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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法律化及其落实
柳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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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中国实现了从政治主张到宪法概念的转变,既是中国方案、中国贡献,也是全人类的智慧和共同心声,反映国际法应有之义和国际关系发展趋势。中国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进一步提升掌握和运用国际法的能力和水平。

 

  要: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在中国实现了从政治主张到宪法概念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0 年以来长期倡导和坚持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起写在宪法序言当中, 共同体现了中国的世界观, 发挥着解疑释惑、克服挑战、建立和发展双边关系以及多边关系的重要作用, 在回答“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时代之问的过程中更有重要意义。在国际法上讨论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需要区分政治和法律概念, 特别是要在国际法的范畴内,充分考虑国际法的性质、特征和运作规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中国方案、中国贡献, 也是全人类的智慧和不同国家共同的心声, 反映国际法应有之义和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势。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主张在国际社会引起积极反响, 相关概念和规则先后写入联合国相关机构的决议具有积极意义。同时,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在国际法上获得广泛而深入的确认和落实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需要进一步提升掌握和运用国际法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际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中国外交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近年来提出并通过一系列重要讲话予以阐释和发展的重要理念。随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被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的最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党章》乃至中国宪法当中, 从而使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性质、定位发生了重要的改变和提升。它不仅仅是中国最高领导人提出的一个关于中国发展道路特别是在对外交往中的关键性概念和重要思想, 也成为中国重要的政策概念、理念和指导思想, 更成为中国的一个宪法性概念和原则。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不同的讨论语境和工作领域具有不同的影响和作用。正确理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不同层面上的重要性质和地位, 对于正确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及其有效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从政治主张到宪法原则

 

2013 年 3 月 23 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俄罗斯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时指出:“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这是他第一次在国际场合正式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和命题。

其实在国内,在同年的1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就更早阐述了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把中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努力为全球发展作出贡献的立场。这是习近平在正式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前,对于中国政策和立场的一个基础性、先导性的阐释。

作为国家最高领导人,习近平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重要政治主张和政策立场。作为一种理念和思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政治理念和思想。在这个层面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旗帜鲜明的政治或政策性概念和主张,是一个具有深刻政治和文化内涵、具有开放性和解释与阐发潜力的重要概念和主张。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纲领性和抽象性,当相关解释、阐述和发展形成一系列相关的概念、理念、观点时,也可以构成一种思想。笔者认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目标,也是处理双边或多边国际关系的规则或原则。

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开幕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作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历次党代会几乎都会有阐述中国的外交理念和外交政策的内容,但十九大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报告中写入了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概念,并提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对外关系主张。报告将“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同时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根据十九大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也作了相应的修订。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章程在序言中规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正确义利观,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这表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系列重要阐述已经提升为全党的意志,也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思想和主张。

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他说:“过去五年,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全面推进”,特别是“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展望未来,“我们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中国愿与各国一道,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懈努力”。由此可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政府国家政策的一部分。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作最新一次的修正。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宪法序言第12自然段中说“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中“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表述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字样是新加进去的。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3月5日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将这一修正归为“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并指出:“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正确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为我国发展拓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是确定无疑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林指出,宪法序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宪法序言是我国宪法的灵魂,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现行宪法各章节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他认为:“宪法序言对宪法条文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是宪法序言规定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的具体化和条文化,总纲中许多规定,特别是有关国家基本国策的规定,是对宪法序言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奋斗目标等的具体实现方式。

由此可见,作为中国宪法中的根本法原则,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将长期指导中国国际关系实践、对外交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这是中国既定的,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可信赖性的基本立场和主张。

 

二、完整理解中国的世界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个国家的世界观是该国对世界基本问题的基本立场和主张。它源于该国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具体的国情,具有高度概括性,是该国关于建立什么样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展什么样的国际关系,如何在国际社会与其他国际行为体互动,朝什么方向努力的基本看法。

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能因为它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就推断它们是新旧政策、概念和原则之间的关系。其实,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两者均具有法律和政策效力,共同构成完整的中国世界观。因此,我们需要完整理解中国的世界观,认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系,特别是两者之间的有机联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当时的国际背景和形势下,面临东西方意识形态的对立,面对西方国家、周边国家乃至社会主义国家阵营内部的种种敌视、对立的立场、态度,基于新中国的建国理念和思想做出的正确和创造性的决策。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政府公告中庄严宣称:“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

