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从法院司法的角度谈解读和实施《民法典》的几个问题
孙宪忠
字号:

精准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在实施《民法典》的司法审判中应做到确立体系性思维、具有人民权利保护的思维、关注法律行为制度的重大革新、全面准确理解《民法典》关于人身权制度的创新意义、注意对于公法法人制度和公法法人物权规则的应用等六方面内容。

 

摘  要:《民法典》是完善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要从现实性、实践性、全局性、基础性、贯穿性、历史性等方面准确认识《民法典》。精准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要做到以下六点:一是实施《民法典》应该确立体系性思维,系统理解民法典体系中的基本规则。二是实施《民法典》应该具有人民权利保护的思维,要“有理想”也要“接地气”。三是要关注法律行为制度的重大革新,深刻理解《民法典》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法律行为制度的思想进步和全局性的分析裁判价值。四是要全面准确理解《民法典》关于人身权制度的创新意义,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精准司法。五是要贯彻区分原则,在交易分析和裁判中精准司法,准确地分析和裁判当事人的权利归属。六是在公共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中注意对于公法法人制度、公法法人物权规则的应用,把公共财产的保护落在实处。

关键词:民法典;贯彻实施;体系性思维;精准司法

 

引言:《民法典》的立法价值在于实施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后,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立即举办关于民法典学习的讲座。习近平总书记在讲座上指示,必须重视《民法典》的实施。《民法典》的立法价值就在于全面实施。《民法典》的内容并不是“宣言”,而是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它的每一个条文,都具有实践性功用,而不只是拿来做宣传教育、用思想来感召人民的。《民法典》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要贯彻落实到我们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团体的身上,要落实到我们从事民事活动的时时刻刻。这就是《民法典》支持国家治理、规范国家治理的作用。我们一定要从国家治理的实际效用的角度来理解《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尤其是要从当前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的角度来理解这部伟大法典的重要意义。《民法典》通过体系整合、缺陷弥补和矛盾消除,解决了一些单行法存在的问题。它生效实施之后,将为下一步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系统完整、内容和谐的系列规范和制度。所以《民法典》完善了国家治理者的法律支持基础,同时提升了治理者的能力优化和法律支持力度。

所以,《民法典》的编纂任务完成后,更为重要的任务是实施。只有通过《民法典》的实施,才能将该法承载的国家治理基本理念落到实处,才能实现立法者编纂法典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

 

一、从国家治理和人民权利保障的角度看《民法典》编纂

 

《民法典》编纂的全部意义在于国家治理。《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是人民权利的基本保障。《民法典》的编纂,首先是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步骤。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的治理体系。从这个要点来看,很多媒体和学者一直在热炒的《民法典》对于一些零零碎碎的民事权利的规定的做法,其实也是不妥当的。因为《民法典》除了规定这些零散的民事权利之外,它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还承担着更大的历史使命。以下几点,可做参考。

(一)《民法典》与经济基础的支持和保障

我们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支持和保障我国经济基础良好运行的使命,是由《民法典》来承担的。本次《民法典》编纂,从一开始就确立了依法维护和保障我国经济基础运行、建立和稳定国家经济基本秩序的指导思想。自古以来,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等,就是为维护和保障国家的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我国《民法典》也是一样,它通过自己特有的法律制度,确立符合国家基本体制的经济制度,直接承担维护和保障国家经济基础的重大使命,从而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发挥基础性、根本性的重大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民法典》编纂,贯彻了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在公有制财产秩序的法律建设上实现了制度和理论的重大突破。《民法典》第96条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第255条、256条、257条等关于公共财产物权的规定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民法典》通过这些具体制度来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国家资产、公共财产秩序等方面建立了既符合国情又符合民法原理的制度。

