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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学研究的现状与展望
冀祥德、黄海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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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09)

摘要:检察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独立性日渐突出,初步的理论框架已经构建,但学科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检察权研究在检察学研究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检察学研究的重点和出发点,法律监督制度也是我国检察理论研究长期关注的重点。随着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深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的规范,如何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能将成为检察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当然,检察改革是检察发展的主旋律,检察机关一直在探索符合检察发展规律的工作机制和体制,相关的理论研究必不可缺。

关键词:检察学 学科建设 检察权 法律监督 检察改革

近年来,检察学研究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研究成果突出,回应了很多对检察制度发展提出的挑战,推动了检察实践的发展,检察学理论体系基本建立。目前,检察学研究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随着中国检察制度与整个司法制度的发展,检察学研究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并面临新的研究方向。

一、检察学的学科建设受到重视

检察学是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存在不少争议,部分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客观地说,尽管检察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研究人员日益增多,研究成果不断丰富,也诞生了专业性学术团体,但是从目前的研究状况和研究水平来看,尚未构建起一个完整的检察学理论体系,学界就研究对象、研究范畴、研究方法等检察学基本问题没有相对统一和权威的共识,也没有一所大学开设专门的检察学课程,检察学的学科地位并没有得到国家学科建设主管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确认,可以说,检察学没有得到普遍认同,检察学的学科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学科独立化还没有真正完成。

随着检察制度的发展和检察理论研究的繁荣,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特性日益明显,尽管检察学研究中,有些内容与宪法学、诉讼法学有所重合,有些内容甚至分属于政治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但是这些学科都无法涵盖检察学的全部内容,检察学作为一门研究检察权配置、检察制度构建和检察活动的法学学科,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初步的理论框架已经构建,独立性日渐突出。检察学的学科建设被提上议程,日渐受到重视。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围绕检察学的建立召开了理论研讨会,编印了论文集,出版了一系列检察学教材。2007年5月,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成立后,检察学的学科构建又一次被广泛关注;2007年11月,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在上海举办"检察学理论体系学术研讨会",共收到150多篇学术论文,后来出版了《检察学的学科建设--首届检察学理论体系研讨会论文集》,部分优秀论文发表在《人民检察》、《中外法学》等期刊上,这批论文在学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较大影响,有力推动了检察学的学科建设;近年来,关于检察学研究的论文和专著不断涌现,代表性的专著有朱孝清、张智辉主编的《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版),龙宗智等人著《知识与路径:检察学理论体系及其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版),卢建平主编的《检察学的基本范畴》(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版)等等,另外还有很多优秀的检察理论研究论文和专著,虽然没有冠以检察学之名,但有着检察学研究之实。

专家学者们围绕检察学的学科构建,分别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从认识论角度,从现行学科分类体系等多个角度出发充分论证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进一步对检察学的概念、特点、定位、内容、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基本范畴等问题展开探讨并逐步深入,然而,对"检察学是否是一门独立学科"的质疑声短期内不会消除,检察学的学科地位得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确认还有待时日,初创阶段的检察学还是处于大力建设的过程中,必将继续得到重视。

二、检察权研究成为研究重点和出发点

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力,它是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近年来,很多有影响的检察学专著都是以"检察权研究"命名的,例如,洪浩的《检察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智辉的《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石少侠的《检察权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邓思清的《检察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检察权范畴在检察学范畴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检察权的研究在检察学研究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检察学研究的重点和出发点。

有的学者认为,以检察权为起点,依次可以推演出检察主体、检察活动、检察改革等基本范畴。检察主体、检察活动是位于范畴体系起点之后终点之前,由起点逐步推演出终点的中介范畴,应当以检察权为基本范畴的逻辑起点,以检察权的行使为基本范畴的逻辑中介,以检察权的发展为基本范畴的逻辑终点,构建本体论--主体论--运行论--发展论"四位一体"的检察学基本范畴。1 有的学者对30年来我国九种较为权威的法学核心期刊发表的检察理论研究文章主题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认为检察权、检察官、检察院是近30年来我国检察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而检察权是三者中重要的权力来源,为检察院和检察官权力的行使提供制度保障和正当性基础。2 有的学者提出,不论检察学研究对象是"检察制度",还是"检察制度与检察活动",主线就是"检察权运行研究",主张构建以检察权运行研究为中心的检察学理论体系。3

