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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友人问《唐律疏议》“赦前断罪不当”条
孙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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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為中國古代比較成熟的王朝法律文本,唐律立法精微,言簡意賅,往往其中隱含的法律信息或法律邏輯,很不容易被當代研究者察知和理解。其中"赦前斷罪不當"一條,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律後所引貞觀九年三月十六日赦書文字,"常赦所不免、十惡、祅言惑眾、謀叛已上道等,並不在赦例",從文字表面上看,似乎存在邏輯不通。但根據文本深入分析,該句之邏輯關係便可豁然開朗:"常赦所不免"是總的籠統類別,"十惡"屬於邏輯上更進一層,"祅言惑眾、謀反已上道等"則應屬再進一層的罪行舉例。因此,該句應屬"遞進+列舉"的邏輯關係。這樣的文法表述在古代法典之中比較常見,雖與我們今日現行法律思維或許有所不同,但反映了當時法律人獨特的法律思維和邏輯認知,亦無可厚非,更不能因為這點不同而指責當時法律人的思維處於混亂狀態。此外,我們在唐人文集《文館詞林》中發現該項赦書的全文,將之與唐律中所引文字詳細對比,可以發現,前者比後者內容更為豐富,文字也更為全面。赦書真正所指"不在赦例"的罪行,要比唐律多出"劫賊殺人,故殺人,謀殺人"等多項,而且描述更為具體,指向也更為明確。由此,我們體會到,唐律該條立法的真正意向,在當時應該是不言自明的,儘管有些文字引述不算完整,但其中隱含了一種清晰的法律思維。進而,這樣一個發現足以引起我們研究者的注意。它告訴我們,對於唐律文本內容之研讀,應該從更為複雜細微處入手,廣征資料,全面思考,因為只有這樣,才有助於把握唐律疏議的主旨。

 

××吾兄:

昨接信詢問《唐律疏議》卷第三十"赦前斷罪不當"條下第三項"疏議"(短信誤為"第二條")所涉"十惡"與同句"謀叛已上道"之間邏輯是否衝突問題,因忙於他事,匆忙之中,未便率複。今日特詳閱該書,審視多遍,微覺可作如下解釋:

"疏議"第三條中所引貞觀九年三月十六日赦書文字,雲:"其常赦所不免、十惡、祅言惑眾、謀叛已上道等,並不在赦例。"① 竊以為,該句應作整體看待,方能明白其中邏輯關係。

(1)"常赦所不免",顯與"常赦所得免"或"常赦所應免"相對,皆為極籠統之分類。同樣,"十惡"亦為極籠統之分類,所涉案件之定罪量刑,雖非盡是"嚴刑重法"(揆其明文,重者可至斬梟,輕者亦可至杖一百),但"十惡"之罪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即為"常赦所不免"。② 然在事實上,"常赦所不免"者並不僅為"十惡"之罪。是以,後者可以視為前者在邏輯上更進一層,屬於一種遞進關係。

(2)按諸"名例","謀叛"在"十惡"重罪中位列第三,系指"謀背國從偽"之罪行,則"謀叛已上道"更屬"十惡"重罪之特別例舉,此義甚明。--此有深意存焉,稍下再論。

(3)該法文中較難者,為"祅言惑眾"(即"妖言惑眾"),因為該項"罪行"在概念上比較模糊。遍翻唐律,與"祅言惑眾"較為相涉者,主要集中在兩處:其一,卷第十七《賊盜》門"謀反大逆"條。該條首先言道:"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其次,又言:"即雖謀反,詞理不能動眾,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斬。"所謂"詞理",揣其字面含義,大約可將"祅言"包含在內,但在效果上"不能動眾",即無法達到犯罪預期。同時,該條法文"小注"特別指出,此處所指"雖謀反,詞理不能動眾,威力不足率人者",系屬"結謀真實,而不能為害者。"相應地,"若自述休徵,假託靈異,妄稱兵馬,虛說反由,傳惑眾人而無真狀可驗者,自從祅法。"③

