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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与实然:中国法官薪酬待遇研究
——以2660份调查问卷为样本的分析
胡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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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解决纠纷、维护正义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法官福利保障整体状况不佳,由此造成法官的被剥夺感逐渐增强,法官的幸福度、满意度不断下降,甚至越来越多法官选择离开法官队伍。法官只有享受与其任职条件、职业限制和前期投入相匹配的薪酬待遇,才能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建议通过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经费单独列支、完善退休制度和其他福利待遇等方法提高法官的福利保障水平。

关键词:法官保障;法官福利;单独职务序列;实证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作为基础性制度性措施之一。福利保障是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重要一环,经济状况对法官行为影响深远,有学者对法官需求状态的行为和法官的行为模式进行了研究,认为“收入低于生存和安全的需要,会容易导致法官突破道德底线;收入水平低于社会尊重需要之前,收入增长带来法官尊重需求满足程度的增加,法官的公正和效率随之增加;收入水平满足法官社会尊重需要之后,非法收入的吸引力最低,且职业吸引力最大。”[1]

那么,中国法官的薪酬几何?法官对薪酬是否满意?是否需要改善法官的福利状况?如何改善?本文拟在对法官大规模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将实证研究与理论探究相结合,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应。

 

一、调查方法与问卷设计

 

虽然很多文章论及中国法官福利状况,然而,法官收入到底多少,与其他行业差距多大,没有经过调查就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究其原因,一是国家统计部门没有对法官全行业收入进行过全面统计、发布数据;二是全国各地法官的收入项目差异巨大,除了工资外,还有地区奖金、加班费、补贴、津贴等各类名目,[2]准确统计各地法官所有的收入项目并不现实;三是全国法官的工资、人员处在不断变动之中,要统计全国十余万名法官收入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本文只能退而求其次,采用问卷方法调查中国法官的收入状况。除此之外,问卷调查还能够反映法官对福利保障的感受、对收入的满意程度以及家庭支出、收入满意度与法官年龄、学历、职级、地域、法院层级之间的关系。

为此,笔者编制了“法官生存状况的调查问卷”,在充分征求法官、法律专家意见和对部分法官预调查的基础上最终确定调查问卷的内容。调查问卷除了调查法官的个人月收入、家庭月支出、收入满意程度、期望的收入水平等问题之外,还调查了法官的个人基本情况,如受访者的性别、年龄、法院所在地区、进入法院时间、所在法院层级、任法官年限、政治面貌、婚否、有无子女、学历、职务、职级、岗位、个人住房情况等。

信度 (Reliability)在社会学中是衡量测量方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即对同一现象进行重复观察是否可以得到相同的资料,它代表着调查的可信度。[3]为保证该调查结果具有较高信度,笔者进行了如下工作:第一,调查问卷的发放范围广泛。答卷法官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四级法院,调查普及面较广,可信度较高。第二,样本量较大。本次调查参与人数较多,本次调查共收集问卷2800余份,其中有效问卷2660份,从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都积极参与,参与面十分广泛。第三,调查过程具有客观性。由于本调查主要通过问卷网、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等网络媒体发布,完全由法官自愿参与填写,避免了上级摊派填写可能造成的统计误差。第四,匿名性。本次调查问卷在网上完成收集和填写,不要求填写者实名,因此最大程度保证了调查问卷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调查结果:法官对收入普遍不满意

 

(一)法官收入整体较低

法官享受较为优厚的薪酬待遇是世界各国的通例,[4]与普通公务员相比,法官不仅工资较高,其他待遇也比较优厚。[5]但是,调查发现,中国法官的收入不仅不高,甚至达不到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问卷显示,法官中月收入不足2000元的31人,占1.17%;月收入2001—3000元的698人,占26.24%;月收入3001—5000元的1413人,占53.12%;月收入5001—8000元的436人,占16.39%;月收入8001—12000元的64人,占2.41%;月收入12001—20000元的16人,占0.60%;月收入20000元以上的仅2人,占0.08%。

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体工资水平不高,月收入在三五千元的法官占绝大多数。月收入不足5000元的法官占八成多 (80.53%),其中27.41%的法官月收入不足3000元,月收入超过8000元的法官,仅占3.09%。粗略的计算一下法官的收入,月平均工资约为4221元,[6]年均收入为50652元,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63241元)少万余元!