由此可见,检察权研究在检察学研究中受重视的程度及中心地位。有的学者提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检察理论研究中,对检察权问题的专门与系统的研究尚未受到充分的重视。某些专家学者在构建检察学理论体系中未将其专列,如王桂五先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一书,就未专列检察权问题研究,而是将检察权问题主要放在"职能论--法律监督论"中进行具体的研究;王然翼主编的《当代中国检察学》、王晓军、孙谦等编著的《实用检察学》等,也未专门、系统地研究检察权问题。出现上述现象,也许主要是因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有关方面对现行制度关于检察权的规定提出了一系列的异议,如对检察院诉权中免予起诉权的异议、对检察机关侦查职权及其范围的异议、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权的异议、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尤其是以法律监督权冲击审判权威的异议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司法权力配置作了调整,取消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权力,限制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管辖范围,废除检察机关可以当庭监督的有关规定,对监督权的行使方式也作出了限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批捕权、侦查权的异议仍然不绝于耳。这种情况下,研究检察权的性质、配置及行使等问题就具有了现实的意义。4

检察权的优化配置是检察改革研究的重点内容,也是难点内容,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方案。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提出,在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方面,新一轮检察改革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2、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保障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的优化配置;3、进一步改革完善检察机关的办案机制,优化检察权运行机制;4、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5

对于检察权研究的加强,解决了检察权配置及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不仅巩固了检察权,同时也指导着检察改革的推进,这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大修中得到充分体现,新刑诉法对很多具体的检察职权进行了调整,使得检察职权更为合理。围绕着检察权的性质、构成、功能、配置、行使等方面的探讨和研究必将持续并深入展开。

三、法律监督研究得以加强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是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源自列宁思想与苏联模式,这就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理论渊源。一直以来,理论界对检察制度的各种争论,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对法律监督的不同理解,因此,对于法律监督的研究至关重要。

我国检察理论研究长期关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从研究前苏联模式,指导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开始,围绕着法律监督的概念、性质、特征及模式等问题,产生了大量研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文章和专著,以法律监督为主题的论坛时有召开,各类研究成果层出不穷。然而,由于法律监督制度在苏联的实践并不能证明该制度的成功和优越性,所以更多的研究只是从宪法的规定出发论证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中国检察制度的正当性,缺乏真正的学理分析,论证不充分,存在一定的缺陷。另一方面,囿于宪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监督研究存在很大程度上的概念与逻辑混乱,比如说,公诉权、侦查权、批捕权是与法律监督权并列的职能还是从属于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最主要的是对司法和诉讼的法律监督,不从事一般监督,那对于行政机关、个人发出检察建议书属于法律监督吗?

尽管关于法律监督的研究存在着不少问题,但是也取得很大的成果,近年来,出现了一批系统的、有份量的著述,对检察机关几十年的法律监督实践经验进行概括,探求法律监督一般规律,如汤唯、孙季萍的《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向泽选的《法律监督原理》(群众出版社2006年)、甄贞的《法律监督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张利兆的《法律监督权的配置与运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等等。部分研究成果充分反映了法律监督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而推动了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比如说为了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将批捕处改名为侦查监督处。然而,实践中,侦查机关的权力过大,监督制约很少,侦查活动存在较多问题;执行监督中,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难以监督或发现问题难以纠正。这些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修订过程中被关注和重视,最终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相关活动的法律监督。

