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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海洋治理视域下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意涵及路径
马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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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理念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顶层设计。在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趋势下,以理念为切入点解构全球海洋治理诸多困境,是寻求破解全球性海洋危机的必由路径。共同体理念因应了多极化时代背景和全人类价值共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以人类整体论和共同利益论聚合全球海洋治理共识,遵循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倡导以《联合国宪章》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构筑开放包容的国际海洋秩序,践行人与海洋和谐共生的环境治理路径,助力以蓝色伙伴关系破解全球经济发展壁垒。以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回应世界海洋格局变化,将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和均衡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

关键词:全球海洋治理;海洋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国际海洋秩序;国际法治

 

海洋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是国际社会应对海洋领域已经影响或者将要影响全人类的全球性问题的集体行动。进入21世纪,海上非传统安全威胁、海洋垃圾、溢油污染、海洋酸化、过度捕捞等全球性海洋危机,严重制约着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区域性海洋问题通过地缘政治、贸易体系、生态环境等系统要素向全球蔓延,扩展为对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严重威胁,各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中也具有越来越广泛的共同利益。近年来以控制海洋为内核的海权论再度升温,加剧濒海大国间地缘政治竞争,海洋治理能力与意愿不匹配、国际社会集体行动协调困境等因素,影响了全球海洋治理成效。要化解全球海洋治理困境,推动国家之间在海洋事务领域构建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关系,维护人类与海洋和谐共生的关系,就必须确立以对话取代对抗、以双赢取代零和的新理念。2019年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的延伸,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倡导和平合作、开放包容的治理理念,寻求国际社会携手应对全球性海洋威胁与挑战。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聚合全球海洋治理共识,顺应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构建以合作共赢为基础的海洋伙伴关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海洋秩序,对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海洋危机、完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全球海洋治理中的既存困境: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时代需求

 

全球海洋治理属于全球治理范畴。全球治理从根本上讲是基于国际规则和综合国力的“相互治理”,全球海洋治理亦然。伴随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海洋领域呈现全球共治的发展趋向,在此过程中,国家利己主义和国际社会集体行动协调困境加剧了全球海洋治理领域内的对抗。在全球海洋治理顶层设计中确立共同体理念,以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化解全球海洋治理困境,是维护海洋领域和平安宁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时代选择。

1.1多极化时代全球海洋治理困境既有研究及解构

解构困境是推进全球海洋治理的出发点之一。国内学者从不同层面总结和揭示了全球海洋治理所面临的问题,在宏观层面,庞中英从治理体系角度出发,认为构成全球海洋治理各个部分之间的协同不够,甚至是相互竞争和冲突的,导致在联合国领导下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进一步碎片化。在微观层面,全球海洋治理困境大致包括三方面:一是公共产品供给。胡波认为全球海洋治理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公共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严重不匹配,崔野、王琪具体指出全球海洋治理困境集中体现为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总量供给不足、分布结构失衡及使用不尽合理等问题。二是生态环境治理。全永波认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联合国中心地位受到挑战,治理区域化以及海洋治理合作不足,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呈现形式上的多层级、实质上的碎片化状态。王婉潞则以南极问题为切入点,指出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作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二者既有摩擦也存在合作。三是海洋经济发展。朱璇、贾宇认为海洋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单领域,全球海洋治理越来越多地与减贫、增长和就业等国际治理核心议题相联系,但是治理能力和水平无法匹配不断增长的治理需求。上述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成果,为进一步分析完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指引。

理念指引属于全球海洋治理顶层设计范畴。海洋是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离不开理念的引领,全球治理规则体现更加公正合理的要求离不开对人类各种优秀文明成果的吸收”。全球海洋治理微观层面的问题穷根溯源来自理念的偏差,在分析以海洋命运共同体推进全球海洋治理方面,杨泽伟认为面对传统的海洋危机和非传统海洋危机,危机管控国际合作法律制度可以从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以及加强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调等方面予以完善。白佳玉、隋佳欣指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助于促进应对海洋酸化问题的国际合作,海洋酸化问题也可作为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抓手。蒋小翼、何洁从国际合作角度指出,促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合作是推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切入点,中国可以考虑在国际层面、争议海域及国家管辖海域内积极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及合作。以上学者围绕海洋命运共同体不同方面做了相应研究论述,形成了众多理论成果,为解构全球治理困境提供了理论参考。然而,上述研究多是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基础上聚焦全球海洋治理某一方面的问题,探讨化解全球海洋治理困境的路径,从理论层面阐释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时代需求,应当从全球性海洋问题表象中抽象出更为深层次的缘由。从基于国际法和综合国力的“相互治理”的视角出发,国家利己主义以及缺乏寻求持久性解决方案的国际社会集体行动协调困境,是阻碍全球海洋治理效能提升的主要因素。