(二)法官家庭负担较重

为了解法官的经济状况与经济压力,问卷调查了法官家庭的支出情况。受访的2660名法官中,月支出在2000元及以下的194人,占7.29%;月支出2001—3000元的675人,占25.38%;月支出3001—5000元的978人,占36.77%;月支出5001—8000元的539人,占20.26%;月支出8001—12000元的185人,占6.95%;月支出12001—20000元的75人,占2.82%;月支出20000元以上的14人,占0.53%。

从上述数据看,月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法官占30.56%,而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法官仅占19.49%,部分法官家庭负担较重。按照同样的计算方式,得出法官的月平均支出为4820元,为法官的个人月收入的1.14倍。也就是说,从平均水平看,全国法官的收入尚不足以支撑整个家庭的支出。具体而言,与收入相比,个人收入足够支付家庭支出的法官722人,占27.14%;个人收入与家庭支出平衡的1070人,占40.23%;868名法官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家庭支出,如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则将陷入入不敷出的境地,这部分法官也占了受访者的近三分之一(32.63%)。此外,进一步分析发现,已婚有子女的法官家庭月平均支出达5016元,而单身无子女的法官家庭月平均支出仅3510元,前者比后者支出负担重42.9%。

(三)法官对收入的满意程低

为了解法官的收入满意程度,问卷调查了收入满意程度和法官期望的收入水平这两个问题。调查显示,法官对自己的收入状况满意度极低。对自己收入非常满意的仅15人,占0.56%;对自己收入比较满意的39人,占1.47%;345人认为自己收入一般,占12.97%;对自己收入不太满意的825人,占31.02%;对自己收入很不满意的1436人,占53.98%。也就是说,2660名被调查法官中认为收入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仅44人,占总数的2.03%。相反,对收入比较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法官占85.00%,是满意法官的40余倍。

与此同时,调查也显示,法官期望的薪酬收入水平与法官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受访法官中,期望月薪为5001—8000元占25.97%,期望月薪8001—12000元的占38.80%,期望月薪12001—20000元之间的占21.66%,期望月薪20000元—40000元占10.07%,甚至有2.06%的法官期望月薪达40000元以上。法官期望的平均薪酬水平为月薪12522元 (折合年薪约为15万元),是目前薪酬水平4221元的2.97倍。然而,实践中,年薪15万元的公务员收入至少要达到处级以上,在法院系统内只有少数院、庭长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少部分法官才能够达到这样的收入水平,大多数法官都无法企及。再加上外部法律服务市场中,相同年资的律师、公司法务人员的收入都远高于法官,因此,法官的收入满意度不高。

(四)法官间收入状况差异大

影响法官工资高低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学历、年龄、地域、职级、法院层级等因素。

第一,学历因素影响。学历对法官的收入有重要影响,调查显示,大专及高中以下学历法官的平均月收入为3535元,本科学历法官的月平均收入为3872元,硕士法官的平均月收入为4841元,博士学历法官高达6600元,大专以下法官收入仅为博士法官的53.6%。由此可见,法官学历越高,收入越高。

第二,地域因素影响。虽然各地法官的工资差别不大,但是工资外的福利奖金待遇都由各地政府发放,且差异巨大,所以各地法官的收入差别十分显著。以省份为单位,计算出各地法院的平均收入,月收入超过7000元的只有广东和上海,广东法官7585元、上海法官7341元;月收入5000—7000元之间的有5个地区,西藏5681元、北京5525元、浙江5513元、福建5274元、江苏5207元;月收入4000—5000元之间的有7个地区,天津4964元、海南4500元、青海4462元、内蒙4293元、重庆4285元、贵州4283元、山东4107元;其余各省 (市、自治区)法官的月收入均在4000元以下,陕西3835元、吉林3804元、山西3734元、新疆3658元、湖北3648、辽宁3636元、江西3625元、云南3604元、四川3573元、广西3467元、甘肃3465元、河北3326元、宁夏3308元、黑龙江3220元、河南3048元、湖南3034元、安徽2811元。收入最高的广东法官平均月收入是最低的安徽法官的2.7倍。在法官工资普遍不高的前提下,中西部地区法官的收入又远低于东部地区法官的收入,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省份17个,都集中在中西部地区。

