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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要点:我国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强有力手段,迅速控制了疫情蔓延,体现了中国体制机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在巩固抗“疫”成果、夺取战“疫”胜利的同时,让经济社会生活尽快回归常态、恢复活力,成为下一阶段的紧迫任务。
“越是遇到困难,就越是要扩大改革开放。”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既是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疫情下走出困境的内在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成为21世纪不亚于9·11恐怖袭击和全球金融危机的标志性事件。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坦言我们正面临联合国75年历史上前所未见的全球健康危机,德国总理默克尔称新冠肺炎疫情是德国自二战以来遭遇的最大挑战。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重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将2020年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从1月份公布的3.3%下调为低于2019年的2.9%,并将根据事态发展进一步修正。
面对疫情,中国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强有力手段,迅速控制了疫情蔓延,实现了境内新增病例连续零增长,体现了中国体制机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在巩固抗“疫”成果、夺取战“疫”胜利的同时,让经济社会生活尽快回归常态、恢复活力,成为下一阶段的紧迫任务。
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全面有序复工复产,是经济社会生活回归常态、恢复活力的必由之路,也是稳就业、稳增长的不二选择。但受限于主客观因素,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努力。
一是确立“适度安全”理念,在疫情防控与经济运行之间保持恰当平衡。举国上下严防死守是我们得以控制疫情、扭转局面的关键一招,值得充分肯定并总结经验。随着疫情形势向好发展,原有防控措施将会遵循边际成本递增、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必须加以动态调整。为此,有必要自上而下确立“适度安全”的理念,并制定和采取与之相匹配的适度、成比例的防控规则措施和责任承担机制。
二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贡献了全国80%以上的就业、70%以上的创新成果、60%以上的GDP和50%以上的税收,其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是稳就业、稳增长不可或缺的力量。由于规模小、承受力弱,中小微企业在疫情中所受冲击相对较大,目前的复工复产率也低于规模以上企业。个体工商户更是如此。为此,有必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多种手段,对其给予倾斜性支持。例如,鉴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取银行信贷支持的实际困难,可以在加大传统银行普惠金融力度的同时,为作为新型业态的互联网银行适度“松绑”,鼓励其借助金融科技手段,应用“无接触贷款”模式,简化审批流程、降低融资成本,更加灵活地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资金支持。
三是转变城市管理理念,给“小本经营”者更多生存空间。总体而言,我国在城市管理中更加强调市容市貌,制度规则的刚性有余、柔性不足,小商小贩在城市中的生存空间较小。尽管国务院2017年颁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已经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但基层的实际执行仍然有待改进。新冠肺炎疫情给民生造成重大冲击,使得“小本经营”者的生计问题更加突显。2020年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强调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要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这些都是适应现实需求、顺应民众呼声的可取举措,应当尽快贯彻落实。
促进免“疫”产业借势发展
在有序有效推动全面复工复产的同时,应当基于特定产业和经营模式对疫情的天然“免疫力”,促进其借势加速发展。
一是鼓励和支持快递、电商、外卖等“无接触”或“轻接触”服务业继续发展壮大。在很大程度上,是电商平台和快递小哥们保证了疫情期间民众基本生活的正常维系,而这些行业反过来也找到了新的“风口”,拓展了自身发展空间。应当支持这些特色行业积极发展和借势扩张,一方面继续为疫情期间的管控型生活模式提供物资和后勤保障,另一方面更多地吸纳从受冲击严重的其他部门转移而来的就业人口。
二是推动在线产业和在线科技加速发展。疫情期间,直播授课、在线教育、在线娱乐、远程办公、远程医疗、在线审理、在线仲裁等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讯开展的远程业务和模式出现爆发式增长,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多的亮点之一。应当努力保持这一良好势头,从政策和管理层面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特别是给在线平台提供足够的激励和动力。与此同时,大力推动与此相关并作为其支撑和保障的在线科技的加速发展。
三是加快作为线上与线下、虚拟与现实“连接点”的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新型基础设施为牵引,推动传统基础设施优化服务和提升效能,构建适应智能经济、智能社会发展需求的基础设施体系,使得我国未来能够更加从容有序地应对包括传染病疫情在内的各类重大灾害和紧急状况。
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
“越是遇到困难,就越是要扩大改革开放。”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既是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疫情下走出困境的内在要求。当前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
一是以《外商投资法》以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施行为契机,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效提升外资促进和保护力度,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在2019年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基础上,抓紧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保持和增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
二是如期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并争取尽快启动第二阶段谈判,尽力实现美国对华产品加征关税的进一步退坡,改善国际经贸环境。
三是积极推进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和中欧投资协定的谈判工作。我国于2007年提出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申请,并于2019年10月提交了最新的第7份出价清单。如能顺利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将有助于我国全面规范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稳步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考虑到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争取尽快与相关国家就加入出价达成一致。与此同时,2013年启动的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于今年3月2日至6日进行了第27轮谈判,双方围绕文本和清单展开谈判,取得了积极进展。应当继续积极推进谈判,争取早日取得突破。
四是大力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自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各地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积累了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力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和深化。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就是一个突出例子。在此基础上,中央又提出了对标国际最高水平、建设自由贸易港区的目标。应当以疫情防治为契机,加大开放力度,推动国际合作。
五是促进防疫物资出口,推动全球公共卫生合作。一方面,充分发挥产能优势,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和扩大防疫物资出口,并积极探索“火神山模式”、“方舱模式”这样的融基建、人员、方案等软硬件于一体的应急医疗应对模式的对外推广;另一方面,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开展全球公共卫生合作,并以世界卫生组织及其《国际卫生条例》为基准,反对个别国家以公共卫生为由,对国际贸易、交通和旅行做出不合理、不成比例或者歧视性的限制。
加速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个别国家本就已经甚嚣尘上的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和“逆全球化”,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在此情形下,我国一方面要坚定捍卫全球化和多边主义,在包括世贸组织在内的各种多边场合坚定守护中国立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尽快完成或启动重要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工作,加速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大概率到来的全球经济“寒冬”中达到“抱团取暖”的效果。
一是努力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如期签署。RCEP是东盟加上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计16个国家之间的自贸协定,如能达成并在全体缔约国之间实现零关税,所有缔约方都将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其中,据测算中国GDP可望提升0.55%,出口总量提升3.15%。尽管印度临阵退缩,但其余15国已于2019年11月结束全部文本谈判及实质上所有市场准入谈判,并原则上承诺于2020年正式签署协定。目前各方正按照既定工作计划,有序推进法律文本审核等相关工作,以准备好供各国签署的最终文本。我国应与其他国家一道,努力推动RCEP如期签署。
二是加快推进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加大中国—海合会自贸协定谈判力度,并积极推进与以色列、挪威、斯里兰卡等的自贸协定谈判以及与韩国、秘鲁等的升级谈判,加快构筑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继续扩大自贸伙伴的“朋友圈”。
三是尽快启动加入《全面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谈判。CPTPP的前身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者是奥巴马时期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一部分,其抗衡和遏制中国的色彩相当浓厚。但同时也应承认,TPP在很大程度上的确代表了自由贸易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内在需求。除实施层面的零星调整外,CPTPP基本沿袭了TPP文本,因此上述判断也适用于CPTPP。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在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和规则承诺与CPTPP的要求日益接近,加入条件趋于成熟;而美国退出TPP和疫情以来中日关系的显著回暖,则为中国加入以日本为主导的CPTPP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应当抓住这一战略机遇,尽快启动加入CPTPP的谈判,为中国经济发展争取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赢得更加充足的规则空间。
作者: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外事处处长、研究员。
来源:《经济参考报》2020年3月24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