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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上述论断为我们正确认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提供了新的理念和思路。
首先,要充分认识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性。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基础。社会没有一个稳定的大环境,就没有发展和建设,更谈不上人民的幸福生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期。为确保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综合国力迅速提高以及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改善,国家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局面。因此,维稳成为党和政府关心的头等大事。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错综复杂,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凸显,这就要求我们对当前的社会形势要有更加清醒的认识,正视问题,不回避矛盾,采取适当方式妥善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其次,要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改变片面的维稳思维。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务,因此,维权是维稳的目的,维稳应为维权提供坚实保障,不能将维稳与维权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科学发展是稳定之源,改善民生是稳定之本,应当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作为解决问题的前提,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分配机制,让社会各阶层真正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惩治腐败,防止公权私用,改变权力与权利不对等状况,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简单地将人民群众的维权行为和表达正当利益诉求视为不稳定因素,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加以处理。从长远来看,解决好了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社会自然就会走向和谐稳定。维权与维稳之间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应当同步加以推进。
再次,维稳与维权应当以法律作为基本尺度。近年来,由于“不惜代价、只求维稳”的巨大压力,导致一些地方采取“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花钱买太平”的方式维稳;更有甚者,采取“截访”、“非法拘禁”等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采用高压手段“维稳”,表面上好像“化解”了一些社会矛盾、“解决”了一些利益诉求,但是却付出了极大代价:它增加了化解矛盾成本,助长了机会主义心理,破坏了社会的是非观、公正观,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在取得一时稳定的同时埋下了更大隐患。在一个法治国家,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均应以法律作为基本尺度,要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让维稳与维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法治所具有的明确性、普遍性、公正性、稳定性等品格决定了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可靠方式。法治既能明确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又能区分群众正当维权行为与非法闹事行为、合法利益诉求与违法过分要求,不仅能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提供明确标准,而且能提供公正程序的保障。
最后,应当努力实现维稳与维权的动态平衡。维权与维稳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一种动态的平衡中发展。与此相适应,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具体手段和方式也应作相应调整。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了维稳与维权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但其具体实现方式又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张力。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在大一统体制下,人们的利益冲突并不突出,维稳与维权问题均不凸显;改革开放后,特别是社会转型进入关键期之后,随着社会利益关系格局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公民的权利意识日渐增强,维稳与维权问题也随之产生。维稳与维权所针对的焦点是社会矛盾的客观存在以及如何化解问题,这就需要提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维稳目标,实现从刚性稳定观向柔性稳定观、从静态稳定观向动态稳定观转变,在持续不断的动态调整中实现维稳与维权的平衡,走出高成本维稳与维权的误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社会矛盾从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从而最终实现维稳与维权的和谐共赢。
(原载《法制日报》2014年1月22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