第三,职级因素影响。职级晋升是法官工资增长的主要途径,因此法官的收入受级别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调查表明,级别越低,法官的平均收入越低,科员级法官占了法官群体的将近一半,其平均收入仅3705元,副科级法官平均收入4286元,正科级法官4815元,副处级法官5962元,正处以上级别法官月收入则高达6875元。科级法官的收入仅占正处以上法官的53.9%。可见,行政级别的确是影响法官收入的关键性因素,而法官群体晋升晋级慢,晋升难成为法官收入不高的瓶颈之一。

第四,法院层级因素影响。调查显示,不同层级法院法官收入存在明显差异,基层法院法官平均月收入为4073元,中级法院法官为4519元,高级法院法官4986元,而最高法院法官平均收入8428元,基层法官的收入仅占最高法院法官的48.3%。收入随着法院级别的升高而升高,基层法院法官虽然审判任务最重、最忙、加班最多,但是收入却最低,随着法院层级的提升,法官的平均收入有所提升,生存状态有所改善。(图略)

第五,年龄因素影响。调查显示,25岁以下法官月均工资3263元,25—30岁法官的月工资为3497元,31—35岁法官的月工资4330元,36-40岁法官为4520元,40—50岁法官为4325元,50岁以上法官则为4483元。从调查数据可见,30岁以下法官的收入较低,25岁到35岁之间,法官收入有一定的提升,但是35岁以后,法官的工资上升并不明显,始终在4300—4600元之间,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40岁以后大部分法官的职级遇到天花板,职级提升、薪酬上涨并不明显。

总而言之,法官整体上收入水平不高,与法官自身的期待差距大,法官对工资收入满意度低。同时,法官之间的收入差别也比较大,通常而言,东部沿海地区、高学历、高职级、高层级法院的法官收入较高,而中年以后法官的工资则没有随着年资相应增长;相对而言,中西部地区、低学历、低级别、基层法官和年轻法官的收入较低。

 

三、法官为什么应当“高薪”

 

给予法官优厚的待遇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那么,为什么给予法官充分、强有力的福利保障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汉密尔顿的这段话无疑做了最深刻的阐述:“就人类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7]如果法官的生活、生存被他人所控制,那么,法官就不可能存在独立意志,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干涉也成了水中月、镜中花。笔者认为,给予法官充分福利保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条:

(一)法官任职要求高

世界各国对法官的任职要求都很高,差别可能只是选拔的途径和方式各不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法官的司法经验要求非常严苛,例如,英国的法官必须从律师中挑选,即从英国4个法学会的成员 (即出庭律师)中任命。担任地方法院法官 (不含治安法官,但含“支薪治安法官”)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须有十年以上出庭律师资历,而且年龄在50岁以上 (亦称“普通法官”,是职业法官中最重要的一种);担任上诉法院法官须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或者两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担任常任法官贵族院议员,须有两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或者15年以上出庭律师的资历。[8]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初任选拔程序非常严格,在德国,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资格必须经过二次严格的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其中还要经过二年的实习、三至五年的试用期、州法官挑选委员会挑选等程序。

中国法官任职条件低,曾被很多学者所诟病。但是即便如此,中国的法官的任职条件,相比于律师、其他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人员等都要更加严苛。在《法官法》修订后,担任中国法官也必须具备高学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智商 (需通过统一法律资格考试以及公务员考试)并精通法律知识 (从事法律工作达到一定年限)。[9]一般而言,门槛高、可替代性差的行业,应当给予较高的薪酬待遇。正是由于法官任职要求高,可替代性差,法官职位空缺后可以替代、补充的人选稀缺,[10]才应当给予高薪,以保证法官心无旁骛地工作。

