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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民法典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窦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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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事关每个人“从孕育到亡故”的切身利益。民法典是社会的基本法、国之大典,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有重大意义,其体系及规则的设置体现并贯彻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民法典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的出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首要在于法治化,建构并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单行法基本涵盖了民事法律关系各个领域。但是,由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颁行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的蕴含较为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有的则更多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在具体规则设置上存在诸多抵牾之处。民法典并非这些法律的简单汇编,而是在体系整合、缺陷弥补以及矛盾消除基础上的编纂成果。民法典集中对既有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科学的整理,修订了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范,并系统地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科学妥当的规定。由此,民法典消除了各民事单行法之间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解决了我国民事立法长期以来存在的立法散乱的问题,为司法、执法奠定了体系化基础,从基本法的角度完善了国家治理体系的法律基础。

民法典的实施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保障。“治理”与“管理”不同,其在保留合理服从要求的前提下,为交易行为、社会生活注入了更加丰富的自治因素,诸如行政权力收缩、行业组织培育、自我权利保护等。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在于强化对行政、司法等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在于建构民法的规范体系。通过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区分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公权和私权的基本边界,要求公权力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限定国家权力运行边界,最终为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在理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减少政府过度干预的同时,以公平、合理、可预期的法律规范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使各类生产要素能够高效配置、各类交易活动能够便利进行、经济活动成果能够得到确认和保护,也是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民法典全面贯彻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实现“治理”的前提是要肯认既有的社会主体具备法律资格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引导其根据自我意愿合法、合理地追求权利。这样可以调动各类主体的活力,促使每一个社会大众积极参与社会生产,投身到经济活动、社会建设中,从而激发整个社会的生机与活力。民法典以“理性人”理论为基础,根据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设置了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制度,其中包括了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等。这些不同类型的“理性人”在具有民法典确认的合法身份地位的前提下,以自治的基本精神,积极地追求自我权利。这种积极进取尤其体现在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现代企业制度方面,通过充分贯彻自治的基本精神,鼓励社会大众依法创设各类企业,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这将有利于激发每一个人的活力与创造力,充分发挥社会大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而不是将个人仅仅看作是被管理的对象。

诚然,民事主体也有“失范”之时。为此,民法典通过平等、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对权利的行使加以规制,以防权利滥用等失当行为。这就使得民事主体在追求权利的同时,有意识地约束自己,成为一个权利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兼具的“理性人”。值得注意的是,“理性人”在当前更具时代责任感。当前,“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已成为社会共识并见诸党和国家的各种正式文件中。如何有效率地利用资源并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已成为直接调整、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法典的重要使命。民法典回应了这个显著的社会现实,融入了政治上的“生态文明理念”,并给予了系统的解决路径。民法典在基本原则中确立了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结合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需要,民法典对财产权的客体、权能、属性、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以及征收等制度进行了重新审视,强化了权利人物尽其用的义务。在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同时,也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不动产的权利人设置了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

国家治理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对社会大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予以全面保护。对此,一要贯彻“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基本理念,鼓励人们保有和获得财富,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二要履行“契约自由”的根本要求,鼓励人们积极、稳妥地从事市场交易,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三要提倡“和谐友爱”的社会风气,鼓励家人友爱、互帮互助,以实现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四要实现“损害救济”的基本保障,要求行为与责任相当,以达成风险防范、损害得以救济的效果。这些理念和目标能否实现,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面临的重大考验。

民法典明确回应了社会大众所关心的权利诉求,其整个篇章结构都是围绕权利展开的,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侵权责任编,从而形成了一整套有关权利确认、权利取得、权利行使与权利救济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

在财产权利的确权、利用以及流通方面,物权编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类型,确认了财产的归属以及利用方式,从而保障了民众的财产权利,促进物尽其用。合同编以合同自由为核心理念,设置了合同缔结、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类型等规范群,确认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从而保障了民众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流转财产,促进财富增益。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规定了家庭财产的归属以及个人财产的继承,确认了家庭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类型,从而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平等以及财富的传承。

在人身权利的确认以及保护方面,人格权编全面地规定了各项人格权利,为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并维护自身的人格权益提供了系统化路径。需强调的是,民法典回应了人们在互联网时代的权益需求,为新需求提供了可行的路径。毋庸置疑,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权益诉求层出不穷。对此,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等权益的内涵与外延。同时,针对花样繁多的侵害现象,诸如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电子邮件,网上非法披露他人短信、微信记录等,民法典也以系统的规定予以回应。民法典的这些基础性规定为未来根据社会发展制定单行法提供了法典基础和发展端口。

民法典还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般性保护、损害救济以及风险预防提供了系统化路径。当前社会各类风险事故频发,如何发挥侵权法在受害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保障方面的作用,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侵权责任编通过设置损害救济体系,规定了损害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实现了在不同侵权类型中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民法典还通过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以侵权责任和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方式相衔接,形成了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综合补偿机制,使受害人可以选择最有利的形式维护其权利。

最后,需强调的是,民法典有着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着眼于我国本土问题的化解,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解决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提供了完备的解决体系。比如,将“三权分置”改革成果入典,能够为农村土地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典基础;“特别法人”的确认,解决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组织在应对民事活动时的主体资格问题,为这些组织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解决路径和规范根基。

 

作者:窦海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20208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