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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裸官",就是把配偶和子女转移到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同时将财产部分或全部转移到国(境)外的公职人员。
"裸官"大多是国有企业领导,也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这些国企官员一方面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领导者、管理者、直接参与人,同时还是享有一定行政级别的"国家干部"。我国的国企领导和行政官员之间在干部任用、管理体制上的"政企融合、互通"体制,加深了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和公权力之间的相依相存。
我国的"裸官"现象始现于上世纪八十年代 其"成长"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裸官"现象开始在中国出现,至今共经历了萌芽期、发育期、成熟期和顶峰期四个阶段。
萌芽期:上世纪80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很多国企和集体企业领导都是官员,掌握经济大权;利用行政渠道贪污,主要靠作假账、贪污单位小金库、打白条等方式;当时"文革"结束不久,贪官主要是从担心改革开放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风险考虑;此期"裸官"多为"无意识"规划;"裸官"属于"不自觉"的个别现象。
发育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改革开放启动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成份并存;在国企转制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企转制廉价转给民营、私营企业,产生巨额贪腐;贪官开始有意识向境外转移财产,"裸官"成为自觉行为。但此期的"裸官"现象仍不普遍。
成熟期:本世纪初十年;市场经济逐步确立;贪官利用公权力对资源的占有和支配进行权钱交易;贪污数额巨大,很多"裸官"贪占资产足够其几代人享用不尽;事先谋划将老婆、孩子、财产转移至境外,独自一人留在国内。"裸官"现象在贪官中逐步走向普遍。
顶峰期:2010年左右"裸官"一词出现至今,国企负责人、中资驻外机构负责人、政府官员、金融行业内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等,特别是金融企业官员成为贪官外逃重灾区;贪污数额动辄几千万甚至数以亿计;"裸官"成为自觉行为,且成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引起中央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标志着"裸官"现象达到了顶峰。
"裸官"的产生和"成功"原因非常复杂,但直接的原因是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和实行对官员的财产登记和公布等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制度,对官员及其亲属的人身状况也缺乏有效掌控和约束的制度与机制。因此使得贪官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将资产和配偶、子女有预谋地转移到国外或境外,以备在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万一其贪腐败露之风险,其自身则作为"裸官"继续留在国内贪腐。
目前我国对"裸官"的惩治主要是靠纪委的事后查处,但纪委是党的纪律委员会,是执政党的组织,其对"裸官"的查处只能针对党员,而相当一部分干部不是党员。在民主和法治体制下,廉政建设不能只通过政党建设来实现。
同时,纪委对于"裸官"的查处机制和查处过程最多也限于在党内公开,对社会民众的不公开会增加和提供贪腐机会,这是我国反腐和防治"裸官"最根本的问题之一。
应设专门的可广泛适用于所有公权力行使机制范围内的廉政建设部门,可称其为"廉政委员会",专门负责国家的廉政建设和防治腐败。廉政委员会属公权力范畴,为保证其独立性,廉政委员会的人财物都须由中央垂直管理。
监控官员人身和财产 让官没机会"裸"
治理"裸官"重点在预防,要完善官员及其经济生活共同体(与官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登记、公布等监督机制,让官员本人没脱壳机会,配偶及子女也送不出去,资产也无法转移,那官就不能"裸"。
廉政委员会要负责对官员财产进行登记和公布。包括对官员及其亲属名下的房产、存款等项资产实施联网监控,随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对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证及护照等人身行动的证件实施严格监管,有效防范贪官出逃。
目前我国对公权力的监督已是全世界最庞大的监督体系之一,包括纪委、监察、人大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人士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可谓体系庞大,结构复杂,成本极高,但廉政监督效果却十分有限。因为从根本上说所有这些监督都属于公权力对公权力自身的监督,这自身对自己的监督最终是一种无效监督。
必须在代表公权力的廉政委员会之外设立并行的"独立监督制度",独立监督体系必须是来自公权力体系之外的独立第三方,可由律师、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媒体人、企业人士及社会组织等组成,其作用是对官员廉政情况及廉政委员会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实施监督。
独立监督员要由品行端正,生活体面,信誉良好,热心公益和具有责任感的社会人士组成,类似香港的"太平绅士"。独立监督员必须能够完全掌握国家廉政工作信息,拥有"特别通行证",如,有举报某位官员有贪腐行为,独立监督员可随时要求对"涉案"机构、官员及其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
独立监督的廉政监督实行报告制。向廉政委员会提交监督报告,廉政委员会必须就其报告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答复并同步向全社会发布,以确保独立监督的有效性和接受全社会监督。
(注:作者曾就此问题接受有关媒体采访,这也是接受采访的访谈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