(二)法官职业限制多

法官的裁判影响当事人的重大财产、人身权益,是构筑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职业伦理要求法官在诉讼中保持绝对的中立地位,世界各国法律对法官的业外活动限制颇多。首先,禁止兼职从政。一是禁止在行政机关或者立法机关兼职,不得参加社会组织及倾向性的政治活动。例如,西班牙法律规定法官、大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其他公职,不得参加政党。美国《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5条规定,除了参选法官外,法官不得在政治组织中任职,也不得从事政治活动,如演讲、募捐、赞同或从事政治运动,不得讨论政治问题。二是禁止参加商业活动。美国《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5条规定,法官应避免参加金融和商业交易活动。意大利《法官职业道德法典》第8条规定,禁止司法人员参加公司企业,以便保证其地位的独立性。三是禁止担任律师。法官兼职从事律师职业是国际上普遍严格禁止的行为。《司法独立世界宣言》第2.29条规定,法官不得执行法律业务。美国《法官行为准则》规定,法官不应从事律师业务。[11]

在中国,对法官职业的限制也比较全面。《法官法》22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13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四)兼任律师、法律顾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法官禁止从事的活动和职业包括: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盈利性社团组织、仲裁员等。不仅如此,为了避免利益勾兑,法律对法官近亲属的职业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例如,禁止法官的配偶和子女在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12]由于在中国,子承父业和夫妻同为法律工作者的比例不低,对法官近亲属的从业限制势必会影响法官的家庭收入,甚至增加其择偶成本。

由此可见,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的立法对法官的兼职行为约束广泛且十分严苛,[13]旨在避免可能的“司法不公正”。这些限制在保证法官中立性的同时,也要求法官及其家人做出巨大的牺牲,减少了法官获得高额经济利益回报的可能性。因此,在限制法官参与盈利性的组织和活动,以及对近亲属进行职业限制时,应当对这部分经济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这是法官应当高薪的理由之二。

(三)司法职业专业性强、投入高

人力资源理论认为,衡量一个人的工资高低,有两个标准,一是看他前期投入了多少,二是看他创造了多少价值。通常来说,一个职业“教育历时甚久并且花费很大,因此劳动价格必然进一步提高”。[14]司法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需要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理性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判断,因此,社会上只有少数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丰富司法经验的人,经过特殊训练才能成为合格的法官。“而考虑到人性的一般堕落状况,具有正直与必要知识的人其为数自当更少。”[15]此外,由于法官的专业化要求高,因此,任何一名优秀法官,乃至合格法官的淬炼都需要经过漫长的考验。最终成为法官的人应当既精通法律知识,又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乃至要求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以及娴熟的司法技艺。

世界各国均要求法官必须接受专门的法学教育,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英美法系国家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甚至是必须在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中产生。大陆法系的日本法官,任职的基本条件是除了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之外,还要“在司法研修所、检察厅、律师事务所一年半的司法研修。再经过最后一次考试,合格者被授予法曹资格。法曹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的统称。如果进入裁判所,则要从判事补(相当于预备法官)做起,一般要在判事补的职位上做够10年,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官——判事。”[16]

在中国,培养合格的法官投入也不低。首先,经过四年法律知识的学习,本科毕业后才有资格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过五关斩六将地考过了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百里挑一进入法院。此后,还要从事法律工作满三五年(《法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不断熟悉司法的运作过程和学习审理案件的技巧,通过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考试和遴选,才能正式任命为法官。由此可见,成为法官的人力成本付出,显然远大于蓝领工人及普通公务人员。“法官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胜任的轻松活。由普通人直接来执法或直接操纵审判过程就像由普通人直接行医或控制治疗过程、由普通人指挥军队、控制军事专门技术一样,都是不大可能的。”[17]法官的养成时间比较长,付出的成本比较高,这是法官应当高薪的理由之三。

(四)法官的工资决定了社会正义的价格

“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说,在一个社会中,医生和律师的劳动报酬应该比较高,因为“我们把本身的健康托付给医生;把我们的财富,甚至把性命和名誉托付给律师和代理人。……所以,工作报酬让他们享有的社会地位,必须和他们被托付的重任相当。”[18]应该说,斯密的话代表的恰恰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于委以重任的人,应该予以较高的回报。

