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闯黄灯”实施细则的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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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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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彦芳
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新交规自1月1日实施以来,其中的"闯黄灯"规则引起广泛争议,批评意见居多。从1月1日到6日,公安部多次改变态度。据媒体报道,公安部将对"闯黄灯"规则制定实施细则。为使制定的实施细则公平、合理,避免再引起争议,笔者不揣浅陋,试就"闯黄灯"细则的制定提出建议。
有许多人指出,"闯黄灯"规则是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规定的,该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是违法的。也有人指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发布)根本没有"闯黄灯"规则,该规则是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的口头解释,进而质疑该条款的合法性。有记者进一步调查,该规则虽然不出自《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但出自《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不完全是口头解释。
笔者对这些文件研读发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与此相关的规定只有其附件2中的"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这一规定只是明确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的行为每次记6分",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该文件并没有做出规定,需要引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就对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记分这一规定来看,本身并不违法,该规定并没有创设"闯黄灯"规则。《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第69条规定:"对机动车在路口抢黄灯通行的行为处罚吗?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可以看出,这一规定就是"闯黄灯"规则的渊源。根据《立法法》规定,《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属于对规章理解、适用的解释性文件,不是立法,即使解释错误,也是对123号令的理解适用问题,不是立法问题。由于这一解释对什么是闯黄灯规定不清、口头解释不合理,才导致争议,因此,对闯黄灯进行科学解释是消除争议的关键。
因此,"闯黄灯"规则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法律解释问题。
在《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第69条规定中,"《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是重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不违法。"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这一规定从字面看好像很简单、很好理解,实则不然,其中的"停车"是关键。关于其中"停车"一词的概念有两种解释,一是车辆停止运动的状态,二是使车辆停止运动的行为,即"刹车",这两种不同的解释,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后果。
按照第一种解释,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包括车身完全过线的和车身部分过线的车辆)可以继续行驶,车身的任何部分都没有越线的车辆应当在停止线前停止运动。按照第二种解释,黄灯亮时,车身的任何一部分没有到达停止线的车辆,其驾驶员应当采取刹车行动,由于人体从发现黄灯亮到踩刹车的生理反应时间以及车辆的惯性,从黄灯亮到车辆完全停住期间,车辆还要运动一段距离,车辆的实际停车位置可能会越过停止线而进入人行道或更向前。
"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中"抢黄灯"的具体内涵是什么,文件没有具体规定,从这一规定的前后文联系理解,"抢黄灯"应当是违反"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的规定,即黄灯亮时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没有按照规定停车.
目前,实际执行的是第一种解释,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也是第一种解释。如果按照第二种解释执行,恐怕不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
由于"闯黄灯"规则有两种解释结论,按照法律解释适用的要求,在具体执行法律规则前,应当采用科学的解释方法,选择一种恰当的解释结论予以执行。为此,笔者采用几种公认的法律解释方法予以尝试。
1.解释的对象。虽然闯黄灯规则来源于《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但该文件是对公安部令第123、124号的解释,不是立法文件,因此,应对与"闯黄灯"规则有关的第123号公安部令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予以解释。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只是明确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的行为每次记6分",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该文件并没有做出规定,需要引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与道路交通信号通行有关的基本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因此,解释的对象是这两个条文,而不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
2.文义解释与反对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此条款只对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的行为做了规定,对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当如何办,并没有规定,好像属于法律漏洞。对此条款做反对解释,就是"黄灯亮时,没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由于车辆的运行状态只有运行和停止两种状态,因此,"不可以继续通行"通常就被理解为"停止",这也是《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采用的理解方式。但是,不可以继续通行还可以理解为采取刹车的行为。前一述及,"停止"有两种解释,从文义本身不能判断哪种解释结论更恰当。
3.合宪性解释。合宪性解释,就是用上位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来解释下位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有关的上位法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该条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三种信号灯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红灯表示禁止通行"通常理解为红灯亮时,车辆应当停在停止线前,否则就是违法。如果黄灯亮时,要求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也停在停止线前,则对于这些车辆而言,红灯的作用与黄灯的作用相同,与该条规定不符。如果黄灯亮时,要求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采取刹车行为,但不要求必须停止在停止线前,则对这些车辆而言,黄灯作用与红灯作用可以明确区分,也符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反对解释产生的"没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的规定。这样理解,更能符合"黄灯表示警示"的要求。
根据行政法原理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知,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所导致的行为。对于不是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所从事的行为,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在黄灯亮时,车身的任何一部分没有到达停止线的车辆,如果其驾驶员及时采取了刹车行动,由于人体从发现黄灯亮到踩刹车的生理反应时间以及车辆的惯性,从黄灯亮到车辆完全停住期间,车辆还要运动一段距离,车辆的实际停车位置很可能会越过停止线而进入人行道或更向前。在这种情况下,车辆越过停止线停车,行为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按照《行政处罚法》不应当给予处罚。按照第一种解释结论,这种情况应当被处罚,按照第二种结论,不应当被处罚。
因此,采用第二种解释结论更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4.社会学解释。就是对每一种解释结论的后果进行预测,采取社会效果最好的解释。按照第一种解释,则在黄灯亮时离停止线距离很近的车,例如50厘米、10厘米等,无论驾驶员怎样敏捷,车辆都会越过停止线才能停下,如果驾驶员要避免处罚,就必须将车速度降得很低(即使这样,也不能完全处罚),这样将两大大降低通行效率,与制定交通规则保证安全和效率的立法目的不符。采用第二种解释方法,可以完全避免这些问题,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
5.目的解释。就是探求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进行解释。据媒体报道,公安部一位负责人说,"黄灯原本是对司机以警示、对交通以缓冲。之所以做出如今的规定,是因为近年来在黄灯时区内发生了不少交通事故。而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识,甚至使原本是警示灯的黄灯变成了"加速预告灯"。"抢一秒,毁一生。"抢黄灯也许节省了几秒甚至是一秒,但可能就会发生车毁人亡的惨痛事故。必须提醒广大驾驶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驾车通过路口时一定要遵守交通信号,保持安全间距,不闯红灯,不抢黄灯"。① 从这里可以看出,设置"闯黄灯"规则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将黄灯由"警示灯"变为"加速预告灯",以保证交通安全。两种解释结论都可以实现这一目的,但采用第二种解释结论,更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和车辆运行规律,更符合上位法和法学原理,应采用第二种解释结论。
1.在制定闯黄灯处罚规则时,进行充分的科学实验,使一般人按照正常的驾驶规则、驾驶车况一般的车辆通过路口,在停止线外发现黄灯亮时,及时采取刹车措施,不作为违反交通信号行为予以处理,只将在停止线外发现黄灯亮时不采取刹车措施而继续通行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具体方法可以考虑将在黄灯亮后一定时间内通过停止线后停止的车辆不属于违法车辆处理。还需要注意,由于人的反应时间和车辆惯性,黄灯亮时在停止线外的车辆即使及时采取刹车措施,也向前可能运动较长距离,有可能妨碍相交方向车辆的通行,这种情况也需要妥善处理。
2.将对闯黄灯与闯红灯的处罚规则予以衔接。据了解,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但在实际执法中,并不是红灯亮后车辆越过停止线就按"闯红灯"处罚,而是如果车辆越过停止线后停止运行,不作为"闯红灯"予以处罚,并没有不良社会效果。由于红、黄、绿信号灯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在设置"闯黄灯"处罚规则时要与"闯红灯"处罚规则协调一致,增加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注释:① 《公安部:"刹不住车导致追尾"多因未履行减速义务》,http://roll.sohu.com/20130104/n362298193.shtml