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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首已百年身:重视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思想
孙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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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从中华民国存在之日起,就不去考虑如何防止资本主义在最近将来的孳生崛兴,那么等待我们的,就是比清朝专制暴政还要酷烈百倍的新专制暴政,要挣脱这种新的暴政,就必须用流血手段。那是何等暗淡的前途!

 

 

——孙中山《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

 

若从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算起,距今恰好百年。百年以后,环顾周遭,中国大陆关于地政的问题层出不穷,土地征用、拆迁等方面恶性事件屡屡发生,酿成了不知多少人间惨剧,真可谓触目惊心,莫此为甚!然在心焦耳热之余,今人所当着意者,应不仅在于以多种方式表示极端悲愤之情,更在于积极寻求问题解决之道。笔者不敏,以有限之阅读,参以浅思薄见,深以为百年以前孙中山先生所提"平均地权"之思想主张,对于今日中国化解围绕土地而生的诸般问题,仍不失其重要的参考价值,堪为不朽之历史鉴镜,很值得我们重视。换句话说,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思想是历久弥新的。

 

一、"平均地权"思想的发展脉络

 

"平均地权"是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他为解决中国社会经济问题而开出的一剂方药。然则任何思想都不可能凭空产生,必要以一定的事实和经验作为基础。一种思想若欲递升为一种理论或者理论体系,亦必要经历不断的修正、补充、完善,长时间的磨洗淬炼,和无数事实的检验。要之,孙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权"思想绝不是一蹴而即的,乃是随着他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知识经验的不断积累而逐渐得以定型。因此,在进行讨论之先,我们实有必要对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思想的发展脉络,进行大致的分期梳理。

揆诸孙中山先生的革命实践活动,重点参照《孙中山全集》、《孙中山集外集》中关于土地问题的文论篇什1 ,我们大致可将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辛亥革命前(1891-1910),即"平均地权"思想主张的逐步形成和提出阶段。第二阶段,辛亥革命至中华民国初期(1911-1918),"平均地权"思想的初步实践和受挫;第三阶段,即五四运动至广州军政府时期(1919-1925),"平均地权"思想开始得到施展。下面,谨结合每一历史阶段的内容特点,简单加以叙列。

第一阶段:1891-1910

虽然孙中山先生在国外生活多年,受到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刻影响,但在其而立之年以前,并未提出"平均地权"的主张。在目前所发现的,大约作于1891年前后,差不多是孙中山最早讨论中国农业和土地问题的《农功》一文中,他先是介绍西方经验,谈到"泰西农政,皆设农部,总揽大纲",乃建议中国"宜专派户部侍郎一员,综理农事,参仿西法,以复古初"。2 从中可以看出,他为解决当时中国农业或农村问题,主张"参仿西法",但其归结点仍是"复古初",大致没有超出"中体西用"的范围。随后,1894年6月,在著名的《上李鸿章书》中,他明确指出,"夫地利者,生民之命脉","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如此而欲致富不亦难乎!"因而强调,"所谓地能尽其利者,在农政有官,农务有学,耕耨有器也。……农政有官则百姓勤,农务有学则树畜精,耕耨有器人力省,此三者,我国所当仿行以收其地利者也。"3 由此更可见,孙中山当时关于解决农业和土地问题之想法,一方面,重在学习西方,设农政官员(管理),办农务之学(专业),使耕耨有器(工具)--即保障生产要素的供给;另一方面,仍在于较为传统的目标,即"兴地利",希望"地能尽其利"。

及至1894年11月,兴中会在美国檀香山成立。该会盟书开宗明义:"是会之设,专为振兴中华、维持国体起见",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为宗旨。--亦根本未见"平均地权"的影子,或者说,该盟书重点在于提出政治和政权方面的诉求,尚未顾及土地问题。次年10月,孙中山在广东省城创立农学会,部分带有掩护革命的性质,但据该会所拟实行之"要举",大致仍可看出孙中山当时关于农业和土地方面的想法。主要有如下数端:

首以翻译为本,搜罗各国农桑新书,译成汉文,俾开风气之先。即于会中设立学堂,以教授俊秀,造就其为农学之师。且以化学详核各处土产物质,阐明相生相克之理,著成专书,以教农民,照法耕植。再开设博览会,出重赏以励农民。又劝纠集资本,以开垦荒地。此皆本会之要举也。4

上述主张之用意,部分地可从次年10月14日孙中山被邓廷铿赚入领馆后的交代内容中得到印证。他于当日交代中云:"农学会早先开办,不过教民种植,意欲开垦清远县荒地。……以为如有成效,即可将广东官地一并开垦。"5 可见,孙中山在30岁之前虽然看到了西方农业之长,但对于中国相关问题之解决,仍不外乎"尽地力之教"的传统窠臼。

然而,大约五六年后,其思想演变足以令人刮目相看。我们发现,1902年春,在其与章太炎的一次谈话中,孙中山便已开始触及土地兼并、业主和佣耕者之权利义务不均等根本性问题。其中言道:"兼并不塞而言定赋,则治其末已。夫业主与佣耕者之利分,以分利给全赋,不任也。"6 及至次年秋天,孙中山在东京军事训练班誓词中,首次将"平均地权"列入革命党的奋斗纲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7 --虽然位列最末,但是表明在孙中山的心目中,在取得民族革命、政治革命的胜利后--或同时,"平均地权"是必须要完成的革命性任务。不仅如此,孙中山甚至认为:"平均地权,此为吾国今日可以切实施行之事。"他之所以会有如此想法,实与他对中西方社会、历史与现实的比较性观察息息相关。他曾言"平均地权"的做法,"近来欧美已有试行之者,然彼国势已为积重难返,其地主之权直与国家相埒,未易一躐改革。若吾国,既未以机器施于地,作生财之力尚恃人功,而不尽操业主之手,故贫富之悬隔,不似欧美之富者富可敌国、贫者贫无立锥,则我之措施当较彼为易也。"8 一言以蔽之,孙中山认为中国尚未走出固有的农业社会,并未发生类似西方的工业化革命,因而"贫富之悬隔"亦不如欧美国家之剧烈,所以"平均地权"当更易推行。但揣摩上述语句,我们可隐约感受到,此时孙中山所论"平均地权",仍然带有"均贫富"的传统意味。不仅如此,在同一封信稍后的地方,他坦陈了自己关于"平均地权"的基本出发点:

盖天下万事万物无不为平均而设,如教育所以平均知识,宫室衣服所以平均身体之热度,推之万事,莫不皆然。则欧美今日之不平均,他时必有大冲突,以趋剂于平均,可断言也。然则今日吾国言改革,何故不为贫富平均计,而留此一重罪业,以待他日更衍惨境乎?……故弟于革命时一齐做起,吾誓词中已列此为四大事之一。9

其中,孙中山以欧美国家"不平均"的现状为例,认为"不平均"必然导致"大冲突",而冲突的结果,必将"趋剂于平均";由彼及此,中国之"改革"(或革命)即"为贫富平均计","平均地权"不仅是题中应有之义,更属"四大事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由此仍可见,及至1903年底,孙中山虽然提出了"平均地权"的主张,但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樊篱,"平均地权"的"新瓶"之中散发着浓烈的"旧酒"之香。尽管如此,这一新名词的提出,以及孙中山对其所进行的初步解释,仍具有标志性开创意义。其后,在1905年的《旅欧中国留学生盟书》、《同盟会盟书》中,以及次年秋冬之际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乃至1910年2月的《中华革命党盟书》10 中,我们屡屡看到"平均地权"的身影--显然,"平均地权"已经成为孙中山及其党徒革命纲领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辛亥革命前,在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的逐步成型过程中,有两个关键性文本值得重视。其一,即为1905年10月20日的《〈民报〉发刊词》。在该发刊词中,孙中山首次将欧美之进化概括为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并在阐释民族和民权两主义后,继而对于民生主义,则言道:"世界开化,人智益蒸,物质发舒,百年锐于千载,经济问题继政治问题之后,则民生主义跃然欲动,二十世纪不得不为民生主义之擅场时代也。"11 将民生主义及民生问题(或经济问题)之解决,提到前所未有的时代高度。不言而喻,此民生主义已将"平均地权"包含在内;但从概念上分析,民生主义的内涵和外延自然较"平均地权"更为丰富和开阔,所以可将民生主义的提出视作"平均地权"思想在理论上的一种升华。不仅如此,我们看到,作为孙中山国民革命三大纲领之一,在民生主义被提出来后,很快就凌跃于"平均地权"之上;以至在1910年2月中旬的《中华革命党盟书》中,孙中山更将"平均地权"直接替换为"民生主义"--该誓词云:"同心协力,废灭鞑虏清朝,创立中华民国,实行民生主义。"12 这种语言文字上的细微变化,昭示着孙中山对于中国农业和土地问题的思考已经进升到一个新的境界。其二,1906年秋冬之际,孙中山在其所拟《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对于"平均地权"的做法进行了初步勾勒。其言曰:

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有之。当改良社会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肇造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命者,与众弃之!13

从其"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命者,与众弃之"一语,我们不仅可以看出民生主义的直接影响(国民之生命=民生),更可明显感受到孙中山对土地垄断的嫉恶态度。而其平均地权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两端:(1)核定现有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即确认和保障土地现所有者的合法利益;(2)革命后,土地之增价归于国家,由国家进行分配,为全体国民所共享。孙中山希望借此两端,"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

第二阶段:1911-1918

如果说辛亥革命前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民生主义仅是一种思想主张或者革命口号,那么,在辛亥革命发生、共和政权建立后,理应获得付诸实践的机会。孙中山在回国之初,实也抱有如此乐观想法。1911年12月29日,他在上海中国同盟会本部举办的欢迎大会上的演说中,即已指出:"今民族主义、民权主义二者虽已将达,而欲告大成,尚须多人之努力。况民生主义至今未少着手,今后之中国首须在此处着力。"14 及至次年4月,孙中山已经辞去临时大总统,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上,他更发表热情洋溢的讲话,其言谓:

中国民族、民权两层已达到,只民生还未做到。……唯社会革命最难。……种族革命,只要将异族除去便了,政治革命,只要将机关改良便了,唯有社会革命,必须人民有最高程度才能实行。中国虽然将民族、民权两革命成功了,社会革命只好留以有待。……中国资本家未出,障碍物未生,因而行之故易。15

按照上述文字之逻辑,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作为孙中山及革命党的革命纲领,在革命发生以后,既然建立了革命共和政府,民族、民权二层任务已经达致,则"最难"之社会革命--即民生主义应尽早着手。再,我们于此注意到,孙中山在谈论民生主义和社会革命时,涉及了资本或"资本家"的问题,同时我们知道"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是孙中山民生主义的两大内容,因而有必要对民生主义、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三者之基本逻辑关系稍作厘清。

首先,从字面上看,正如前引《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所示,"民生"即"国民之生命"之简称,所谓民生主义,即解决国民生命和生活方面问题之主义。相比之下,"地权"一词则较为复杂。我们若将"地权"视作一种物权,则地权至少包括土地之占有、使用、受益、支配四个方面的权利。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平均地权"尽管其提出时间略早于民生主义,但在孙中山"三大主义"的革命框架下,"平均地权"毫无疑问地从属于民生主义;而孙中山在诸多文论中,凡是提及民生主义,又经常以"社会革命"或"经济革命"代称之,所以,孙中山所谓之"地权",实亦含有社会和经济属性,并不能简单看作是物权法上的概念。再者,按照一般经济学概念,土地与劳动和资本三者,又构成一切社会生产的三个基本要素;而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之下,虽然土地是一种不可移动的自然物,但有时也会被标以一定的价格转让或者出售,因而也可能被视作"不动产"或者"资本"--尤其在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土地完全可能成为一种不动的私产或者资本的一种形式,并进入社会生产、流通和分配等经济环节;进而,难免会使人们在界定土地和资本的时候发生一定混淆。由此我们也就大致可以理解,为什么孙中山会将"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并列为民生主义两大内容的原因所在。不仅如此,我们在孙中山的现存文论中还可以发现这样一个思想轨迹:"平均地权"的主张提出较早,但最终成为其民生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节制资本虽然出现较迟,但这一点的提出,不仅点明了"地权"的资本性质--即孙中山所谓"地权"之平均,也是资本之平均,地权也就是一种资本的形式;更意味着孙中山关于社会革命、经济革命认识的一种深化--从此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更为丰富和完整,不再仅仅包括土地和农业方面问题的解决,已将视野扩大至一般意义上的资本垄断、集中等问题的全面解决。所以说,在孙中山民生主义的纲领之下,"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是"一而二,二而一"的问题。

揆诸近代中国历史和社会现状,一方面,土地问题毫无疑问是当时中国极为迫切和根本的问题,因此在进行社会革命、经济革命即实现民生主义的过程中,"平均地权"作为孙中山解决此一问题所开的方药,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孙中山曾言:"平均地权一层,即为民生主义第一件事。此事做不到,民生主义即不能实行。……必平均地权,而吾人始能平等。"16 他甚至认为,"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17 可见,"平均地权"在其心目中的不二地位。另一方面,中国长期以农立国,"几千年地价从来没有增加",当时中国的工业资本不够发达,"资本家还没有出世"18 ,不似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垄断的形势已经形成,牢固难破,因而孙中山觉得中国社会革命和经济革命反较西方发达国家容易解决。尽管如此,孙中山在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深刻教训之后,发现中国某些地区(如上海)随着商业和工业的起步,地价也已开始发生变动,不禁充满了焦虑和担心。他曾言道:

凡是大灾大祸没有发生的时候,要防止他是容易的;到了发生之后,要扑灭他却是极难。社会问题……在中国却还在幼稚时代,但是将来总会发生的。到那时候收拾不来,又要弄成大革命了。……将来富者日富,贫者日贫,十年之后,社会问题便一天紧似一天了。这种流弊,想也是人人知道的,不过眼前还没有这现象,所以容易忽略过去。然而眼前忽略,到日后却不可收拾。19

及今不平均地权,则将来实业发达之后,大资本家必争先恐后,投资于土地投机业,一二十年间,举国一致,经济界必生大恐慌。……土地有限,投机者无限,势必至有与平民以失业之痛苦之一日。20

可见,在众人皆醉之际,孙中山清醒意识到,在二十世纪的中国,包括土地、资本等社会经济问题若不能得到早日及时之解决,将会"不可收拾",甚至有可能再次"弄成大革命"。这虽然是孙中山在百余年前留下的历史话语,但今日言犹在耳,相关社会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根治,念兹痛心,使我们不得不佩服孙中山的先见之明。

辛亥以后,一时之间,国体政体花样翻新,大有"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架势,以致孙中山以及许多革命派人士乐观认为,在民族和民权问题解决后,"所急宜进行者,即民生主义"21 ,即实行经济和社会革命。为达此一目的,孙中山对于民生主义--包括而且尤其是平均地权的问题--的思考逐渐深入,关于此一方面的言论、报道也屡见不鲜。参阅1911-1918年间特别是民国初年孙中山之文论资料,可知他关于"平均地权"和民生主义的理论,至少在以下五个方面得到了精细化。(1)孙中山认为,在新政府成立后,作为革命的必要手段,必须改变不动产的全部法权根据,22 "土地必须有换契之举,政府可藉调查地价,布告全国,实行地价税法。"23 (2)实行土地换契、地价调查,以及地价税法(类似一种资产税),一方面含有对于地权的重新确认和保护之意,另一方面,是希望借助税收和财政的手段,裒多益寡,实现对于地权资本的节制。但这种"节制",并非反对或仇视资本或者地权,而是"反对资本家","反对少数人占经济之势力,垄断社会之富源耳"。24 "特资本家之流弊,则不能不防备。"25 因为,在孙中山看来,"土地若归少数富者之所有,则可以地价及所有权之故,而妨害公共之建设。平民将无立锥之地矣!"26 (3)"平均地权",既非均分富人之资财,因为"均分富人之资财""表面上似合于均产之旨,实则一时之均,而非永久之均也"27 ;亦非"从实"即简单从数量上均分,因为"地有贵贱,从实均分,仍是不平"。28 (4)"平均地权"之法,大致共有两端,即照价纳税和土地国有。对于前者,听土地所有者自定地价纳税(采累进税制),但以土地国有权限制之。若其自定之地价太贱,则国家可照价收归国有。29 对于后者,则虽主张土地国有,但"亦非尽土地而归之国家也,谓收其交通繁盛之地而有之耳",因此并不排斥一定限度的土地私有。(5)孙中山断然认为,"平均地权"以及社会和经济革命不必像英美诸国那样"须用武力","中国社会革命,则不必用武力"。30 "其主张激烈,均分富人之资财者,于事理上既未能行,于主义上亦未尽合。故欲主张平均社会生计,必另作和平完善之解决,以达此社会主义之希望。"31