最值得注意的是第257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这是关于国家投资的条文,它和以前的相关规定相比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其一,它采用了政府投资的科学概念,而没有沿用国家投资这个不科学的提法。其二,它承认了政府投资人的多元性,不再坚持国家统一投资的理念。其三,它不再把政府投资资产称为国家所有权资产,而规定投资人的权利和职责。这一点意义最为重大。从此,国家所有权统一性、唯一性理论在政府投资这一点上也就被彻底涤除了。

认识和掌握《民法典》对于我国公共财产秩序的建立、维护和保障经济基础运行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基础性作用,对于我国公共财产方面下一步的制度建立、执法和司法意义都非常重大。可以说,《民法典》从基础法律制度方面,把公共资产从主体、客体到权利义务,都实现了民法上的制度化、科学化,这些制度规则的意义十分显著,需要我们认真领会、实施。

(二)民法典与人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

本次《民法典》编纂应对现实重大民生问题,为人民生存与发展从民法的角度提供了比较全面的制度保障,也实现了很多制度和理论的突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民法典》实实在在地涉及每一个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等。这种“涉及”不是一时一事,而是贯穿始终。《民法典》尤其关注当前我国民生问题,在一系列制度建设上做出了积极回应。如监护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居住权、保障业主权利的规则,等等,都体现了《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注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特点。下一步应加强对《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的研究和阐释,特别是以通俗易懂的宣传语言阐释民法典对人民权益保护的新规定,使《民法典》更好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三)《民法典》和人民精神权利

《民法典》重视人民精神权利保障,应对近现代社会人身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利重大问题,在人格权利、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规定详细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目的是强化对自然人精神需要的全面提升,是全面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加强人格权保护”的要求。《民法典》所体现的公民人格全面受保护的思想具有重要价值,从世界范围的民事立法来看,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为世界民事立法提供了宝贵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四)《民法典》和国家社会发展动力

《民法典》建立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利制度,保护人民创造财富的进取心,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渊源。我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也说明,承认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所有权,国民经济就会获得发展的动力。所以承认和保护民众的所有权,并不是保护自私自利,而是保护人的正常需求、造就国计民生发展的源源不断的动力。我国《民法典》第113条关于“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其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就在于,要通过民法上的所有权等财产权利制度,来为国民经济确立最为切实的法律保障。《民法典》中对所有权的保护,也再一次落实了中央2016年所提出的保护所有权的意见,其本质在于维护、保障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为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国家治理作用提供支撑。

 

二、从依法治国基本遵循的角度看《民法典》编纂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在《民法典》的立法理由中明确指出,《民法典》是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民法典》作为基本遵循,体现了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贯穿性作用。所以中央明确指出,《民法典》是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具有国家治理基本支柱的意义。

(一)《民法典》为依法治国建立可靠的基本遵循

我国《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虽然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着强大的作用,贯彻了改革开放的思想,也体现了改革开放的基础制度和意义。但由于《民法通则》是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所以,它贯彻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承认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地位;对私有财产权利是压抑、限制的;对普通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很不充分的;它也不承认现代企业制度;不承认企业投资规则;规定企业只能是公有制企业,企业资产来自于国家授权,而不是政府投资。尤其关于土地问题,《民法通则》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显然早已脱离了当今社会的现实。2013年本人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时进行了调研,发现《民法通则》156个条文中,仅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极少数条文被使用,大部分相关内容都被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替代。当时《民法通则》已经处于被“掏空”的境地。

除《民法通则》外,其他法律也存在漏洞,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合同法》。从《合同法》与《物权法》的衔接看,《合同法》存在严重缺陷。其中,问题最严重的是《合同法》第51条和132条的规定。《合同法》第51条将当事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从法律概念上定义为物权法意义的“无权处分”;把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作为合同之债的法律根据。该法第132条规定,订立买卖合同时必须要有标的物存在、出卖人必须有所有权。这两个条文的核心含义就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就应该知道合同必须绝对地履行,把合同履行的条件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这不但是明显而且严重的民法原理的混乱,违背了合同之债的基本原理,而且也完全不符合远期合同这种典型合同的交易现实。《合同法》第51条最严重的缺陷在于其没有承认合同之债,合同债权的理论没有在该条文中得到贯彻。第132条的问题也是一样。

