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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网络更多地是作为通讯工具和交流平台,本身并无多少媒体属性。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一些传统平面、广电媒体逐步通过网络发布内容,这是在把网络作为传统媒体的附属工具。
新的技术和互联网生态很快突破了这种工具性。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新技术与即时通讯工具、微博、微信等各种自媒体应用的双重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获取信息或娱乐内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互联网的媒体属性越来越强。”
事实上,面对互联网的强大冲击,一些固守老旧经营方式的传统媒体已经难以为继。在2012年的最后一天,运营近80年的美国权威新闻杂志《新闻周刊》(News Week),终结了纸质版,全面转向数字化平台。同样,已有126年历史的英国《金融时报》,网络版已经成为报社的主要平台,即网络版为纸媒版供给内容,而不再是网络登载报纸内容。
在信息爆炸的大数据时代,网络内容的表现形式极为丰富。通过各类门户网站和社交媒体,人们每时每刻都能看到不断更新的海量信息。然而从提供信息内容的角度看,网络空间及其新媒体与平面媒体、广播电视等传统大众传媒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它们都是信息内容的提供者,尽管人们在习惯上将网络媒体称为内容提供者。
传统大众传媒是靠独立编辑部体制保证内容质量的。传统媒体通常都拥有独立的编辑部门。它作为内容的“把关人",有一整套采访、编辑的制作发布流程、有逐级审稿制度,同时还有相当完备的从业操守规则。高度专业化规范的独立编辑部保证了内容质量。
新媒体出现后,特别是社交媒体的普及,大大降低了信息内容发布的门槛。网络催生的各种新技术平台令人眼花缭乱,使得专业化的媒体演变为普通人能够参与互动的公共舆论空间。借助网络平台,在新媒体时代,尤其是博客、微博普及后,内容发布与传播的门槛消失了。依靠一台PC、一部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人人都可以是信息内容的发布者和传播者,都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传播信息内容。
新媒体的内容生产方式与传统媒体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现在,一位有影响网络写手的网络长篇小说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数十万的点击阅读量;普通网民也可撰写被过去视为学术殿堂的百科全书条目。在受众数量和互动程度方面,一些微博大V的听众、粉丝数量远远超出许多传统媒体的受众人数。新媒体的自媒体属性颠覆了传统媒体的独立编辑部运作体制,内容难免泥龙混杂,滥竽充数的负面内容充斥其间。
在一个被海量数据为支撑的网络空间里,如果缺乏优质的信息内容,即优质内容供给不足,网络空间就会被灰色信息、有害信息抑或垃圾信息占据优势。这不仅影响网络用户的上网体验,而且违背网络空间的社会公共属性,从而最终损害公共利益
新媒体需要新思维。从历史看,传统媒体也曾经是“新媒体”,都经历过诽谤侵权盛行,内容质量低下的“黑暗”时期。相比之下,网络时代新媒体的爆发式增长不可避免地要对传媒的法律法规、监管体制和道德自律等方面提出全方位的挑战。
提升网络内容质量,首先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与实体社会一样,虚拟社会也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制。网络空间看似虚拟,但它不是法外空间,同样需要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虽然网络作为一种技术本身是中性的,无特定倾向可言,但这个平台上的信息内容却离不开法律的规制。自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进入我国后,立法机构与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然而,电脑、智能手机、网络新应用等技术的发展不断提出新的课题,从而使立法总是相对的滞后,这种状况仍将长期存在。对立法者来说,网络立法是个全新的课题, 有必要借鉴网络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综合各方面力量,提出具“顶层设计”性质的相对前瞻的总体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制度创新为优化网络内容奠定法律基础,以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网”。
执法者也应精准理解法律的科学内涵。在“两高”出台关于《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若干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刑拘。杨某曾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警方认定其发帖转载次数“达到500以上”,达到“两高”司法解释的立案标准。在被舆论强烈质疑后,当地警方又将刑拘改为行政拘留7日,并从轻提前释放。此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反映了立法者思路与执法者行为取向的脱节,执法者并未真正理解司法解释的内涵,对司法解释采取了功利性的“选择性执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当地警方的做法显然有悖于这个原则。
监管部门则应适应新的转变,在体制机制和思维方式上实现管理创新。例如,是否需要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管理、如何利用过滤技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一些网络发达国家已在进行探索。 2008年,日本国会就通过了《保障青少年安全上网环境整备法》,该法详细规定了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害的网络内容定义,并要求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必须推进有害信息的过滤服务和过滤软件。还规定了网络接入服务商、手机运营商、内容提供商以及特定服务器管理人提供过滤服务与软件的强制责任,还规定了过滤软件制造商的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应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尽到传媒的“把关人”义务。服务商们应当意识到,在任何时候,优质的内容都是媒体的核心竞争力。从实践看,那种依靠点击量取胜的“内容农场”或许能风行一阵,但最终将伤害自身,以于失去用户。在网站和社交媒体的管理上,可引入实体社会的信用机制。一些服务商已经提出了身份认证、黑白名单、用户信用积分评价、不良内容禁言等多重技术手段。
新媒体时代的网民既是内容的受众,也是内容的贡献者。亿万网民的互动与健康“围观”是打造可信赖网络内容的基础。网民应认识到,网络社会也需要道德自律与内心约束,并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切勿超越法律与道德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