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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中午好。
在一天半的时间里,我们就“法治与反腐治权”这一既有实践性又有学理性的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而且卓有成效的讨论。这次的会议主题就是一个很好的富有逻辑色彩的主题,既符合理论分析的逻辑,也符合实践经验的逻辑。可以说,这一会议主题的形成本身,其实也是对反腐这一期望、目标、经验进行学理分析和实践总结的结果。这一会议主题告诉我们:腐败与权力相关,要有效地反对腐败,必须治权,也就对权力本身的治理,防止权力滥用而形成腐败。进而言之,权力治理有多种机制,其中最为长效的机制就是法治。所以,我们的会议是在“目标-手段-机制”一体化的论域中,对如何在中国建立有效的反腐机制、实现反腐的国家治理目标、满足社会对反腐倡廉的期待,运用以法治这一根本理念所连接的知识体系、制度经验与技术方案,就如何反腐治权展示我们的态度、表达我们的分析、提供我们的方案。从我们的会议讨论重点来看,包括“法治在反腐败中的地位和作用”、“部门法与反腐败”、“司法制度与反腐败”、“法治反腐的国际经验”等,可以说,在法治机制的各个环节与层面,我们都能发现和运用可以用于反腐治权的理念支持、制度供给和技术保障。
毫无疑问,我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清明昌盛的社会环境中,由此我们对腐败深感厌恶、痛恨,因为腐败可以损害我们的切身利益,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更可以损害我们所看重的事业和所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更为根本地是可以损害我们的心灵,以及我们对未来的信念与信心。但是,如何反腐,却不是像我们痛恨腐败这样简单。首先,从动机上看,反对腐败是有不同动机的,有的反腐是反对一切腐败,包括自己可以利用的腐败;有的反对腐败只是反对别人的腐败,只是因为自己没有腐败的机会。举一个“仇官”的例子,任何社会都不能没有官,要仇官,应当只是仇腐败无能的官,而不应当一般性地仇官。由于认识方法的欠缺、经验获得的片面以及情感的简便表达,人们往往一般性的仇官,提到官员往往假定其是腐败官员而仇视之。所以,有人总结,当前中国社会是普遍的仇官。但是从人性的角度,就此认定仇官是当前社会的普遍态度,还是有疑问的。我认为,如果让发表仇官言论的人去当官,他也不当,甚至让他自己的子女去当官,他也坚决反对,这才是彻底的一般性仇官。我从经验法则出发可以断定,这种彻底的一般性仇官情形并不像网上论坛所显现的那样普遍,因为愈来愈烈的考公务员热这一社会现象,可资佐证。这种态度一致而动机有别的情形说明,人们对待腐败的态度与动机是很复杂的,甚至构成腐败难以根绝的人性基础。其次,从认识主体的立场预设来看,人们的认识结论往往受制于立场预设。再举一个例子,当前中国反腐中追查的高级别官员愈来愈多,今年平均一个月查办一个部级干部。对此同一现象,相信体制的人会认为,国家反腐力度越来越大,反腐事业大有希望;不相信体制的人会认为,腐败真是越来越严重,反腐成功根本没戏。可见,由信心与信念影响的预设认识立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们对同一事物的判断。再次,从比较的标准设置来看,准确认定我国当前的腐败状况与比较的标准设置有关。比如,有人认为与改革之前的时期相比,现在的腐败现象要比那个时期严重得多。这里的比较条件只有两个,一是时间差;二是腐败量。但是这种比较是不准确的,因为缺乏一些更为重要的比较标准因素。其实,改革前是简单治理型社会,腐败数量少是以社会成员的自由度小和选择性低为代价的;改革后是复杂治理型社会,腐败数量多与社会成员的自由度和选择性相对较大相关联的。另外,比较者的经验基础也是不同的,往往对当前社会的经验认识较多,而对改革前社会的经验了解较少。再如,有人认为,中国的腐败程度比许多国家严重,特别是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更是如此,如透明国际的指数所显示的那样。毋庸讳言,这是一个事实。但我认为这只是一个表面上的事实,因为比较的条件实质上并不周延。除了国家大小不同导致的国家治理难度不同之外,还有社会治理的成熟程度不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与机制还存在结构欠缺和运作障碍,我们正在讨论的法治水平还比较低。所以,这种经济发展与国家治理的阶段性差异,应当在国别比较中予以调整。特别是,中国还处于重大社会转型期,其社会转型的根本性之深、转型的过程性之长、转型的复杂性之大,似乎是怎样想像也不过分。大家看看刚刚颁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会深切体会到中国社会转型仍然处于大踏步的进行时当中。
当然,这里绝不是在漠视我国社会存在的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也不是为反腐效果不彰提供放任或无奈的借口,而只是想进而说明两点: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反腐治权的艰巨性,其艰巨不仅是腐败本身的痼疾难愈,也不仅在于法治建设的艰难有加,更在于我们与腐败现象共处于一个社会系统中。我们不是用一个清廉系统去反对一个腐败系统,而是在受到腐败销蚀的系统中进行反腐败,也就是说一边在受到腐败的影响一边在进行反腐。诸如,腐败影响我们的利益,影响我们的认识,影响我们的情感,影响我们的信念,特别是腐败本身影响甚至局部操控某些反腐机制的建构与运作,如有人在会上提到的“立法腐败”。这些影响的机制性存在,肯定会影响我们反腐败机制的纯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持续有效性。二是要坚定不移地相信我们反腐治权会不断获得发展,最终在中国会建立有效的不断接近理想的反腐治权机制,特别是在其中作为基础和结构的法治机制。因为中国当前的腐败高发是一种阶段性现象,是社会治理机制不够成熟不够现代的阶段性现象,是在社会转型期反腐机制要跟从体制转型的滞后效应所反映的现象。在我们这样一个追求改革发展的社会治理机制中,腐败始终处于待清理状态,其所衍生的负能量永远会小于清正昌明的正能量。我们应当理性地相信,随着中国社会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反腐机制建设必将在社会转型的进程中,迅速跟从上来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出,在中国反腐治权的法治建设中,域外经验会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域外经验不仅提供给我们反腐治权的思路、措施和技巧的借鉴模板,更是提供给我们反腐治权的理念、知识和信心的经验支持。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与我们今天的会议主题是有关联的。一是国家治理体系应当包括反腐治权的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应当包括反腐治权的治理能力。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说明中国当前在国家治理方面包括反腐治权的治理机制方面还不够现代化,所以需要“推进”。既然如此,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中,就要向更为现代化的治理机制所形成的域外经验学习。在反腐治权方面,就要向国家治理较为成熟,反腐治权机制更为有效的国家和地区学习。在这次会议上,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分别就不同问题做了深入的论述。这些论述很有启发性和建设性,有助于我们对中国反腐治权的法治机制建设,予以更为深入的分析、更为深刻的思考和更为有效的建议。在此我希望,各位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继续关注中国的反腐治权事业,关注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我们共同的希望、关心与交流中,为一个更为清明昌盛的世界做出贡献,为我们与此相关的学术繁荣做出贡献,为我们之间基于社会责任与学术发展而建立的友谊做出贡献。
在这里,我还要感谢所有的与会者,由于你们积极热心的参与和思想丰富的发言,使这次会议取得了丰富的成果。这里的感谢还包括了一点点私心,但愿不算是滥权腐败,就是希望各位不仅要关心中国反腐治权的法治建设,还要继续关心大力支持本次会议的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发展。正是由于你们的关心支持,法学所的科研事业与学术声望才能不断的获得发展。
最后,感谢会议的会务人员、翻译人员。正是由于你们的辛苦努力,我们这次会议才能顺利完成。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