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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由人民大众拉着的马车驶过崎岖的道路,翻越陡峭的山峰。拉车者饱受饥饿的无情折磨,而少数受益者高踞其上,他们只担心哪一天会被拽下来,沦落到拉车的境地。"美国历史学家所描述的"马车",是著名作家爱德华 贝米拉1888年出版的畅销小说《回顾》(Looking Backward)在开头中对美国的比喻。这是分裂的"两个美国":最富有的10%沐猴而冠,操纵全国政治,粗野的老板在被其统治的城市中见风使舵;除非需要选票,他们对其他的90%不屑一顾。著名历史学家埃瑞克 霍布斯鲍姆在其名著《资本的年代:1848-1875》认为,当时的美国是世界上最无法无天的地方,腐败猖獗,私人雇佣的"警察"可以任意处死罪犯,整个国家没有欧洲意义上的政府,人人自危,人人自卫;1893年,马克 吐温创造了"镀金年代"一词,来形容格兰特总统执政时期的贪污腐败。
这就是19世纪后半期的美国:贪污成风、贿赂公行、司法不公,充斥着种族歧视、贫富分化、政治操纵、选举欺诈以及私刑、暴力与犯罪,食品卫生危机四伏,生产安全状况不断,法治不倡,人民命贱如草芥,新欧洲移民一度有一半"逃离",重新移回。但奇迹的是,仅仅几十年,美国就走出了19世纪混乱的"丛林时代",甚至在半个多世纪之后,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政治清明、司法公正、社会稳定、经济发达的典范。在矛盾重重的转型期,美国克服成长烦恼的秘密何在?
原因当然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却是美国政府对批评的容忍,尤其是对公民依法挑战政府的理性对待。面对政治贪腐、社会不公与种种弊病,记者挺身而出,掀起"扒粪运动",揭露官商勾结、政商联盟、巨头垄断、黑心食品、非法童工、歧视女性、劳动剥削。一个经济上"欣欣向荣"的美国,在他们的笔下黑幕重重,充满绝望与愤怒。但当时的美国政府并没有视他们为精神病或捣乱者,也不认为他们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尤其是西奥多 罗斯福总统。他与扒粪者配合,支持他们参与社会改革运动,争取公民权利保护,从而刷新吏治、整治垄断、支持劳工、保护环境,确保食品药品的安全与卫生,重视性别平等。正是在罗斯福的领导和支持下,扒粪者不少成了进步主义者,成为改革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而实际上,用21世纪中国人的话来讲,"扒粪者"与进步主义者,大体上不就是媒体上热络的"维权人士"吗?然而,在一个世纪的时间纵深里,横跨太平洋的两个国家的对比,却令人深思。比如,2013年7月15日,两个同样来自湖南的消息,就令人感慨万千、一喜一忧。
这天上午9时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永劳赔决字(2013)第01号行政赔偿决定;由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1641.15元;由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唐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唐慧,这个勇敢的女性,再一次赢得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抗争"马拉松"。永州市劳教委主任蒋建湘也表示:会服从法院判决,而且要继续和相关部门一起关心唐慧的生活。如果说唐慧案的判决让无数关心的人松了一口气,而《潇湘晨报》同日关于一个云南学者浙江遭遇的报道,又不禁让人疑窦丛生。从事经济制度研究的云南财经大学副教授何建明,今年元旦,受朋友邀约,从昆明前往玉环,计划调查研究一家叫玉环海洋集团公司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状况。但一个月后,他的自由被当地警方"剥夺",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据被抓捕人员家属及陈庆长等人描述,警方抓人时采取了高压政策,有丝毫质疑的人员全被抓走。(《潇湘晨报》7月15日第A06版)
唐慧已经为自己的"维权"和上访付出了太多的代价,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她数次被拘留,甚至被劳教(但劳教决议仅仅8天后就被撤销);而如今,何建明可能要面临比唐慧更严峻的局面,如果罪名成立并且被判定为"首要分子",他将有可能被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不被认定"首要分子",只要是"积极参加",也会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然而,因为维权而被指控"扰乱社会秩序"的,唐慧不是第一个,何建明也可能不是最后一个。之前,2011年9月5日,河南籍维权人士胡永明在江苏吴江市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尽管他的维权事迹一直得到央视等中央媒体的报道和肯定,判刑后,河南省的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曾为他陈情,但没有结果。其他如被民间称为"地震维权"人士的黄琦、著名维权学者许志永等不少人,都曾被限制自由或判刑,而每次都引发不少争议。
违法犯罪者必须得到惩罚,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维权者也不例外;而疑罪从无、罪刑法定,更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维权者也同样不能被排除。我们不应以维权人士或维权律师受到惩罚而疑神疑鬼,但当维权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行动、维权者成了一群引人关注的群体时,我们必须去观察和分析,维权者究竟是一群什么样的人,他们的行为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实际上,大部分维权人士要么本身就是某种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要么是帮助受害者寻求权利救济的专业人士。如食品卫生事件的受害者,大规模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者,征地拆迁案件中的钉子户和受害者,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举报者和受害者,以及合法权利被侵犯的消费者(如王海),还有其他地方政府不作为或者越权、滥权的受害者。他们或者个人奋起维权,如因女儿被侵犯而讨公道的唐慧、三聚氰胺事件里结石宝宝家长赵连海;或者寻求法律界人士的帮助。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他们的维权,而是由于他们维权渠道不畅、相关政府和部门不作为或者越权、滥权,最后激化了矛盾,造就了许多维权人士和维权律师的"扬名立万"。
