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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善斋《吕刑》评论一:劳教废改的表象后面
尤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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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尤韶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收稿日期】2013年1月15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劳教”一词见于《管子•侈靡》:“民欲逸而教以劳……劳教定而国富”。 唐代房玄龄注解说:“劳致于耕凿则有功……积财故也。”现代被演化为一种处罚制度的名称。劳教制度多年诟病连连。近日,有两个消息,一是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全国信访局长电视电话会提出,坚决纠正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群众的做法。劳教近年来经常性地被各地滥用,尤其是作为处罚上访的一种手段。而近期出现许多有重大争议的案件,其合法性受到广泛的质疑,其随意性频遭抨击,废止的呼声强烈。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就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对此,有论者给予很高的评价。

停止使用劳教制度,以后改革的走向,或废,或改,这无疑值得肯定。然而,过分乐观却也未必。地方政府最不缺的是变通的创意,关键在于如何抑制其滥用暴力的冲动。且看,劳教采用的大多是刑法的罪名,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妨害执行公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甚或有敲诈勒索。正如许多论者所言,罪名的确定和劳教的决定都充满着随意性。当人们追寻法律依据时,当事政府会告诉你,程序合法,即他们有权这么做。至于实体是否合法,无需考虑,也不予回答。程序合法,是地方政府部门滥用职权或不作为的标准说辞。

《吕刑》对此有所论述。“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即“滥用五刑,却自称依法处治”。虐,被解说为“虐用”,即滥用。“五虐之刑”,就是“滥用五刑”。“曰法”,被解说为,“自以为法当如是”。在这里,与《吕刑》所说不同的是,地方政府滥用的是劳教制度。劳教似乎不被视为刑,但滥用的情形是一样的。

劳教制度弊端丛丛,废改符合民意。公众最终反对的是地方政府滥用暴力的倾向。然而,劳教只是地方政府滥用暴力的一种快捷方式。劳教的废改,似乎依然无法抑制这种倾向。改,是将劳教纳入司法程序。在这里,司法程序被假定为是完善或良好的程序。《吕刑》在“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之前,是“苗民弗用灵制以刑”。苗民指称诸侯国苗的国君,相对于舜,类似当今的地方政府。“灵制”为“善制”,即良好的制度。“弗用灵制以刑”,即“不依据良善的制度用刑”。而是“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即“在用刑时,不分轻重,对于其罪不当而诉寃的,不分差等,一并处罚”。在现有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下,这种现象大量存在。公众称之为司法不公。

地方司法机构,依然以程序合法自称,并称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劳教在很多情况下是用以惩戒上访人员,阻拦上访。而上访的肇因又大多是地方政府或其某一部门滥用职权或不作为,或者地方司法机构滥用自由裁量权或不作为。寄希望于现行的司法体制来解决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劳教如纳入司法程序也仅仅是给地方政府增加些许麻烦而已,仍可为所欲为。

劳教制度的滥用,其实质是政府暴力的滥用,不仅仅是劳教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综合体制问题。其基本根源在于人事、财政、考核、监督(包括对监督的监督)。如果这四个问题不解决,一切改革都将无济于事。在现有的人事、财政、考核体制下,不仅公安部门听命于地方政府,检察、法院也同样听命于地方政府。公安部门难以自我纠错,检察、法院既难以自我纠错,也难于纠正同级其他部门之错。

同时,纠正 “拦卡堵截”正常上访,和追求信访总量下降也是一对矛盾。况且,上访还严重影响地方政府的形象。在将信访总量下降作为考核指标的情形下,如果地方政府及其相应部门,以及检察、法院又无意解决存在的问题,只能采取“拦卡堵截”正常上访的方式,并随意设定罪名,对上访人员给予处罚。即使劳教废除了,也可以无障碍地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只是稍费手脚而已。要防止地方滥用暴力,唯一的出路是从人事、财政、考核、监督(包括对监督的监督)入手,改革现有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吕刑》说“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即“报为虐者以威刑,远窜他方,使子孙无继世为诸侯,另立国君”。在现今,就是对于滥用暴力的责任人,有效地追究法律责任,使其不得再为官。改革现行信访工作,保障正常上访的权利。《吕刑》说“鳏寡无盖”, 即“鳏寡的冤情不被遮掩阻塞而得以上达”。

劳教废改的表象后面是如何解决政府暴力的滥用。《吕刑》的宗旨是详刑,即实施善刑,制止、抑制滥刑。《吕刑》提出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依然存在,上古社会能解决的问题,现代社会能否解决,期待公众、法律界、法学界的共同努力。在某种情况下,法律界、法学界或许还会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