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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人权保障制度体系中,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如果说人权立法保障是通过将应有人权的宪法化、法律化和法规化,使之进入国家法律保障制度体系,成为依法保护的对象,因而它是实现人权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如果说人权执法保障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将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在纸面上和条文中的各项人权具体付诸实现,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主义人权的实惠和温暖,因而它是实现人权的重点和关键,那么,人权司法保障就是实现人权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和最后防线。
国际人权理论认为,人权是一种能够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得到救济和保障的权利,而那些不能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获得最后救济的诉求,只能是福利、利益、主张等,而不是人权;可诉性是区分人权与非人权的重要标志。我们不完全同意这种观点,但从这种观点中可以看出,司法可诉性、司法人权救济和司法人权保障等对于界定人权和实现人权的极端重要性。立法人权保障是针对全体公民的“分配正义”,哪些权利属于人权、哪些人权应通过立法配置给什么人等等,都由立法来决定;执法人权保障是针对分配到人权的所有公民的“执行正义”,就是将立法人权保障的决策及时有效公平地付诸实现,使每一个在立法上分到人权的公民,能够拿到或者享受到自己的那些人权;司法人权保障则是针对那些人权已经受到或者容易受到侵害的公民所给予的“矫正正义”,这些公民通常是社会弱势群体,或因违法犯罪丧失人身自由等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司法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违法犯罪的人也是人,依法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司法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假设,是如果你自己处于法律上的不利地位,成为被监视或被逮捕的人,成为法庭的被告,成为监狱的囚犯等,如何来保障和维护你自己的人权。
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人权立法、执法、司法和宪法的保障,重视生存权、发展权与公民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全面保障,重视对老人、妇女、未成年人、残障人、被告、囚犯等弱势人群的特别保障,在实践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毋庸讳言,与我国人权的立法、执法保障建设相比较,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设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正因为如此,《决定》对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如何在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制度等八个重要方面,做出了改革部署,明确了改革重点,是未来推进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指引。
我们应当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部署,放在《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个战略部署中来认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来把握其基本特点和重大意义。
第一,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与增进人民福祉、维护人民权益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从司法为民的角度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使发展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的执政理念。通过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改革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有关制度和程序,目的就是要使人民群众在司法过程中依法享有更加充分真实的人权,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仅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而且从人权司法保障和救济的重要方面贯彻了整个改革的战略部署。
第二,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从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角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人认为,《决定》中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很少,让人失望。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司法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司法体制中有关人权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毫无疑问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热切期待改革的重要领域。《决定》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等改革作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任务,体现了以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改革完善为重点和突破口之一的政治体制改革,这是一种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扎实有效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有益实践。
第三,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紧密联合起来,有利于从尊重保障人权的角度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根据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基本方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发目的之一,就是维护人民权益,实现到2020年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既是法治中国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体制和人权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按照《决定》的要求,健全社区矫正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和律师制度等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必然有助于完善法治中国的制度基础,有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有助于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权保障体系。
第四,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从司法人权保障的角度推进司法体制的深化改革。《决定》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列为现阶段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任务,实际上是在我国法律体系2010年如期形成后,将法治建设的重点从改革开放前30年的以立法为中心转向宪法法律实施的重大布局调整。法治中国建设的上述主要任务,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围绕宪法法律实施展开的。根据《决定》的安排,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当下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艰巨任务,又是检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好坏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不能有效维护人民权益、保障司法人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有理由认为这一改革是不成功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场更深刻的司法体制改革,我们必须站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新的历史高度,来认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更加积极稳妥、更加求真务实地参与并推进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