国家利己主义冲击国际海洋秩序。国际海洋秩序是全球海洋治理的运行基础,其建立和维持则是国际社会采取共同行动的结果,具有国际协调性,充满了多层次的国际互动和制度创新。有学者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海洋秩序逐渐分化为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形成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基础的海洋政治经济秩序和以美国为主导的海洋安全秩序,当前个别国家对国际海洋秩序不负责任的破坏行为以及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等,都是国家利己主义的表现。具体而言,在海洋政治经济方面联合国秩序与强权秩序并存并行,《公约》构建的机制与规则被全球168个国家所接受,具有相对开放性和均衡性特征,联合国在促进国际社会更广泛地接受《公约》并以合理和一致的方式加以应用,以及推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协定谈判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公约》作为国家之间、国家与国家集团之间利益博弈与妥协的产物,许多条款具有原则性和宏观性特征,甚至具体含义模糊不清。美国等一些国家在解释和适用《公约》方面,通过概念设置或者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解释、修正既有规则的话语权,例如,以《公约》中未出现的“国际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统称公海、专属经济区和毗连区,通过“航行自由计划”强化本国的海洋政策、海洋主张,单边解释航行自由规则及判定他国海洋权利主张合法性。上述行为反映了美国等海洋强国解释和适用《公约》方面的双重标准和实用主义取向,将不公正的意志强加于他国。在海洋安全秩序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海洋军事力量对比呈现“一超多强”的格局,美国海军在冷战结束后成为全球最强大的海上军事力量,不可否认,当今的国际海洋安全秩序带有较强的美国烙印。2007年美国《21世纪海上力量合作战略》指出,地区性强国的发展壮大威胁到了美国在该地区的霸权,来自弱小国家和“无统治”地区的挑战与威胁也在不断增长,并提出“慑止战争”与“赢得战争”同等重要的观点;2015年新版《21世纪海上力量合作战略》提出“全方位进入”方针,表明今后美国海军、海军陆战队和海岸警卫队要在陆地、海洋、网络等空间取得控制权。2017年美国海军水面舰艇部队发表《水面舰艇部队战略:重返海洋控制》,强调美国海军要通过推行“分布式杀伤”(Distributed Lethality)新型作战理念,落实新的其凭借强大的海空力量,以武力和胁迫手段,不断借助维护“航行自由”等名义保持其军事力量出入各大洋的自由。以上海洋战略说明美国将海洋作为取得全球控制权的重要领域,在海洋安全领域推行全球扩张的霸权主义。与此同时,国际海上力量对比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正在改变全球政治经济版图,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主体既有强权国家也有非强权国家,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也参与其中,国际海洋秩序呈现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享成果的时代特征,任何海上力量已无力追求单极的全球霸权与秩序。以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为内核“海权论”的核心在于“控制”,由一国控制海洋并剥夺他国享有海洋权益的霸权主义行为,是典型的逆全球化行为。

国际社会集体行动协调困境造成海洋“公地悲剧”。海洋“公地悲剧”是根据自身利益独立行动的个体,通过耗尽或破坏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资源,而损害群体共同利益的现象。现代海洋开发活动在迅速展现其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也带来一系列全球性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其中,既包括海洋倾废、非法捕捞等传统问题,也涉及微塑料污染、海洋酸化、海平面升高、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新问题,全球性海洋危机损害着海洋生态系统功能,影响沿海国家和小岛屿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威胁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在全球性海洋问题面前,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与发生在陆地上的“公地悲剧”相比,海洋“公地悲剧”是国家主权地域空间外的结构陷阱,化解海洋“公地悲剧”显然既无法依靠私有化、污染者付费、许可证制度等政府治理方式,也无法依靠以控制为核心的国际强权政治。当前全球海洋治理的窘境体现在治理效用与治理意愿两方面:就治理效用而言,现实境遇下全球范围内发生的海洋微塑料污染、海洋酸化、海洋垃圾漂移等问题一再表明,任何一国不负责任的行为足以引起全球性海洋生态环境危机,但却没有一个国家具备独立承担推进全球海洋治理的能力。为维护国际社会共同的需求和共同的利益,需要遵从集体行动的逻辑,由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共同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共同应对海洋政治、经济、安全等领域的全球性危机。就治理意愿而言,参与国际交往的每一个国家都具有特定的海洋利益,其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内在动力源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和自身绝对安全的天性。而“公地悲剧”是个体获得利益,但是却将危机转嫁给国际社会的现实写照,某一国家追求自我利益的行动并不会促进国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获益行为体与具备海洋控制力的国家行为体并不必然耦合,甚至不具备消除自身引发环境危机的实力,在收益外溢效应面前,要求具备一定海洋治理能力的国家行为体“无偿”为获益者“买单”,不仅有违国际交往的法理与道义,而且也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1.2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符合全球海洋治理的时代趋向