综上可见,在民国初年,孙中山关于平均地权的思想主张已经相当全面,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民初政治风云变幻,明争暗斗不断,军阀弄权,武人乱法,孙中山关于平均地权的良法美意一直无法得到实施。他本人在经历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等屡次失败后,乃至在其在去世前一年,仍不免慨叹:"革命党为民族、民权两个主义奋斗了十三年,民生主义十三年总没有理过。说到结果,民族主义只有一半成功,民权主义到今日还觉得是失败;因为民权、民族两个主义还没有成功,民生主义还更是没有工夫去做。"32 因此,可以说,在这个阶段(1911-1918),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虽然得到的深化和升华,但是一直没有付诸实践的条件和机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的遗憾。

第三阶段:1919-1925

经历两次护法运动33 的挫折后,一时之间,孙中山的革命事业跌至低点,但并没有阻止他对平均地权和民生主义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或者可以说,正因为屡次革命运动失利的经验和教训,促使他不得不反复思考,探寻一条可行的大国复兴之路,引领中国走出军阀混战的乱局,早日实现共和宪政,使民众安居乐业,万夫得所。在此期间,孙中山有一段时间居住上海,耽于著述,写就《三民主义》一书,标志着他的三民主义理论趋于成熟。其中,关于平均地权的思想阐释,颇体现出一个理论家的素养。书中言道:

工业革命之后,资本膨胀,而地价亦因而大增。……地主以地增价而成资本家,资本家以工业获利而成大地主。城市之地,固为此辈所垄断,而附廓之田,……渐而至于郊外之沃野荒原,亦陆续为此辈占有。由是地价则日增,而工值则日贱,盖工人欲退而归农,亦无田可耕,则耕亦不能偿其租值,于是更不得不全靠雇工为活矣。工业愈进步,商业愈发达,则资本家与地主之利愈大,而工人愈穷苦矣。故同盟会之主张,创立民国后,则继之以平均地权,倘能达此目的,则社会问题已解决过半矣。34 由此可见,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乃是以工业革命(实业革命)的发展为立论背景,以地价和资本的增长膨胀为基本着眼点,纯然是从经济和社会角度来看待此一问题。--这也再次说明:(1)孙中山所谓的"地权"与其说是一个法律概念,不如说是一个社会和经济概念;(2)在孙中山眼里,"地权"和"地价"实际成为一种资本的形式,若任其自由而毫无限制地膨胀发展,则必会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资本家与地主之利愈大,而工人愈穷苦),因而必须要得到"平均"和"节制"。

 

然在孙中山撰著《三民主义》前后,中国的思想界正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最为引人注目者,莫过于随着新文化运动的五四运动的展开,致使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在中国掀起狂澜。也就是大致从这时起,及至孙中山于1923年在广州重组大元帅府,拉开北伐战争的大幕,乃至孙中山逝世之前,便始终无法摆脱这个"共产主义幽灵"。然而,揆诸事实,孙中山对于社会主义的接触、研究并不始自五四运动前后,而是远远早于此时;并且,因为他对社会主义的研究了解较为深入全面,因而对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他自己看来,有着绝对的发言权和思想优势。

据文献载,孙中山于1905年5月中旬到比利时的布鲁塞尔,访问了国际社会党执行局,并与该局主席、书记等人晤谈,当时的报道便将其视作"中国社会主义者"。在谈话中,孙中山提及他的革命目标,其中第二点即为土地问题,其言曰:

土地全部或大部为公共所有,就是说很少或没有大的地主,但是土地由公社按一定章程租给农民。……每人按其财产付税,而不是象欧洲那样,把负担放在大多数没有财产的群众身上。……要在将来建立一个没有任何过渡的新社会,……中世纪的生产方式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生产阶段,而工人不必经受被资本家剥削的痛苦。35 从上述谈话的时间看,虽不敢说孙中山是中国接触和传播社会主义之第一人,但他的确是中国二十世纪最早一批对社会主义有较多理解,并标榜以社会主义为奋斗目标的人之一。继而在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抵达上海,曾与当时中国的社会党领袖江亢虎有过一次谈话,席间更谈及他对社会主义的看法,孙中山不仅表示"对此主义必竭力赞成之",甚至认为自己"实完全社会主义家也"。36

 

在孙中山三民主义的理论框架下,民生主义的推行实亦离不开社会主义,用他自己的话说:"民生主义非以社会主义行之,不能完全"。37 之所以孙中山不像其他一些人那样怀疑和排斥社会主义,原因在于他对社会主义具有独特的理解。这从他于1912年10月14-16日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中完全可以看得出来。在该演说中,他首先对"社会主义"做了概念解读,所谓"社会主义,一言以蔽之,曰社会生计而已矣";进而提出,"欲主张平均社会生计,必另作和平完善之解决,以达此社会主义之希望";随后,他又考察了社会主义派别,在一般意义上的四大派别(共产社会主义、集产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无政府社会主义)基础上,提出他自己的两大分类,即集产社会主义和共产社会主义,而且认为,集产社会主义为"今日中国之要图":

凡属于生利之土地、铁路收归国有,不为一二资本家所垄断渔利,而失业小民,务使各得其所,自食其力,既可补救天演之缺憾,又深合于公理之平允。斯则社会主义之精神,而和平解决贫富之激战矣。此外,他在演说中,还明确提到亨利·乔治与卡尔·马克思两人的社会主义主张,认为前者所主张之土地公有,后者所主张之资本公有,"其学说得社会主义之真髓"。因而,孙中山认为,"我国今日而言社会主义,主张土地公有,则规定地价及征收地税之二法,实为社会主义之政策。"38 "本党所标揭之民生主义,即各国今日活泼进行之社会主义也。"39

 

然则,孙中山作为"革命的先行者",作为中国较早接触和研究社会主义之人,于五四运动之后,在中国思想界社会主义风潮蔚起的背景下,加上其自身屡次革命的失败教训和社会主义苏联的成功经验,致使孙中山本人对于社会主义乃至三民主义之解释也在发生微妙的变化。即如1921年6月在广东省第五次教育大会上的演说中,他一语道破--"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进而对社会主义给出一种新的解释:

社会主义有集产主义与国家主义两种。国家主义云者,国家各种大事业由政府借债经营,……其他可专利的事业概收归为国营。又如土地增价,……政府为主持公平计,……先令地主呈报地价,或则按价抽税,或则照价而收买其地。……则大利归之国家,政府即以其所获之利还诸人民,作诸种公益慈善事业,以调剂社会之苦乐。此主义事简而效大,实有可行之理由。40 很明显,按照孙中山对于社会主义的分类--不管其究否正确,此时他已经从集产社会主义走向了国家社会主义,或曰国家主义。再根据其对于"国家主义"的概念描述,不仅提倡政府发行国债,以完成"各种大事业",而且极力主张国营经济,以达"专利"之目的;对于地价征税,或土地收买,则主张政府(国家)强力介入,"主持公平",以"调剂社会之苦乐";可见,孙中山的"国家主义"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特别强调政府借用"有形之手"对市场进行管控。不言而喻,这种由社会主义到国家主义的思想转变,与他逐渐强化的"以党治国"、"党国一体"主张是很合拍的。

