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两个要素
冀祥德
字号: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主要体现在制约和配合两方面。具体来说,就是既充分考虑司法职权配置中的制约要素,以达到对司法权的制约,实现司法公正;又合理设置司法职权中的配合要素,使司法权得以顺畅运行,提高司法效率。

充分考虑司法职权中的制约要素。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对权力必须进行必要的制约。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为了完成司法任务、实现司法目的,需要给予司法机关相应的权力;为了防止司法权被滥用,还需要对其进行制约。可从两方面对司法权进行制约:一是以公权力进行制约。在进行司法职权配置时,必须考虑纠纷解决所要遵循的程序公正标准,即当立法者将某一项权力赋予特定国家机关时,应考虑这项权力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能否做到与其所处理事项的利益无涉。与其他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关系,是确保权力公正运行的进一步要求。因此,司法权力的配置一方面要考虑到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另一方面要考虑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平衡。二是以权利进行制约。这主要体现在对正当程序的强调。要实现正当法律程序,保障被追诉人“推定无罪”这样一种法律地位,最终实现司法职权配置的价值目标,必须赋予被追诉人必要的救济手段——即诉讼权利。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司法权被滥用,确保权利保障目标实现。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旦救济机制缺位,权利的享有者在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就会面临无从申诉的困境。

合理设置司法职权中的配合要素。除了公正价值,司法职权的配置还应追求效率价值。这就要求在司法职权的配置中关注权力机关之间的配合。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条文以基本原则的方式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职权配置。相互配合是建立在分工负责基础上的。规定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原则的初衷,是基于这些机关同为追诉犯罪的国家权力机关,并在诉讼任务中具有同向性;体现在制度设计上,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主要涵盖“公、检配合”与“检、法配合”两个方面,即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为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做好准备,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为法院的审理裁判做好准备。从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公、检、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对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着显著成效。应当说,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相互配合是必不可少的。科学的配合应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法律在尊重诉讼规律的前提下进行引导和激励。从根本上说,在科学立法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事,就是公、检、法机关有效配合的最佳体现和途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人民日报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