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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借鉴的民法典编纂的历史经验
孙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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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2日,期盼已久的民法典草案提交到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上供全体代表审议。几天来总有一些人大代表朋友问我,我国之前已有多部民事法律,为什么还要编撰民法典?事实上,这个问题也是我国开启民法典编纂工程以来,我经常遇到的法学届和律师朋友的提问。我也经常简要地回答他们,民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数量庞大,但是这些规范和制度不能像一麻袋土豆一样随意的地堆放在一起。我的这个说法,其实也是来源于欧洲法学中的著述。欧洲大陆从18世界开始,一些国家比如法国编纂民法典,取得了国家治理以及经济发展的成功,因此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结果欧洲大陆国家都编纂了民法典,因此形成了世界著名的大陆法系,法学上也称为民法法系,由此可见民法典对这一阶段欧洲法制文明的铸造作用。这种每一个国家都在编纂民法典的盛事,法制史上称之为“民法法典化运动”。事实上,民法法典化运动也影响了世界,世界上的国家除英国以及此前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国家之外,大多都编纂了自己的民法典。据统计现在世界上共有民法典150多个。后世总结民法法典化运动经验有两条特别值得我们参考:一是法典的“体系化效应”,二是法典的形式理性。所谓体系化效应,指的是把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按照一定的逻辑整合为一个和谐统一整体的时候,国家不但实现了基本法制的统一,从而就消除了习惯法情况下法官的裁判因时而异、因地而异、甚至因人而异,从而造成的不公平的问题,从而保证的法官裁判尺度的统一;同时人们因此也能够清晰地看到法律规范之间、制度之间的漏洞、矛盾和重复等缺陷,从而弥补这样的缺陷;进而,这种体系化的立法很容易学习和适用,为民众以自己的行为贯彻法律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因为民法主要是靠老百姓自己来实施的,体系化的民法给老百姓提供了很好的行为指导遵循。所谓民法典的形式理性,指的是民法法典把法律上的规范依据法典的形式明明白白地写下来,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了必须依法办事的基本遵循,这就限制了法官司法的随意化或者任意化,使得他们的裁判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不做事,也不能乱做事,这样民事主体的权利就获得了统一的平等的保护。体系化的法律条文是冷冰冰的,但是这个冷冰冰的体系却体现了立法指导思想上的理性。这些历史的经验,在这一次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发挥了借鉴作用。我国原来的各个民法立法,就存在着非体系化的问题,而且现实司法实践中执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尺度不一、大胆妄为和谨小慎微同时并存的情形。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这些问题可望能够解决。

 

作者: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