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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是从1993年开始,我逐步进入有关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研究。1995年1月,我以访问学者的身份前往美国西雅图,在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学习知识产权法。在整整两年的时间里,我系统学习了美国的专利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版权法和商标法,以及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在学习的过程中,我逐步领悟到,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学术研究,全球范围内共有三个国家或者地区居于领先的地位,这就是美国、欧盟和日本。同样是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还领悟到,美国、欧盟和日本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和学术研究上领先全球,则是因为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领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的创作方面,领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我曾经朦胧地想,在结束了美国的学习和研究之后,一定要前往欧洲和日本,学习和研究那里的知识产权制度。
1997年1月,我结束了在美国的学习生活,回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开始了全新的有关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工作。一开始,我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了美国知识产权法上。同时,也在积极寻求前往欧洲学习和研究的机会。终于,我于2001年2月再次跨出国门,前往德国慕尼黑,担任“马普知识产权研究所”的客座研究员。在整整6个月的时间里,我系统研究了欧盟层面上的商标制度、版权制度和专利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在成员国落实的情形。基于此前在美国的学习经历,我在阅读和研究的过程中,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将美国和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加以比较,并且发现了二者的一系列重大区别。例如,同样是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提供保护,英美法系侧重于作品的利用,因而形成了“版权法”。而欧洲大陆国家则是侧重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享有的权利,因而有了“作者法”。除此之外,在有关发明、商标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上,欧洲大陆国家与美国都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同。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我对于知识产权的制度和学术,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从德国回来以后,我的下一个目标就是前往日本,从事有关日本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研究。到了2006年10月,作为“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Japan)的特邀研究员,我终于抵达东京,开始了有关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在整整5个月的时间里,我每日都沉浸在有关日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文献中。一方面,我常常会自觉与不自觉地,将日本与美国和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寻求三者的不同。另一方面,我也常常会将日本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制度,与中国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寻求二者之间的联系。将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联系起来,进行多维度的比较,显然是一件我从来没有预想过的事情。然而,这种比较研究,又是富有学术成效的。
那时,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位于千代田区的皇宫附近,而我暂住的寓所则在江东区的门前仲町。在每周的五个工作日里,我每天都要花费两个小时左右,与东京的上班族一道,挤在地铁车厢里,往返于研究所和寓所。上下地铁和转乘地铁时,很多人都是小跑前行,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东京人的匆匆节奏。与之相应,我的阅读和研究也在紧张的节奏中进行着。到了周末,则可以稍加放松,或者游荡于东京的大街小巷,或者徘徊于寺庙和博物馆,或者漫步于大大小小的公园,以感受异国的情调。稍加筹划,还可以在一天内往返,游览镰仓、江户川、横滨等地,探寻古代日本的遗迹。年底的时候,还曾经几经周转,到达富士山下,在寒风中目睹了这座神山的全貌。
日本是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大街上随处可见的广告、牌匾、招幌、路标上的文字,可以说是对于这种多元文化的完美阐释。对于中国人来说,首先映入眼帘的是随处可见的汉字,显示了唐宋时代的汉文化对于日本的影响。其次看到的是日本人自创的平假名,与中国的方块字结合在一起使用,显示了日本文化与中华文化的结合。再其次则是一些表示罗马文字的片假名,那是近代日本为了接纳欧美文化而创设的注音体系。细加注意又会发现,有些广告、牌匾、招幌和路标上,还直接使用了英文,甚至使用英文字母标注汉字和平假名的发音。显然,这又反映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文化对于日本的影响。大体说来,汉字、平假名、片假名和英文的混合使用,显示了日本文化是一种复合的和多元的文化。
在我看来,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是一种混合文化,体现了欧洲大陆、日本本土和美国的要素。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初引进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曾经徘徊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经过了一番犹豫,最终选择了以欧洲大陆法系,尤其是以德国法律为蓝本,制定自己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与日本的民事法律制度来自于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是一致的。然而,日本在接受欧洲大陆知识产权制度的时候,又不可避免地加入了一些本土因素,使之发生了一些“变异”。例如,起源于法国的对于作品提供保护的法律,其含义是“作者权法”,即自然人作者创作作品,进而享有权利。然而日本在接受“作者权”制度时,却使用了“著作权”的术语,让人误以为是关于“著作”的权利,而非关于“作者”的权利。又如,欧洲大陆国家设立“专利商标局”,受理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进而做出申请人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权或者商标注册的决定。然而,对于这样的专利和商标审查部门,日本却使用了“特许厅”的名称,其含义显然是说,有关专利和商标的权利都是来自于政府机关的“特许”。
近年来,美国对于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越来越大。例如,按照欧洲大陆的专利制度,已经授予的专利权,要想宣告无效,应当由专利复审部门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而依据英美的专利制度,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属于推定有效。至于这项权利是否真实有效,则由法院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予以判定。在专利无效宣告的问题上,日本一直遵行欧洲大陆的传统,由特许厅的“审判部”做出是否有效的决定。然而到了2004年,日本国会修订《专利法》,允许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针对对方当事人做出涉案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判决,进而就相关的侵权纠纷做出判决。这显然是受了美国专利制度的影响。