亚达·斯密说我们把财产、性命和名誉委托于律师,其实,我们更是把每个人的身家性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托付给了法官。每年进入法院审理的案件数以千万计,法官决定着这成千上万件案件的结果,其中的刑事案件决定一个人的性命与自由;有的案件标的额巨大,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有的案件则决定着一段婚姻的断还是续。据统计,我国已经形成了行业总收入高达2000多亿元的法律服务市场,这些行业某种意义上与正在改革的法院构成了人才竞争关系。[19]如果不重视法官的福利保障,那么在职业流动越来越频繁,人力资源逐步市场化的当下,“法律服务市场必然对司法系统内部产生强烈的吸附效应”,[20]法院内素质高、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由于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而更加容易离职,在法院内部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在于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社会正义的输出方式,因此,给予法官的福利待遇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整个社会愿意支付社会正义的价格。低价格最终可能导致正义的缺席,司法正义无法通过廉价的法官来实现,这是法官应当高薪的理由之四。

 

四、法官合理福利待遇的制度安排

 

由此可见,为了保证法官职业在法律市场中的竞争力,使更多优秀法律人成为法官,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应当给法官配置合适的福利待遇,并通过法律制度加以固化。

(一)重构法官薪酬待遇的标准

多年来,中国法官的工资标准一直实行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工资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法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性质不同,实行公务员工资标准无法体现法官的劳动成果。因此,建议参考以下几个原则和标准重构法官薪酬标准:一是与法官付出相适应,[21]法官职业要求广博的知识和超群的技能,案件审理也需要法官运用高超的技能,付出大量的劳动,责任重大,工作性质特殊,此外法官的薪酬也可以与其处理案件的多少、难易程度相匹配。

二是与法律服务业的薪酬具有可比性。薪酬满意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相对满意度,同为从事法律行业的法官与律师可比性较强,他们之间薪酬的比较无法避免。虽然从国际惯例来看,法官的薪酬都低于律师的薪酬,但是如果完全无视法律市场的薪酬水平,两者差距过大,必然增强法官的相对剥夺感,引发法官不满甚至离职。

三是根据所在地物价指数进行浮动。法官作为普通人,也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来维持日常生活,因此,法官的收入需要与法院所在地的物价相匹配,特别是在通货膨胀发生时,应建立随物价浮动的相关机制,保证法官收入不被降低。

四是与法官职业补偿相匹配。法官角色要求其人际交往、社会活动范围等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法官的薪酬需要从两方面加以补偿:一是从事法官职业前,长期学习教育的补偿;二是从事法官职业后,不得从事违背法官职业伦理的业外活动,以及家人不得从事律师、离开法院后不得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等限制的补偿。

因此,重构法官的薪酬绝不能仅仅是“多收三五斗”,这无助于从根本上改善法官职业满意度,[22]关键是要确定法官薪酬的合理计算方法以及通过法律来保障法官薪酬的合理增长机制。

(二)司法经费单独列支

宪法确定了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外界干涉的原则,然而,中国法院不具有独立的财权,“现行体制下各级法院的经费主要由各级地方财政支出,法院财政依赖于地方政府,从而导致‘司法地方化’,使‘司法独立’难以真正实现。”[23]《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联合国大会《北京宣言》37条规定:“法院的预算应由法院制定,或者由有关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列出。”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司法机关的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这样的设置可以使得法官经费管理体制独立于行政管理体制之外。而只有建立相对独立的法院经费管理体制,法院的经费单独列支,并保证其不得减少,由法院自身来支配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不受掣肘地推行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而且也只有如此,法官的福利待遇能够落到实处,并得到比较稳定的保障,且不随着司法部门的强势弱势、经济的发展情况而变化。党的十八大后的司法改革方案也将实现法院人、财、物的省级统管作为司法改革重要举措之一,应以此为契机逐步推动整个法院财权的独立。