20世纪以来,海洋作为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领域合作与竞争的舞台,其作用日益凸显。雅尔塔体系瓦解后,少数国家凭借超强的海上武力试图独霸世界海洋的国际政治格局被打破,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力量此消彼长,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促使各国认识到在各自国家利益中,必然存在“人类具有超越单个国家利益的共同利益”,全球海洋治理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被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一味地强调控制海洋、单方面攫取海洋利益,奉行国家利己主义逃避全球治理共同责任,不仅无助于解决人类共同面对的海洋危机,无法持续有效地推动全球海洋治理,反而会加剧地区紧张局势,甚至放任某些危险因素的肆意生长或扩张。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不是要建设一个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也非中国“一厢情愿”构建国际海洋秩序话语体系的单边行动,而是基于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把握和判断,在国际社会价值共识基础上“求同存异”,对人类共同追求的海洋治理观的具体表达。

海洋命运共同体符合人类共同追求的国际法治观。将人类与海洋视为一个整体、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思想早在20世纪初即被国际法所认可,1911年《北太平洋海豹保护公约》、1931年《国际管制捕鲸公约》等国际公约,率先尝试通过国际合作协调利用和有效管理海洋生物资源。《公约》在“序言”中明确“各国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第136条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体现了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此后,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等国际公约中,都存在有关共同体思想的表述。概言之,人与海洋和谐共生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的事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以整体思维解决日益复杂的全球性海洋问题,反映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普遍价值,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致力于维护海洋和平利用、追求以人类为整体利益的目标,具有一致性。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顺应全球共治的趋向。全球海洋治理的本质是全球共治,全球共治的基本框架是构建全球性的权威协调,国家间关系结构强调从利益关系向朋友关系转变,对待异见的方式是求同存异,互动形式则是多主体协商民主。全球化时代国际政治向全球政治转型,需要建构一种全球共治的新理论,这种理论的核心原则是全球所有角色的共治,即审视当代国际事务必须要有全球视野、全球观念,参与治理的主体必须从传统国家行为体扩展到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多边主义合作基础上实现共同治理。当今人类社会的命运、利益和诉求正以前所未有的紧密程度交织在一起,民族国家间以海洋为纽带形成的相互依赖,只会日益加深而不会减弱。这种相互依赖关系,不可避免地促使各民族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为了谋求和维护相关利益而进行不同程度的协调与联合、交往与合作。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致力于推动全球化朝着更为公平的方向发展,世界各国均可参与海洋治理,以避免造成全球化时代海洋权益的分配不均及助长全球化逆流。

但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并非完全等同于全球共治,二者既存在联系,也存在区别。就联系而言,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与全球共治均认同全球性海洋问题需要国际社会以共同治理的方式加以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在全球海洋治理中追求人类整体利益,是国家层面海洋治理活动向全球层面延伸发展的主旋律,全球海洋治理呈现共享共治的发展趋势,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与全球共治倡导在主权平等基础上发展国际海洋秩序,促进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一致性。二者均认同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应当以共同发展为特征,以平等参与为手段,以成果共享为目标,以良性竞争拓展共同利益,通过对话协商的形式,在广泛合作基础上构建超越狭隘单边主义的海洋控制价值规则,基于共同体本位推动国际海洋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就区别而言,全球共治的基本框架是构建全球性的权威协调,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强调在国际关系民主化基础上,国际社会在全球海洋治理中是一个整体。全球海洋治理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有高低之分,国家治理责任有多寡之别,是多极化国际权力结构下的现实境遇。海洋治理与国际权力之间的同构性会深刻影响二者的关系,国际权力结构因而成为制约海洋治理的重要因素,海洋领域全球共治在某种程度上将重点放在发挥海洋强国、大国在治理中的正能量。与全球共治相比,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更强调“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不能搞‘一国独霸’或‘几方共治’。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具体而言,在认可迈向共同体是全球海洋治理历史发展必然的前提下,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更加注重国家之间的平等合作、充分实行民主原则,任何国家都不应游离或被排除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之外,大国与小国、强国与弱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当在互利共赢基础上,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综上,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实现双赢和多赢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基本态度,在海洋资源利用、产业对接、科技研发等诸多领域,以和平方式消弭冲突,以合作取代对抗,深化国际合作,符合各国的长远利益。

 

二、全球海洋治理中的价值共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精神底蕴

 

一般需求或共性需求催生出主体间的共同利益,进而孕育出基于相同的需求和利益取向的价值共识。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在各方相互联系的实践中形成与遵循人类社会的价值共识。2015年习近平主席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这一基本论断,是对当代人类文明基本价值观的一个总的表达,也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精神内核。在全人类共同价值观基础上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既不是意识形态领域价值观的单向输出,也不是将全球海洋治理纳入为某一国家的利益服务的体系,而是基于全球海洋治理中的价值共识塑造国际海洋治理体系