对于法律监督的研究,将围绕五个方面展开,一是法律监督的存废之争,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是予以保留还是废除,将进一步被调研论证;二是法律监督的界限何在,应该如何界定法律监督的范围,法律监督究竟是所向披靡的尚方宝剑还是被虚置的权力,有待进一步明确;三是法律监督的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如何将这些职权贯彻实施摆在实务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的面前;四是法律监督的中国特色,法律监督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是中国检察制度与西方检察制度最主要的区别所在,运用比较的、历史的研究方法,分析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研究法律监督的共性标准,预测下一步发展趋势。五是法律监督与司法审查的关系,西方各国强调由中立的司法机构对审前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强调审判程序中法院对诉讼中程序问题有最终和权威的裁判权,而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包括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如何平衡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制约机制,使法律监督制度更符合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原理,在法律监督中加强司法性审查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四、深入研究劳教制度改革与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

关于劳动教养,理论界对该制度的产生历史、发展过程、性质特点、实际作用、存在问题及存废去向有过很多的讨论,学界对其去向产生较大分歧,有改良说和彻底否定说,改良说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还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该在保留该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完善,而彻底否定说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不仅是违法的,更是违宪的,在现有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较为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让劳动教养制度存续。从司法改革的实际经验来看,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阻力较大,是最难实施的一种方案,渐进式的改革也许更为有效。

不管采取哪种方案,检察学必须关注的检察机关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中职能的设置与作用的发挥,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1987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于2008年月22日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劳教检察部门的职责、监督的范围、程序等都予以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监督不力,决定审批程序不易监督等多种问题。

对此,有的学者提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制度:1.完善法律,解决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2.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实体性监督权力;3.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复查程序进行监督的程序、方式;4.规定检察机关对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执行进行监督的方式和程序,规定劳动教养执行机关的相应义务。6 有观点认为,需要对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细化,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体现在劳动教养工作的全过程,具体包括劳动教养的提出、审查、批准、申诉以及执行的全部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少都是监督权行使不完整的体现。7 还有的学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程序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建立完善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包括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方式、矫治时间、决定程序、监督程序等。人民检察院对教育矫治程序予以监督,有利于确保法律的统一公正实施。8 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中,如何科学设置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值得广泛调研,深入研究。

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研究进一步受到重视

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是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的四项改革(还有劳教制度、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户籍制度改革)中的一项。关于信访制度的何去何从,学者们提出了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在把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功能从信访制度中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9 而有的学者认为,应充分估计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性和文化传统,把信访高潮视为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控制低效的必然结果,所需要的不是堵死信访之路,而是开辟新的行政救济渠道。10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及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职权范围非常广泛,同时监督手段又极其有限,这种矛盾使得检察机关经常面对大量信访,然而却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有种观点认为,信访制度实际就是控告申诉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主监督制度。控告检察就是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它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接受群众监督的窗口,主要职责就是通过依法受理公民申诉、控告和举报,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将外部监督转化为内部监督,促进规范公正执法,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1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3月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交办、督办和监督纠正权,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200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涉检信访的性质、原则,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职责,对相关案件的办理程序等方面的作了明确规定。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中,检察机关如何调整控告申诉部门职责,规范涉检信访案件程序,如何推动制度改革,推进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在检察学研究中需要进一步加强。

六、进一步开展检察机关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研究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但刑诉法并没有对检察机关以何种形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具体哪个部门来启动、如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间隔多长时间,审查的标准等具体的操作性问题作出细致的规定,尚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及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羁押普遍化问题突出,无论是官方统计还是理论调研均表明滥用羁押、超期羁押等问题严重,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决定批准逮捕2642067人,决定不批准逮捕311460人,批捕率为89.45%。12 羁押率居高不下,背离了"少捕、慎捕"的立法原意,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对改变目前一旦批捕就无人过问,一押到底的状况,对羁押率的降低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逮捕羁押制度的改革,近期应当把重点放在改革审查批捕或决定逮捕的程序及期限上。首先,要把审查批捕或决定逮捕的程序从内部审查程序改革为公开、透明的听证程序,不仅申请逮捕方应出面陈述提请逮捕的理由和根据,更重要的是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对提请逮捕的理由和根据表示反对、展开辩论,最终由检察官或法官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其次,在逮捕决定做出并生效执行以后,被逮捕的人有权定期要求重新复查,一旦提出该项申请,原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机关应当启动重新听证程序,围绕逮捕的必要性是否还存在,是否应当继续羁押已被逮捕之人,由有关各方充分表达意见,表明立场。13