 

与此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孙中山在1923年重开大元帅府、重组国民党,开启北伐序幕的过程中,苏联的思想和政治渗透,中国共产党人的崛兴和跨党革命,以及由此带来的激烈的农民运动,给孙中山"平均地权"、民生主义的理论和实践造成不小的冲击和影响,也引发外界颇多物议,迫使他几次三番地公开剖解民生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别,并为民生主义下"平均地权"政策的实行规划蓝图。试略言之。

一方面,1924年初国共合作的意向达成后,一些共产党员纷纷加入国民党,顿时引起国民党内若干同志(尤其是"海外同志")之怀疑,"盖恐本党被利用也"。孙中山亦曾自言:接到海外华侨数次函电,询问此次国民党改组,是否为改国民党为共产党。如为改成共产党,则华侨同志决不赞成。但是,孙中山认为这纯属误会,乃至群起怀疑,暗潮涌动;误会的根本原因,在于诸位同志对于民生主义的研究不够。当年1月21日,孙中山于特作《关于民生主义之说明》,希望借此化解误会,免致国民党发生分裂。其言曰:

北京一般新青年非常崇拜新思想,及闻俄国共产之主义,便以此为世界极新鲜之主义,……认定"共产主义"与"民生主义"为不同之二种主义。我们老同志亦认定"民生"与"共产"为绝对不同之二种主义,于是群起排斥,暗潮因之而生。然揆诸民生主义之真谛,双方均属误解。从上述文字中,可以明显看出当时苏联(俄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巨大影响,竟使"北京一般新青年"炫为奇货,"以此为世界极新鲜之主义";国民党内若干"老同志",也误以为民生与共产是不同之主义。但在孙中山看来,"共产主义与民生主义毫无冲突,不过范围有大小耳",所谓"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与"集产主义",均包括在民生主义之中。41 由此可见,孙中山自认为,民生主义的范畴比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集产主义更广,属于更高的位阶。而在另外个别场合,孙中山偶尔也会笼统言之,将民生主义和社会主义等量齐观。比如他在1924年8月所作关于"三民主义"的演讲中,强调说:"民生主义究竟是什么东西呢?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就是社会主义。所以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主张民生主义的人应该要细心去研究的。"而当时在共产党方面,也有一些"无知妄作的党员","尝有反对三民主义的言论,所以激成国民党的反感",他则着重指出:"殊不知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这种共产主义的制度,……并不是由马克思发明出来的。"42 针对一些人"为什么不学外国直接来讲社会主义,要拿'民生'这个中国古名词来代替社会主义"的疑问,甚至一些人的非议--以为孙中山不过是拾列宁之牙慧,孙中山在一次谈话中特别予以声明:

 

三民主义非列宁之糟粕,不过演绎中华三千年来汉民族所保有之治国平天下之理想而成之者。文虽不肖,岂肯尝列宁等人之糟粕。况如共产主义,不过中国古代所留之小理想者哉!43 此中回答,不仅关涉孙中山对于马列主义、共产主义的基本看法,实也包含了他对中华传统文化"修齐治平"理想的态度。对于前者,孙中山曾经明言:

 

我们讲到民生主义,虽然是很崇拜马克思的学问,但是不能用马克思的办法到中国来实行。这个理由很明白,就是俄国实行马克思的办法,革命以后到今日,对于经济问题还是要改用新经济政策。……就是由于他们的社会经济程度还比不上英国、美国那样的发达,还是不够实行马克思的办法。俄国的社会经济程度尚且比不上英国、美国,我们……又怎么能够行马克思的办法呢?所以照马克思的党徒,用马克思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是不可能的。44

 

对于后者,孙中山实际也持相当的保留态度,其言曰:"平均地权者,即井田之遗意也。井田之法,既板滞而不可复用,则惟有师其意而已。"45 在1920年1月与张国焘的谈话中,孙中山更直言其创立三民主义的思想背景--"我参酌了社会主义各派的理论,汲取它们的精华,并顾及中国的实际情形,才创立三民主义"。46 可见,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实建立在古今中西历史和现实经验的基础之上,其理论创新性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孙中山在强调他的三民主义(尤其民生主义)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并无根本性冲突之时,对于马列主义的部分内容表示了坚决的摒弃态度。据前所论,我们知道,孙中山很早就公开表示:中国在完成民族和民权两大革命之后,民生主义或社会革命,则不必借用武力来解决47 ;平均地权虽然包含"均产均财"之义,但欲"平均社会生计","尤望党人持和平之态度","另作和平完善之解决"。48 观其革命实践,孙中山以非武力的和平手段来解决民生主义,完成社会经济革命,实现平均地权的主张,一以贯之,始终固守不变。--这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谨从学理与实践两个层面略作揭示:

首先,从学理上,孙中山将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手段,分为革命和政治两种手段。前者主张采用激烈暴力的革命手段,可以称为激烈派;后者则主张"行政治运动去解决政治经济问题",则可称作缓进派。按照马克思派的办法,主张解决社会经济问题,"要平民和生产家即农工专制,用革命的手段来解决一切政治经济问题",因此属于激烈派。孙中山认为,"他们用革命手段,只解决政治问题。……纯用革命手段,不能完全解决经济问题。"相比这种"快刀斩乱麻"的做法,他更倾向于使用政治手段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即缓进派的做法--这也是当时"欧美许多学者"的观点,主要有四种方法:一、社会与工业之改良;二、运输与交通事业收归公有;三、直接征税,就是收所得税;四、分配之社会化,就是合作社。"这四种方法,都和马克思的办法不同"。但是,用政治运动的手段去解决政治经济问题,往往耗时甚久,孙中山又为什么会选择缓进的方法呢?关键在于他对中国社会经济现状具有独特的体认。他曾言道:

中国今日是患贫,不是患不均。在不均的社会,当然可用马克思的办法,提倡阶级战争去打平他;但在中国实业尚未发达的时候,马克思的阶级战争、无产专制便用不着。所以我们今日师马克思之意则可,用马克思之法则不可。我们主张解决民生问题的方法,不是先提出一种毫不合时用的剧烈办法,再等到实业发达以求适用;是要用一种思患预防的办法来阻止私人的大资本,防备将来社会贫富不均的大毛病。这种办法才是正当解决今日中国社会问题的方法,不是先穿起大毛皮衣,再来希望翻北风的方法。49 依此看,孙中山认为,马克思的办法仅适用于"不均的社会",即在实业发达的基础上已经造成阶级严重对立的社会,并不适用于长期积贫积弱的中国。当时中国实业尚未发达,首先应是解决民众普遍贫困的问题,即从民生方面着手,思患预防私人大资本的出现,防备将来社会贫富不均的大毛病。因此,有人想用马克思的方法解决中国的民生问题,这种"先穿起大毛皮衣,再来希望翻北风"的方法,颇不合于中国实际,也就没有必要。

 

