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刘仁文教授“死刑与宗教”学术报告会上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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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督教会及其信徒来说,圣经是最高权威性的神圣文本,因此,讨论基督教的死刑观应该以圣经为起点。但是,就像在很多其他问题上一样,新旧约圣经在死刑问题上的立场似乎也并不明确。死刑废止论者和死刑保留论者都能从圣经中找到很多经文和圣经故事来支持自己的立场。双方经常引用的主要经文有:(1)旧约创世记说“上帝按着祂的形像造人”,很多人据此主张,人的生命由上帝所赐,具有至高无上的超验价值,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旧约申命记在“十诫”的第六诫明确说“不可杀人”,更是被很多人视为是禁止死刑的最明白无误的宣告,成为死刑废止论者的有力武器。在新约中,耶稣教导爱与宽恕,他说“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当爱你们的仇敌”等等,许多人因此主张,耶稣虽然没有直接论到死刑,但由祂的教导可见祂是反对死刑的。(2)旧约创世记中有话说:“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在新约中,使徒保罗在新约《罗马书》中说过,“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许多人据此推导说,上帝将运用刑罚,包括死刑的权力授予了世俗政府,因此世俗政权可以合法地杀人。其他类似的经文和故事还有很多。这些看似相互冲突的经文,使解经家们就圣经的死刑立场作出正、反两种解释成为可能,为信徒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死刑进行不同的探索预留了空间,也成为近现代以来基督教在死刑问题上的歧义纷纭埋下了伏笔。
回顾基督教两千多年的历史,教会对死刑的态度有主流有支流,有统一也有分化。在教会产生的最初三个世纪里,教会基本上处于严重受逼迫的状态,这一时期的教会教导信徒反对杀人,甚至拒绝执行死刑或参与公开行刑,例如早期教父德尔图良(约160-225)就不支持死刑。但是在313年获得合法地位,380年更进一步跃居帝国国教后,教会转而开始论证国家使用死刑的正当性,死刑在中世纪的欧洲遂成为神学理论和教会法上的主流,教会配合世俗政权用死刑处死异端、通奸犯、同性恋以及其他各色人等也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事实上,基督教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神学家,如教父圣奥古斯丁(354-430年)、最伟大的教会法学家格拉提安(约1090-1159年)、中世纪基督教神学集大成者阿奎那(约1225-1274年)等人,都认为处死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合理的惩罚。16世纪新教改革后,虽然产生了像门诺派、教友派那样自始就反对死刑的和平主义小教派,但新教各主要派别,如路德宗、加尔文宗和安立甘宗却都是支持死刑的,例如在饱受世人诟病的“异端塞维特被烧”事件中,当时的很多宗教领袖事后对日内瓦所采取的措施都是额手相庆的。
经过启蒙运动进入近代社会以后,圣经学者和基督教神学家对死刑的态度发生严重分化。大致来说,基督教自由派神学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对人性持较为乐观的看法,认为人在道德上有自我完善的能力,是可以教化的,并且强调人的自然权利,反对以死刑剥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西欧国家普遍废除死刑,就与自由派神学在欧洲的强势地位有很大关系。保守派神学则继承了历史上经典神学家的立场,对人性与人类社会作悲观的判断,认为背负原罪的人类并没有自我完善的能力,处于不能不犯罪作恶的悲惨境况之中,人类社会也是不完美的、腐败堕落的,法律、惩罚和死刑等等,都是维持人类社会适度和平与秩序所必须的恶。上帝所设的世俗权威,为制止邪恶的继续发生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制裁,其中包括对死刑的运用。
保守派与自由派在死刑问题上的争议,在美国表现的尤为明显,因为美国与欧洲不同,自由派神学并未取得绝对主导的地位,相反,保守派神学仍发挥着极大的影响力,在一些时期、一些州甚至还可能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美国自建国以来就有浓重的清教徒背景,清教徒们在神学上重视旧约,在实践中有律法主义倾向,再加上加尔文——清教徒的精神之父——神学强调“人的全然堕落”,对人性持绝对的悲观态度。马克斯韦伯在论到清教徒时曾有这样的话:“对于邻人的罪过,不是基于此亦自己之弱点的意识去加以同情理解,而是仇恨之、藐视之,视之为上帝的敌人、活该永遭惩罚的象征。”(转引自《马克斯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页102)“他们怀着鄙夷和仇恨看待其他人的罪孽”。(《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页68)由此就不难理解,虽然美国废除死刑的呼声自建国以来就没有间断过,但死刑在美国仍有强大的民意基础,多数美国人和政治团体都支持死刑,正统保守的基督教势力在美国成为反对废除死刑的重要力量。例如,在保守派主导的德克萨斯州,小布什任州长的六年间,共有150人被执行死刑,他因此被称为“死刑州长”——但这并没阻止他两度入主白宫。美国的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势均力敌,此消彼长,甚至在死刑问题上展开了拉锯战。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弗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 Georgia)一案中裁定死刑属于美国宪法第8修正案所禁止的“残酷与异常的刑罚”,判定大部分州有关死刑的法规系属违宪。此后,很多州相应地修改了关于死刑的法律,美国一度暂停使用死刑。但是在1976年格雷格诉佐治亚州(Gregg v. Georgia)案中,最高法院又重新确认死刑并不当然违宪,死刑在美国重新恢复。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没有废除死刑的西方民主国家,而且它每年处死的人数在保留死刑国家中的排位也是比较靠前的。死刑在美国到底命运如何,似乎一时还难以定论。
死刑是一个复杂的伦理学问题,死刑的存废要从一国的社会经济状况、风俗民情、刑法政策等多个层次加以考量,非对人性和社会有过充分的经历和观察并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在这个问题上是难以作出明智判断和选择的。刘老师呼吁在中国逐步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运用,他的演讲充满刑法学家的关怀和人道主义者的热情,还有理想,使我深受感动。但古代先贤对人性和人类社会所作的一些深度思考言犹在耳,同样也使我虽然不赞成把死刑作为法律中的常规武器使用,却不敢随便附和当下完全废除死刑的主张。耶稣基督教导人要去爱,去宽恕,甚至要去“爱你的仇敌”,个人不妨把这作为最高的道德理想而努力实践之。旧约圣经中有“不可杀人”的诫命,个人也不妨把这作为禁止任何形式杀人行为的绝对命令。但是在法学理论和国家法律政策的语境当中,我宁愿采取更为保守、现实一点的立场,把死刑作为一种必要的恶而加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