法院经费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设想是:第一步,实现法院经费的省级统管,由省级法院提出确保全省辖区法院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标准,提请该省级人大审理通过后,统一划拨给省高院,再由省高院逐步下拨到基层人民法院,从而建立起全省法院系统经费垂直管理体制。第二步,再通过5—10年的过渡期,实现法院经费的单独列支。由最高法院制定国家司法预算,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逐级下拨到基层人民法院,从而建立起全国法院系统经费垂直管理体制,从而避免法院在财政上对地方政府的依赖,减少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现象,为法院独立办案创造良好的条件;通过单独列支法院财政,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相对独立的法官工资保险福利制度提供可靠的财政保障。

(三)设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

目前的制度框架内,法官参照公务员管理,法官工资纳入公务员的薪酬体系,法官工资、福利待遇完全参照行政级别确定和增长。由于和同级行政机关相比,法院在编人数相对较多,领导职位较为稀缺,法官晋职晋级的机会少,因此,在行政级别的晋职晋升上普遍比相同年资的公务员慢半拍。由于法官薪资收入主要取决于行政级别,低级别又导致法官工资收入低于相同年资的公务员。同时,按照行政级别来给法官设置和发放工资,造成不同层级法院法官、同一层级不同资历的法官、法院领导与普通法官之间收入差距较大,对于基层法官、年轻法官和普通法官而言更显不公。

因此,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是保障法官获得合理薪酬待遇的关键。应当根据法官职业的特点,根据法官的工作量、学历、工龄、贡献等合理确定法官等级,工资根据法官等级进行配置,不再对应相应的行政级别。今后,法官晋升晋级也应根据法官职业的特点进行,法官工资随着法官等级的晋升而提升。实现法官单独序列后,法官的职务薪酬应当更加类似于工程师、教师、医生等职业,法官等级类似于专业技术等级,工资福利等就不再与行政级别挂钩,不必将晋升行政职务作为增加福利待遇的唯一途径。这样,法官的职级、收入将不受法院行政级别职数的限制,有助于“打破法官职务晋升的‘天花板’,拓宽法官职业发展空间。而是通过专业技术等级的考核,实行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各级法院法官只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必担任领导职务,也能按照任职年限逐级晋升到一定等级,而且可能比领导享受更高的福利待遇。”[24]

(四)给予法官特殊的福利待遇

加强法官的福利保障不是为了使其成为社会中的“富裕阶层”,但是要确保法官生存无忧、衣食有保障。除了工资收入外,为了保障法官过上有尊严、体面的生活,还应当给予法官一些特殊的福利待遇。这在世界各国也成为通例,各国给予法官的特殊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休假、交通、通讯、住房免税等方面的便利和特权。这些立法和政策考量,旨在使审判权少受或者免受外界干扰,只有法官无欲则刚、安心办案,才可能实现法官的超脱中立和司法的公平正义。由此可见,这些工资之外的其他福利待遇甚至特权也不是可有可无的。

在中国,给予法官特殊的福利待遇应当根据中国国情现状,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供人身和医疗保险。由于中国法官的职业风险比较高,日常工作繁忙,给予法官完善的人身和医疗保险必不可少;第二,住房补贴或者提供住宅。由于国内房价高企,法官的正常工资远不能在一、二线城市买到合适的房子。俗话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法官连安居的地方都没有,就很难想象他可以安于清贫地工作,并乐于坚守法官清贫的职业。解决法官居住困难,可以以提供廉租房或者住房补贴的形式,保证其任职期间住房稳定;第三,休假与培训。推进法官度假休养制度化,可以作为一项特殊的福利制度,提高法官健康水平又可以作为激励机制,激发法官工作热情。[25]也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将法官休假与培训、进修相结合,[26]在给法官充分休假权的同时,给予一定时期的培训假或者进修假,督促法官不断学习进步,不断提升。第四,子女教育方面的优待。可以给法官子女优先进入优质资源学校等优待,保障法官的家庭稳定。

(五)完善法官退休制度

由于法官退休后仍应遵守一定的伦理规范或者职业禁止规定,给予法官退休金的优待也是各国通例。例如,香港法官在退休后两年内,不得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职业,如成为公司董事,否则会被暂停支付退休金。印度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退休后不能到任何一个邦区担任律师,高等法院以下的法官退休以后,禁止到他担任过法官的邦区当律师。[27]

