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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案留给我们的思考
张绍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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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紫光阁》杂志2013年第9期

 

2013年7月15日,“上访妈妈”唐慧案以二审终审唐慧的胜诉告终,这是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判决。唐慧案就此终结,或许很快就会淡出人们的视线并被遗忘,但它揭示的问题却远未完结,或许还只是一个新的开始。

近年来,湖南永州唐慧劳教案之所能成为中国整个社会的典型事件和热门话题,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劳教甚至司法的范围,成为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各个界别人士熟知并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人们一直怀有期待,无疑是因为这一事件代表和反映的确乎不只是劳教本身的问题,而是由此可窥我国司法改革乃至中国社会未来发展的方向选择。

一、劳教的实质和改革原则

如何看待劳教首先弄清楚劳教是什么或怎么回事是必要的。简单地说,建国之初,经过1950-1951的“镇反”运动,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得到基本巩固,新中国的监狱制度即劳改制度也相应建立。为了进一步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权,1955年中共又发动了“肃反”运动,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作为处理被“肃反”出来的部分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措施,劳动教养应运而生。因此,劳动养教自始就有劳改制度的补充----“二劳改”之称。但经过“肃反”今天意义的劳教并没有随即形成,在“肃反”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全国收容的劳教人员仅只一万人左右。“肃反”之后1957开展的“反右”运动,大规模和中国特有的劳动教养才真正得以确立并沿用至今。

劳教的诞生和发展历程表明:劳教是处理中国社会彼时政治问题的斗争工具和社会管理的行政手段,根本有别于属于司法范畴的劳改和判刑。并且劳教的这一属性在其后来的发展变化中没有发生根本改变,这正是劳动教养在近30年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始终面临法治化和司法化瓶颈的根本原因所在。事实上,从1986年开始,劳教立法就与劳改立法一道每每被列入国家六五、七五、八五、九五立法规划,只是劳改立法的进程以1994年《监狱法》的颁行而修成正果,而劳教立法至今却有进程无进展。

显然劳教早已不适应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发展的角度出发,明确劳教中存在的、我国未来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和原则是必要的。

一是较长时间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和措施必须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制定,即有法可依;

二是依据此项立法作出的实体和程序的制度安排,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法再“合法”或不违法地侵犯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和相关权利,即法治为良法之治;

三是此项法律的实施和措施的适用,必须严格按法治原则进行,经过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独立裁决,即有法必依;

四是此项法律的贯彻和有关措施的实施,必须得到切实保障和有效监督,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唐慧案所揭示的中国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

由上述劳教实质和改革原则出发,唐慧劳教案中揭示了我国司法改革面临和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

一是司法的使命和社会定位。就事论事而言,“劳教妈妈”唐慧案确属既简单也复杂的疑难案件。疑难在于:唐慧无疑是受害者,其长达6年的上访之路,历尽种种常人难以想像的艰辛、煎熬与苦难,面对种种无奈、无望和痛苦的挣扎与坚持,不恰当地“闹访”实所难免。事实也是如此。所以,几经“折腾”之后湖南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之名对唐慧作出劳教决定。仅就唐慧本身的行为和现行劳教规定而言,于法,不能简单地说这一决定就是错误。但于理,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没有理由因其不恰当上访而对之实行劳教;于情,善良的人们也难以接受这一结果。这也被后来撤销劳教决定的终审判决所证实:在撤销劳教决定的同时并没有作出劳教决定错误的判决。既然没有判决劳教决定适用错误,那么,撤销和赔偿的根据、理由何在,人们不禁会又生新疑:这一司法裁判的依据是什么、又是如何作出的、是否有随意或被操纵之嫌?