其次,从实践上,孙中山尽管接受苏联的援助,重组国民党,并接纳共产党人加入进来,但他对苏联以及国内共产党人秉持的暴力革命的做法明确表达了反对意见。例如1923年1月26日,在《孙文越飞联合宣言》第一条中,即特别指出:孙中山"以为共产组织,甚至苏维埃制度,事实均不能引用于中国。"50 而在苏联指导下的国共第一次合作过程中,一方面,孙中山屡次收到鲍罗廷的建议,希望他能采用"坚决"的革命手段,没收地主土地,分给佃农,以求获得民众的大力支持。但是,即便在1923年11月陈炯明攻打广州的危急时刻,孙中山仍然果断拒绝了鲍罗廷的建议,只答应推行二五减租和设立农会。51 --尽管孙中山统一设立农会,但他一则主张农民协会组织农民运动,应采用"和平解决""慢慢商量来解决农民同地主的办法",52 一则将农民协会的组织职能严格界定,限于"警告、控告,以及管理地税之征收,及解决地税问题(如平均问题、分任问题、交付问题、额外征收问题等)",并不赋予其"直接行政之权"。53 及至后来,在起草《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过程中,"鲍罗廷花了很大力气,企图写进一句没收大地主和不在地地主土地、将它分给佃农的条文",但孙中山坚决不愿意,"在宣言交付表决之前,孙中山几乎决定撤回整个文件"。54 由此可见,孙中山尽管极力主张"平均地权",但在民生主义的问题上,根本上是一个和平的改良者,并不喜欢革命的暴力手段。然而,另一方面,按照共产党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的土地政策,在早期革命党人身上,革命暴力的倾向十分明显,而且涌现出了像彭湃这样无比坚决的土地革命家。55 面对共产党人组织起来的农民运动狂飙,孙中山则表现出坚定的反对态度。据瞿秋白所记,在1923年12月的时候,"在广州发生改组国民党的斗争。第一次有没收地主的土地口号提出来",但"孙中山是完全拒绝这个口号的"。56 与此同时,因为农民运动的暴力残酷性,难免带来一些地主对于共产主义的恐慌情绪。孙中山则一方面不断完善民生主义的理论,将共产主义纳入民生主义的范畴,希望人们在接受民生主义的同时,也能够接受共产主义,并且着重指出,民生主义下的共产主义并不可怕,因为他和国民党所主张共产,"是共将来,不是共现在"。57 另一方面,他重申地权之要旨,主张"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58 ,即加强相关立法,完善相关措施。若能按照国民党这样的办法(照地价收税和照地价收买),孙中山觉得,"地主还是很可以安心的"。59 于此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孙中山革命经验教训的积累,他的"平均地权"思想逐渐明晰,从一种笼统的革命主张,到一个政党的革命政策,进而上升到国家立法和司法层面,寻求法律的解决手段,最终回归到法治规范的道路上来。但是,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后半叶,摆在广东革命政府面前的,主要是严峻的军事任务,"要把全中国从军阀手中解放出来",按照孙中山的估计,也只有到了那时,才能实行他的土地纲领--即平均地权。60 所以,遗憾的是,孙中山终其一生,其"平均地权"的主张更多地是停留在思想或理论层面,始终未得真正付诸实践的机会;在其去世之际,他的革命尚未成功,也只能寄希望于他的"同志"们继续努力,以使之实现了。

 

在孙中山"百年"以后,国民党作为"中山先生的同志",自然担负着继续努力进行革命的重担;共产党则一贯也标榜为"中山先生的信徒",因而所行"革命"之举,无不是继承"中山先生之遗志"。但是,原本就存在于国共两党之间难掩的政治鸿沟日益加深,愈演愈烈,最终分道扬镳,导致兵戎相见之惨祸,第一次国共合作随即破产。由此,关于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实亦衍生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解决之路。本处所欲提请注意者,主要在于:我们有必要跳出一时一事之成败,以开阔的历史视野,结合历史和现实两个层面,重新审视和评价国共两党不同的土地政策。

首先,从国民党一方面看,据前所论,我们知道,在孙中山关于平均地权思想演进的第三阶段(1919-1925),他不仅将相关理论更为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而且已将之提升到国家立法的层面,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在不造成社会大动荡(革命恐怖)的情况下,和平解决土地问题,实现地权之平均、资本之节制。在孙中山去世之后,经过两三年的政治扰攘,军事征战,国民党的北伐事业基本取得成功,1927年4月18日国民政府于南京正式成立;次年12月29日,东北易帜,国民党更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中国。正如孙中山所料,在军事战争之后,国民政府便开始践行他的遗愿,加强土地方面的立法工作,以实现他的"平均地权"。

南京国民政府在1949年败倒之前,关于土地方面的立法,至少有如下4项重要成果:(1)《土地法》,于1930年6月30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全文397条。1936年3月1日,开始施行。1946年4月29日,国民政府又修正全文247条。(2)《土地法施行法》,1935年4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1936年3月1日起施行。1946年4月29日,经国民政府修正公布。(3)《土地登记规则》,1946年10月2日由地政署公布,同日起施行。(4)《土地建筑物改良估价规则》,1946年10月28日由地政署公布,同日起施行。揆其法文内容,上述4项法律法规,无一不体现了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思想主张;它们的颁布实施,毫无疑问,也就是为了贯彻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不仅如此,在1949年前,关于平均地权的官方或半官方研究,成果也很显著。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1932年由萧铮61 创办的中国地政学会,该学会后来改组为土地改革协会;1940年,萧铮又创设了中国地政研究所,自任董事长,并编辑发行《土地改革》月刊。由萧铮所带领的研究团队,长期以落实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思想主张为职志,从事土地改革探究,在相关经济组织、法律建构以及技术落实等方面成就斐然,十分值得重视。

不容否认,南京国民政府的土地改革,尽管有诸多立法成果,以及专门的研究团队,甚至还有一些国民政府大员(如陈诚)曾在一些地区推行过"二五减租"或"三七五减租"实践,但在中国大陆始终未取得成功。究其原因,借用台湾前"农复会"秘书长蒋彦士的说法,主要在于"大地主不合作"。为什么大地主合作?其中一些大地主担心自身利益的损失,当然不愿意合作;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从整体上看,大地主的利益与当时统治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是以颇难撼动。此外,从事土地改革者的信用操守也很重要,蒋彦士曾云:"要使大地主相信土地改革,说服的人必须自己非常廉明公正,……大陆有些县市政府的县市长,自己都不是公正的人,人品很糟,如何使人信服?"62 正因为既得利益之大地主集团与统治集团利益捆绑在一起,缠绕难解,矛盾丛集,不仅使国民政府在大陆的土地改革无法取得成功,更因为国民党土地政策的失败,一直无法获得坚实的统治基础,最终导致国民党失去大陆。迨后国民党众多人物检讨失败之教训,莫不以土地改革进行的不够彻底为渊薮。蒋彦士曾经回忆:"在大陆,地主剥削农民很厉害,所以如果能改善农民情况,共产党也不易发展壮大。……大陆'沦陷'后,我们事后检讨,我们在大陆实施土地改革,假如能早十几年实施,共产党即无从坐大,中共发展壮大都是从农村开始,这是很可惜的。"63 因为土地改革的不成功,最终导致国民党失去大陆,政权覆灭,这样的教训不可谓不惨痛。

相比之下,共产党的土地改革似乎是比较成功的,在争取最广大底层民众支持、夺取和巩固政权方面发挥了巨大威力。但据前所述,我们明确知道,在广东革命政府时期,也就是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孙中山生前不仅对苏联顾问"没收地主土地,分给雇农"的建议一概否决,更对当时共产党人所采取的激烈的暴力土地革命方式表示了坚决的否定态度。而事实上,不管是在后来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还是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共产党人所采取的土地改革措施,基本上都是没收地主土地然后重新分配给农民--即所谓"打土豪,分田地"的做法。所以,在土地改革的路径选择上,共产党的土地改革道路与国民党的"平均地权"道路大异其趣;甚至,我们可以说,共产党人所采取的暴力革命式的土地改革之路自始至终就与孙中山以及整个国民党所采取的非武力的和平解决之路存在根本的不同;因此,在这一点上,不言而喻,共产党人其实并没有秉持和贯彻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思想主张,也并非是孙中山的忠实信徒。共产党人实际所采取的,是比较类似于苏联、但具有鲜明中国特点的土地改革之路;换句话说,也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下的革命运动式的土地改革。

可能有人会说:不管你怎样定性共产党的土地改革政策,有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毕竟国民党最终因为没有搞好土地改革,因而丢失了大陆;而共产党因为土地改革搞的成功,并在此基础上取得了国家政权。但是,有些事情并不能以一时一事之成败论。我们很有必要静下心来,追踪一下1949年后发生在台湾和大陆后续的土地改革史,甚至需要比较一下近些年关于土地问题的现状。关于台湾方面,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我们发现,在1949年前由国民政府所颁布实施的4项关于地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土地登记规则》、《土地建筑物改良估价规则》,在国民党败逃台湾后,不仅继续其法律效力,得到贯彻执行,而且不断地加以修改完善。64 此外,一系列关于地政方面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谨据林纪东、郑玉波等编纂的《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65 一书列表如下:

 

 

 

 

 

 

 

 

 

 

 

 

 

 

 

 

 

 

 

 

 

 

 

 

 

 

  法律法规 颁布、施行
1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 1950年10月28日公布。
2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1951年6月7日公布,同日施行。
3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 1953年1月26日,公布全文36条。同年1月29日,指定台湾省为施行区域。
4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 1953年4月23日,公布全文87条。
5 《平均地权条例》 1954年8月26日,公布施行。同年9月7日,指定台湾省为施行区域。
6 《国民住宅条例》 1975年7月12日公布。
7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 1977年4月1日,公布施行。
8 《国民住宅办法》 1978年2月25日公布。
9 《都市土地重划实施办法》 1979年6月22日公布。
10 《农地重划条例》 1980年12月19日公布。

 

在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办法出台之后,伴随而生的一个事实是:台湾所实行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取得巨大成功,也"是最后最理想的一次"。亲历此次土地改革的欧士璜曾经评价道,"耕者有其田"是了不起的大事情,"若没有极大的决心,是不可能办成的"。66 可以说,1949年后,国民党在台湾所进行的土地改革,不仅完全贯彻了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而且达到了近乎理想的效果,为二战后台湾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乃至为后来台湾经济的腾飞发挥了巨大的历史功效,其积极影响甚至达于现今。

然而,当我们反观1949年后中国大陆土地改革的历史,乃至今天发生在神州大地上一件件关于土地的血淋淋的故事,难免教人产生复杂的感想。1949年10月中共建政后,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50年6月9日刘少奇所做《关于土地问题的报告》和同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作为当时指导全国土地改革的基本文件,规定了详细的政策和实施办法。按照官方说法,这次笼括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下的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一直持续到1953年春;随后,又经历三年多时间--名为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大约在1956年秋季,对农村和城市土地实现了"社会主义改造",最终形成了以绝对公有制为主体的土地所有制结构--农村为集体所有制,城市为国家所有制。这样一种公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一方面,很明显,是出于一种对经典社会主义理论的认知,即认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而绝不能包含、容许乃至保护任何的私有制。另一方面,实也不能否认的是,内中包含一种深刻的对于土地私有制的传统恐惧。在很多中国人看来,土地私有必然导致土地兼并,随之产生严重的贫富差距、阶级对立和社会不公,进而演化为各种尖锐的社会矛盾,最终可能导致国家政权的倾覆。与这种想法相对应,中国自有史以来,关于这方面的记载不绝于书,或者更准确地说,土地私有制的罪恶罄竹难书。--这是一种近乎根深蒂固的逻辑或想法,绝不仅仅发生在共产党人身上,我们在前引孙中山1902年与章太炎的谈话中,也能明显感受到他对于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兼并"等现象的警惧。67 及至后来,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的思想,很大程度上,实也源自他对土地私有制和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警惧,因而主张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加以严格限制,"在一定时期以后,私人之土地所有权,不得超过法定限度"68 。相反,他认为"土地公有"或土地国有远胜于土地私有,"利害相权,……终以为国有企业较胜于现时之私有制"69 。因此说,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是以土地公有为着眼点的,他比较倾向于选择土地公有的制度。但是,与共产党所遵循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土地路线不同,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以及后来国民党所施行之相关法律政策,一方面,企图采取和平缓进的方式,先承认土地私有的现状,保护其合法财产私有权益,同时采用财政和税收、收买等手段进行调节,徐图地权资本之平均,免致发生剧烈的社会动荡;另一方面,可以明显看出,孙中山和国民党不仅没有根除土地私有的想法或举动,甚至还想兼用私有和公有两种所有制度,发达资本,普遍增进社会财富,以促进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所以,当我们看到台湾在1949年后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大获成效;对比参观1949年大陆的土地改革,乃至后来土地公有制全面实现之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况,其间成败利钝,真是很难下一武断的定论了。

话说回来,尽管如孙中山和很多国民党、共产党人所见,土地私有制或私人土地所有权若得不到有效合理的制约,可能存在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道德风险,因而皆倾向于选择土地公有的制度。但是,一方面,土地私有制或私人土地所有权之所以危害,并不在于该项制度本身,而实在于:基于土地私有制或私人所有权,会产生一种土地资本化的倾向,进而可能形成资本的垄断性收益,影响市场主体的公平交易。--这是资本的本性决定的。其消极的一面,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但资本实也有其积极的一面,若能应用得法,管理得当,更会给社会创造巨大的财富价值,带来富足和康宁。同样,与土地私有制相比,土地公有制自有其长处或益处,有利于从宏观角度合理配置资源,避免私人土地资本的短视效应,防止其过度膨胀、泛滥,抑制贫富差距,使社会实现均衡发展;但很遗憾,土地公有制的短处或害处,似乎经常被人们所忽略。试析言之如下:

首先,主张土地公有乃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者,往往有一个基本的观点,即认为人类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是可以被设计和规划的,而且理应有所设计和规划,以避免个体活动之盲动性,乃至补充个体认知和实践上的缺陷。孙中山一贯所主张的"先知先觉""以先知带后知",以及他所设计的军政、训政、宪政革命三阶段理论,便带有这样的思想特征,即希望通过"先知先觉"的领袖人物,以领袖带领政党(个人带群体)--以政党带领群众(小群体带大群体)的方式,领导整个国家走向他所期望的民主共和之路。但是,作为个体的任何人,不可避免地带有认知和实践上的局限,甚至带有一定的盲动性;而作为群体的政党,甚或整个社会的民众集合,自然也难免有认知和实践上的局限,也就难免会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基于这种个体和集体的天然的人性局限,如果将一部分人性有局限的人的生产生活,完全交给所谓代表他们利益的另一部分同样有着人性局限的人去安排和决定,其结果会是怎样?我想,一定很难保证达至理想的前途。

其次,从经济或经营的角度看,包括土地公有制在内的一切公有制,未必就是绝对良好的经济组织形式;或再肯定点儿说,公有制并非是绝佳的制度选择。为什么?其实道理很简单,关键仍在于资本"惟利是图"的本质属性。前面我们在探讨土地私有制和个人土地私有权的时候,曾经谈到,在土地私有制下,土地作为一种个人所有物,在进入流通、生产、分配等经济环节时,很容易发生土地资本化的倾向;随之而来的,因为资本具有逐利的属性,个体资本为求创造更大的价值财富,理论上并不必要照顾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在道德上我们实也不必苛求这点,但是随着个体资本的不断发展、膨胀,资本垄断渐渐形成,势必会干扰正常的自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以及公平交易的顺利进行。推彼及此,在将土地私有制变更为土地公有制后,不论是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土地资本化的倾向实所难免,不过是将个体土地资本化为集体或国有土地资本--公有资本而已。与此同时,土地作为资本的逐利性,不可能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而,上述个体土地资本所能带来的诸种弊端,完全可能在公有资本形成之后显现出来;而且,一旦公有资本凶恶的面相显现出来,恐怕会如洪水猛兽般,更难受到有效节制。

