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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建设时代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建设
董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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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发展和中国社会建设战略的生成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进入了新的建设和发展时期,特别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在其他领域进行了配套改革,我国社会进入全面转型、深入转型时期。目前各项体制仍不完善,改革需要深入推进;社会发展也对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应的体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体制需要构建。这些方面决定了,我国社会转型是个长期的过程。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转换,中国经济融入了国际经济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是对社会关系、社会运行模式的全面"格式化",显示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强大的决定能力。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社会服务管理体制、社会运行机制乃至国家发展战略等各方面的变化,社会结构由一元发展为多元,行政体制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社会发展理念由唯经济论发展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新秩序的建立,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随着社会的全面、深入转型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推进,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突出。尽管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富足,但是经济和人身自由度的提高、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形成也带来了个人发展中的不确定性,生存风险不断扩大;市场的自由发展也形成了市场与政府各自角色的重新定位。在市场将效率价值强加于社会各个层面的同时,社会公平的日益稀缺突出了社会事业的重要性和社会对于政府矫正、补充市场分配局限性的期待。目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的社会矛盾较为集中,这些问题关涉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生存发展际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需要解决这些问题。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任务,"社会建设"国家发展战略目标被提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比肩的高度。2006年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历史关键时期的重要文件中提出了"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目标。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均强调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建设,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提出优先发展教育、实施扩大就业、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等具体目标。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出全面规划。2012年11月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社会建设的重点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同时,也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相并列,"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方略基本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三十周年大会上提出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建设目标。

党中央有关社会建设和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的政治决策为我国社会平稳转型和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就改善民生作出重点规划,我国的国家发展战略日益清晰,即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与时俱进地建立一个经济富足的、注重社会民主参与和共同治理的现代基本福利国家。目前,随着社会建设发展战略的全面贯彻实施,社会建设时代已经到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民生、促发展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社会法治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

 

二、社会建设时代社会法制发展的内在要求

 

为应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对民生构成的挑战,满足国家全面建设、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要求,实现国家的社会建设战略目标,我国在客观上需要加强社会性制度建设。我国的社会性制度建设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基本福利国家建设的双重时代背景下推进的,这决定了,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进行社会性制度建设的基本路径是完善和发展社会法治,其首要任务是推进社会立法,建立一整套符合公民社会权利全面实现和国家健康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法律制度体系,以夯实民生保障和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目前,多方面的社会条件和社会运行模式的转变为我国社会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业已具备了足够的经济、政治、思想等方面的基础。然而,社会建设需要什么样的社会法律制度来支撑、社会法律制度如何构建才能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要求,这两个问题在理论上还不甚清晰。

西方国家自19世纪中后期开始大规模进行社会立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进行了全面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国内外社会法制发展的历史规律共同表明,国家建立何种社会法律制度取决于社会的现实需要和国家的发展战略要求。从历史角度看,社会法律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是:被动的应对社会问题和解决基本需要--到主动的满足社会的一般需要--积极引导社会的良性发展,从分散立法到系统立法,社会法律制度建设始终与社会从低级向高级进化保持同步性。然而,我国计划经济年代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简单,且主要侧重于基本"保障",而对社会的"促进"功能明显不足,因而这套体系已不适应社会形势,也不能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与之有效配套的社会环境,更无法与社会建设战略相匹配。从社会法治发展趋势来看,现代社会法治发展的主要矛盾早已甩开"社会安全"这一早期立法诉求,而是如何积极促进社会发展、并通过社会改进而防范社会安全问题。因而,我国未来的社会法制建设不仅仅限于根据变化了的时代条件调整完善原有社会保障制度,更需要根据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民生诉求,将社会法制建设的重心转向长期被忽视的社会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构建,围绕尊重、保障、保护和促进公民社会权利这一目标进行社会保障和社会公共服务一体化法制建设,这是时代发展赋予社会法制建设的新内容。