未决羁押的实质是对法律上无辜的人人身权利的一种剥夺,应当受到比执行已决犯刑罚更加严格的司法控制,使被羁押人受到比已决犯更加充分的制度保障。构建中国未决羁押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羁押法定原则,羁押比例性原则,司法授权原则,司法救济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中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构建模式要规定羁押措施独立、法定羁押条件、法定羁押期限、法定羁押适用、法定羁押权利救济、法定羁押审查机构、法定羁押场所设置、完善羁押制度保障。14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对我国现行羁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检察学研究必将关注检察机关对该制度的具体构建,关注检察机关审查职能的履行,保障该制度贯彻实施的具体举措以及羁押率的实际变动等。

七、广泛开展构建科学有效的考评机制研究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对检察人员个人的考核、部门条线考核及对检察院整体的考核。对于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的积极作用,学者给予了很高的肯定,科学的考核制度是检察机关管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三种考核中不论哪一种在实践中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有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检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认识,完善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已成为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的改革目标。

对于检察人员的考核,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考核内容行政化、考核评价主观化、考核程序简单化、考核等次单一化、考核结果形式化,如何改革完善现行考核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考评机制学者们见仁见智,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包括建立检察人员分层分类考评体系,制定科学细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专门机构考评机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完善竞争激励机制等

对于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部门条线考核,有的学者提出,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沿用行政管理的模式,检察条线业务考核评估工作也袭用了行政机关考核评估的原则和方法。这种考核评估方式由于不符合检察工作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弱化了检察法律监督在检察管理中的重要地位。15

对于检察院的整体考核,主要包括来自党委、人民代表大会、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考核。而上级检察院的考核影响最为深远,一些具体考核指标的设置来源于部门条线考核,每个部门条线考核经过整体计算,得出整体排名。有的学者认为,考核指标及标准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往往是以年度为调整单位。当年的考核标准并不具有长期指导性,工作思路往往会随着考核标准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甚至使工作重点在几年的时间里不断发生变化,使下级院的工作始终围着考核"指挥棒"转,而不是符合自身实际工作建设的长效工作思路。考核者在制定考核标准时往往忽视对整体工作态势的总体把握和长远设计。16

绩效考评机制对于整个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不可估量,如同大海中的导航灯,指引着前进的方向,检察绩效考评机制应该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检察办案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效果。应该可以有效调动检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激发责任感,从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与正义。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考评机制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

八、深入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研究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专门用一节规定死刑复核法律监督,2012年下半年,最高检成立了死刑复核厅。检察机关如何通过适当的程序介入死刑复核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从目前看,检察机关若想切实实现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仍然面临一些现实障碍,而造成这些障碍的原因除了有观念因素外,更有体制机制的因素。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死刑复核程序及执行程序本身的问题;2、相关工作机制有待完善;3、法律规范的欠缺;3、经验欠缺及人员不足。为此提出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措施,并对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途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的监督方式等具体程序提出构想。17