实际上,这种理论混乱也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期的一系列立法和司法解释之中。如1995年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未经登记不生效。1994年制定的《担保法》也规定不动产担保合同未经登记不生效,动产合同不交付占有不生效。1995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进一步确立了“不动产的合同不登记不生效”的规则。

基于这样严重的理论混乱和制度混乱,本人经过努力,提出了区分原则,即一切法律上的交易都存在着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基本区别,存在着债权(或者请求权)和物权(或者支配权)的变动。因此,应该明确其中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根据相互区分的原则。区分原则,是针对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中期的民法理论混乱提出来,它是一种科学的分析和裁判方法,对于整个民商法的交易分析和裁判具有共同的指导和规范作用。经过约20年的努力,我国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15条等,明确采纳了这一原则。特别是,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公开否定了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而且最高法院在做出该项解释的论理中,明确地引用了本人著作的内容。现在《民法典》已经果断地删除了第51条,也在根本上改变了第132条。这样,我国《合同法》不符合民法原理的问题就得到了解决。这一点,也说明了我国立法的科学性确实在取得显著的进步。这样,区分原则理论在中国从提出到采纳,期间经历20年,其价值目标得以圆满实现。

现在《民法典》已经彻底地解决了这些问题,成为依法治国原则下可靠的系统遵循。《民法典》不但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和具体制度设置上贯彻了人民权利保障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公有制资产上贯彻了政府投资理论,建立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而且完全消除了法律分析和裁判上的理论混乱和规则混乱,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既符合法理又符合国情的牢靠的规则体系。

(二)关于“法典体系化效应”

《民法典》本身具有“法典体系化效应”,它所确立的立法体系,不但对于消除以前立法的弊端,而且对于未来立法的缺陷弥补,都能够发挥重大作用,为依法治国提供可靠的体系依据。

如前文所述,《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存在的缺陷导致我们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存在很大困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数个与《合同法》相关的司法解释,特别是2012年制定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改变了《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然而,毕竟《合同法》第51条等还没有改变,所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家法律形成了冲突。此次《民法典》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民法典》第597条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纳了区分原则,废除了《合同法》第51条和第132条的规定,这就解决了人民法院司法方面的一个重大难题。类似的问题还有一些,但是《合同法》第51条第132条的争议最为强烈,值得我们充分重视。

(三)《民法典》中的规则体系

《民法典》建立科学和谐的规则体系,不仅确保民事执法和司法有法可依,而且基本上可以满足精准司法的需要,实现司法分析和裁判的统一和公正。这一规则体系,包括总则与分则的区分、共同性规则、一般条款、但书规则等系统内容,它们极大地体现了民法的包容性和准确性,为人民法院司法和行政执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将大量法律规范和制度编纂成为一个体系。《民法典》实施后,无论是在民法的学习和研究过程中,还是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都应从整体化、体系化角度来把握,避免枝节化、碎片化的理解和适用。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要建立一个系统的裁判规则,不但要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要尽可能地做到精准司法和精准裁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既要看具体规则,也要看一般性条款,尤其是总则规定。要考察总则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总则的目的在于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形。如《民法典》第143条关于受法律保护法律行为的规定属于一般条款。第153条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行为的规定也属于一般条款。此外第209条、224条都属于一般条款。

关于精准司法的问题,还应特别注意法条中的但书规定。除了一般规则,《民法典》还使用了大量但书条文。但书是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形,但书条款在法律上要优先适用。因为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很多例外,这些例外需要在立法上进行业务拓展,从而做到精准司法。