由此,又導引至第二處直接涉及"祅言惑眾"罪行者,即卷第十八同屬《賊盜》門的"造祅書祅言"條。該條規定:"諸造祅書及祅言者,絞。傳用以惑眾者,亦如之。其不滿眾者,流三千里。言理無害者,杖一百。即私有祅書,雖不行用,徒二年;言理無害者,杖六十。"④ 雖然造作"祅書祅言",亦可能蠱惑和危害人心、違禮背德,觸犯法律,但檢查"名例"對於"十惡"的罪行列舉,一般的造作祅書祅言行為並未納入其中。所以,本條所舉"造祅書祅言"之罪行,從文義上分析,理論上應該可以歸入"常赦所得免"或"常赦所應免"的範疇。因此,在"赦前斷罪不當"條下"疏議"--"其常赦所不免、十惡、祅言惑眾、謀叛已上道等,並不在赦例"--之中,所謂"祅言惑眾",亦非指此也。之所以這麼肯定,另有一證。前處"謀反大逆"條下"疏議"有雲:

【疏】議曰:即雖謀反者,謂雖構亂常之詞,不足動眾人之意;雖騁凶威若力,不能驅率得人;雖有反謀,無能為害者:亦皆斬。……若自述休徵,言身有善應;或假託靈異,妄稱兵馬;或虛論反狀,妄說反由:如此傳惑眾人,而無真狀可驗者,"自從祅法",謂一身合絞,妻子不合緣坐。……

由此可見,所謂"自從祅法",罪名上仍屬"謀反大逆"之舉,僅是在量刑上,因為"祅言惑眾"的行為效果實屬有限,而刻意有所區分--尤其是,對於相關連帶"責任人"(或近親屬)的刑罰適用範圍有所收束。

綜合上面所論,關於"其常赦所不免、十惡、祅言惑眾、謀叛已上道等,並不在赦例"中之"祅言惑眾",我比較傾向認為,是指"謀反大逆"之類的"祅言惑眾",並非一般的"祅言惑眾",或"造祅書祅言"。既然此"祅言惑眾"屬於"謀反大逆",即應歸入"十惡"之中。進而,該句之邏輯關係就更為明朗:"常赦所不免"是總的籠統類別,"十惡"屬於邏輯上更進一層,"祅言惑眾、謀反已上道等"--即為"謀反、大逆、謀叛已上道等"--則應屬再進一層的罪行舉例。因此,該句的邏輯關係,應屬"遞進+列舉"--這樣的文法表述在古代法典之中是比較常見的,反映了當時法律人獨特的法律思維和邏輯認知,雖與我們今日現行法律思維或許有所不同,但似乎也無可厚非,更不能因為這點不同而指責當時法律人的思維處於混亂狀態,厚誣前人也。

進而,我們再看該條"疏議"餘下之文,中雲:

據赦,十惡之罪,赦書不免。"謀叛"即當十惡,未上道者,赦特從原。叛罪雖重,赦書定罪名合從輕,不得引律科斷,若比附入重。違者,以故、失論。⑤

由此可見,一方面,上述從"常赦所不免"到"十惡",再從"十惡"到"祅言惑眾""謀叛已上道"的列舉,並非一般性的列舉,實含有"列舉以作例外"之意--即將"祅言惑眾"(並未實現預期效果)、"謀叛已上道"(並未產生謀叛之結果)等行為犯,特為標出,將之納入貞觀九年三月十六日的這次大規模赦罪範圍之中,以顯示皇恩浩蕩和"上天好生之德"。另一方面,若赦書中僅明言"謀反已上道"者不在赦免之列,即可自然得出"未上道者,赦特從原"的推論,則顯示當時人實已具有一定的"法無明文不為罪"的意識--即非在赦書所不免之列者,即屬赦書適用之範圍,皆可輕減其罪刑。

另,揆諸《文館詞林》卷第六百六十七,恰好收錄有當日赦詔之文。謹錄之如下:

貞觀年中為山東雨水大赦詔

門下:天地播氣,垂生育之德;皇王禦曆,弘覆燾之仁。故能裁成萬類,光宅八表。朕祗奉慈訓,嗣守鴻業,承百王之季末,屬四海之凋殘。晨興夕惕,毋忘兆庶。克己勤躬,思隆政道。欲使陰陽順序,干戈載戢,庶幾前烈,致茲刑措。而山東之地,頻年不稔,水雨為災,饑饉相屬。蠢爾四戎,屢擾邊境,事不獲已,遂勞兵車。良由誠未動天,德不被物,興言念此,撫己多慚。加以澆偽尚繁,刑典仍用,雖複留心聽斷,明懷庶獄,嘗恐縲絏之中,含冤靡訴,□□所及,弗辜致罪。一物有怨,責深在餘。今歲惟暮春,時屬生長,宜順天布澤,與物更新,可大赦天下。自貞觀九年三月十六日昧爽以前,大辟罪已下,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系囚見徒,罪無輕重,皆赦除之。其常赦所不免、十惡,妖言惑眾,語及國家,情理切害,劫賊殺人,故殺人,謀殺人□□□叛,已上道及降死從流,並流配上道者,並不在赦例。⑥

由此更可見,該次大赦是因為山東雨水和邊境擾攘而起,含有"罪己詔"的意味。所赦免的罪犯類型,比《唐律疏議》所引內容,則更為豐富--"大辟罪已下,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系囚見徒,罪無輕重,皆赦除之。"另外,"其常赦所不免、十惡,妖言惑眾,語及國家,情理切害,劫賊殺人,故殺人,謀殺人□□□叛已上道,及降死從流,並流配上道者,並不在赦例。"對比《唐律疏議》所引相應文字,可以發現,有將近30字漏引--而這其中包含了更為豐富的內容。

(1)"妖言惑眾"(即祅言惑眾)後面,有八個字--"語及國家,情理切害",大致是對於"妖言惑眾"的補充限定,更可佐證前面的推測--"祅言惑眾",系指謀反大逆而言。

(2)多出三項"不在赦例"的罪行--劫賊殺人,故殺人,謀殺人。

(3)"叛"前至少有三字無法恢復和識認,但結合《唐律疏議》所引,應該可以肯定的是,所缺三字中,大致會有一"謀"字,以成"謀叛"一詞,與下面"已上道"三字連書。

(4)"及降死從流,並流配上道者",並未在《唐律疏議》引文中出現,但大致可歸入"等"的範疇。

至此,我們更可以發現《唐律疏議》點校者的一點訛誤。即本處貞觀九年三月十六日的赦書原為截取引用(間接引用),並非照錄原文;但點校者將之視作直接引用,而以雙引號進行標識。雖然,對於點校者劉俊文先生所完成之巨制言,此處訛誤自屬"瑕不掩瑜"。但這樣一個發現,卻足應引起我們研究者的注意。對於該條"疏議"之內容,我們也應該從更為複雜細微處入手。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理解"疏議"的主旨,包括其中"比附入重"的問題。但所涉甚繁,此處暫不便展開。

拉拉雜雜,言不及義。至此打住,容後再敘。

耑此 即頌

冬安!

 

家紅      

 

壬辰歲末於京西寄廬

 

(注:本文刊于韓國國立慶北大學亞洲研究所《亞洲研究》第17輯,2013年6月)

注释:

①【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劉俊文點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卷第三十,頁608-609。

② 此前在拙文《論唐律"子孫違犯教令"條款與不孝罪的區別與聯繫》(《法制史研究》,2010.12)中,曾將之概括為"刑罰延伸"。

③ 《唐律疏議》卷第十七,頁348-350。

④《唐律疏議》卷第十八,頁373-374。

⑤《唐律疏議》卷第三十,頁609。

⑥【唐】許敬宗:《文館詞林校證》(羅國威整理)卷第六百六十七,中華書局,2001年,頁3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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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现代著作范例:张帆,『中国古代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03页。

引用期刊范例:王永平,?论唐代的民间淫祠与移风易俗?,《史学月刊》,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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