我国法官退休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律师工作,但是法官退休的制度设计仍与公务员并无二致,无法体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突出法官退休制度的特点:一是明确法官退休的年龄,对于法官退休年龄可以根据法官的身体状况和自身意愿适当延长。二是加强法官退休的福利保障,确定法官任职满20年的可以全薪退休,法官任职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后可以享受原薪酬80%的退休金。三是鼓励法官参与法律相关的公益活动,退休法官拥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和法律知识,在身体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应当充分利用退休法官的智力资源。其一,鼓励退休法官参与法院初任法官的培训,将其司法经验传授给初任法官,西方不少国家退休法官就经常参与其中;[28]其二,鼓励退休法官担任司法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退休法官的审判经验和特长;其三,鼓励退休法官担任法官的审判顾问,或者邀请其列席法官会议,为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提供智力支持。事实上这种设想并没有制度障碍,因为《法官法》62条已经规定了“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另行确定。”

上述加强法官福利保障的举措,应当循序渐进逐步加以落实,特别是应当通过修改《宪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在法律制度的层面加以落实,并适时制定单独的《法官保障法》等,对法官的福利待遇加以专门的规定,并建立法官权利委员会加强对法官福利待遇的保障。

(责任编辑:瞿郑龙)

 

【注释】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青年课题资助【项目编号:CLS (2015)Y10】及第58批博士后面上资助基金 (项目编号:2015M581270),第9批博士后特别资助基金资助 (项目编号:2016T90190)。

[1]石必胜:《法官需求状态的解析与法官行为模式的规制》,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2期。

[2]根据对各地法官的调研,有些地方法官的奖金、津贴远高于工资,有些地方住房公积金占收入的一半。

[3][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 (第十一版),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页。

[4]周道鸾:《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351页。

[5]胡健华:《法官的级别和工资待遇——外国法官制度简介之五》,载《人民司法》1994年第5期。

[6]法官平均收入系按照该选项上限值与下限值的中位数,再乘以该选项法官占全部受调查法官的比重之和得出。调查问卷发放时间为2015年。

[7][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6页。

[8]周道鸾:《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05页。

[9]《法官法》第12条第六项规定:担任法官必须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10]近年来,法院屡屡向律师和法律学者伸出橄榄枝,但是往往应者寥寥,不少职位因无人报名而未开考。

[11]谭世贵:《中国法官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70-474页。

[12]《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13]谭世贵:《中国法官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78页。

[14][英]亚当·斯密:《国富论》,谢宗林、李华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版,第83页。

[15][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5-396页。

[16]谭世贵:《中国法官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1-72页。

[17][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精神》,唐前宏、廖湘文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

[18][英]亚当·斯密:《国富论》,谢宗林、李华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版,第83页。

[19]吴洪淇:《司法改革转型期的失序困境及其克服——以司法员额之后和司法责任制改革为考察对象》,载《四川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20]吴洪淇:《司法改革转型期的失序困境及其克服——以司法员额之后和司法责任制改革为考察对象》,载《四川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21]康士勇:《工资理论与工资管理》,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6年版,第44-45页。

[22]按照目前的收入,法官薪资应当高出当地平均工资的1—2倍。调查表明,法官期望的平均薪酬平均水平为月薪12552元,约为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97元的2.67倍。参见胡昌明:《中国法官职业满意度考察——以2660份问卷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

[23]谭世贵:《中国法官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04页。

[24]徐家新:《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制度》,载《人民日报》2016年4月18日第07版。

[25]谭世贵:《中国法官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01页。

[26]台湾地区“法官法”第82条规定,实任法官每连续服务满七年者,得提出具体研究计划,向司法院申请自行进修一年,进修期间指令全额薪给,期满六个月内应提出研究报告送请司法院审核。

[27]谭世贵:《中国法官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93页。

[28]德国法官的培训过程中,新选任的法官可以从由三个退休法官所组成的小组那里吸取经验教训,英国的退休法官常常对所属的律师公会里的新人律师进行培训。

 

作者:胡昌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法治指数中心研究员。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