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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依法治国不应忽视依国际法治国
戴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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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国际法、人权法

 

【关键词】依法治国、国际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戴瑞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联系方式:dairuijun@cass.org.cn

【收稿日期】2013年6月27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今天谈依法治国,是要依宪法和法律治国。由于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或国际法的法律地位;2011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也未提及国际法,使得依法治国的"法"中是否包含国际法成为疑问。笔者认为,依法治国,不应忽视依国际法治国;依国际法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一、"治国"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

 

在国际法意义上,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需具备四个基本要件: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以及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即自主处理内政和独立对外交往,二者缺一不可。独立的外交权是国家立足于国际社会,进行国际交往的起码条件,也是国之为国最重要的特征。我国在设立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时将外交和防务保留给中央,就是因为这二者是"一国"的重要体现和根本要求。由此可见,外交权对于一个国家的不可或缺性。

国家处理外交事务需要有国内法上的依据,但它更需要国际法,而且主要是依据国际法进行。

 

二、对内治国和对外治国都需要国际法

 

国家处理外交关系,离不开国际法。国际法使国家处理与其它国际法主体间的关系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国际秩序和谐、稳定,更具预见性。

国家处理内部事务,亦离不开国际法。在深度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交融。实施国际法不仅是国家间互相要求彼此承担法律义务,更是各国通过本国国内的法律制度来履行国际义务。一国在构建公民的权利保障制度时需要考虑该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承担的义务;一国在制定经贸政策时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它订立的国际经贸协定;一国甚至在设立行政区划时也要考虑关于领土划界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必须考虑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约定必须信守"、"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两条格律让各国承担了遵守国际法、适用国际法的法律义务。

适用国际法,首要的是让国家已经接受的国际法成为该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大部分国家在宪法中规定,经本国批准或接受的国际条约是本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当国际法被接纳到一国的法律体系后,各国适用国际法的具体方式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适用已经接受的国际法;另一种是将这些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后予以适用。鉴于国际法只关心国家是否履行了国际义务,而不过问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因此不同的适用方式并无碍国际法成为一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国际法已经在事实上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中国宪法虽然没有对国际法是否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未妨碍国际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也未妨碍有关主体对国际法的适用。

在民商事领域,《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规定了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具有直接适用性。

在人权领域,中国已经是多项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定期向这些条约的监督机构提交国家履约报告。为实施这些条约,立法机关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国际人权条约对中国的法律拘束力成为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的一个直接动因。

在经贸领域,加入世贸组织之前,中国对大批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相关协定的规定。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仍在根据有关国际协定不断调整国内立法或者行政措施。例如,为执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告,中国专门对《著作权法》第4条作出了修正。

以上例证显示,经中国批准或接受的国际法与宪法和法律一样,对中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产生了法律拘束力,已经在事实上构成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依法治国之"法",宜指一国完整的法律体系。因为国际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法治国自然包含依国际法治国。

 

四、理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保护海外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安全需要国际法,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争取海洋权益需要国际法,打击腐败、追回贪官及其腐败资产需要国际法……国际法深刻影响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更是国家维护根本利益之所依。今天我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国际法。为理顺国际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做出原则规定。以宪法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在根本法中明确这一问题将为国家履行国际法律义务,在国内适用国际法提供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实践中我国对待不同类型国际条约的不同做法,宪法对这一问题不宜做过细规定,只需明确"国际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的基本原则。

第二,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对国际法的地位做出说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必将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完善"。鉴于当今国际法对于法治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应当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明确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在重要的文件中和重要的时刻忽略国际法,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过去国际法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而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对于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对于在国际社会展现我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对于增强我国制定国际规则的能力、在全球治理中抢占先机,对于推进国际法治和加快国家法治,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不仅要在制度上理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而且要在观念上重视对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在谈依法治国时强调依国际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三、国际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包含依国际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