新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热爱和平的国家。它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主张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国家、相同意识形态国家阵营内部、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周边国家之间都可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4年4月29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早见于中国和印度《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的序文中。它宣称,两国决定将以下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基础:(一)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四)平等互惠;(五)和平共处。两国总理在同年6月28日的《联合声明》中强调,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两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它们将是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坚固基础。1954年6月29日,中国与缅甸签订的《联合声明》宣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导中缅关系的原则,而且如果这些原则能为一切国家所遵守,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就有了保证。

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序言中载明的联合国人民“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的精神高度契合。

1955年4月24日,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的亚非国家会议通过的《最后公报》包括了一个《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其中列举了十项原则,既反映了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作了引申和发展。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是从联合国大会1957年对《一个关于和平共处的宣言》的议题审议和1961年对《关于各国间和平共处的国际法原则》的议题审议发展出来的,其中列举的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着密切联系。1974年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有多处直接沿用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由此可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是政治学说和一般性的政治宣言,也不仅是一个或几个国家的立场和主张,而是各国都应该遵守的法律原则。这个法律原则至今并没有过时,而且由于它提出来的时间是联合国成立后不久,已日渐为国际社会所熟知并接受,具有了国际法上的重要地位。当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已由中国领导人在国际社会提出并引起强烈反响,而要逐渐反映到国际法上,则还需要时间和进一步的实践和努力。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宪法规定不能单独来看待,要正确理解它,落实它,还需要与时俱进、准确、完整地看待和理解中国的世界观,特别是要结合构成中国世界观重要组成部分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政府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他国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五项原则写入了中国与160多个国家的双边建交法律文件当中,被中国籍国际法院法官薛捍勤称为“国际关系的最大公约数”。可以说,不论是与西方国家还是与社会主义国家,不论是与邻国还是与相距遥远的国家,中国都能与其建立具有可稳定预期的国家伙伴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中国同其他国家建立和发展双边关系的基础和准绳。正如在北京举行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六十周年纪念大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所说:“新形势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不是过时了,而是历久弥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不是淡化了,而是历久弥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不是削弱了,而是历久弥坚。

2014年9月3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5周年招待会上发表演讲时,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括了新中国始终如一的外交原则。他说:“65年来,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秉持公道,伸张正义,始终站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边,身体力行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这不仅极大地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而且为推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国际关系民主化,为促进世界力量平衡作出了重大贡献。”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说:“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定不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2019年6月15日,习近平在出席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第五次峰会发表讲话阐述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主张时首先指出:“我们将坚定走和平发展道路,决不损人利己、以邻为壑。中方将继续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深化同各国的友好合作,通过和平方式处理同有关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支持对话协商解决地区热点问题。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国与国关系在更高层面的价值和目标。这是新的国际形势特别是全球化趋势下的时代方向,是新时代国际关系乃至国际治理领域发展的趋势。有学者指出,未来人类命运共同体将在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博弈中达成平衡,其平衡的基点就是人类的共同命运本身。在笔者看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有机联系,是找到并实现这种平衡的保障。

综上所述,在理解中国的世界观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之间有路径与目标的关系,也包含有小目标与大目标、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相结合的意蕴。它们都是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核心理念、政策和原则,是理解今日和未来中国的重要依据。

 

三、中国的世界观发挥的作用:从中国外交到全球治理

 

基于历史的总结和中国发展道路的选择,中国成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创造者、发起者、倡导者和践行者。不论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世界观的全面和准确表达,都能够发挥正确阐释中国外交立场、澄清错误认识、消除不必要的疑虑和恐慌、缓和国家间紧张关系、促进国与国关系正常化和加强国与国之间理解与合作的作用。它首先是中国的,立足中国国情,符合中国发展和平外交、营造和平发展环境的需要;同时,它也是世界的,是世界各国和平相处、共同发展的根本保证。在新形势下,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技进步、世界的社会连带性增加,它也能在相当程度上引领国际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值得回顾。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美国的外交和军事围堵、周边国家对社会主义中国以及这些国家内部华裔的疑虑,周恩来总理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一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这改变了外部世界对社会主义中国的认识,首先使中国与亚洲邻国的关系产生了突破性的进展,并迅速获得了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认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几十年间,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不同国家和平共处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领域中经典性、制度性的立场和主张。