其实这正是唐慧案之所以一直是举国瞩目的“名案”和“大案”的根本所在。即: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司法的使命和定位是什么?我们相信唐慧之所以被劳教,无疑也是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基于维稳大局和“闹访”的巨大压力不得已而为之,而两次司法裁判的结果同样如此。司法是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那么,司法是否因此也应当成为解决种种社会矛盾导致的“维稳”问题的最后办法和保障?值得我们深思。如果司法的使命和定位不当,就难有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和科学路径。

二是法治的精神和司法规则。毫无疑问,在我国未来的司法改革中,要正确发挥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职能,使法官的自由心证不由实现法律和法治精神的科学路径变成扭曲甚至违背法律和法治精神的歪门邪道,必须坚持司法的“居中”和独立裁判。这既是法治精神和规则的要求与体现,也是司法的生命和价值所在,因此也是我国司法改革作出正确的方向选择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根本问题之一。法治是法律之治、良法之治,而民主则是法治的基础。法治之民主的根本体现在于,国家通过立法代表和反映多数公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通过科学严密的司法程序确保法律的实施和实现,即体现和实现民意。因此,坚持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就必须排除对司法居中和独立裁判的干扰、干预和干涉。在唐慧劳教案中,司法裁判受到了诸多法治和司法之外因素的干扰和压力。既有来自当事人唐慧不利维稳的“无休止”上访、闹访的巨大压力,也有来自法律界、司法界和公众民意及社会舆论的“监视”和“审判”。如此情势之下,哪怕是强大的法律信仰、过硬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也会显得微弱甚至苍白。怎样才能恪守法治精神,确保司法居中、独立裁判并受到科学有效监督,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唐慧案带给我国未来司法改革的又一问题。

三是社会的法治意识、法律心理和司法环境。不论对于公民个人,还是任何组织和团体,法治都提供同等的保障。因此,法律信仰的形成是建设法治社会必要的社会心理基础。无疑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理性选择,但生活具体的。当面对鲜活生动的社会现实时,理性并不是影响和左右人们生活的唯一因素,特别是我国尚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当中,还没有形成稳固的现代法治传统。人们在寄望通过法治得到保障的同时,往往又寄望法治有利和便利自己,否则法治便会被丢弃:国家机关及公权力部门会有种种方法规避、抗制法律和司法,而公民个人则转而上访、闹访。劳教的产生和沿用就是因为其方便、灵活、好用,成为职能机关在法治、法律之外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的有效方法,为此我们付出了侵犯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的高昂代价。国家机关如此,公民个人也是如此。不仅唐慧被劳教和一审、终审结果如此,唐慧女儿“乐乐”被强奸和强迫卖淫案的被告(到目前为止)2名被判处死刑、2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也是如此。

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司法公正需要怎样的社会基础和法治环境,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如何坚持做到不论对公权力机关还是对公民个人,法治都没有特区、没有例外、没有“自留地”,如何从制度、体制、机制以及文化上,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保障和条件,这是唐慧案带给我们的又一更深层的思考。

三、唐慧案带给中国法治之路的思考

“劳教妈妈”唐慧案是个案,但即使再严密的法律,再科学、再严格的司法都会有错案发生。显然,唐慧劳教案反映出来的不是劳教个案的错误。因此唐慧作为个人才要向公权力讨个公道,要个说法。如今案件以“劳教妈妈”唐慧的胜诉业已终结,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未结束,它向人们昭示:

1.法治是中国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而以人为本、保障公民个人权利是法治的根本精神和核心价值。“劳教妈妈”唐慧案、大学生村官劳教案等一桩桩鲜活个案的胜诉,正是这一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和价值的体现。

2.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约束,法治是确保公权力正当、健康运行的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权力都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运行,法治没有特区、没有例外。

3.劳教的改革应以法治原则为根本,以司法化为基本目标,将我国现行《刑法》、《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的,各种较长时期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和处罚,比如,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等,统一纳入法治化、司法化轨道,从制度和体制上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不再可以“合法”、“合规”地受到侵害。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政府职能由“管理而控制”向由“管理而服务”的根本转变。

4.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是恰当地制衡公权力的运行,充分保障公民个人权利,逐步实现中国传统社会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历史性过渡。而如何确保司法居中、独立地公正裁判,则既是通过司法制衡公权力健康运行的必要,也是保障司法实现普遍公平正义的要求。

5.或许我们还需要思考,当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选择时,我们是不是只能以“劳教妈妈”唐慧长达6年的“讼狱”之路这些不堪承受之重来换取法治的发展与进步?我们是否还有更好的选择?

是的,中国的法治之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

 

注:刊发时略有改动----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