(四)《民法典》是大私法体系的基本法基础

《民法典》的编纂完成,构建起了“大民法”(即私法)的和谐体系,使得《民法典》之内的民法体系,以及《民法典》之外的商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法等民法特别法体系和谐统一,为人民权利保障和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共同发挥作用。

首先应该注意的是,民法作为一般法,它和商事法律、知识产权法等民法特别法之间的逻辑规则。《民法典》的总则体系不仅在民法典内部有统辖作用,在民法典之外,对其他法律同样也有统辖作用。总体而言,我们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虽然有关商法的一些规则并没有写入民法典之中,但是民法中关于经营性法人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涉及公司这种体制的规定(当然,经营性法人与公司还不是完全一样的概念)。同样,合同也包括了商事合同。

另外,还有一些民法性质的社会权利性的立法,比如医疗、就业、三大保险等;涉及特别民事权利主体的特别的问题,比如老人、妇女、儿童等,也在《民法典》中予以反映。这就是《民法典》第128条规定的特别主体的社会性的权利。这些社会权利本身实际上也是民事权利,但也涉及特别法的规定。所以《民法典》与《民法典》之外的特别法的关系,也是按照体系逻辑展开的,即《民法典》总则编发挥了总则性的作用。当然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规则还是要遵循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原则。

我们在适用法律时要注意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民法典》不仅弥补了现行法律的一些漏洞,填补了空白、吸收了司法解释的成果,从内在讲是统一的,从外在讲可以与宪法、甚至行政法等做到很好的协调。

 

三、准确认识《民法典》的六个要点

(一)现实性

《民法典》是为了解决中国现实问题而制定,如前面所述的监护制度。虽然在传统民法中监护制度存在于婚姻家庭制度中,但编纂《民法典》时我们结合中国特点,将其放在民事主体部分,从而达到解决现实中弃养儿童、留守儿童等问题。

(二)实践性

《民法典》本身是一个裁判性规则,是行为规范,而非宣教。它是一部实践性法律。《民法典》不是要宣告权利,而是要贯彻、落实权利。

(三)全局性

《民法典》涉及到全部国计民生活动,涉及到所有的财产权利问题。

(四)基础性

《民法典》调整的都是基础性民事关系,针对经济基础和人民基本权利,是具体的法律制度,涉及每一个自然人的权利。

(五)贯穿性

《民法典》建立的系统规范和制度贯穿在包括宪法在内的全部法律体系之中。

(六)历史性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典,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原则,提升中国国家治理水平。

 

四、怎样打开《民法典》建立的规范与制度宝库

 

打开《民法典》庞大知识体系的三把金钥匙包括:法思想、法感情和法技术。

(一)《民法典》的法思想

法思想,也就是立法者编纂民法的指导思想。在我国,指导《民法典》编纂的法思想,主要是对于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原则的坚持和推进的思想;对于民事主体的自决权利予以充分承认和保障的思想;对于民事活动予以积极规范引导的思想;以及对于民法典这种立法形式的认可和坚持的思想等等。本次《民法典》编纂从一开始就确定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人民权利保护、维护社会实质公平正义、维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秩序、反映新时代社会发展需求比如绿色发展理念等等的法思想。学习研究和贯彻《民法典》,首先应该对这些思想有清晰的了解,这样就掌握了《民法典》的灵魂。

(二)《民法典》中的法感情

法感情,主要指的是民事主体尤其是普通人民群众对于民法所设立的权利义务规则如何认识和接受到多大程度的心理状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民法典》通过立法这种方式所设计权利和义务,最终都要落实到民事主体的身上。所以,不但是《民法典》的编纂,而且还包括在《民法典》的理解和实施时,都要考虑到民事主体尤其是普通人民群众的法感情。显然,只有符合民众法感情的制度设计,才能够得到民事主体发自内心的接受。《民法典》编纂当然要贯彻一些理想化的追求,但是也要联系实际,调查实际,体现我国社会的国情。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和其他法律相比有一个显著的差别,就是其他各种法律的贯彻实施都主要是要借助于一个或者多个执法或者司法机关,但是《民法典》贯彻实施主要要依靠民事主体自己的行为。比如,不论是处分财产还是订立各种合同,不论是缔结婚姻还是收养子女,所有的民事活动都只依靠民事主体自己的意思自治来进行的。所以,《民法典》规定立法目的主要还是要借助于当事人自己的行为来实现的。