历史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缓和中美紧张关系、促进中美关系正常化以及正常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71年,周恩来总理对来访的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亨利·基辛格说:“所有国家,无论大小,一律平等。这不只是两国平等的问题。”1989年中美关系再次经历波折,邓小平强调:“我们应该致力于建设一个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新政治秩序。”基辛格意味深长地说:“一时的感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培养一种无论形势如何变化,仍然能持续的行为模式的能力。太平洋两边的领导人有义务建立共同协商、相互尊重的传统,这样对他们的继任者来说,共同建设世界秩序将成为并行不悖的国家抱负。”不论是可持续的国与国之间相处的行为模式,还是共同致力建设的世界秩序,都应该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2014年3月28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德国柏林发表演讲时指出:“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对国际社会关注中国发展走向的回应,更是中国人民对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自信和自觉。这种自信和自觉,来源于中华文明的深厚渊源,来源于对实现中国发展目标条件的认知,来源于对世界发展大势的把握”;“中国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不干涉别国内政,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之所以作这样的宣示,是因为新形势下伴随着中国的发展和崛起,“中国威胁论”不时出现,对中国发展的疑虑客观存在。经过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中国经济总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二。“面对中国的块头不断长大,有些人开始担心,也有一些人总是戴着有色眼镜看中国,认为中国发展起来了必然是一种‘威胁’,甚至把中国描绘成一个可怕的‘墨菲斯托’,似乎哪一天中国就要摄取世界的灵魂。尽管这种论调像天方夜谭一样,但遗憾的是,一些人对此却乐此不疲。这只能再次证明了一条真理:偏见往往最难消除。

千言万语的解释,可以化作一语中的的概括和表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进一步阐发。它将和平与发展的中国追求进一步升华到对人类社会作为整体的安全和福祉的关注。它表达的是中国的立场,也是中国的担当。

2017年2月27日,联合国新任秘书长古特雷斯首次出席人权理事会会议,并在开幕致辞中表示,世界正在变得更加危险、不可预测、更为混乱,旧的冲突尚未结束,新的冲突又开始出现。当下的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变局,世界向何处去正是国际社会的追问。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工业国、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第一大外汇储备国,同时也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中国一方面应当坚定明确地表达自己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既定立场,另一方面也应对国际治理的走向有自己负责任的态度。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的世界观,也揭示了国际社会未来发展的趋势。2017年1月,习近平在日内瓦万国宫出席“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专门阐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题。在演讲中,习近平主张世界各国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进程,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在回答“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的时代之问过程中,中国还要解决“中国威胁论”“中国崩溃论”等错误认识和偏见的问题。比如,有外国学者认为,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重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由于旧有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阻碍了中国的发展,中国意图通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制衡西方、对抗美国,进一步拓展区域影响力、提升全球治理能力。实际上,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越来越多地成为国际秩序、国际法体系的受益者。因此,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说:“中国将继续与世界同行、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坚定支持多边主义,积极参与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表示:“无论中国发展到什么程度,我们都不会威胁谁,都不会颠覆现行国际体系,都不会谋求建立势力范围。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可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可以正面回答国际治理体系的中国方案、中国贡献,也可以发挥向其他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以及周边国家)解疑释惑的作用。结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提出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回答了在当今和未来世界中国要做怎样的一个大国的问题,即中国是各国可以信赖的合作伙伴,是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支持者、建设者、维护者。

 

四、在国际法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中国贡献到世界主张

 

有学者认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时期中国外交事务的重要指导思想,蕴含着深刻的国际法思想与内涵。那么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有什么意义,如何正确理解呢?这是笔者在本部分要讨论的问题。

国际法在调整国际关系的同时,更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国际社会的现状和发展态势。现在的国际社会、国际关系总在经历复杂和深刻的变化,如何看待这些变化?国际社会的治理结构是否发生了质的变化?中国国际法学者易显河通过考察展现于国际法的主体、形成、内容以及执行上的每一特定时代架构的国际法精神,提出在冷战的顶峰时期国际法的主题是共处,在缓和时期是合作,而在后冷战时期的今天则是共进。他谨慎而正确地指出:无论哪个时期,其主题都不是我们唯一可以听到的主旋律。笔者认为,从实然的角度看,微观层面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宏观层面,也不能轻易做出国际关系在本质上或大范围内发生了实质改变的判断,特别是现在尚不存在“共进”的国际关系或国际法代替了“共存”的国际关系或国际法的问题。虽然国际社会的连带性明显加强,出现了共进的需求和趋势,但是在国家间界线仍然存在、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基本组成单位的情况下,现在的“主旋律”仍然是共处而不是共进。我们既要看到“共进”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又要看到现实层面的“共存”,两者必须兼顾。这是我们在国际法范畴内理解和落实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性认识,否则可能陷于脱离实际、一厢情愿的想象。基于这样的认识,以下笔者进一步讨论如何在国际法上理解和看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如何推动它的落实。