2.1和平发展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时代价值

时代及时代主题,是马列主义看待和研究世界的独特方法和视角。十九大报告指出,“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和平与发展是立足于时代共识的客观生成规律,在对世界形势进行了全面深刻分析基础上,对于时代主题的科学论断,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秉持的价值观。“贫瘠的土地上长不成和平的大树,连天的烽火中结不出发展的硕果”,和平与发展二者相互依存,和平既是发展的条件也是发展的目的,只有在和平的环境下才能实现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世界处于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前提条件和现实可能,是全球海洋治理进入新时代的根本外部条件。

和平利用海洋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时代共识。自15世纪末大航海时代开启至20世纪初,战争是确立海上霸权的唯一方式,也是建立海洋秩序的主要手段,海洋规则主要是关于战争的规则。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海上活动成为新型地缘政治结构的基础,英国在海上的霸权地位受到了崛起的美国、德国、俄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挑战,单极海上霸权体系无法继续有效维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尽管美国成为唯一遍布全球的海军力量,具备在全球任何地点采取决定性攻势战略能力的国家,但是既存国际政治格局和国际关系体系与20世纪初叶相比,已经大不相同。第三世界国家成为反抗经济、政治与文化等诸多层面霸权主义压迫的新兴政治力量,英国、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等国家及一些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格局中的重要力量。伴随海上权力的扩散与转移,任何国家很难通过战争手段改变目前的海洋地缘政治格局、实现海洋霸权,大国之间的大规模海上武装冲突鲜有发生,少数海洋强国放弃政策自主性以换取制度化合作的必要性逐步提升,全球海洋和平得以维系。与此同时,国际海洋法编纂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规范各类海上活动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一项普遍性国际义务,“炮舰外交”越来越受到海洋政治格局、国际法与国际舆论的束缚,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共同维护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成为全人类的主流诉求和价值共识。在总体和平的国际环境下,海洋不仅成为所有国家发展所需战略资源的获取空间,也是助力经济全球化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联系纽带,世界经济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全球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联系更加紧密,这意味着任何国家都不能游离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之外,必须以命运共同体的形式携手合作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共同让和平的薪火代代相传,让发展的动力源源不断。

可持续发展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时代认知。海洋与人类的发展息息相关,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受益于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全球67%的人口生活在距离海岸400公里范围内,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61%来自海洋和距离海岸线100公里之内的沿海地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因陆源污染、海难事故、过度捕捞、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了一系列举世震惊的海洋生态灾难及环境公害事件。此后,国际社会对海洋的认知重点从其自然属性扩展到社会经济属性,海洋不再被单纯视为自然环境的一部分,而是人类社会获取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海洋治理与消除贫困、实现持续经济增长、保证粮食安全、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全球治理核心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2015年联合国通过《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下简称《2030年议程》)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作为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一, 2017年联合国支持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14”会议(联合国海洋大会)积极推动将可持续发展目标作为全球海洋治理路线图组成部分,显示了国际社会在促进海洋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相互融合方面的共同政治意愿。“大家一起发展才是真发展,可持续发展才是好发展”,海洋命运共同体综合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三大目标,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海洋治理观,强调人类的命运与海洋的命运紧密相连,沿海国家、内陆国家和岛屿国家人民的命运紧密相连,倡导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的基本理念。海洋命运共同体蕴涵的发展观对于全球海洋治理的意义是双重的。一方面,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尊重和维护可持续发展作为全人类主流诉求的价值判断,认可以可持续方式开发利用海洋,由各国共同分享海洋发展成果。另一方面,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追求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突出世界各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中不仅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在全球海洋治理进程中应当团结互助、相互支持,共同落实全球海洋治理的责任与义务。

2.2公平正义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目的价值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马克思公平正义观否定超自然存在的唯心主义公平正义观,主张公平正义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公平正义在不同领域的具体涵义不尽相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在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层面,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继承和发展,它倡导在充分尊重国家合法权益的同时,以民族国家为构成的国际社会应树立一种和睦团结的精神,以及基于共同体的价值关怀与责任意识。在全球海洋治理进程中,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蕴涵的公平正义观包含三层含义。

首先,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坚持正确的义利观。“义,反映的是我们的一个理念,共产党人、社会主义国家的理念。……我们希望全世界共同发展,特别是希望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利,就是要恪守互利共赢原则,不搞我赢你输,要实现双赢”。在全球海洋治理中追求公平正义,是实现人类社会内在的和谐统一,而不是表象上的相同和一致,它不仅在国际关系及国际政治领域中施行,还应当在社会经济的领域中施行。正确的义利观是对西方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狭隘国家利益观的超越,它既蕴涵了经济伦理,也包括政治伦理。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坚持正确的义利观,倡导摒弃零和思维,在海洋开发利用过程中,“不能只追求你少我多、损人利己,更不能搞你输我赢、一家通吃。只有义利兼顾才能义利兼得,只有义利平衡才能义利共赢”。换言之,实现海洋领域共同繁荣和清洁美丽,必须秉持义利相兼、以义为先的原则,使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协调平衡,兼顾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国家发展经济、保障就业、消除贫困等利益诉求。

