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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新发展(2000-2012)》导言
谢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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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写这本书?

 

写了有什么用?大概很少有研究者会面临这一质疑的煎熬--毕竟时下的学术作品不是"查漏补阙"就是"踵事增华"。然而,网络年代的学术综述作品,首先要解决的却是这个根本问题。

1990年,《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的《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它是1949年后我国第一本民法学学术综述,不捐细流,巨细靡遗,一时洛阳纸贵,风头无二。迄今亦不断被征引,尤其是在钩沉国内某一概念、制度或规范的发展史时。其后,《法学研究》与《法学家》杂志社亦在每年第一期刊载对过往一年法学各学科的研究综述,但是,2002年后,法学期刊逐渐不再刊发学术综述文章。1999年,《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刘心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问世,惜乎学界并没过多关注。这当然不是因为其综述质量或其述及的成果质量不如以往,而是因为传播技术与方式的发展使学术综述的意义大大减损。200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创办的《法治蓝皮书》(社科文献出版社)连续两年刊载各学科研究综述,后因故未能坚持。之后,学者撰写的综述寥若晨星,只是在重大事件纪念之年,诸如改革开放30年等,学界才依例回顾学科发展,并寄厚望于未来。这应该算是技术影响学术生态的典型例子吧。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中外法学》杂志社逆势而行,陆续刊发了对各学科的"发展评价"。这些综述选材精当,评论公允持平,颇有引领学术研究之功。

学术综述的受冷遇,源于信息科技对学术生态的影响。毋容置疑,网络年代学术资源的可接近性大为提升,国外最新的期刊、书籍往往唾手可得,遑论国内学界的著述。信息技术提供的强大搜索功能,已使传统的目录功夫无比汗颜,更使学术综述按图索骥的意义丧失殆尽。另一方面,学术综述的局限性也限制了其学术价值,因为它受篇幅限制,对学术成果的评介大多只能蜻蜓点水,甚至仅阐明各家对某一问题的结论。其必然结果,就是使读者的阅读体验难免如新生儿吞咽被咀嚼后的食物,毫无享受食物的快感。因此,所有的学术综述、所有的学科"新发展",都必然面临严格的学术质疑:它有什么用?

依目前的学科评价体系,学术综述作品阐述的是他人的学说与观点,只是盘点学术"存量",与学术增量无关。因此,即使将其名为"专著",也难以登堂入室。综述作品若采"深描"法,融入太多自己的见解,难免有六经注我之嫌。况且,在学术批评机制完全阙如的国内学界,还可能因为议论观点而被解读为臧否人物,横遭学术政治之祸。与此同时,任何有价值的学术综述,至少都要审视一个时间段内学科的从业者奉献了什么;我们的学术是怎么赓续陈说,如何一步步成为今天这个样子的。要实现这一目的,综述作品的作者不仅要目光如炬,还要批沙沥金。其所费心力堪比完成一部专著(至少是不那么像样的专著)。以上诸端无异断了学术综述的路途。通常,它仅留存于学者的读书笔记或整理材料的文件中--这甚至可以假学生之力完成。无怪乎几乎没有学者愿意沉潜下来,老僧入定,翻检学术陈迹。

然而,学术综述毕竟是有价值的。最重要的,是它能为学科提供一种自我反思机制,并尽量促进通说的形成。

虽然我国并不缺乏刑名之学,亦不乏一度领先的法制,但与自然科学一样,我国的法学采用的是近代西方形成的法学范式。一个没有学术传统的学科,其发展端赖研究者的辛劳与努力,尤其是卡莱尔意义上的"学术英雄"。我国民法学从奠基时期起,即不乏这种英雄。在法学引入后,若法制昌明、法学兴盛,法学家共同体必然兴起,法学也就按固定范式,因应社会转型或变迁,日趋发展。但如所周知,1949年后,中国法学和中国法一样鹑衣百结、千疮百孔,前辈先贤对法律和法治的心态,差可与"五四"以来的"启蒙"与"救亡"双重主题比拟。彼时的情景决定了"拿来主义"是当务之急,未可厚非。"拿来"的当然是各国的先进法制与法学,无论欧陆与美日,凡有可采之处,皆入吾彀中。我国《合同法》兼采国际公约和国际"软法"及欧陆和英美法制。这容易使法律继受与法学继受脱节,也容易使合同法研究者自说自话,各自为政,或师宗大陆,或景从英美;对《合同法》的条文,抑或肯定,或否定,或解释论,或立法论。

面对这样的合同法研究学术格局,诸多研究者意识到通说的重要性。关键问题在于,在我们的学术社会,通说如何形成?是话语权,还是域外主流理论,抑或是"国际惯例"这一神器?

