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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
王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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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既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创造,也关系着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定。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在历史的转折点上,有必要回望劳动关系领域在“十三五”期间取得的成绩,总结成功经验,并展望“十四五”期间的任务和形势,扎实推进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工作在新时代有更大发展。

 

“十三五”期间,我国注重建立规范有序、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十三五”时期,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注重建立规范有序、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较高水平。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来,劳动合同签订率就成为劳动关系工作的重点内容。通过“十三五”期间的努力,我国劳动合同签订率已稳固在9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实现了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今年为了应对疫情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形式上又取得新的进展。劳动合同是形成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通过必备条款的规定,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是劳动关系规范化的入门要求。只有在保障劳动合同覆盖面的基础上,才能依法推进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办理、劳动争议处理等后续劳动关系规范化工作。“十三五”期间,人社部门将劳动合同签订率在较高水平上稳固下来,这是支撑劳动关系稳步进入新时代,实现“十四五”发展目标的重要基础。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断健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十三五”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重点,这一主题包括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劳务派遣用工和企业裁员监管、企业民主协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多项内容,可以说是劳动关系制度框架的总称。在这一制度框架内,政府主导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具有基础性地位。“十三五”期间,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了三方机制职能,健全了工作制度,政府的主体责任得到有效发挥,在化解劳动关系潜在风险、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在“十三五”期间,多地政府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一些地方建成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园区,引领和促进全社会劳动关系的规范发展。

农民工和非正规就业者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十三五”期间,关于农民工劳动关系工作的重点是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为此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法治化手段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此外,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因其用工方式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模式,因此很难用现行劳动法制度予以有效调整。为此,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明确提出“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扎实保障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

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不断完善。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是在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叠加的背景下实现的,劳动关系在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过程中面临多重风险,围绕着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争议主要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和加班费、不当调动工作岗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赔偿、违法解雇等,具有共性的争议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为防止发生劳动关系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共同构成了劳动关系规范化的保障体系。“十三五”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重在降低个人维权门槛和成本,设置多道争议处理防线,首先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构成的联动调解体系,然后是劳动争议仲裁,最后是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不断完善的矛盾调处机制,实现了劳动关系领域风险的早发现、早治理。

减负稳岗政策稳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今年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及人社系统及时发布减负稳岗政策,包括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层面大力推行减负稳岗政策的同时,企业层面调剂劳动力的实践也在积极展开,尤其是维持已有劳动关系下的共享用工,实现了疫情期间的各方共赢。政府及时予以回应,肯定了企业的探索,人社部发出《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共享用工有序开展。经历此次疫情大考,劳动政策为立法奠定了基础,重大风险中的劳动关系稳定机制应成为新时代劳动立法的组成部分。

 

“十四五”期间,推动新时代劳动关系工作行稳致远

  

预判劳动关系工作在“十四五”期间的形势,应结合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在“十三五”期间已取得的成果基础上进行思考。

劳动关系工作重点应当从劳动合同签订率转向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111日,《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文章指出,消费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中等收入群体是消费的重要基础,要扩大人力资本投入,使更多普通劳动者通过自身努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职业群体是社会中最大的消费者群体,依靠这一群体扩大内需关键在于提升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为此,在“十三五”期间已实现劳动合同高覆盖率的基础上,“十四五”期间劳动关系工作重点应该是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得劳动者能够通过劳动关系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此项工作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利益调整,必须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框架下,基于政府主导、企业民主协商等多政策组合的方式稳步推进。

制造业和国有企业两个领域的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应当上一个台阶。《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指出,“实体经济是基础,各种制造业不能丢”“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必须做强做优做大”。根据这两项重要指示,制造业和国有企业两个领域必须实现高水平发展,那么制造业企业的劳动关系、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也必须满足高水平发展的要求,达到更高水平和谐稳定的标准,处于行业龙头的先进制造业国有企业应是这一轮劳动关系升级的标杆。

应重点关注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以外卖配送、城市速递、网约车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将在未来城市化战略中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并有望凭借精准服务的优势成为城市服务的支柱性行业。可以预见,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将吸纳更多就业人口,工作方式亦将更为灵活多元,这也将突破现有劳动关系的认识方式和制度框架,推动劳动法向多层次的劳动权益保障网络转型。

劳动关系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应当进一步提升。前述几方面工作是劳动关系领域法治化的推力,“十四五”期间的劳动法制建设主要是补短板。一是要制定基础性劳动法律,例如劳动基准法,我国目前尚无工资、工时专项立法,已严重制约了劳动法整体发展。二是要完善现有劳动法律,例如完善《劳动合同法》,引入劳动关系主体分类的调整逻辑,增强规制的灵活性,并将集体合同分离出来单行立法。三是要针对新就业形态进行创新性立法,不生搬硬套现行劳动法,而是根据新业态的工作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工资、工时、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做到面向未来、面向数字时代的前瞻性制度设计。

 

作者:王天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2020117日理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