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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之共犯是刑法学界一个前沿而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已有过一些研究成果。我国大陆学者马克昌、吴振兴、姜代境在其相关论著中虽然提及过该问题,但都没有系统展开。随着我国刑法教义学向精细化方向发展,对这个问题的专题研究势在必然。田淼博士得风气之先,先后在此领域出版两本专著,可喜可贺。
相比于作者的博士论文,我认为他的这本博士后报告《共犯之共犯的规范理论研究》在以下几方面补充和深化了原来的研究:一是将共犯之共犯现象作为现代性背景下的一种常态社会现象纳入社会规范的研究范围,二是将共犯之共犯现象作为共犯的特定形态纳入行为规范的研究范围,三是将共犯之共犯现象作为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纳入惩罚规范的研究范围,四是对共犯之共犯研究中的约化主义方法论和废弃主义立场大胆进行了反思。
虽然作者提出的教唆的教唆犯、帮助的帮助犯、组织的组织犯、教唆的帮助犯、帮助的教唆犯、教唆的组织犯、组织的教唆犯、组织的帮助犯、帮助的组织犯这九种共犯之共犯的类型及其相互之间的转换显得有点拗口甚至费解,但书中提出的一个核心思想我认为还是很有价值和值得学界进一步去深入探讨的,那就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共同犯罪现象,有必要正视共犯之共犯的存在,剖析其结构和功能,并从立法和司法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
田淼博士两年的博士后应当也是丰富多彩而且丰收的,他曾挂职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在刚一出站,博士后报告又即将出版。这两年来,他不断往来于贵州、武汉和北京,每次都来去匆匆,但他积极参加法学所刑法学科的学术活动,每次发言也大多能结合自己的司法实务优势,充满激情,因而效果良好。
基于与田淼博士本人以及与他的博士后合作导师陈泽宪教授的深厚友谊,我本想利用给他的大作作序之机,好好就共犯之共犯这个话题做点功课,以便将自己的若干疑问、困惑和心得与作者和读者作些交流。无奈出版社要得急,而我目前手上又杂事成堆,所以只好留下遗憾,匆匆交差。虽然来不及专门研究,但通过参加他的博士后报告评审,以及此前的多次交流,我感到这个问题还有一个关键要解决,那就是对于这种带有连锁性的、原因之前还有原因的共同犯罪结构形态,到底刑法介入的度要把握在哪里,因果链要在哪里斩断,因为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和犯罪学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有区别的,犯罪学上的因果关系可以不断往前追溯,但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必须在一定的地方打住。
不管怎么说,作为一名青年学子,能从问题出发,勇于探索,又不断在理论上加以提升,这总该值得鼓励吧。
癸巳深秋于北京西郊寓所
(《共犯之共犯的规范理论研究》,田淼著,中国长安出版社2013年版,陈泽宪序一,刘仁文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