有的学者认为,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仍然维持了一种行政化的司法裁判方式,体现了中国刑事司法的三种主要传统,那就是以实体真实探知主义为标志的价值模式、非诉讼化的司法裁判方式以及以行政化审批为核心的司法决策方式。18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既然没有机会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机会阅卷、参与提讯被告人和参与调查核实证据活动,当然也就无法提出有效的公诉意见,副检察长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时,自然也难以就个案的裁决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这种只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方式无论如何也是难以实现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有效"法律监督"的;另一方面,假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基于下级检察院的请示或者其他原因,对某一死刑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了兴趣,提出了明确的倾向性裁决意见,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就恰恰使他获得了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决施加积极影响的最佳时机。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案件裁决的积极影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决一样也是没有办法经受正当程序检验的。19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司法程序,进一步说是司法程序中的审判程序,应按照司法审判程序的要求来进行制度设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公诉的职能,也承担着审判监督的职能,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行使公诉权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有利于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发现事实真相,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也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要求。在现行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框架下,构建科学合理的死刑复核程序,保证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研究检察机关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九、检察体制改革研究走向具体和深化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检察制度经历了恢复和发展时期,可以说,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就是检察制度改革的历史。尽管我国的检察制度整体上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国体和政体的要求,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检察权的配置不合理、领导体制没有理顺、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行政化倾向严重等。所以检察机关一直在探索符合检察发展规律的工作机制和体制,检察改革是检察发展的主旋律。

检察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08年11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2009年2月,高检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及工作方案,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

伴随着检察改革的推进和深化,相关的理论研究必不可缺,既有宏观的改革原则、目标、意义研究,又有微观的具体制度研究,既有整体部署研究,又有单项推进研究。代表性的著作有孙谦著《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张文志著《中国检察制度改革论纲》(法律出版社2007年),童建明、万春主编《中国检察体制改革论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金鑫著《和谐司法视野中的检察改革》(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等等。

201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了"全国检察改革推进会暨经验交流会"。高检院在会上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手段、措施、程序和效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着力提高执法公信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与外部关系的互动机制,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务保障机制。2013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将积极推进司法权力运行进制改革,开始着手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深层次问题。

理论来源于实践而又高于实践,反过来又指导实践,正是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稳妥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近年来,强化了民刑诉讼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强化了监所执法监督,促进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调整和增加了案管部门、未检部门等内设机构,加强了内部监督,加强了检察队伍建设和基础建设,这些改革成果体现在最高检的相关文件上,也体现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但这只是改革的良好开始,更重要的是将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切实贯彻施行,这也是理论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检察学作为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发展趋势不足以为上述几个方面所全部涵盖,在此不能一一列举。检察学的发展当前最重要的是要能够克服部门性较强、公允性不足的问题,除了检察部门的推动,应该有更多持客观中立立场的学者进行检察学研究,让检察学研究更具有宏观视野、实证依据、理论深度,从而更具说服力和证明力,形成科学完整的检察学理论体系。

本文发表于《犯罪研究》2013年第5期

注释:

*冀祥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方志出版社社长、总编辑。

 黄海悠,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1卢建平:《检察学的基本范畴》,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版,第9-10页。

2贾志鸿:《检察学基本范畴及其理论体系的构建--基于检察理论知识生产和系统论的视角》,《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2期 。

3卢乐云、刘拥:《构建以检察权运行研究为中心的检察学理论体系》,《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4龙宗智:《知识与路径:检察学理论体系及其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版,第87-88页。

5张智辉:《优化检察权的实践探索》,《民主与法制》2013年第8期。

6倪瑞兰:《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缺失与完善》,《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7姚旭明、王俊发:《法治视角下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2年8月(中)。

8方明,王振:《劳动教养及其监督机制完善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9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中国改革》2005年第2期。

10范愉:《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信访》,《法治内参文汇》第22期,法制日报社2004年11月30日

11王晓新:《控告检察工作的性质与职责》,《人民检察》2011年第18期。

12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实录)》,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news/2013lianghui/2013-03/10/content_28191919.htm

13顾永忠:《关于未决羁押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兼谈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思路》,《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14冀祥德:《中国未决羁押制度批判性重构》,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1660

15万毅、师清正:《检察院绩效考核实证研究--以S市检察机关为样本的分析》,《东方法学》2009年第1期。

16万毅、师清正:《检察院绩效考核实证研究--以S市检察机关为样本的分析》,《东方法学》2009年第1期。

17刘仁文、郭莉:《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6期。

18陈瑞华:《中国刑事司法的三个传统--以死刑复核制度改革问题为切入点的分析》,《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19陈瑞华:《通过行政方式实现司法正义?--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初步考察》,《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