毋庸置疑,通说的形成有诸多条件。推动法学通说的形成,也是每个以法学为业的研究者的天职。学术综述只是微末的一环,它整理学者对各个研究主题的议论,概要其论证理由,总结诸家观点,甄同别异,差可发现通说的影子。更重要的,是通过综述各主题,寻觅学者的论证与辩难的技巧,合同法学研究的范式也隐然浮现--甚至包括论文的生产机制与过程。这多少会促使我们反思自己学科的发展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方法论、研究主题、论据来源),诸如我们的研究相对于民国时期,到底在什么方面有实质进步?有多少完全是概念之争?有多少新发展是"新瓶装旧酒"?惟其如此,学界才可能形成一个宽松的学术共同体,学科或可通过有效的反思机制整合与前进。

 

二、如何写这样一本书?

 

本书的写作,需要胪陈下列两端:

1、作品的选择

本书选择的作品为2000-2012年的作品。为使理论脉络清晰,本书亦纳入部分2000年以前的部分著述和2013年的论文。

中国的法学GDP与中国的经济GDP一样,一直保持强劲的增长,也同样存在质与量的矛盾。单以法学论文为例。2009年,我国法学研究论文产量在6万篇左右;1 仔细梳理2010-2011年各种类型的民法著述,"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使每篇论文给100字的篇幅,也要接近20万字才勉强够用,2 足见单论数量,我国法学论文已可傲视全球。

本书选材的标准是:首先,在通读文献的基础上,选择专题进而选择作品。专题的选择标准有二:一是学界论述较多的主题,二是学界新讨论的主题。其次,作品选择上,尽可能先介绍名家的言论,这是由其影响力决定的;然后介绍学界新锐的作品。当然,本书选材绝非唯权威和新锐马首是瞻,而主要依论文的贡献,即便作者人微言轻,作品并非名刊发表,也一并纳入。再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著述均纳入。实务界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乃不争之实,其作品多弥补了纯理论推演的不足,对合同法学研究助益良多,至少可刺激学者的深入研究。最后,作品形式包括教材、体系书、专著、期刊论文、报纸论文和会议论文。

就选材而言,必须说明的问题还有:其一,尽管作者试图综述合同法学十年发展的全貌,本书也选择了论文600余篇,各类著作60余部,但受制于作者目力、眼界与知识结构,和任何综述一样,遗珠之憾难免。其二,本书并没有纳入博士论文与硕士论文。好在一些博士论文已经发表,略少了一些遗憾。其三,本书较多关注了30-50岁年龄段作者的作品。他们的部分作品或许正在推动合同法学新研究范式的形成。其四,囿于篇幅,本书不纳入纯粹介绍他国法制的作品。但涉及我国《合同法》的,亦尽可能搜罗。

2、本书的内容

本书既为合同法学的"新发展",就不可能贪多求全,而只能选择重点,按照专题展开。体系编排则采目前合同法学体系书的通用体例。

每一专题的综述大致按如下思路进行:首先介绍讨论的缘起,尽可能展现理论的脉络与背景;二是实务界对理论讨论的回应。在每一节的最后,都设"评论"部分,略陈作者的一得之见。设"评论"的缘由,并非因为技痒难耐,或有高见务吐为快,而是因为在综述后简单回应作者的辛劳、深思或卓见,也可谓一种致敬方式。

本书尽可能避免只提观点、不概述论证过程的综述写法,而是尽可能展现作者的论证理由。对同一问题,不同作者结论相同但理由有别的,本书尽量予以概括。观点相同的,在注释中,本书通常按作品出版时间(初版时间)排列,或出于学术传统上的长幼有序列次。本书主要取材的作品,当然位居最先。

与文字有关的作业,有两种类型大概是为人作嫁的吧,一是编辑,二是综述。尽管综述并非作者本人的文字,但它足可使作者开放学术心态,反思与前辈、时贤的差距,这未尝不是丰硕的学术收获。更重要的是,一个从业者,通过综述自己厕身的专业作品,或许也是对前辈与时贤的一种敬意吧--尽管本书必然湮灭,乃至速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