同时,中国的法制建设需要结合中国国情,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功经验的历史总结。作为一项与现代社会相适应、体现人类共同生存智慧的法律制度,社会法制建设不排除借鉴和移植的可能。然而,社会法律制度对具体的经济、社会、思想文化等条件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因而,不同国家的社会法律制度风格迥异。中国是人口大国、发展中国家和世界政治大国,有着特殊的国情,例如,国家财政在社会建设投入与经济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国防外交、关系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项目的支出方面存在矛盾;中国的人口规模、自然地理条件、国际地位、内外生存状况以及国家的战略追求与欧洲福利国家显著不同,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对于中国不具有借鉴意义;此外,中国还有诸多国外社会法制发展过程中未曾遇到过的问题,如人口调控问题、民办教师和赤脚医生问题、事业单位改革问题等。受具体国情影响,中国社会法制建设在国际上很难找到参照国。中国社会法制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决定了,中国社会法制建设应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建设事业提供有针对性、契合实际需要的法律和制度支持。

 

三、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的建构

 

我国已然进入社会建设时代,目标在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然而,和谐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解决当前的社会矛盾,而且更需要积极推动社会关系向良好的方向迈进。从技术角度讲,"扬汤止沸"式的简单化解社会风险的制度不应该是社会法律制度建设的唯一内容,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越复杂、越脆弱,则应对社会风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越大,因而,"釜底抽薪"式的社会风险预防法律制度、"锦上添花"式的社会福利促进法律制度更有助于将社会风险防范线向前推进,进而实现"标本兼治"。这决定了,社会法律制度应当是有助于全面实现和谐社会的一套法律制度。

在社会建设时代,社会法律制度应当能够有效化解社会风险和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在法治社会,权利优位,社会法律制度应当能够将公民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各种利益和人权法律化为社会权利。为此,根据国家的发展目标、社会风险防范的价值目标体系和公民社会权利实现的次序,一个在社会建设时代全方位满足公民社会权利需要的社会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补偿法、社会保护法和社会促进法。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使之不低于一定的标准;社会保险法是为一般公民化解一般社会风险而提供的制度安排;社会保护法为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特别保护,以实现其与一般社会成员社会权利的实质平等享有;社会补偿法为犯罪被害人、退伍军人、民办教师、重大突发事件(如公共卫生、恐怖袭击)受影响人等对社会公共利益、共同利益作出贡献或承担损失的公民提供利益平衡机会和方案,恢复其社会权利的完满性;社会促进法旨在通过推动国民教育、国民健康等有利于社会长远、全面或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保证公民的社会权利在更高层次得以实现。社会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其核心制度价值在于全面实现公民的社会权利,因而,一套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还应当包括框定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社会基本法、体现社会治理民主参与的社会组织法和为公民社会权利体提供救济的社会公益诉讼法。

 

四、结语

 

天地间,人为贵,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在于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和发展。百年以来,毛泽东领导的新民主主义中国革命和新中国建设解决了中国"挨打"的问题,实现了中国人的政治解放;邓小平领导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解决了中国"挨饿"的问题,实现了中国人经济解放。目前我国已经开启了社会建设时代,进入了解决社会问题和进行社会建设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的重要历史任务是保障民权、促进民生,解决中国"挨骂"问题,使全体人民能过上幸福安康的日子,在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满足国民改善民生的诉求、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而在经济发展和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社会安全和社会公正等问题容易淹没于经济浪潮,若没有一套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法律制度,社会的发展就会迷航、异化。社会法律制度即是连接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需要之间的桥梁。在社会领域矛盾全面凸显和民生诉求持续高涨的背景下,国家制定了社会建设战略,这要求在滞后于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建立一套与社会建设战略相匹配的社会法律制度。

我国社会建设时代镶嵌于一个复杂的发展环境之中,面临着稳定和发展的双重压力,然而,这对矛盾不仅可以相互化解,而且良好的社会法制更是化解矛盾的有效的"催化剂"。社会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伴随着社会的进化,负载着人类文明和共同智慧,而在法治框架内的社会性制度构建更是文明和智慧的叠加。中国的发展战略是多维度的,作为有高级社会形态追求的大国,社会建设和社会法治发展不仅仅是手段,还应当是目的。

(文章刊发在《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1月16日A07版,在中国法学网转载时对原文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