不论是民事立法还是民事司法,都应该注意民众的法感情问题,必须尊重国情民情。在法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尊重人民,尊重民事主体的法感情,无疑是我们的底线。

(三)《民法典》的法技术

法技术,也就是《民法典》编纂所贯彻的科学法理、科学逻辑。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一再强调科学立法的原则。十九大政治报告提出的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其中,首要的原则还是科学立法。所谓科学立法,落实在《民法典》的编纂和解读上,其实就是要讲法理、讲体系、讲逻辑。

大体而言,《民法典》中贯彻的这种体系化逻辑的内容有:

1.法律关系的逻辑。即全部民法制度从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到法律责任的逻辑;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我们分析和裁判案件的基本手段,也是民法的基本原理。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以主体为逻辑起点,接着规定客体与权利、权利变动的根据,最后规定法律责任。这几个部分构成了一个清晰的逻辑:从人到物、到权利、到权利变动、最后到法律责任。这就是一个最基本的立法主线,也是立法和法律学习的原理。

2.民事权利区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逻辑(其中人身权又区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的逻辑)以及隐含的支配权和请求权相区分(绝对权和相对权相区分)的逻辑。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并未在法条中有明确规定,但《民法典》第113条以下就可以看出支配性权利和请求性权利放在一起。第133条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当事人决定是产生支配权还是请求权的效果。

3.民事权利制度区分为交易性规则和非交易性规则的逻辑。在处理商事行为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强调客观、公正。民事行为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4.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支配权行为和请求权行为的逻辑。如前文所述的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等问题。

5.法律责任区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逻辑。这个问题不仅涉及法官,更涉及律师对当事人起诉时的选择问题。

6.总则和分则相区分的编纂逻辑。包括共同规则的确立,一般条款的作用,但书的运用等等。

7.科学性,其实就是确定性。正如任何科学都要划分其作用范围、都要有确定的发挥作用的方法一样,上述这些逻辑区分,就是民法确定其作用范围、而且实际发挥作用的具体方法的体现。

不论是学习研究还是适用法律贯彻适用法律,都是按照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进行的。学习贯彻《民法典》,首先学习的,就是作为民法一般规则的《民法典》总则编,然后才是相对具体的物权制度、合同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等。我国《民法典》编纂,就是按照这样一种立法逻辑编纂而成的。

掌握了《民法典》的法思想、法感情、法技术三个要点,并且从这三个要点切入民法典,就能够打开《民法典》的知识宝库和制度宝库;而且,不但能够从大体系的角度理解其精要,而且在实施《民法典》时对一些具体问题有所遵循。

 

五、从司法角度实施《民法典》的一些具体思考

 

(一)实施《民法典》首先应该确立体系性思维

法官在适用《民法典》时应放宽视野,不仅仅着眼于具体条文,要结合一般条款、进行体系化思考。人民法院在适用《民法典》时,应该具有体系化思维,应该掌握总则分则的区分、共同规则的确立、一般规则的意义、具体规则、但书规则的意义。在适用分则的时候,应该更加重视总则的规定;在适用具体性规则的时候,应该更加重视共同性规则和一般性规则的适用;在适用一般规则的时候,必须重视关联性条款和但书规则的适用。

(二)实施《民法典》应该具有人民权利保护的思维

1.《民法典》编纂要“有理想但是也要接地气”。《民法典》实施也应如此。《民法典》虽然条文很多,但是现在看来还是有一些制度规定不细致,不具体,有可能发生误解。希望在这些规则的适用中体现人民权利思维。