首先,在国际法范畴内理解和看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基于国际法的性质和特征,尊重国际法的运作规律。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是中国国家主席提出来的,最早是一个政治和政策概念,进而又成为中国宪法中规定的法律概念。作为中国外交工作的具有根本指导意义的法律概念和原则,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就成为中国国际法实践的重要任务。而进入国际法的范畴,就要与政治和政策概念相区分,需要具有更加严格的定义和规则意识,增加实践操作意义上法律效力的考量。

政治和政策概念与法律概念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讨论要进行区分,不可以混同。混淆的后果是:简单地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来看待,超出了现行国际法对特定国家产生的国际法义务的要求,可能脱离既有国际法的基础,产生不切实际的结论。如在西方有“人权无国界”的说法,既然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不是可以超越国界,促进国际社会的公益和共同价值呢?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答案是必须根据实然的国际法来做出判断。正确对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命题,需要根据现有的国际法,立足国际社会的现实予以落实。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在国际社会的范围内谈论具有世界性的问题,它与国内语境下谈论社会问题是有区别的。这类似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在国内法上谈论公法议题时,语境是国内社会,存在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在内的权威国家机器,政府与社会是垂直的管理结构;而在国际法上谈论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是国际社会,主要由主权平等的国家组成,是平行结构,并不存在世界政府等权威机构。因此,在国际法上看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能仅仅是一个国家单方面的主张和实践,不能仅仅是政治愿景和思想言说,更需要形成国际共识,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法渊源———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或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其他机关的决议等辅助性渊源。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主要是国家同意,是不同国际法主体意思表示的一致,依靠国家自力或集体的力量予以落实。这是国际法的现实,也是国际法的运作规律,因此,在国际法上落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立足国际法的现实和特点,根据国际法立法和运作、实施的规律来推进。

其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中国方案、中国贡献,也反映国际法应有之义和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势。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以儒家学说为代表的中国文化自古就有一种天下情怀。中国文化中的整体性思维也是具有突出的世界性特征的宏观思维,因此,中国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有自身的哲学和文化传统作为思想根源的。在古代社会,“平天下”更多的是一种想象,不具有在世界范围实践的可能。当代则不同,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报告,作为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大国,2017年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27.8%,超过美国、日本贡献率的总和,是世界经济增长的第一引擎。崛起中的中国,成长中的大国,也意味着越来越大的责任。在此背景下,中国的天下观、世界观和关于全球治理的立场、态度出现了有机的联系。

在2015年3月的博鳌亚洲论坛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一带一路”建设秉持的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包容的;不是中国一家的独奏,而是沿线国家的合唱。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样如此,它不是中国的“一家之言”,而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心声和愿望。中国愿意与其他国家一道,共同探讨和推进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建设以及实践。

2019年5月15日,习近平主席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开幕式上发表题为《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共建亚洲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指出我们应该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夯实共建亚洲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文基础。他说:“每一种文明都扎根于自己的生存土壤,凝聚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非凡智慧和精神追求,都有自己存在的价值。人类只有肤色语言之别,文明只有姹紫嫣红之别,但绝无高低优劣之分。”

在笔者看来,中国倡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不仅揭示了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而且说出了许多国家的心声。其实,面对当今世界中的气候变化、重大传染性疾病预防、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网络安全、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公正而有效率经贸关系秩序的建立等挑战,不论是大国还是小国,都已经无法单独应对了。与美国不断“退群”,不断退出一些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相比,中国表现出积极、建设性和负责任的态度。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是中国以天下为己任的思考、主张和行动,不仅立足于中国实际,有利于中国的和平发展,同样具有突出的利他性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天行有常’……中国四十年改革开放给人们提供了许多弥足珍贵的启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振兴,就必须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中前进,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在笔者看来,中国就是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看作顺应历史前进逻辑和时代发展潮流的行为,揭示的是国际法应有之义和国际关系发展趋势。

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样,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超越民族、国家、宗教,超越政治、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这同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促进世界发展、防止和解决国际争端特别是确定普遍性的国际法义务和责任的要义相通①,揭示了国际关系在当今世界的内在趋势。②由此可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表述和倡导是一种中国方案和中国贡献。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有深厚的、世界性的历史和文化基础,包括国际法的法理和制度基础,并非全新的概念,也并非中国单方面的主张和贡献,它反映了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制度中的应有之义,反映了人类社会共同的智慧和国际关系发展的客观趋势。