对于中国而言,深入了解日本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十世纪初叶,起源于欧洲大陆的知识产权制度,经由日本而传入中国。中华民国时期制定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深受日本相关法律的影响。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又沿袭欧洲大陆的传统,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在接受欧洲大陆知识产权制度时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异”,也几乎原封不动地“输入”到了中国。例如,我国对于作品提供保护的法律,使用了“著作权法”而非“作者权法”的名称。又如,按照我国《专利法》,专利复审委员会履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职责。再如,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专利的获得和商标的注册,都属于公权力机关的“授权”,以至于“私权公授”成了很多人的口头禅。我时常在想,如果能够系统清理来自于日本的“变异”,可能会让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水平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2007年3月,我结束了在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的工作。这样,当初设想的学习和研究美国、欧盟、日本知识产权法的计划,也算是得以实现了。不过,学习和研究这三大法律体系,似乎还应当有相应的论著出版,才算是结出了“果实”。从美国回来以后,我于2003年出版了《美国知识产权法》,并于2014年出版了修订版。从德国回来以后,我与几位同事合作,于2000年出版了《欧盟知识产权法》。按照这样的思路,从日本回来以后,也应当撰写和出版一部《日本知识产权法》。我私下里以为,在完成了这三部论著之后,不仅可以让自己站在美欧日的高度上,审视我国和全球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学说,而且可以带动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一些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2014年6月,在完成了《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的写作之后,我开始了撰写《日本知识产权法》准备工作。在一开始,打算模仿美国有关知识产权法的教科书,撰写一部以典型案例为中心的专著。按照这个思路,可以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成若干个专题,每一个专题配以一到三个典型案例,在案例之前说明或者阐释有关的法律规则,在案例之后详细评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法院对于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然而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探索之后,感到以这样的方式撰写《日本知识产权法》,是不合适的。因为,日本法院的相关判决,往往会以大量的篇幅陈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院对于相关事实和证据的评判。此外,日本法院的相关判决,通常不会对于案件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做出归纳,然后逐一讨论和得出结论。至少在这两个方面,日本的典型案例,明显不同于美国和欧盟法院的判决。在这方面,美国学者曾经尝试以这种方式阐释日本知识产权法,但都以失败而告终。
在放弃了以典型案例为中心的撰写方式之后,我又回到了以往写作《美国知识产权法》和《欧盟知识产权法》的方式。这就是分门别类,详细论述日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则,然后列举一些典型案例,说明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了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日本知识产权法》,我邀请中国科学院大学的闫文军教授、重庆大学的陈爱华教授,以及东京大学先端技术研究中心的古谷真帆研究员,加入了写作团队。其中的闫文军教授,曾经于2004年至2005年,在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从事有关专利制度的研究工作。其中的陈爱华教授,曾经在名古屋大学从事有关企业知识产权的研究工作,并且在那里获得博士学位。其中的古谷真帆研究员,一直在日本从事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工作,同时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得了博士学位。这样,我们的这个写作团队,也算是有了较强的日本学术背景。
对于我来说,撰写《日本知识产权法》的挑战之一是语言文字的障碍。我在大学本科的时候,专业为中国历史,曾经选修过日本语的课程。记得一年的课程结束之后,已经可以粗略阅读日本学者有关中国历史的论著。后来在硕士研究生的时候,专业为中国法制史,又跟随一些同窗选修了一年的日本语课程,但似乎进步不大。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在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工作时,曾经考虑过重新学习日本语,阅读有关的日文文献。但同样收效甚微。到了2014年开始撰写《日本知识产权法》的时候,则只能硬着头皮,阅读有关日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文献,包括相关的典型案例。
仍然是语言文字的障碍。关于日本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市面上可以见到的有重庆工商大学杨和义教授翻译的《日本知识产权法》,另有日本官方的英译文本。在写作的过程中,我常常以日文的条文为基础,参照相关条文的中译和英译,力求准确理解相关的法律条文,甚至以引文的方式加以使用。然而关于那些典型案例,则是既没有中文译本,也没有英文译本。所以,我在写作的过程中,只能反复阅读日本语的原文,尽可能准确地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法院的判决和推理。与此相应,对于典型案例的写作,通常都以自己的理解而加以叙述,而不敢采用引文的方式。这与此前的《美国知识产权法》和《欧盟知识产权法》不同。
关于日本知识产权法的典型案例,我们主要参考了由中山信弘教授领衔主编的《著作权案例百选》(2009年第四版和2016年第五版)《专利案例百选》(2012年第四版)和《商标、外观设计和不正当竞争案例百选》(2007年第一版)。一般认为,这个“百选”系列选入的案例,都是日本学术界公认的典型案例,足以说明相关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当然,这几本典型案例编选,虽然名为“百选”,但每一个“百选”所收入的典型案例,都超过了一百,甚至达到了117个。在此基础之上,几位作者还依据自己掌握的资料,使用了另外一些典型案例。这样,推算下来,《日本知识产权法》一书所使用的典型案例,大约有400个之多。
自2014年开始,经过五年的努力,终于有了摆在读者面前的这部《日本知识产权法》。这样,我预计之中的关于美国、欧盟、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三部曲,也就得以完成了。然而,无论是美国和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是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都处于不断的创新和发展之中。因为,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市场经营模式的不断更新,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对于既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挑战。而知识产权制度则必须应对挑战,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层面上不断变革,以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所以在未来的几年里,我们还会对《美国知识产权法》《欧盟知识产权法》和《日本知识产权法》做出修订。
李明德
写于2019年大暑
(《日本知识产权法》,李明德 闫文军著,法律出版社2020年8月第一版)
作者: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