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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善斋《吕刑》评论二:彰人性以显正义,顺民心以现尊严

——从兰考袁氏孤儿说起
尤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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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尤韶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收稿日期】2013年1月14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善者得福,写下这四个字,似乎听到了窃笑。当今社会,行善者常常罹祸。而法律通常纵容为恶,苛求行善。兰考袁氏孤儿正经历着这一过程。火灾乍起,真相渐白。公众惋惜生命,受感爱心,质疑政府渎职。同时,另有一种声音,探求追究袁氏的刑责。公众对此大多质疑,甚或声讨。

《吕刑》引称古训说,“民兴胥渐,泯泯棼棼”。 泯泯,相似之意,良善奸邪无别。棼棼, 同恶。意思是说,民众对于滥刑习以为常,群而起之,相互逐渐感染,人心转变为恶,形成习俗,奸邪良善无所分别,一同作恶。究其缘由,平民不知道获罪的原因,善者亦得罪,不善者亦得罪,善恶不明,祸福不测。《吕刑》称此为虐刑,其结果是驱善为恶。

《吕刑》强调推行详刑。“告尔祥刑,在今尔安百姓,……何敬非刑,何度非及。”是说善用刑之道,应当敬慎五刑;应当忖度轻重适宜,情罪相及,罪法相及。袁氏收养弃儿,为常人所不敢为,理性者更是避之不及。袁氏孤儿的出现,是一种非理性的感性行为。袁氏天性不忍之心,弃儿可能冻馁而死,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救弃儿于濒死,实属仁爱之举。袁氏既无救济之义务,也无监护之能力。求全责备,要其完全承担监护之责未免显得太过苛刻与不尽实情。对于灾祸,即使能预见,也无法防范,而并非疏忽。以过失推究其刑责,情与罪不相及。纵然有责,传统司法也是曲法伸情,予以免罪。公众已广泛质疑救济部门,既有救济义务,又有监护能力,也应当预见灾祸,并有许多途径可以避免和防范,过失之责应该由其承担。

弃儿冻馁冷漠旁观,善者遭灾积极追责,而宁伤天下亿万善者之心,并非真正理性,而是近乎残忍。常人虽难行大爱,却多推崇善者,恐无法接受对善者的追责。有辩者称,民众不懂法律。然而,法律并非密室里的珍宝古玩,行家可以随意品赏,无关乎他人。法律却不同,关乎民众生命财产、冤仇得失。民众也大多能明辨善恶、是非、曲直。尽管世间善恶并存,民心归善终归是自然人性,而阻善者之路,现代社会似乎不应如此残忍、冷酷。泯灭人性,无情不义,法律的公平、正义依归何处?如强拂民意,其结果是逆民心,积民怨。民众对法律虽畏不敬,甚或不畏不敬,法律又哪来尊严。

别善恶、明是非、辨曲直,顺民心,是立法用刑的应有之义。倘若善恶不别、是非不明,曲直不辨,则民众无所措手足。《吕刑》说:“朕敬于刑,有德惟刑”。刑罚要敬慎,有徳才能称为刑罚。现代社会,应更胜于古代社会。彰人性以显正义,顺民心以现尊严。兰考已遭受诸多质疑,恐不会再逆民意。

愿善者得福,尽管路途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