在法治时代,"为权利而斗争",本身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权者中或许有别有用心,试图浑水摸鱼的牟利者;但也同样有许多不甘权利被侵犯的抗争者或热心公益的急公好义者。然而,在个别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的眼里,他们往往却成了造谣诽谤者、政府形象的抹黑者,甚至社会秩序的"扰乱者"和破坏者。这不能不令人遗憾。实际上,合法的维权者更是政府的帮助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道理很简单:你让他上法庭,他就不会走上街头。大部分维权者都相信"法律比拳头好用",他们实际上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法治精神的信仰者与政府权威的信任者。否则,他们可能不是去维权,而是破坏和泄愤了。
但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和个别地方干部为一己或小集团之私,污名化和打压维权者,维护的不过是个别官员或团体的私利,但损害的却是整个党和政府的声誉。原因很简单,地方党委及其负责人可以在特定区域、特定情形下代表党,但他们本身并不能被等同于"党";地方政府及其行政领导可以在特定辖区、特定事务上代表国家,但他们也同样不能被等同于"国家"或"政府"本身。他们的代表性是有限的,他们的权力也必须是受限的。而且,虽然理论上政府存在的正当性是为人民服务,但实践中,全世界的政府都有自利性也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地方政府和官员,打着为人民服务、提供公共产品的幌子牟利,更是屡见不鲜,并且还可能"屡教不改"。特别是,由于政府手中握有暴力机器,在遇有公民敢于挑战个别官员或地方政府的越权、滥权以及侵权行为时,公器私用,滥用暴力,也不是什么稀罕事儿。
维权者本应是政府的帮手和朋友。从本质上讲,维权者维的是公民权利,护的却是政府权威。尤其是在我们全国一统,但却又有条块分割的现实下,维权者的努力是中央政府了解地方实情的重要消息源,是地方政府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有益的压力测试器,维权行动本身又是权利被侵犯、尊严被践踏的社会不利和弱势者绝望中的稻草。其最重要的作用,则是将转型社会中零散的、愤怒的,甚至绝望和疯狂的反抗者的诉求引导到法律的轨道,从而有利于减少更为严峻的对抗性的、极端的社会抗争并为之灌入理性和法治的精神,将对抗转变为对话,将争论转化为辩论,虽然可能会给个别地方政府和党政干部带来不便,但最终却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社会的公正和平、政府的权威公信。成功的维权会成为社会的良性示范,能够让那些权利被侵犯的人看到,法律是公正的、政府是可信的、生活是有希望的,而戾气、暴力与极端手段自然就是非法的、也是不必的。因此,他们是"改革者"的帮手,"革命者"的敌人。特别是在经历了"6.7厦门公交纵火"以及一系列反社会的悲惨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之后,公众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唐慧案所给我们带来的这个重要启示。
所以,对待维权者的态度,不仅体现地方官员的人性,更考验他们的党性。对维权者的容忍甚至鼓励,体现的不仅是地方政府与当权者的包容和宽容,更体现了政治的开明与文明。比如在唐慧案件中,永州市劳教委的败诉,却是法治精神与政府权威的胜利。一个可以被公民在法庭上挑战并战胜的政府,反而是一个更令人信任也因而更具有权威的政府。实际上,唐慧维权僵局的相持不下,也让当地基层政府吃够了苦头。2012年8月,富家桥镇政府曾出具材料大诉苦水:"唐慧多年来越级上访??特别是我镇几乎采取了任何办法来稳控她,但都无济于事。目前,我镇只能采取陪同、24小时稳控及通过各种方法对其进行照顾等方法来暂稳。"据媒体报道,富家桥镇相关领导透露,这些年单单该镇"稳控"唐慧的经费,虽然没有详细统计,但估计也超过了80万,有报道甚至是近百万。而长期的僵持不下,不仅唐慧的公民个人权利无法得到维护,当地政府、甚至整个国家政府的形象也受到伤害,政府权威与公信就在僵持中一直在被点滴侵蚀着。
因此,唐慧在二审中胜诉,准备"回家过平静生活",恐怕更多的是让相关部门与官员松了一口气。可见,只要法律公平有力,只要公民以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渠道始终通畅,就能够帮助政府维持权威和公信,极端的反社会手段也会变得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鼠。
不怕地方政府和地方官犯错,怕的是他们公器私用、一错再错甚至错上加错。政府不要怕被诉,更不要怕败诉,一个可以被公民在法庭上挑战并战胜的政府,反而是一个更具亲和力和令人信任也因而更具有权威、更值得公民维护的政府。公正的司法,可以用胜诉来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也可以用败诉来还给地方政府的清白。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各方要善用法律武器,秉持法治精神,将矛盾从喧嚣的广场街头转到理性的法官案头。这是历史与现实所带给我们的重要启发。
原刊于《南方周末》2013年7月25日第31版"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