另外,如果我们将一个国家比喻成一个庞大的企业,则从一个企业良好经营运作所必须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制度要求来看,土地公有制的制度构建规则多与之相悖。一方面,在土地公有制下,不管是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我们都很难厘清其中的产权关系。如果将土地所有权视作一种物权,那么,作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谁应该拥有该项物权?作为国家所有的土地,谁又该拥有之?如果说,应该由各级政府代表人民拥有和行使公有之物权,那么,因为土地作为自然物,并非任何人的劳动所创造,我们既然否定了任何个体或公民对其拥有所有权,则政府作为公民集体的代表,又如何可以对其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因为这种产权的不明晰,一般会导致两个方面的恶果,一则使公有之土地实际上处于无主的状态,成为无主之物,被闲置浪费,任其折损,而无人注意保护、扩充和增长这种土地资本;二则因为公有土地没有主人进行有效的看护或者管理,则有可能被一些人利用,以公有之土地资本谋求个人之私利,赢则入己,亏则归公--无端受到莫大损失的,竟是这些公有土地背后的真正"主人翁"。我们粗略回顾一下近三十年的本国史,不难看到,在土地公有制下,真不知有多少人间丑恶之事,是假公有、公义之名而为之的?!因此,在土地公有制下,因为产权不够明晰所导致的多种社会弊端甚至危害,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另一方面,若将政府视作公有土地经营方面的"职业经理人",全体国民将举国之土地交付于政府之手,将私人土地所有权让渡给政府,则政府理应承担足够的信托责任。若国民认为政府没有很好履行或根本不能尽其应有的信托责任,则国民有权结束此项信托,收回被信托物,或者改换新的信托对象。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信托的规模往往需要有一定的限制,因为随着信托规模的扩大,信托层级的增加,相应的信用风险就越大,信托责任也就越难落实。具体到土地上,我们实难想象,将全国如此大规模之土地,采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形式,便可以让全体国民高枕无忧,幻想其中的信托责任得到完美实现,而不出现任何问题。所以说,在土地公有制下,要想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本身就是一件很难的事。

再次,在政党政治之下,土地公有制实亦潜存增强专制的政治和道德风险。在孙中山晚年逐步倾向苏联的党国体制后,当时就已有人发现苗头。1922年12月9日,《日本纪事报》的英文记者约翰·白莱斯福曾经访问孙中山,席间约翰·白莱斯福问孙中山:"以经济权与政治权并置于政治领袖之手,宁非危险,岂非将增多专制之机会乎?"当时孙中山的回答是--"利害相权,吾终以为国有企业较胜于现时之私有制",70 即明确地主张公有制,并不认为"以经济权与政治权并置于政治领袖之手"是十分危险的事。然而,后来的国民党以及蒋介石领导的国民政府,在"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政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方针指导下,最终走向了政党和领袖集权专制的道路,证实了前面的忧虑并非是多余的。虽然国民党在中国大陆的败亡,并不直接源于土地公有制--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将土地公有制推行下去,但是,从孙中山开始,国民党一切政策的出发点,皆是遵循"以经济权与政治权并置于政治领袖之手"的治理思路,这与土地公有的内在逻辑是完全相通的。睹此殷鉴,我们可以了解,若没有开放和成熟的政党政治,在推翻旧的专制体制的革命过程中,一方面,单一的领袖和政党可以最大限度地集结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形成坚不可摧的巨大的集体合力;但另一方面,在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之后,单一的领袖和政党也完全可能演变成为新的专制力量,进而成为"被革命"的对象。所以,将经济权和政治权集中于一个政党或者政党领袖之手,不仅是非常危险的,对于社会最大多数的民众利益来说,更是不负责任的,很难做到人尽其责、物尽其用。

另从理论和现实来看,实行全面的土地公有制,则完全有可能造成如下恶性循环:首先,将绝大多数私有之土地即"私产",变为公有之土地--不管其为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皆谓之"公产";进而,若"以经济权与政治权并置于政治领袖之手",按照国民党的失败轨迹,则完全有可能使这种"公产"变为领袖私人或者政党之产,即"党产";在"公产"变为"党产"之后,因为一个领袖加上一个政党,不可能构成一国国民之全体,只能是少数,则最终会使本应属于集体或国家所有之"公产",蜕变为政党或领袖的"私产"。因而,在这种"私产--公产--党产--私产"循环变动之下,起初属于绝大多数个人的"私产",最终可能成为政党和领袖的"私产"。前后两种"私产",只是规模大小不同罢了--前者为小私,后者为大私;结果上,一方面,私有土地资本的属性根本未变,也就完全有可能再次发生前述诸种弊端;另一方面,因为"化私为公"的结局,并非理想所预料的那样,而只是由"小私"变成"大私",则最初"化私为公"的动机和手段也就很值得质疑和推敲。综上,若想化解或者预防此中风险,其一,自然在于努力营造开放的政治环境,形成成熟的多党政治,避免公有之产演化成为某一政党或其领袖之私产,成为少数弄权者的专利;其二,重在厘清产权关系,明确公有土地的权属,并规范公有土地资本的经营运作,以维护和发展公有利益为出发点,严格界定和落实权责体系;其三,更为根本的,在于将权力运作暴露在阳光之下,使政党和领袖接受全体民众的监督和制约,建成宪政民主的国家体制,真正实现Rule of Law(法治)。

最后,我们再回到讨论的原点,即孙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权"思想。百余年前,他看到中国古代由于土地私有制,不断地上演"土地兼并"的惨剧,以及欧美发达国家个人资本过度膨胀、"富者富可敌国,贫者贫无立锥"71 的状况,创造性提出"平均地权"的主张,希望借此抑制私人土地、资本的消极作用,避免子孙后世"又受大地主、大资本家无穷之专制"72 ,欲图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社会经济问题。他还注意到,当时在一些开放较早的地区和城市,地价已经开始上扬,并且出现了"炒地皮"的现象73 。面对中国未来将生之"土地之托拉斯"74 ,孙中山忧心忡忡,曾经沉痛预言道:"吾人当此民族、民权革命成功之时,若不思患预防,后来资本家出现,其压制手段恐怕比专制君主还要甚些,那时杀人流血去争,岂不重罹其祸么!"75 然综观孙中山"平均地权"之思想大旨,仍不外乎对于土地私有制害处的经验性认知。很遗憾,他并没有预见或者重点谈到土地公有制的弊端,以及有可能发生的诸般害处。但当百年之后,我们看到神州大地上不断上演的一场场资本掠夺的盛宴,一幕幕围绕土地开发而发生的恶性拆迁、自焚上吊等惨剧,不能不说,在目前中国土地公有制下,土地资本化的倾向愈来愈严重,土地资本的野蛮掠夺本性暴露无遗,就如一头无比凶猛的野兽,没有羁绊,更没有束缚,任意地在神州大地上横冲直撞,残暴噬人。孙中山百年之前的危耸预言,竟然以一种意外的方式部分地实现了。

当然,我们不能将全部的责任归罪于土地公有制;但不容否认的,前面分析指出的公有制的短处或者害处,在当下中国获得了无比丰富的例证。可是,不负责任的批评和指责并无益处,我们应该着眼于,从土地公有制的既成事实出发,寻求妥善的化解之道。结合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以及前面的分析讨论,笔者觉得,我们或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其一,在保留和认可现有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依法理清产权关系,严格权责归属,恢复土地公有制维护和发展公共权益的本质,并保证其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公有之土地作为一种土地资本,理应得到良好的维护和不断发展;因为,只有公有土地的资本不断壮大,才能保障足够的实力来扩大公共权益。但是,公有土地资本作为资本,其"惟利是图"的本性,必须要得到正确的引导和发挥,一方面,不可与民争利,尤其不能以蚕食或摧毁个体公民基本权益的代价来发展公有土地的资本空间;另一方面,应该极力避免在公有土地资本扩张的过程中,所用非人,尤其要避免被一些人不当或非法利用,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如果这样,则非但不能扩充公有土地资本,发挥其积极作用,增进人民之福利,反倒成为危害社会的因素。

其二,运用经济、法律和政治等手段,规范土地资本的利用渠道,合理拓展其发展空间,保障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公民关于土地方面的基本权益。一方面,在土地公有制的下,对于利用公有土地产生的利润和资本增值,无论是政府、团体还是个人,皆应课以重税,综合运用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裒多益寡,还利于民,藏富于民。另一方面,细化和调整土地公有制下的权利层次、权利结构,通过立法和司法的手段,保障和扩大公民关于土地方面的合法权益--姑且简称为"地权"。进而,在现代中国,我们不仅应该从物权的角度来认识和保障公民的地权,更应该上升到人权的高度,认识到--地权其实也是一种人权,理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而不应遭受无端的漠视和残暴的摧毁。尤其,在面对公权力的不公待遇之时,公民的基本的地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住宅权等,法律不仅应该赋予其足够的对抗能力,更应该进行适时适当的保护。

