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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值得庆贺一下,多少年来,多少学者激烈抨击的一个制度,一夜之间,就从"停止"到"废止"了。成就感的到来,快得真有点出乎意外!
作为参会的唯一法律史研究者,作为也曾经激烈地抨击过这个制度的一员ⅰ ,此时的感受和心情却有了些许变化,有些话在大会发言中没有敢说(我怕挨众人"揙"),遂有了以下文字:
1、鲁迅先生曾经说过(大意),在中国小孩的"百日宴"上,只能说些"长命百岁"的"好听"的话(尽管能活到一百岁的人少之又少),万不可说"这孩子最终是要死的"这类"晦气"的话(尽管这是自然的规律),否则就会被棒打出门。这道理,我懂。但在葬礼上呢,情况是否会有些不同?
2、劳动教养制度倒掉了,作为如此一个"庞然大物",匆匆埋掉是不合适的。作为法律人,我觉得我们应该为"他"举行一场葬礼。在这场葬礼上,应该有挽联和悼词(悼词最好由熟悉"他"的刑法学者来写),并"默哀三分钟"。
3、劳动教养制度其实是我们国家、社会肌体的一部分,哪怕有人把它形容为"癌瘤",那也是从我们身体里长出来的ⅱ 。劳教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其表征的危害,反映的是我们的社会出了问题。正是因为社会肌体免疫力下降,才导致癌细胞不受控制地生长。所以,后劳动教养时代,我们必须加强社会锻炼,增强社会基础免疫力,否则,癌细胞还会转移并产生第二个"劳教制度"ⅲ 。所以有人说,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我深以为然。
4、劳动教养制度的初衷,其实是好的,但最后一个"教养"的制度,却走到了他的对立面。这个异化是怎么形成的,其实是需要认真反思并总结教训的。在这层意义上,我们应该为"他"的倒掉而感到可惜。法律人应该组织各方面、各学科的力量,好好的解剖这个"样本"。
5、之所以有以上想法,是因为在讨论后劳教时代完善中国刑法结构的时候,许多学者都是言必称"德法美日",对西方国家的相关制度甚至历史,都如数家珍、孜孜以求。这本身没有错,西方的经验,弥足珍贵ⅳ 。问题是,从晚清以至民国,我们一直都在向西方学习,中国近现代以来的刑法,本身就是向西方学习的产物。当代刑法学里讨论的很多问题,如重罪和轻罪、违警罪、保安处分、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强制戒毒等等,在晚清民国时期都曾经有过研究和讨论,许多甚至已经形成了制度。今天,在我们重新讨论这些问题并试图完善相关制度的时候,如果不去认真梳理我们自己的这一段历史,仅就向西方学习而言,岂不是"瞎子掰棒槌",摘一个丢一个,手里永远只有一个(也许还是个最不好的)。
所以,中国的刑法学者,在研究当代西方刑法制度的时候,首先应该正视并梳理中国近现代刑法史上的相关制度。在历史和先辈面前,我们需要"谦卑"。面向未来,我们更都是小孩,千万别高估了自己的力量。"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好像有个当代西方人这么说过。
6、我们自称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度与民族,但对待"历史"的态度,有时却不那么客观与正确,比如"抗日"、比如"文革"。"现在"只是一个点,一切终将成为"历史",对待"历史"的态度,其实就是对待"现实"的态度。我们弃"历史"如"敝履",现实能好吗?
7、记得看美国校园枪杀案的报道,看到过美国校园里的学生将受害者和加害者一并纪念的情况ⅴ 。对此在中国人看来十分"反常"的举动,我的理解是:加害者本也是社会的一员,他以这样的方式自绝于社会,是因为社会疏远、抛弃了他而使他感到绝望。加害者滥杀无辜,实际上是表达对社会不满的一种方式,这是个人的失败,也是社会"文化"在个人身上的失败。一个社会只有保持宽容和自省的精神,这个社会才有希望。相反,把"凶手"描绘为丧心病狂的"恶魔",急切想与之切割的个人与社会,是无法避免恶魔再生的。
为此,一个略显"保守"的法律史学人,也决心学一回美国,以此文作为挽联,祭奠于劳教制度的灵前。
劳动教养制度,一路走好!
2013年11月18日凌晨于西三旗家中。
注释:
ⅰ批评时间:2012年12月某日,地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党校"学员论坛",我演讲的题目: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演进与异化,见证人:我的同事贺海仁先生及党校第38期学员。
ⅱ从医学的角度,癌细胞是一群不受控制、疯狂夺取其他正常细胞营养的细胞,本身并无毒。
ⅲ可喜的是,夜读《决定》,感觉有点像社会肌体康健训练表的味道了。
ⅳ一百多年前,张之洞就说过"欲救中国残局,唯有变西法一策"。倡导"中体西用"的人,都说出这样的话来,我们还能说出更过分的话吗?
ⅴ美国校园枪击案追记:当事人解释为何纪念凶手http://www.jiaodong.net/news/system/2007/05/09/010013864.shtml;美国枪案凶手列为悼念对象 留言称我们不恨你:http://news.qq.com/a/20070427/00045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