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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使命和定位
——由唐慧案看我国司法改革的基础性问题
张绍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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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湖南永州唐慧劳教案之所能成为“大案”、“名案”,成为中国整个社会的典型事件和热门话题,影响远远超出劳教甚至司法的范围,成为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各个界别人士熟知并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人们一直怀有期待,无疑是因为这一事件代表和反映的确乎不只是劳教本身的问题,而是由此可窥我国司法改革乃至中国社会未来发展的方向选择。“上访妈妈”唐慧劳教案中揭示了我国司法改革面临和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

 

一是司法的使命和社会定位

就事论事而言,“劳教妈妈”唐慧案确属既简单也复杂的疑难案件。疑难在于:唐慧无疑是受害者,其长达6年的上访之路,历尽种种常人难以想像的艰辛、煎熬与苦难,面对种种无奈、无望和痛苦的挣扎与坚持,不恰当地“闹访”实所难免。事实也是如此。所以,几经“折腾”之后湖南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之名对唐慧作出劳教决定。仅就唐慧本身的行为和现行劳教规定而言,于法,不能简单地说这一决定就是错误。但于理,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没有理由因其不恰当上访而对之实行劳教;于情,善良的人们也难以接受这一结果。这也被后来撤销劳教决定的终审判决所证实:在撤销劳教决定的同时并没有作出劳教决定错误的判决。既然没有判决劳教决定适用错误,那么,撤销和赔偿的根据、理由何在,人们不禁会又生新疑:这一司法裁判的依据是什么、又是如何作出的、是否有随意或被操纵之嫌?

其实这正是唐慧案之所以一直是举国瞩目的“名案”和“大案”的根本所在。即: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司法的使命和定位是什么?我们相信唐慧之所以被劳教,无疑也是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基于维稳大局和“闹访”的巨大压力不得已而为之,而两次司法裁判的结果同样如此。司法是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那么,司法是否因此也应当成为解决种种社会矛盾导致的“维稳”问题的最后办法和保障?值得我们深思。如果司法的使命和定位不当,就难有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和科学路径。

二是法治的精神和司法规则

毫无疑问,在我国未来的司法改革中,要正确发挥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职能,使法官的自由心证等不由实现法律和法治精神的科学路径变成扭曲甚至违背法律和法治精神的歪门邪道,必须坚持司法的“居中”和独立裁判。这既是法治精神和规则的要求与体现,也是司法的生命和价值所在,因此也是我国司法改革作出正确的方向选择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根本问题之一。法治是法律之治、良法之治,而民主则是法治的基础。法治之民主的根本体现在于,国家通过立法代表和反映多数公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通过科学严密的司法程序确保法律的实施和实现,即体现和实现民意。因此,坚持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就必须排除对司法居中和独立裁判的干扰、干预和干涉。在唐慧劳教案中,司法裁判受到了诸多法治和司法之外因素的干扰和压力。既有来自当事人唐慧不利维稳的“无休止”上访、闹访的巨大压力,也有来自法律界、司法界和公众民意及社会舆论的“监视”和“审判”。如此情势之下,哪怕是强大的法律信仰、过硬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也会显得微弱甚至苍白。怎样才能恪守法治精神,确保司法居中、独立裁判并受到科学有效监督,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唐慧案带给我国未来司法改革的又一问题。

三是社会的法治意识、法律心理和司法环境

不论对于公民个人,还是任何组织和团体,法治都提供同等的保障。因此,法律信仰的形成是建设法治社会必要的社会心理基础。无疑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理性选择,但生活具体的。当面对鲜活生动的社会现实时,理性并不是影响和左右人们生活的唯一因素,特别是我国尚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当中,还没有形成稳固的现代法治传统。人们在寄望通过法治得到保障的同时,往往又寄望法治有利和便利自己,否则法治便会被丢弃:国家机关及公权力部门会有种种方法规避、抗制法律和司法,而公民个人则转而上访、闹访。劳教的产生和沿用就是因为其方便、灵活、好用,成为职能机关在法治、法律之外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的有效方法,为此我们付出了侵犯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的高昂代价。国家机关如此,公民个人也是如此。不仅唐慧被劳教和一审、终审结果如此,唐慧女儿“乐乐”被强奸和强迫卖淫案的被告(到目前为止)2名被判处死刑、2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也是如此。

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司法公正需要怎样的社会基础和法治环境,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如何坚持做到不论对公权力机关还是对公民个人,法治都没有特区、没有例外、没有“自留地”,如何从制度、体制、机制以及文化上,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保障和条件,这是唐慧案带给我们的又一更深层的思考。

 

(本文是作者应《紫光阁》杂志约稿的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