第二,人工智能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适用法律。机器人对于此类案件的学习,可以总结出既往判例中法官的经验、对案件考量的要点、赔偿数额的多少等,机器人据此作出的裁判可以为法官提供更加精准的参考,这样,人工智能便让孤立的案件与既往的所有案件发生关联,从而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权威参考。第三,机器人的广泛应用将让司法更加高效,自动应答机器人、撰写机器人、档案管理机器人等广泛地参与到立案、庭审、文书撰写等各个环节,可以更加高效地提升审判效率,在最短时间内将正义还给当事人。
4.为实现公民守法,利用人工智能更好地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
遇事找律师,也将成为普通民众的第一思维惯性。在普通民众看来,法律总是很专业的,需要由专业的人来解决。正是这种专业的惯性让普通民众与法律之间隔岸相望。未来,机器人势必将在“两岸”之间搭起桥梁,让普通民众与法律直接沟通。我在法律机器人实验室工作的过程中,甚至将这种场景作为法律机器人研究的重要方向,试想,如果有一天,有一个可以 24 小时提供咨询服务的机器人,公众可以随时与其友好沟通,而且还是完全免费的,公众与法律之间“最后一公里”的鸿沟将被彻底打破。
当然,要打造一个 24 小时可以提供咨询服务的律师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对算法和数据的全面升级,或者说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当下,有关法律机器人的研究正朝着这个方向迈进,尽管机器人还不能像律师一样为公众提供完全的法律服务,但在撰写、搜索、简单咨询领域的尝试已经正在一步步拉近公众与法律的距离。通过机器人,公众可以了解法律的精神;通过机器人,公众可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通过机器人,公众可行使诉讼的权利(如撰写诉状);通过机器人,公众还可以完成自主的法律培训,全面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
作者:杨延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科技与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律与人工智能实验室首席顾问。
来源:《人民邮电》2020 年11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