2.《民法典》第10条提到的习惯和公序良俗的适用问题。《民法典》第4条,第153条均有规定,但法条中并没有具体解释。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讲,公序良俗原则是补充性的条款。或者更多地来讲,这是一个引导性的条款。在没有具体规则规定的情况下,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裁判依据。但如果法律规定了具体规则,一般来说就不可以适用该原则。

3.《民法典》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的规定及其司法适用问题。农村地区讲的是集体所有权,但往往集体组织成员的权利被忽视。在司法中注意《民法典》第261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该条文强调,集体是建立在成员基础上的集体。但在司法和执法中,忽略成员利益问题比较严重。这个问题应该值得重视。

4.《民法典》物权编第359条,关于城市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十年期限届满“自动续期”下的收费问题。《物权法》第159条规定自动续期,不用付费;但《民法典》加了一句话“关于收费问题由国务院具体规定”,意味着以后续期时有可能收费。

5.婚姻家庭制度中当事人约定。《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的规定问题,承认了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存在,但是契约关系的范围到底多大、到底能够解决哪些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

6.《民法典》继承编第1131条,非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也是将来需要思考的问题。

从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角度而言,对于法官来说还应当具有理性思维。还有一些有可能发生政府与民争利、新旧观念冲突的规范,在适用这些规范时,尤其应该具备人民权利思维。

(三)注意法律行为制度的重大革新

《民法典》总则编法律行为制度的进步之处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民法典》将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由“适法性”改变为“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33条明确了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为意思表示,相比《民法通则》第54条将法律行为定义为合法行为的表述存在明显的进步。

其次,《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另一个创新是从“泛意思表示”转变为“具体的效果意思”。坚持效果意思理论,就必须承认人身权行为和财产权行为的区分,支配权与请求权、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分。这一点司法理论意义重大。

最后,《民法典》将婚姻家庭关系的协议纳入了法律行为规范的调整范围。《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合同编规定。在司法适用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时,应该充分掌握其政治伦理意义,在民事分析和裁判中准确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裁判。

(四)全面准确理解《民法典》关于人身权制度的创新意义,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精准司法

1.充分理解《民法典》总则编第2条的规定之深意,认识《民法典》改变了传统民法关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表述顺序的立法价值。

2.充分理解《民法典》第109条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充分运用这一条文所表达的法律伦理价值和制度价值,提升《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品位,全面保护人格权。

(五)贯彻区分原则,在交易分析和裁判中精准司法

1.区分原则提出的意义:合同成立生效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区分。该原则在法院司法中具有普适价值。

2.物权编对于区分原则的贯彻。

3.合同编对于区分原则的贯彻。删除《合同法》第51条规定、修改第132条规定。合同编第597条的创制等。

合同编第597条的立法本意和适用价值在于,《民法典》删除《合同法》第51条后,在第597条对合同法第132条进行修正,进一步贯彻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意义在于,虽然法学界还有不承认合同成立生效的根据与支配权变动发生根据之间的区分,但是司法分析和裁判必须贯彻区分原则,准确地就交易中何时发生债权、何时发生物权这个关键问题做出精准司法。

(六)在公共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中注意对于公法法人制度、公法法人物权制度的应用

首先,需要大家关注的是《民法典》总则编第96条新增了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该条规定将机关法人明确为特别法人的一种类型,填补了我国民法关于公法法人的制度缺失。

此外,《民法典》物权编第255条至257条、268条、269条的规定落实了上述公法法人的要求,承认了公法法人物权甚至是所有权,改变了国有资产“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的规则。第255条至257条的内容分别体现了国家机关所有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所有权、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收益与责任以及国有财产保护、管理、监督等问题。希望司法实践中能够对这些规则加以运用,把公共财产的保护落在实处。

 

作者:孙宪忠,第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