其次,公平分担全球海洋公共产品供给责任。由于国家领土、国家实力、经济发展水平、海洋地理等因素的差异,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供给与消费是不对称的,在全球海洋治理中无论是霸权垄断公共产品供给,还是在权利和义务分配上一味追求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其结果可能是在不平等基础之上的恶性竞争、从而产生更多有失公平正义的现象。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强调建立公平正义的国际海洋新秩序,意味着在国家政治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海洋大国及强国在追求自身权力和国家的生存过程中,应主动承担应有的供给责任,不应将公共产品供给作为对外关系中相互残杀、争夺霸权的工具,其他国家在自身发展阶段、能力和国情基础上,主动承担与自身发展阶段、能力相适应的责任,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互利互惠的治理目标。

最后,倡导共商共建共赢的新型国际合作路径。“现在,世界上的事情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恩格斯曾说:“国际合作只有在平等者之间才有可能,甚至平等者中间居首位者也只有在直接行动的条件下才是需要的。”霸权合作与制度合作论是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霸权合作论依赖的霸权国的权力,制度合作论依赖的国际制度,二者发挥保障作用的落脚点皆为具有强制力的大国权力。在霸权合作与制度合作逻辑之下,公平正义的定义具有单向性,以自身秉持的价值观为判断标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改变了传统西方国际合作范式,在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中,以各国自主追求共同发展的合规律性选择作为立足点,“共商”即通过各国共同协商达成政治共识、寻求共同利益;“共建”即在主权平等基础上共同参与海洋治理,在治理过程中优势互补,各尽所长;“共享”是指各国分享发展机遇和成果,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形成互利共赢的命运共同体。概言之,倡导共商共建共赢的合作路径,体现了海洋命运共同体所具有的开放性、平等性。

2.3民主自由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秩序价值

以主权平等为基础的民主自由作为塑造当代国际海洋秩序的共识价值,在全球海洋治理中所体现的正义性、合理性使各种形式的海洋霸权主义、强权政治黯然失色。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重申民主自由是塑造全球海洋治理框架的价值评估标尺,倡导各国人民齐心协力的共治秩序观,坚决反对和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的统治秩序观。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全球海洋治理民主化的中国方案。20世纪中叶至今,主权国家之间围绕国际海洋秩序的构建既存在合作也存在博弈,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和平利用海洋,通过编纂国际法律规则和广泛协商合作解决全球性海洋问题成为国际社会主流趋势,全球海洋治理主张建立以全球共治为主要内容的新秩序,而非强权统治下的大国共治。以1982年《公约》为基础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体系,在规范海域法律地位、确保各国家在开发利用海洋的权益方面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进入21世纪,追求控制海洋、频频挑战他国合法海洋权益的霸权主义和国际强权政治并未消失,反而严重干扰了全球治理秩序的稳定性,突出表现为发达国家主导国际海洋规则的制定与解释,而众多发展中国家没有机会参与其中,由于国家间权力的不均衡,民族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全球民主治理体系。

当发展中国家要求推进全球海洋治理民主化时,某些发达国家的心态便出现了失衡,试图推脱大国应尽的义务,因而以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建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并不符合民主的精神和原则。例如,美国并非《公约》缔约国,却声称“以符合《公约》所反映的利益平衡方式”,频频以维护“航行自由”为借口,挑战他国海洋主权和管辖权;《南极条约》设立大国俱乐部式的准入规则,历史上曾长期排斥联合国过多参与南极事务。针对全球海洋治理中的民主缺陷,在民主价值基础上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其目的不是将世界各国纳入为某一国家的利益服务的体系,而是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建立各国共同发展的海洋治理体系。概言之,在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基础的海洋秩序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历史背景下,倡导世界各国通过平等协商共同解决全球性海洋问题,共同治理国际海洋事务,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中国支持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具体方案。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倡导基于国际法的海洋秩序。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思想,并融入“求同存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中国特色外交理念。一方面,只有在每个国家依据国际法主张海洋权利得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国际力量才能不断扩张,建立民主、公正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才具备可能性和现实性。另一方面,由于多边条约建构的国际海洋法在制度设计、规则解释和适用方面仍然存在模糊甚至缺陷,一国应善意行使其海洋权利,尊重和维护他国符合国际法的海洋自由。简言之,保护海洋自由需要在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中构建基于国际法的海洋秩序,以限制和约束国际强权政治、保护正当海洋自由,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展现了民主和自由价值的结合。

 

三、全球海洋治理的中国方案: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路径指向

 

海洋命运共同体以价值共识为导向,追求“利益”与“价值”的融合,形成最大公约数意义上的行为规则和制度架构。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不仅是对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理论基础的补充与完善,也是维护国际法治、构建和谐国际海洋秩序的中国方案。