再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和规则在国际法上获得广泛而深入的确认和落实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其实,一国关于国际秩序、国际体系的主张、方案和贡献,要在国际社会被广为接纳,还需要与国际话语进行衔接。我们不同意一些西方的政治和法律概念、话语,但是联合国框架下也有一整套在国际社会广泛使用的概念和话语可供我们运用。我们难以让别人完全接受并使用自己的话语,还需要用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认可的联合国的话语来帮助我们提升自己的话语体系,需要用国际法来帮助我们提升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在联合国引发了强烈反响。2017年2月13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一致通过“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呼吁国际社会本着合作共赢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精神,加强对非洲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次写入联合国决议。2017年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以15票赞成票一致通过关于阿富汗问题的第2344号决议。决议强调,应本着合作共赢精神推进地区合作,以有效促进阿富汗及地区安全、稳定和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17年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届会议通过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的两个决议,明确表示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首次被写入人权理事会决议。2018年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7届会议通过了中国提出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的决议。该决议体现了联合国最重要的人权机构对全球人权治理的新认识、新主张,决议首次将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写入联合国文件。这标志着中国的主张正在逐渐成为世界的主张。可以预期,未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还将深刻影响中国的国际法实践以及国际法治的发展。

尽管如此,笔者要指出的是中国提出的概念和主张在联合国获得肯定和认可、沿用,属于进行时,不是完成时,不能急于求成或在短期内寄予过高的期望。在国际法上,根据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法院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联合国机构如人权理事会的决议文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属于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在形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正式国际法的过程中具有积极意义,但还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的国际法。

国际法是一个成熟度较高、稳定性很强的话语、规则体系,也是一个专业人才体系。一国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的提高并不当然地会在国际法话语权上或规则体系上获得体现,需要一个主动进取的过程。换句话说,一国对于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法方面的积极贡献,往往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人在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任职的情况并不乐观,与中国缴费大国的地位和积极进取的态度并不相称,这从一个侧面也能说明中国在国际法实践人才储备上的不足。概括来说,中国促进国际法朝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方向发展,也需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最后,中国积极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进一步发挥国际法的作用,提升政府工作人员掌握和运用国际法的水平,提升企业“走出去”的能力。

笔者认为,中国的实力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经济上“走出去”了,但从整体上来看,相对于西方国家,中国在国际社会还没有掌握主导性的话语权,中国的国际话语体系、法律思维和法律运用能力在对外交往中还不够强,出现了能力与需求不匹配的情况。如我们的对外援助很多,但较少像西方发达国家一样有价值观的包装、国际人权法话语的包装或宣传等;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中国的无条件对外援助,还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应有的误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发表了全会的定调性质的讲话,其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国际法也多次成为中共中央法制讲座的主题,如1996年12月9日外交学院卢松副教授为中央政治局主讲《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时任总书记的江泽民在主持讲座并发表讲话时指出,我们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注意学习国际法知识,努力提高运用国际法的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加强国际法治的重要讲话,阐明了中国的国际法立场和主张。如2014年6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指出,各国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同年10月24日,在“联合国日”之际,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在《光明日报》发文旗帜鲜明地指出:“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建设者。”

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为了推动新时代的大国外交,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有效提高对国际法知识的掌握和对国际规则的运用能力。加强国际法的研究、教育、培训和普及迫在眉睫,政府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需要学习、了解并根据需要掌握和运用国际法。企业同样必须懂得国际法,了解所在地国的法律,运用法律防范风险,解决争议,维护权益。

 

五、结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始终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在新时代适时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经由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大力倡导和阐发、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宪法之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兼具政治概念与法律概念的属性,将长期决定中国对外关系的发展,已成为中国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一贯坚持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新中国成立后针对当时的国际形势和面临的国际关系挑战做出的创造性的主张,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即使在今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并没有过时,它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写在宪法的序言当中,两者同时存在,有机联系,共同构成了中国的世界观,需要我们完整地加以理解。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中国没有像西方发达国家历史上经历过的那样,通过对外掠夺、殖民、战争的方式实现发展,而是依靠合作共赢,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道路。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而言,既是一种鼓舞,也是一种启示,是当代国际社会各国实现和平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成功实践。中国将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多边主义,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世界发展之福,是全球治理获得推进的正能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过去几十年里的作用一样,可以发挥解疑释惑的作用,同时更可以发挥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作用。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中国方案、中国贡献,也是全人类的智慧和不同国家共同的心声,是国际法应有之义和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势。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主张在联合国引起积极反响,相关概念和规则写入联合国相关机构的决议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在国际法的范畴与语境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国际法上获得广泛而深入的确认和落实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国际法上落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充分考虑国际法的性质、特征和运作规律,根据国际法立法和法律运作、实施的规律来推进。中国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进一步发挥国际法的作用,提升政府工作人员掌握和运用国际法的水平,提升企业“走出去”的能力。可以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任重而道远。

 

作者:柳华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