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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原则上保安监督的适用对象究竟是谁?阿:保安监督是刑法上的一种处分,这种处分起初是均等地适用于财产犯罪、性犯罪和暴力犯罪。19世纪以来,它主要是针对习惯的重罪罪犯而适用的。在过去的20年里,适用对象上出现了转移,偏向适用于暴力犯罪和性犯罪。此外,这种处分的焦点也出现了偏离,已经不再是反映行为人的危险性的过去,如今聚焦的是这个问题:未来期待于行为人的是什么?
Q:对人的危险性能做出可靠的预测吗?阿:严格地说,可靠的预测是不可能的。每个人都有可能杀人。当然,也有这样一些人,它们生活在特定的危险群体中;它们有犯罪前科或者人格结构中也有异常症状。尽管如此,但在许多情况下仍不清楚,这种群体中究竟有多少成员会从事暴力活动,甚至也不清楚,这些成员中究竟具体是哪些人会从事暴力活动。在实施过严重犯罪而刑满释放的人中,总是有人刚刚释放就再次实施严重犯罪;而原本释放之后根本不会再次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刑满之后却仍让继续呆在精神病院中或者继续执行保安监督。
Q:在刑罚执行之后有多少人是不应继续关押的非法保安监督性关押,对此有科学分析吗?阿:对此,只有很少的数据。简单说来,数据少的原因在于,对被关押的人,不能进行测试。但是,一些自然科学的实验证明,基于行为人的危险特征做出的预测,有着很高的错误率。美国大约在20世纪60年代,基于法官的判决,释放了近千名有司法精神病患的囚犯,随着长时间的持续信息跟踪,这些人的绝大部分并没有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Q:对此,德国也有相关的数据吗?阿:近期,在波鸿进行了类似的研究。其中的样本大约有50到65人的规模,这些人都是被提出了科处刑罚执行之后的事后保安监督的申请(事后的保安监督是指:根据《德国刑法典》旧的第66b条,如果行为人的危险性是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那么原本在判决之时没有并科处过保安监督的,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事后,科处保安监督。事后科处保安监督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德国议会对《德国刑法典》第66b条进行了修正,新的第66b条已于2011年1月1日生效,立法者把事后科处保安监督做了进一步限制,其适用仅仅限于几种例外情形。--译者),但这种提请都被驳回。释放后,大约过了两年或者两年半,发现这个群体的大部分并没有实施较为严重的犯罪而被判入监。只有3到4个人因暴力犯罪再次入监。大约一半人被重新判刑,不过,只是被判了罚金或者自由刑缓刑。
Q:在德国,我们的生活究竟有多大程度的安全性?阿:人们必须意识到,极端的犯罪行为发生的数字,现在已经降到了谷底,而且,到此谷底根本不可能再继续走低了。如今的生活比10年前、20年前、30年前或者说100年前,都更加地安全。但是,人们生活得越是安全,对安全的需求显然也就越大。这是一种悖论,这种悖论也已经反映到法政策中了。
Q:法政策中的这种悖论到底到了什么样的程度?阿:保安监督的立法是一种补丁地毯。过去,本能地弥补注意到的或者主观臆想的安全漏洞,德国的刑事政策--在欧洲,德国的情况属于例外情形--集中采取这样的做法:一直是很小部分很小部分地、逐条逐项一点一点地扩张法律。这就导致出现了一种复杂而部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必须予以纠正的法律状态。
Q:在这种发展过程中,媒体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阿:这些媒体起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舆论对针对儿童的性谋杀犯罪的关注。媒体一再宣扬这样的观点:针对儿童的性谋杀犯罪在不断增多。这种观点及对这种观点的关注都是错误的。近15年来,德国每年也还有2到3起这种案件在发生。人类永远不可能成功地建立起一个没有任何严重暴力犯罪的社会。只要有这种行为发生,媒体所报道的,也就永远是残暴而骇人听闻的。
Q:对于将来公布曾被监禁的人和被执行过保安监督的人的住所的建议,您怎么看?阿: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出现现代刑法中根本上要清除的东西:曝光刑(公布曾经污点的刑罚)。它是一种附加的刑罚,它既不能涵盖于罪责刑法之下,也不能涵盖于德国法同时对犯罪行为人的人格保护之下。
Q:依您的观点,将来应该怎样来规范保安监督?阿:事后的保安监督,必须废除。司法部长也是这个看法。此外,严重的犯罪行为人,应该在特别的方案中给予指导,并且针对释放后他们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释放前的准备工作。在一些联邦州,现在对已释放的保安监督者,采取了花费昂贵的监控措施,这可能是不必要的。因为,这个群体中再次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概率极低,用释放前充分准备的方案,完全有可能取得与警方24小时监控一样的安全效果。
注释:
1这是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教授接受《马普研究》-《视角》栏目记者的专访--"Jeder Mensch kann toeten",发表在《马普研究》2010年第3期,第7页: http://www.mpg.de/782884/S002_Perspektiven_006-00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