3.1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海洋秩序

《公约》是规范国际海洋秩序的法律基础,自生效以来推动着国际海洋秩序由霸权政治向权利政治过渡和发展。《公约》是缔约国确立海洋权益、解决海洋争端的直接依据,但是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无法满足全球海洋治理的现实需求。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倡导以法治的精神,合理适用及解释《公约》的制度及规则,以《联合国宪章》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制度基础,发展新型国际海洋秩序。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在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基础上,致力于维护和谐海洋、共筑包容开发的国际海洋秩序,对此可以从三方面理解。一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作为处理国际海洋事务的基本准则。处理国际海洋事务离不开国际规则的支撑,国际规则的供给及运行受制于国际行为体多元化、海洋政治力量结构多样化、治理机制中的利益博弈等因素影响。《联合国宪章》作为多边主义的基石,其有关宗旨和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发展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人类社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对抗和不公,不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过时了,而恰恰是由于这些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海洋命运共同体强调维护及发展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治理体系,反对独享或垄断海洋权益。在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征程中,《联合国宪章》的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国应共同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可借国际法之名逃避国际责任或破坏和平稳定。二是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国际海洋争端范围广泛、类型多种多样,这些争端背后往往纠结着长期的历史根源、敏感的民族情感、重大的现实利益和长远的未来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当事国政府均不会轻言放弃。一些国家在面对海洋争端时,采取挑起事端,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国际争端与矛盾,也难以营造持久和平。《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及例外情形,《公约》有关无害通过、过境通行等和平利用海洋的条文,吸收了《联合国宪章》上述规定。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强调遵循《联合国宪章》有关武力使用的规则,尊重各国根据国际法在相互同意基础上自主选择和平方法与机制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权利,“反对动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为一己之私挑起事端、激化矛盾,反对以邻为壑、损人利己”。三是建立包容性的国际海洋安全秩序。“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各国安全相互关联、彼此影响。没有一个国家能凭一己之力谋求自身绝对安全,也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从别国的动荡中收获稳定”。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完善国际海洋安全秩序,倡导各国之间应当“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以包容合作精神构筑共同安全,尊重和照顾彼此的海洋利益和关切。“大国之间相处,要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大国与小国相处,要平等相待,践行正确义利观,义利相兼,义重于利”。基于历史经验和现实考量,必须承认不同国家在应对安全事务能力方面存在的差异,稳定的海洋安全秩序离不开大国协调和大国贡献,大国应当承担更多国际责任。

基于法治理念发展《公约》确立的规则及制度。《公约》制度安排是构建海洋政治经济秩序的主体框架,自从《公约》通过和生效以来,围绕《公约》相关内容适用和解释分歧日益凸显,在生物多样性养护、微塑料污染治理、海洋酸化治理等领域,亟需相关国际规则填补制度空白,为此,国际社会希望通过发展《公约》确立的相关规则及制度,寻找推进全球海洋治理的方法及路径。在规则制定方面,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倡导多边协商制定国际海洋规则,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关切。国际规则是全球海洋治理公平化、合理化的制度基础,个别国家在全球海洋治理规则协商制定中推行实用主义、保护主义、孤立主义政策,是典型的逆全球化行为。习近平主席指出:“规则应该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而不是谁的胳膊粗、气力大谁就说了算,更不能搞实用主义、双重标准,合则用、不合则弃”,“变革过程应该体现平等、开放、透明、包容精神,提高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和发言权,遇到分歧应该通过协商解决,不能搞小圈子,不能强加于人。”全球海洋治理追求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利益,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一员,都应该平等参与国际海洋规则制定。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是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主体,制定和发展《公约》相关制度规则不仅仅需要防范海洋霸权主义的恣意、限制强权国家任性专断地对待国际规则磋商的可能,更需要提高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和发言权,维护发展中国家海洋发展空间。尤其是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南极及北极开发利用规则磋商领域,国际规则需要弥合相关国家在发展状况、技术能力和保护理念等方面的南北差异,保护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获取和共享海洋资源的惠益。在规则适用和解释方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善意、准确、完整地解释和适用国际海洋法,反对缔约国及相关国际组织或机构无视《公约》的规定、滥用《公约》权利的行为。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国家集团利益折衷的产物,《公约》在制定过程中为了“求同”,对于一些短时间内无法形成合意的规则有意加以模糊,留下进一步解释的空间,留待国际实践去适用和发展。近年来“南海仲裁案”、“北极日出号案”等国际裁决反映出少数缔约国对《公约》赋予权利的滥用,而个别国际争端解决组织利用其身份及《公约》体系的制度性缺陷,超越和扩大自身权限,也损害了国际法治权威。求助国际司法或仲裁的目的是和平解决争端,判决或裁决是法律宣告,它不能以政治动机来确认自身之宣告。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条约解释的目的是确定缔约方的共同意图而非某国或某些国家团体的个别意图,别有目的地解释和适用《公约》规定,只会离间当事国对于国际法治的信仰,增加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难度。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主张缔约国在《公约》框架内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程序和方式的权利,对于《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遵循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予以解释和适用;国际司法及仲裁机构应以促进当事国最终和长久解决争端为己任,尊重当事国意愿,在当事国授权范围内依法准确解释和适用《公约》,避免越权、扩权和滥权。

