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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争议”推动土地增值税改革
肖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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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多家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巨额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此消息一经播出,立即成为舆论焦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被指为“欠缴”税款,税务机关被指为“不作为”。

 

在网民的一片哗然声中,涉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纷纷自证清白,税务部门也发表声明予以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自己按规定已经预缴了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所谓“欠缴”一说纯属于“误解”。税务部门则认为,相关报道中有关人员对欠税的巨额推算,不仅推算方法是不正确的,同时也是对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的误解和误读。一时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那么此番争议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一方面,需要结合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来分析,要看到土地增值税在征管方式方面的独特之处。按照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一定的增值收入时所缴纳的一种税,它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由于房地产开发的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很难一开始就能准确计算出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实行销售时预征、项目终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制度。因此,从现行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和税务机关“预征”土地增值税都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另一方面,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十分重要。有专家认为,“合理的预缴比例、及时地清算补缴”是现在我国更加有效地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关键。而要理顺这两个问题的关键,还要从完善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制度入手。

首先, 从立法的时间和背景来看,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通过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距今已经整整20年,1995年1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距今也将近20年,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土地增值税相关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今天的需要,有待于进一步修改。

其次,从法律位阶来看,由国务院发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层次,由财政部发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章的层次,它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阶都不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再次,从立法的内容来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有15条,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也只有24条,内容相当简略,有待于进一步充实。可以说,以上这些局限性严重影响了我国土地增值税征缴的顺利开展。

我国当前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诸多问题,从根本上来讲都与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但愿此次有关土地增值税的争议,能够成为推动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完善的动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也为我国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指明了方向。

(原文载于《法制晚报》2013年11月27日第A52版“法家论坛”栏目。作者简介:肖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