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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吹梦到长安
孙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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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家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收稿日期】2013年 7月 4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晚清以降,偌大中国艰难开启了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透过百余年历史,我们看到,这一社会转型的内容绝不仅仅意味着王朝和政权的兴衰更替,而是包含了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诸多方面的整体转型,既需要器物制度层面的更新改造,也需要精神文化层面的深度改良,既要坚守中华民族之"本我",又要融入世界民族之"大我",因而是一个纷繁复杂、体大思精的系统工程。我们同时看到,也应该承认,在这百余年中,已经有无数的志士仁人,殚精竭虑,苦苦求索,为了国家民族的美好愿景,贡献青春和热血。

在对我们的前辈及其所付出的努力保持充分敬意的基础上,关于这场社会转型的时代特征至少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其一,社会转型的目标尚存很大的不确定性,也很难预先设定。尽管在百余年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曾有数之不尽的政治学说、理论模型,抑或制度典范,摆在国人面前,但时至今日,我们的社会转型始终没有完成,并没有在任何可供选择的理论和复杂的中国现实之间取得恰切的融合,却是一个难掩的事实。从历史上看,中国自先秦以来,至少经历了三次规模较大的社会转型,第一次是春秋战国时期(BC770-BC221),第二次是魏晋南北朝时期(220-589),第三次便是从晚清开始、我们正在经历的这场社会转型。不论我们如何定义或定性这三次大规模的社会转型,若以时间计,前两次社会转型短则三四百年,长则五六百年,而我们现在所经受的社会转型仅历百余年,相较而言,为时尚短,很多问题仍待解决,也就难怪中国的社会转型至今尚未结束了。同时,我们有理由相信,包括我们在内,自晚清以来至现存所有世代都只能是这次社会转型的经历者、见证者或参与者,绝难是这次转型的终结者。在这个过程里面,一个个关于未来中国的美好梦想被编织出来,数以亿计的中国人不断在梦想--梦醒--再梦想之间徘徊;当然,在这其中,我们有时也会享受部分梦想实现的喜悦,但有时也难免会遭受梦想破灭的痛苦,乃至沉沦在梦境之中,不能自拔。不过,有梦总比无梦好,因为这说明我们的灵魂并没有完全屈从于惨淡的现实,虽然我们并不明确这场社会转型伊于胡底,却在无为和有为之间,有意无意地向着未来而生。

其二,这场社会转型的动力主要不是内生的,而是在外部的巨大压力下促成的。这种情况不言自明。虽然教科书一贯将1840年以后的历史称作中国的近现代史,但是在1840年以后半个世纪的时间里,老大帝国始终缺乏一种制度性的省思;尽管在与列强交锋中屡次败北,丧权失地,却从不愿意承认老旧的帝国体制已经无法适应"千古未有之变局"。也只有在遭受巨创之后,才能痛定思痛,回想起"穷变通久"的圣哲遗训,改弦更张,企图通过"变法不变道"的有限改革,重拾已经七零八落的民族自豪感。然而,在冷酷的现实面前,不仅昔日的自豪感一时难以找回,很多人对于这种改弦更张的做法也只是将信将疑,甚至摇摆不定。起初人们可能抱有一种天真的想法,只要发达国家的整体经济水平,或提高国家的军事实力,或移植一项看似成功的政治制度,便可以实现国家民族的伟大复兴,但渐渐发现:强国之梦并不仅仅体现在物质财富的增殖上,因为物质财富的增殖绝不意味国民素质的自然提高;也不仅仅在于拥有威慑世界的军事实力,因为穷兵黩武绝非一个强国的自存之道;相反,只有政治文明、经济发达、文化进步等方面均具有较高水平,并且彼此能够和谐共进,才有可能立于世界强国之林。

