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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研究生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担当
——对刘作翔教授“现代法律观念与法治国家建设”演讲的评论
冀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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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翔教授今天演讲的题目是《现代法律观念与法治国家建设》。作为主持人,对于今天的沙龙活动,我还是谈“冀三点”:一点评价,一点思考,一点建议。

 

一点评价。刘作翔教授今天在讲座中谈到了我们未来法治建设的中心,主要的行为指向应当从立法转向对法律的实施,也就是有学者提出的从立法中心主义时代转向司法中心主义时代,即改革开放至今三十年和今后三十年法治建设时代的划分。对于这个判断,我从刑诉法研究的角度认为是正确的。试举一个例子:2008年6月1日,我国修改后的《律师法》的实施。《律师法》应该也属于我们现行有效的237部法律之一。但是,这样一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新的法律,号称是解决了我在1998年提出的“刑事辩护三难”的法律,至今它实施的状况是非常令人遗憾的,以至于一个到珠海办案的北京律师去会见犯罪嫌疑人,居然可以按照《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就凭着他的律师执照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就会见到了被告人,于是,他感到非常兴奋,回到北京后,想建议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名为珠海市人民政府请功。由此,我就想,“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真乃箴言。《律师法》在全国绝大部分地方得不到实施,在珠海得到了实施,这样任何一个看守所都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却变成了律师眼中的一个请功行为,我感到这是一种悲哀。这个事例从另一个方面印证了刘作翔教授今天谈到的一个观点,那就是法律实施的问题确实比立法的问题更重要。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警惕,是不是现在所有的立法都已经完善了,只需要实施就可以了呢?我也举一个例子:对我国的辩护制度三十年来如何评价,学界和律师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一种认为我们现在的刑事辩护制度已经和国际规则,和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辩护制度不相上下,只需实施就行了。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我们现在以刑事诉讼法为基本法律规定的刑事辩护制度仍然和刑事辩护的国际准则以及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比如说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这既是一个国际规则,又是一般法治发达国家的一个宪法性规则,沉默权就是一个普遍性的规定。但是我们翻开我国的宪法、刑诉法以及还没得到彻底实施的律师法,这些最基本的规定你却找不到。难道说就是不相上下,只待实施了吗?我认为,以上两个观点都有偏颇之处,这里不作进一步讨论。然而,它就告诉我们,在我们从宏观上肯定以法律实施为主的这样一个时代到来的时候,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在法律实施之外还有诸多法律不健全的问题,为此,我们既不能盲目乐观,也不能顾此失彼。这是我的一点评价。

一点思考。刘老师在他的讲座中谈到现代法律观念是一个体系,是一个系统。刘老师讲座的启发性之处就在于他没有把一些问题的思考结论告诉大家,而是引导大家对这一个问题进一步思考。刘老师讲座的题目是:现代法律观念与法治国家建设。如果说现代法律观念是一个体系、一个系统的话,包括自由、公正、平等等32个子系统组成,缺少任何一个子系统,所谓法治国家建设都是不完全的或者是还没建设成的。在这里我斗胆地将刘老师提出的观点与我提出的刑事辩护“木桶说”来进行比较。刘老师提出的32个系统也可以理解为法治国家建设这个“木桶”的32块木板,而32块木板肯定有长有短,只有齐备了32块木板才能盛水,不能盛水的木桶显然不是法治国家意义上的木桶。最短的木板使容水量为零或接近为零的话,那也不是法治国家的木桶。我认为,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可以和杨鹏博士的“同案同判是目标还是目的”问题联系起来回答。按照辩证法的观点,在大千世界、古今中外没有绝对的同案,所以不可能产生绝对的同判,这是一点。那为什么提同案同判?像刑事辩护的木桶说所讲的那样,刑事辩护是刑事法治的木板中最短的那一块,其追求是控辩双方平等。控辩平等就像同案同判一样,也就像我们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一样,它永远只能是一个目标追求,是不可能绝对实现的;控辩平等也是我们诉讼的一个追求,在这个追求中,平衡是目的,平等是目标。我不知道我这样一个解释是不是回答了杨博士的问题。那么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就是,32块木板也好32个体系也好,刘老师因为时间关系没能讲,我们能听出来目前这32个显然没有完全能形成。这个法律观念与法治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皮毛的关系,进一步说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关系。如此就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如果没有现代法律观念形成的话,法治国家建设就是一句空话。那么,再进一步的结论就是——在中国建成法治国家任重道远。所以,法治国家建设要从现代法律观念的培植上开始做起。

一点建议。刘老师认为,规则意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问题;一定的规则意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是相联系的。我很赞同这两个结论性的判断。

关于第一个判断,国人的规则意识问题。可以说,中国人是现在被认为最不讲规则的人。有一年出国回来后不久,我开车到河北某县城办事。早晨六点钟,在县政府门前的十字路口,我看到红灯亮了,就停下了车,结果后面的车连续按喇叭。我想按喇叭干什么呢?我还没反应过来,这个车一转方向盘就超过了我,司机打开窗子朝我很不满地喊“傻×”。这就是我们的规则意识啊!

关于第二个判断,一定的规则意识与一定的法律知识相联系。是的,二者应当是相联系的,法律知识越多,规则意识越强,应该如此。但是,有时候也未必如此。说到这里,我想调侃大家一下,比如说你们上课迟到、有事不请假的问题。你们上幼儿园、上小学的时候都知道,如果发烧病了,一定让爸妈给幼儿园老师请假吧?现在都读研究生了,而且是法律专业研究生,如果说一定的规则意识与一定的法律知识相联系的话,你们在这个问题上是不是应该做得更好?很遗憾,刘老师说的一定的规则意识与一定的法律知识相联系在你们身上出现了反证。当然,遵守规则就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问世界上什么事情最容易做到?懒惰啊。想想你们来到研究生基地度过的一个个晚上,一个个周末,早晨睡到十一二点钟,中午叫一个外卖,下午一通游戏,第二天再睡到十一二点,“一睁一闭”,这个周末就这样过去了。我注意到,早八点在操场、在教室读英语的同学越来越少了,这说明自我的规则意识、自我的培育意识越来越少了。于是我就产生了一点建议——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

综上,我在“一点评价”中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从立法时代转向法律实施时代的判断,法律一方面需要实施,另一方面还需要完善;在“一点思考”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建成法治国家任重道远,我们要有担当意识;在“一点建议”中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作为法科研究生,我们要及时当勉,学习法律知识,培养规则意识,从自身做起。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肩负起建成法治国家的重任。

(根据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