3.2践行人与海洋和谐共生的国际环境治理路径

海洋可以没有人类,但是人类不能没有海洋。海洋生态系统是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全球90%的生物生长及生活在海洋,海洋吸收了四分之一人类排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全球约30亿人的生计依赖于海洋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治理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一环,也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意。

倡导人与海洋和谐共生,海洋利用与保护有机结合。海洋利用与保护的关系是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发展阶段以来,人与海洋关系冲突的具体反映,具体表现为人类对海洋资源开发的强度不断增大与海洋资源稀缺性、环境脆弱性之间的矛盾。十九大报告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共生共存,伤害自然最终将伤及人类。空气、水、土壤、蓝天等自然资源用之不觉、失之难续。”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秉持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融入其中,认可海洋生态系统的独立价值是一种高于工具价值的客观存在,人类在维持充分的生命必需以外,没有减少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权利,承认人类与海洋具有共体性,要求人类尊重海洋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海洋生态环境承载限度内和确保海洋资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是开发利用海洋的基本目标。利用与保护在全球海洋治理中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保护是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前提,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开发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是保护海洋的必要体现,合理的开发本身就是一种保护。海洋资源类型千差万别,不同类型、区位海洋资源禀赋也各不相同。不科学的海洋利用方式是造成资源浪费或生态环境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协调海洋利用与保护方式目的在于保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致性,以可持续发展引领海洋保护和利用,要求在特定地区及时间条件下来实现对海洋资源的科学利用和保护,同时还要通过一定的组织模式,协调人和环境、资源间的关系,真正意义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进入21世纪,围绕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治、非法捕鱼管控、北极航道治理、南极保护区建设、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等国际规则的磋商正在进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蕴涵的环境治理内涵可以概括为三方面。一是遵循海洋自然规律,保障海洋资源基本存量。对于对海洋不可再生资源,要有计划地适度开发,并着力提高循环利用的水平。海洋可再生资源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的数量或种群也是有限的,并且资源存量和质量直接受到海洋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在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利用方面,中国致力于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渔业管理中重视采用生态系统方法和预防性方法,加强科学评估与渔业政策的对接,广泛参与国际合作,打击非法、未报告及不受管制的捕捞活动(简称IUU捕捞)。因此,对于海洋资源的利用首先着眼于“量”的状态的维持,而非只看重其带来的经济效益,枉顾海洋生态环境变化。只有保障海洋资源的存量,同时维持海洋生态环境的稳定,才能够保持全球海洋资源生产力的持续增长或稳定的可用状态。二是实现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权利滥用。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是世界各国共同追寻的目标,一些国家基于自身海洋利益的考虑,在和平利用海洋、抑制海洋酸化、消除海洋垃圾等领域,选择“搭便车”以逃避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应承担的责任,这些现象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全球海洋治理的效果。《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倡导海洋整体论,指出“一个国家邻近海域出现的生态与环境问题,往往会危及周边国家海域,甚至扩大到邻近大洋,有的后期效应还会波及全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支持实施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执行科学的渔业资源管理计划,打击非法、未报告及不受管制的捕捞活动,并严禁一切对上述捕捞活动的补贴。各国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海洋使用行为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责任;如果一国因行使主权而对他国环境造成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三是优化海洋环境国际治理结构,完善资源的配置方式。中国倡导国际海洋治理多边主义,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内讨论环境问题,推动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国际环境治理多边体系,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在应对渔业资源危机、海洋垃圾、海平面上升等危机方面,中国倡导以双边或多边合作的方式推进国际海洋环境治理,严格遵守相关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形成公平合理的海洋资源开发与成果分享秩序。