其三,深化经济和政治改革,建设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在经济层面,适当调整包括土地公有制在内的所有制结构,保障多种形式的土地私属权益;在政治层面,防止经济权和政治权的过度集中化,避免公有制土地化为一党一领袖之私产。在现代政党政治之下,我们不能将全部希望完全寄托于单一的政治势力或政治团体,因为很难保证任何政治势力或政治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国民的根本利益永远保持一致,况且作为人之集合,政治势力或政治团体在指定政策之时,尽管有着良好的动机,但仍无法保证其一定达到理想的效果。从根本上,在自由市场的基本原则下,不管是土地公有还是土地私有,任何政治势力或整体都不应过度介入市场行为--自己一方面作"球员",与民逐利,另一方面,又作为"裁判",充当最高的裁判者。然而,在国家和政府产生之后,这只影响经济的"有形之手",似乎一直在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进行博弈。我们一时之间,似乎也无法回到没有国家和政府的时代。那么,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类既然作为"政治的动物",居处在活生生的现实当中,则我们仍不免对政治体制的改良充满希冀,期待国家政治的清明,早日步入正轨,期待能有一个充满自信的、开放的、成熟的政治力量,在不侵犯和干扰公民自由的前提下,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营造和谐安康的社会环境,广厦万间,万夫得所。殷鉴不远,来者犹可追,也许这就是今日我们重视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之后,所得到的深切感受吧。

(注: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论坛》2013年1期,题目和内容皆有所删改,今将原文予以刊布。尚祈学界同道诸君子不吝赐教。)注释:

 

1文中关于孙中山思想言论材料,大多出自11卷本《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1-1986年),少数出自《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为求简洁,下列引文注释,在篇名之后,属"全集"者,仅标"全集第×卷,页××";属"集外集"者,亦类此简注,敬希读者亮察。

2《农功》,全集第一卷1,页4-5。该文首次公开发表,原收录于郑观应所著《盛世危言》。据"全集"编者考证,并采信戴季陶、陈少白的说法,认其为孙中山1891年前后所作。

3《上李鸿章书》,全集第一卷,页10-11。

4《拟创立农学会书》,全集第一卷,页25。

5《与邓廷铿的谈话》,全集第一卷,页27。

6《与章太炎的谈话》,全集第一卷,页213。

7《东京军事训练班誓词》,全集第一卷,页224。

8《复某友人函》,全集第一卷,页228。

9《复某友人函》,全集第一卷,页228。

10全集第一卷,页271-272,276,297,439。

11《〈民报〉发刊词》,全集第一卷,页228。

12《中华革命党盟书》,全集第一卷,页439。

13《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全集第一卷,页297。

14《在上海中国同盟会本部欢迎大会的演说》,全集第一卷,页439。1911年辛亥革命发生之时,孙中山尚在海外。同年12月25日,方从海外返国,抵达上海。

15《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319。

16《在山西同盟会欢迎会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473。

17《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320。

18《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全集第一卷,页328。

19《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全集第一卷,页326-328。

20《在广州报界欢迎会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335。

21《在上海南京路同盟会机关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338。

22《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326。

23《在山西同盟会欢迎会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473-474。

24《在上海南京路同盟会机关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338。

25《在上海中华实业联合会欢迎会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340。

26《在上海南京路同盟会机关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338。

27《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508。

28《在广州行辕对议员记者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370。

29《在广州对报界公会主任的谈话》,全集第二卷,页364。

30《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319。

31《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507。

32《在广州农民联欢会的演说》,全集第十卷,页462。

33第一次护法运动,1917年8月至1918年5月。第二次护法运动,1921年4月至1922年8月。

34《三民主义》,全集第五卷,页192-193。

35《访问国际社会党执行局的谈话报道》,全集第一卷,页272-273。

36《与江亢虎的谈话》,全集第一卷,页579-580。

37《在上海中华实业联合会欢迎会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340。

38《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507-522。

39《国民党恳亲大会纪念册序》,全集补编,页30。

40《在广东省第五次教育大会上的演说》,全集第五卷,页561。

41《关于民生主义之说明》,全集第九卷,页110-112。

42《三民主义》,全集第九卷,页386-387。

43《与日人某君的谈话》,全集第九卷,页532。

44《三民主义》,全集第九卷,页391-392。

45《三民主义》,全集第五卷,页193。

46《与张国焘的谈话》,全集补编,页245。

47《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319。

48《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507-508。

49《三民主义》,全集第九卷,页378-392。

50《孙文越飞联合宣言》,全集第七卷,页51-52。

51韦慕廷:《孙中山的苏联顾问,1920-1925》,《近代史研究所集刊》(中研院)第十六期,1987年6月,页286。

52《在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礼的演说》,全集第十卷,页558。

53《革命政府对于农民运动宣言》,集外集,页516。

54韦慕廷:《孙中山的苏联顾问,1920-1925》,页287。

55关于彭湃等人关于土地革命的暴力做法,可以参见叶佐能编:《彭湃研究史料》(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上册,《中国第一个苏维埃(广东通信)--海陆丰工农兵的大暴动》,页407-416。

56瞿秋白:《纪念彭湃同志》,《瞿秋白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页444。

57《三民主义》,全集第九卷,页389-390。

58《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全集第九卷,页358。

59《三民主义》,全集第九卷,页388。

60《与达林的谈话》,集外集,页264。

61萧铮,字青萍,1904年生,浙江永嘉人。早年毕业于德国柏林大学毕业,韩国建国大学荣誉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系主任,国民党六届中央常务委员,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经济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经济部政务次长,台湾土地银行董事长等职。赴台后,曾参与指导土地改革运动,对台湾农业发展贡献良多,被誉为"近代地学之父",著有《平均地权之理论体系》、《土地改革之理论与实际》等书,并编有大型资料集《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

62黄俊杰:《台湾"土改"的前前后后:农复会口述历史》,《与家庭决裂,立志于农业界--蒋彦士先生访问纪录》,九州出版社,2011年,页121。

63黄俊杰:《台湾"土改"的前前后后:农复会口述历史》,《与家庭决裂,立志于农业界--蒋彦士先生访问纪录》,页121、129。

64如:《土地法》,1955年3月29日修正了第18条,1975年7月24日修正了第16、18、21、30、37、39、51、58、72、73、104、222条,并增订第30条之一、34条之一、37条之一、46条之一--46条之三、73条之一、75条之一、79条之一条条文。《土地登记规则》,1970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全文140条。1986年5月16日又增订了第12之一条条文。

65上述10项法律法规或办法详细内容及修正情况,可参见该书页1135-1216。

66黄俊杰:《台湾"土改"的前前后后:农复会口述历史》,《农复会成立的背景及在土地改革中的作用--欧士璜先生访问纪录》,页183。

67《与章太炎的谈话》,全集第一卷,页213。其言曰:"兼并不塞而言定赋,则治其末已"。

68《中国国民党宣言》,全集第七卷,页3-4。

69《与约翰·白莱斯福的谈话》,全集第六卷,页636。

70《与约翰·白莱斯福的谈话》,全集第六卷,页636。

71《复某友人函》,全集第一卷,页228。

72《在广州报界欢迎会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356。

73孙中山谈到:近来欧美经济的潮流侵入中国,最先受影响的就是土地。"许多人把土地当作赌具,做投机事业,俗语说是炒地皮。原来有许多地皮毫不值钱,要到了十年、二十年之后才可以值高价钱的;但是因为有投机的人从中操纵,便把那块地价预先抬高。这种地价的昂贵,更是不平均。"(《三民主义》,全集第九卷,页387。)

74《在广州对报界公会主任的谈话》,全集第二卷,页365。

75《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全集第二卷,页320。

二、再回首已百年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