不言而喻,与前两次社会转型相比,我们所经受的这次社会转型,其时代背景和转型内容要复杂得多。若以相对局限的古华夏民族的视角来看,作为中国古代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前两次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曾有众多民族或部落与古华夏民族为了获取有限之资源,竞相争逐,给古华夏民族的繁衍生息、文化发展带来巨大压力;但在结果上,历史一次又一次地证明,古华夏民族具有超强的文化兼容和改造能力,曾经的"外族"最后几乎都无一例外地被整合于汉族和中华民族--这一极为笼统的民族名称之下,相应地,器物和精神方面的融合吸收、改造更新,亦随时而转。然而,不管这两次社会转型朝哪个方向调转,但最终都只是成为中华文明演进的重要环节,并没有逸出这一东方古老文明的发展轨迹。比较而言,自晚清以来的这场社会转型,中华民族所面临的生存压力、竞争挑战绝对是空前的。从社会转型的内容上看,如果说前两次社会转型的任务只是去兼容周边邻近的民族部落("兼容夷狄"),那么这第三次的社会大转型所面临的任务就是要学会"兼容四海",因应世界局势之变化。若从民族或种族竞争的态势来看,这种"兼收并蓄"的过程竟变得如此被动,不仅曾经带有几分虚骄的民族自豪感,在与列强的数次交锋失败后损失惨重;而且,对于固有体制的质疑和批评,起初可能主要来自于外部,但随着"亡国灭种"的危机日益加深,最终在内部滋生漫涨,不断扩散--结果导致民族自信力的严重丧失,而一旦民族自信力被丧失殆尽,便很难挽回。

在这次社会转型过程中,如何保持民族之"本我",又融入世界之"大我",始终是摆在转型时期人们面前的严峻问题。从百余年的历史经验来看,强世界各民族之文物制度以从我,不仅不可能,而且十足荒谬;完全舍弃本民族自身之文物制度以从人,显然也很难为人们所接受;因此,在尽量保持自身民族特性之同时,又要吸收异质文化成分,学人之长,补己之短,更新改造,化人成己,融入世界民族之林,似乎是唯一可能的选择。尽管我们不知道此前两次社会转型下人们的心理状况到底如何,但在这次社会转型过程中,强烈的民族危机感和压迫感一直是存在的。不仅如此,为了尽早摆脱这种危机和压迫感,实现新社会的理想,找回昔日之荣光,焦灼、紧张、急迫的情绪相当普遍地反映在人们身上。因此,可以说,这场社会转型并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也不是从从容容进行的,既有点被迫前进的无奈,也有点向前赶路的急躁--正因为有点急躁,所以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各类人物的表现,或有点抱残守缺,或有点激进乖张,甚至出现一些荒唐之举,也都是正常的。

在上述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法律作为社会重要的一环,概莫能外,也必须随时而转。首先,法律除伸张公平正义之外,其首要功能在于化解纷争,实现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或可将之比喻为社会的"稳定器"。但在社会转型时期,在变动不居的社会形势下,法律时常要在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做出选择,有时甚至会被赋予改造社会的功能,或可比喻为社会进步的"助推器"。--也就是在这种法律功能调整和转化过程中,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有时难免会被牺牲掉。其次,无论作为实体的公法私法,或者作为程序的司法审判制度,一国法律传统必然根基于该国之民情风俗(或曰民族性),其形成、演变往往需要长时期的涵濡陶熔,绝非一蹴可即。但是,一方面,在近代以来的社会大转型下,作为法律根基的中华民族的民族性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另一方面,在强烈的民族危迫感驱使下,过于强调法律的社会助推器功能,或者将之视为底定新秩序、新格局的有效工具,因而超前立法、脱离国情立法之举,亦所在多有。

与前述社会转型的整体情况极为类似,中国旧有的法律体系、法律文化,在这次社会转型过程中,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事实上,传统法律的整个体系已然崩陷,法言法语也早被扬弃,取而代之的是基于模仿西方法律模式而成的新的法律体系。我们纵然还不能将之称为"新中华法系",但在这个体系的方方面面建成完善之日,必将与传统中华法系迥不相侔。我们姑且不去评价这一法律体系的利弊好坏,作为法史专业的研究者,自觉在建设完善这个新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中国法律的传统因素理应成为部分的知识来源,乃至成为其部分的哲学基础,因为任何的法律体系都不能脱离其所适用的社会环境--以及这个社会环境下的民众--而虚无地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