3.3以蓝色伙伴关系推动全球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经济全球化是全球海洋治理的原动力,推动全球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经济路径”,蓝色伙伴关系体现了以经济发展为内容的物质共同体。在全球范围内,海洋和沿海资源及产业的市场价值每年达3万亿美元,约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5%。各国共处一个世界,全球共享一片海洋,当今国际社会已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面对全球性海洋问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2017年中国提出构建开放包容、具体务实、互利共赢的蓝色伙伴关系的倡议,致力与世界各国成为伙伴,寻求和扩大彼此利益交汇点,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应对全球海洋治理面临的挑战,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和均衡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发展海洋经济是全球海洋治理重点领域之一。海洋经济是经济全球化向海延伸的重要依托,也是落实联合国《2030年议程》目标14“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的重要举措。海洋经济强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其中蕴涵的可持续性与包容性发展,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不谋而合。以“蓝色伙伴关系”为纽带不断深化海洋领域国际经济合作,共同分享来自海洋的发展机会、承担全球海洋治理责任,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也是海洋命运共同体“落地生根”的经济举措。中国以蓝色伙伴关系打造海洋命运共同体、推进全球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以下内涵:一是维护多边贸易体系,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伙伴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是动员多元主体参与,调动多渠道资源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面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严重冲击国际经济秩序,中国以建立蓝色伙伴关系作为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主要途径,本质上是在践行多边主义、倡导贸易自由,以伙伴关系不断拓展与其他国家在海洋领域的合作,构建开放型的世界经济格局。二是追求代际公平,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公平性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中居于首要地位,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不仅要求缩小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满足当代人的共同福祉和利益需求,也强调不能损害后代发展与满足其自我需求的能力,“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海蓝天”。代际公平是衡量可持续发展的标准之一,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蕴涵的公平理念不仅涉及人与海洋的关系,也涉及当代人之间、当代与后代之间的公平关系。在当代人享受海洋带来的资源与便利的同时,后代子孙也有权拥有一个生机勃勃的海洋,并从中获取经济、文化及精神利益。三是寻求利益交汇点,务实合作应对共同挑战。在国际经济合作中,正常的贸易关系是建立在等价交换基础上的互惠互利关系。蓝色伙伴关系意味着一国发展其海洋经济时,不应将他国锁定在依附地位、永享垄断利润,而是尊重互利互惠的平等竞争关系,致力于推动优势互补、互通有无的开放型经济格局。从长远考量,只有共同增进海洋福祉,才能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建设新型国际海洋秩序注入强劲经济源动力。

以蓝色伙伴关系推动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其途径不是从排他性国家联盟的角度狭隘地组建经济联合体,也非将其他国家纳入中国设计与主导的联盟体系与制度网络中,而是以目标协调、政策沟通为主,由中国与沿线国家一道,不断充实完善合作内容和方式,共同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积极对接沿线国家发展和区域合作规划,以命运共同体理念将中国的发展同沿线国家发展结合起来,实现世界经济再平衡。《“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提出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蓝色伙伴关系,进一步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的战略对接与共同行动。一是铸造互利共赢的蓝色经济引擎。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多边进程,需要各国在海洋资源禀赋和生产技术方面优势互补,《“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提出要重点建设以中国沿海经济带为支撑,向地中海、南太平洋和北冰洋延伸的三条蓝色经济通道,体现了多元开放的经济合作进程。迄今为止,中国已经与葡萄牙、塞舌尔、欧盟等国家和组织就构建蓝色伙伴关系签署了政府间文件,就建立“蓝色伙伴关系”达成共识,积极构建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契合的发展模式。二是共同推动建立海上合作平台。《“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申明中国愿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各国一道开展全方位、多领域的海上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的合作平台。在此基础上,中国与沿线国家积极探索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模式,倡导并推动合作促进可持续渔业发展以及打击非法、未报告及不受管制的捕捞活动,发挥海洋环境和科学合作在发展蓝色经济、提升投资前景方面的潜力,开展海洋科技、海洋观测及减少破坏合作;以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形式,在全球、地区、国家层面,以及科研机构之间搭建常态化合作平台,设立丝路基金,组建“一带一路”国际智库合作委员会,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伙伴关系框架内的海洋合作与海上互联互通提供平台支持。

 

四、结论

 

综上所述,海洋维系着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渲染强权控制、奉行单边主义、逃避共同责任只能加剧全球海洋治理的复杂性,无助于破解全球化进程中来自政治、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挑战。一个或数个国家、国际组织主导全球海洋治理是不能解决目前全球性海洋问题的,只有从人类整体利益的宏大视角出发,推进海洋治理国际合作,才能实现真正的海洋和平安宁、共同发展。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倡导和平合作、开放包容的治理理念,寻求国际社会携手应对各类海上共同威胁与挑战,是实现有效全球海洋治理的行动指南。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理念的集中表达。全球海洋治理具有多行为体和多维度特征,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国家间共存共生,凝聚了国际社会共同的价值公约数,是对人类共同追求的海洋治理观的具体表达。在理念转化层面,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倡导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海洋秩序,各国平等参与国际海洋规则制定,以法治精神适用和善意解释《公约》制度规则,尊重当事国自主选择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式方法的权利,反对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推动构建具有包容性的国际海洋安全秩序。在海洋生态环境领域,尊重海洋发展的客观规律,倡导人海和谐共生,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海洋资源开发与成果分享秩序。在海洋经济领域,以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加强与沿线国战略对接及共同行动,建立积极务实的蓝色伙伴关系,寻求和扩大国家间利益交汇点,由各国分享海洋经济发展成果,致力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和均衡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引领全球海洋治理进入新时代。

 

作者:马金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来源:《太平洋学报》202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