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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体制改革的特点是政策驱动型,不少领域的改革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甚至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政策文件的形式进行的。尽管也有法律,但法律往往只是发挥对改革成果的事后确认作用,而非引领和规范改革的启动和推进。与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推进改革的法制驱动型改革模式相比,我国这种政策驱动型改革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势,主要是可以避免繁琐复杂的立法程序的束缚,迅速、灵活地回应社会的紧迫需求。
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政策驱动型改革模式的弊端也日渐暴露,社会形势的发展呼唤法治在改革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其一,政策的实施机制、保障机制以及责任机制没有严格规定,政策实施效果跟领导的关注程度有很大关联,改革决策的稳定性与实效性缺乏制度保证。其二,在改革进入深水区以后,改革往往涉及深刻而强烈的利益调整,各方面利益博弈日趋激化,如果不经过正式而严格的立法程序,就难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公正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从而影响社会对改革决策的认同。其三,伴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治国方略并载入宪法,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违法改革的正当性受到更大的挑战。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正视依法治国的要求与体制改革之间的巨大张力,这表现在立法程序的复杂性与变革的紧迫性,法治的稳定性与社会转型的全面、深刻性,法治的统一性、普遍性与改革的渐进性、地方探索性等方面的矛盾。不仅如此,由于法治所涉及的不仅仅是治国方式,而且涉及权力结构的调整,诸如党政关系的调整,立法、行政和司法关系的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等等,这些调整绝非一朝一夕可一蹴而就的。
全面认识、恰当协调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法治的基本要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改革,当改革遇到制度障碍时,应努力在法律体系内通过法律解释等持续寻求解决之道,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的创新,减少改革与法制的直接冲突。另一方面应通过授权等形式,为体制改革的推进创造更大的空间。此外,也要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权力结构的调整,为推进法治提供政治基础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