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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复核检察厅的三点期待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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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当年,即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便成立了临时性的内设厅级机构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此为契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原来的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死刑复核检察厅。

对于最高检要否设立这样一个机构,之前是存在争议的。存疑一方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机关,其角色决定了它很可能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要求法院多判一些死刑,这不利于国家严格控制和减少死刑的政策目标的实现;二是世界上鲜有对最高法院的工作设置这样专门的监督机构的机制。

不过主张设立这一机构的理由显然占了上风:一是根据我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检有权监督最高法的工作;二是最高检也要贯彻落实国家严格限制死刑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死刑复核检察监督绝不是为了多判死刑,而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和造成冤假错案,提高死刑案件的复核质量。

我个人在这个问题上也经历过纠结,最初对最高检要否介入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刑诉法修订要否把最高检有权介入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写进去表示怀疑,但后来在与最高检的有关部门接触后,经过慎重思考,我改变了最初的观点,转而支持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主要考虑是,我国虽然近年来死刑判决和执行显著下降,但短期内死刑案件的绝对数还将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由此决定了复核死刑的法官人数多,而目前最高法复核死刑的程序还带有相当的封闭性,万一哪一天最高法在复核死刑的过程中出现了冤假错案,或者司法腐败,甚至因司法腐败而酿成冤假错案,那就是灾难性的后果,将会对最高法的权威、死刑核准权收回的积极作用形成巨大挑战,因此只要是有利于加大对死刑复核工作的监督、提高死刑复核质量的举措,就应该支持。

对于死刑复核检察厅这一新机构的成立及其运作,我有以下三点期待:

一是要明确目标。我以为,防止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是死刑复核检察厅的两个最主要目标。防止司法腐败就要推动死刑复核工作的公开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防止冤假错案就要推动死刑复核工作的规范化,按司法规律办事。例如,过去在死刑复核工作中,律师介入也很难,有的律师甚至连最高法的门都进不去,进去了也不知找谁,人为地增加了成本、影响了效率,连打听某个死刑案子在哪个庭哪个承办法官手上都要找关系,这就是不规范、不公开的结果。死刑复核检察厅投入运作后,我希望能把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为一个法官公开听证的程序,使检察官和律师以及死刑犯本人能够有一个向法官表达意见、而且彼此之间也能够交换看法的平台,法官也可以藉此核实、询问双方一些问题,这有助于兼听则明,也有助于提高效率,还能增加复核结论的公信力。在实现这两个最主要目标的同时,还有一些目标也需要顾及,如国家已经确立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那么在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时,就不应一味地追求多核准死刑的结果,相反,对于最高检认为不该核准死刑而最高法却核准了死刑的案件,也要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二是要健全工作机制。从横向看,最高检应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与最高法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快确定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规范办案活动和工作程序,统一对死刑政策的理解和死刑案件办理标准的掌握。新刑诉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到底哪些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以何种方式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哪些案件的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何时通报?比如,最高法现在的死刑复核法官多达几百人,但最高检死刑复核检察厅目前只有办公室、业务一处、业务二处和业务三处4个处级单位,显然不可能对所有死刑案件都进行监督。另外,检察机关以何种监督方式来介入死刑复核,其监督效力怎样?如何既保证监督到位,又避免过度监督,以维护最高法的权威和形象?这些都需要认真研究。横向方面,还涉及最高检与全国律协的沟通,一方面两家要共同促进检察官、律师在最高法死刑复核中的有效参与,另一方面,还要探讨律师直接向死刑复核检察厅反映情况的工作机制。从纵向看,最高检的死刑复核工作应与省一级检察机关的死刑案件二审办理工作衔接好,既要加强和规范最高检对省一级检察机关死刑案件二审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又要发挥省一级检察机关对最高检死刑复核工作的辅助作用。

三是要带动相关司法体制改革。将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改为死刑复核检察厅,是经过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最高检政治部等部门应加快编制到位,做好增编进人工作。在充实死刑复核检察队伍时,除了从地方检察官中物色人才,还应加大从优秀律师和专家学者中选拔人才的力度。另外,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最高法判决或核准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以内就要交付执行。这种“快速处决”的执行模式导致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几乎不再可能去寻求任何法律救济,也无法行使申诉权等其他被告人能够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执行期限过短还会使检察机关面对已经核准、将要执行的死刑裁判“来不及”监督,故要以此为契机,改变中国死刑制度中“杀人太急”的局面。最后,还要未雨绸缪,抓好死刑复核检察队伍的廉政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本来死刑复核检察厅的成立就是要防止最高法死刑复核中的司法腐败,如果自身反出问题,那将是莫大的讽刺。

(原载《方圆律政》2013年3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