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刑法和刑罚的功能
樊文
字号:

【学科分类】刑法

 

【作者简介】樊文:德国弗莱堡大学(Albert-Ludwigs-Universitaet Freiburg) 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收稿日期】2012年6月26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刑法对于人类的共同生活有着根本性的重要意义,就像水、空气和阳光一样。它以负面表述的方式(比如,禁令)反映的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最重要的基本规则:如果说对于侵害特定规则的行为规定了自由刑或者罚金,这就说明,社会认为遵守这些规则是绝对必要的。刑法禁止和处罚危害性的或者危险性的行为方式,有助于所有的人一体遵守共同生活的根本规范,并促进国民的安全。同时,这还有助于公民不去尝试用自己的拳头以自我司法的方式,来实现权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除外)。

在所有国家的法律制度中,都规定有国家的刑罚;历史经验和社会心理学的洞见告诉我们,刑罚是不可放弃的。所有社会都需要一种途径和方式,鲜明地公开表明其对严重侵害他人和共同体利益的道德不满。这首先表现在,立法者用刑罚禁止特定的行为方式,并以此表明所禁止的行为方式是不可接受的。如果某人逾越了这种具有最强干预力的法律禁令,刑事法庭就对其宣判,责任人有罪过地违反了社会共同生活的基本规则,因此是应予指责的。同时,法官的宣判,彰显和突出了行为人蔑视的行为规范不曾改变的效力,比如“你不该杀人”,“你不应盗窃”,宣判庄严地申明:违反法律不应成为“正常的事”,而且,被行为人逾越的规范仍然是全然有效的。刑法的判决不仅面向公众,同时也指向行为人:它不包含对其人格的一般性降低和辱没,但是,它要使行为人明白,他对自己的罪行负有责任。

与刑法的有罪判决相联系的,通常是科处刑罚,给行为人施加可感知的痛苦和不利(通常是剥夺自由或者财富)。由此,使行为人感受到对其行为的非难。此外,法庭科处的刑罚,还能够满足其他的功能:它能够阻止行为人和其他人,将来实施类似的行为。利用剥夺行为人自由的时间或者赋予行为人特别的义务,教育、治疗行为人或者促进行为人正面的自我形象,给予被判刑人克服其生活困难提供更好的训练、机会和条件。刑罚执行的思想取向在于:不是把犯罪行为人长期隔离于共同体之外,而是国家应创造机会,让他在回归负责任的自由生活的道路上,少些障碍或者更为顺畅和容易。宪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在这一点上也绝对负有彻底落实人道主义思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