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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的三大基本功能
窦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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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首部民法典。这部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附则,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社会大众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事关每个人“从孕育到亡故”的切身利益。

对于民法典的编纂,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由此,形成了以全国人大法工委为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的编纂机制,保证了编纂的科学、务实与高效。

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制定新法,也不是法律汇编,而是对民事规范进行系统化整理。民法典之所以称为“法典”,在于它将不同民事领域的规则,按照法学逻辑,整合为逻辑一致、层次分明的有机体系。

对民法典的认识,不能停留在将其定位为“管鸡毛蒜皮琐事的法律”的层面,而应将其视为社会的基本法。它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大众民事权利提供综合保护,都有重大意义。

 

一、民法典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功能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标配,是一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完成,解决了民事立法长期存在的散乱、矛盾和缺漏等问题,为司法、执法奠定了体系化基础,完善了国家治理体系。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在于强化对行政、司法等权力的制约,更在于建构民法的规范体系,通过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对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予以区分,要求公权力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限定公权力的运行边界,为每个人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保护私权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民法以私人自治的基本精神,鼓励社会大众积极追求权利,有利于激发每个人的创造力,充分发挥个人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民法典通篇围绕权利展开,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亲属权、继承权等,形成一整套关于权利的确认、取得、行使及救济的体系。这套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国家治理要实现“人人参与”的目标,促使每个人积极参与社会生产,从而激发整个社会的生机与活力。总则编设置了民事主体制度,通过确认不同类型民事主体的资格,使其享有合法的身份地位,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治理要贯彻“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理念,鼓励人们创造财富,促进经济的发展。物权编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类型,确认物权归属和效力,从而保障民众的财富。国家治理要贯彻“契约自由”的要求,促进市场交易,激发经济活力。合同编以合同自由为核心,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规定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发挥基本经济要素的自治功能,涤除了计划经济的弊端。国家治理要提倡“和谐友爱”的风气,家庭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在维护家庭和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强调了家庭成员在生活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同时,民法典还强调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群体的权益保护,贯彻家庭财富的合理分配与继承等,其目的就在于实现家庭的和谐稳定。国家治理要实现“损害救济”的保障,如何维护民众的各项权益,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侵权责任编通过设置损害救济规则,实现了在不同侵权类型下的受害人救济。

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提出也源于现代社会的新发展、新需求。对此,民法典也做出了充分的应对。其中,突出地表现在民法典融入了生态文明理念,确立了绿色原则,结合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需要,强化了权利人物尽其用的义务,并专设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章节,直接将生态环境纳入民法典的保护范围。

 

二、民法典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

 

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经验表明,只有保障市场主体广泛的权利,允许其自由转让财产,才能有效激发市场的活力,从而推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民法典通过系统的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奠定了市场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根基。

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私法自治,即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行为自由,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私法自治贯穿于民法典的全部规则之中,并在经济领域形成“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提供便捷、安全的选择空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财产和要素的自由、有序流动。

民法典赋予了不同民事主体以法律资格,通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制度确立了市场准入者的条件。完善的主体制度构成了市场经济中财产归属和流转的前提,从而确保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在不同主体之间,民法典将平等作为基本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从而创设了平等竞争的环境。民法典在承认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础上,强调了各类主体一视同仁,更加彰显了产权平等保护的原则。

民法典确认了多种类型的财产权,并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这是对市场经济的重大贡献。以物权编为例,用益物权设立于物的使用价值,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对城建发展、农村稳定有着重要作用。担保物权设立于物的交换价值,包括抵押权、质权等,能有效地促进企业与个人的融资。民法典建构了市场交易的基础规则,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运行依据。以合同编为例,该编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涉及合同双方从谈判到合同终止期间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在具体合同中,民法典除了规定包括买卖、借款等传统合同,还顺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规定了融资租赁、保理等新兴合同。

 

三、民法典对维护社会大众民事权利的功能

 

民法典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思想,通过权利的赋予,推动积极追求权利,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民法典的结构来看,体现了对每个人“从孕育到亡故”切身利益的全面关怀。总则编规定了人从出生到死亡所具有的平等权利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每个人会从无民事行为能力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最终成为“自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促进人的成长,物权编、合同编中涉及的权利是每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必备的基本权利,关涉衣食住行方方面面。为了社会延续与人性维护,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婚姻、子女老人的扶养赡养等权利。随着人的老去与死亡,继承编解决了财产权的传承问题。在社会中,针对种种侵害物权、债权、人格权、继承权等权利的现象,侵权责任编提供了权利救济的各种途径。

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民法典将人格权规则单独成编,对人格权做了综合规定,突显了对人的全面关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诸多新型人格权以及新的侵权情况,民法典对此做了全面的应对。不仅如此,现代科技的发展也对人格权立法提出了新的需求。生命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器官捐献与移植、脑死亡、人体胚胎、人工代孕、基因检测与治疗以及新药研发中的人体实验,民法典对于这些新发展都做出了必要的回应,为我国社会的现代化、民事主体权利的综合保护奠定了基础。

 

作者:窦海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前进论坛》202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